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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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民事审前程序制度之完善民事审前程序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样是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化民事诉 讼程序结构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 的倾向,从而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在新的司法理论的影响之下,世界各国日 益重视对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活动从原来偏重开庭审理转向审前准 备与开庭审理并重,且日益相互借鉴、趋利避害,呈趋同的特征。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 审前程序的比较研究,从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在立法滞后性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入手,分析其 中之弊端不症结,并对其完善提出解决办法,通过系统化

2、的研究,以期对今后我国审前准备 程序的构建有所裨益,实现效益和公正的价值目标。一、民事审前程序的概述(一)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在实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的国家曾对于审前程序有不同的说法,其中第一种是 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的诉讼活动。另一种含义是指为了使 民事案件达到开庭适合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在开庭之前确定争点和收集证据的程 序,两者区别在于起主导作用的主体不同。总而言之民事审前程序是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当 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院等诉讼主体按一定方式、程序实施的交换意见、收集整理证 据、争点整理准备活动和相互关系的总和。民事审前程序作为与开庭审理相

3、对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 审前程序是一个独立于庭审的程序,它与庭审分属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有各自独立的 目标和任务,其功能也有差别。2. 审前程序是具有一定的实体审理性质。它是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的。如法院组织 双方交换诉讼文书,整理争点等,这些就是有程序法上的意义,而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或双 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就有实体审理的性持。3. 主要的诉讼主体是诉讼的当事人。在两大法系中都是由当事人决定需要判断的案件事 实,由当事人收集,提出并与对方交换证据,以此形成对庭审有约束力的争点,同时为法官 断案提供基础。(二)审前程序的功能随着司法现代化理念的发展,民事审前程序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者

4、功用也不断扩大和体 现,有位美国学者对其功能做过这样的概括:“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 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理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 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笔者认为民事审前程序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有利于整理争点,交换和固定证据。经审前程序双方诉讼证据资料的交换,明确双方 争执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而有利于庭审围绕争点有重点的进行,保证诉讼流程的效率。 而审前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换证据,凡逾期举证的除法定情况下,法院不予采纳, 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庭审中证据突袭,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平等,节约司法资源。2. 有利于双方当

5、事人在庭审前将纠纷解决。由于双方对争点的确定和证据的交换和固 定,对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时当事人往往会考虑胜诉的机率,权衡判决与和解的利弊 得失,无形中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终结纠纷。3. 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公正的实现。审前程序确保任何一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 方诉求信息及相应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审前程序有利于简化和明确争议点,促成和解,从而 可节省人力、物力,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据统计,美国近)5%的民商案件是通过审前程序 解决的。二、民事审前程序之比较研究由于各国不同的国情、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造就了各自不同的审前程序。大体上可分 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的典型

6、代表,而法国和德国则是大陆 法系的主要代表。笔者将在下文中分别介绍美国和德国审前程序各自特点,并加以优劣比较, 以期有利于我国审前程序的构建。(一)美国的审前程序美国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当事人主义审前程序,其内容主要 有三大部分:1. 诉答程序(The Pleading Process)0是指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前,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 双方通过交换诉状和答辩状告知双方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或主张的程序,它是整个诉讼程序的 发起程序。诉答程序包括以下几项:(1)诉讼开始:原告在起诉时可向法院提交传唤状并由原告向被告送达,若被告在法 定的期限内没有应答或答辩,法院可据原告请求作出缺席判决。(2)被告应诉

7、:被告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对起诉中的事项进行否认或是承认; 也可以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据法定理由驳回诉状。(3)当事人可在收到对方的相关诉答文书前可对自己的诉答文书做出修改。2. 发现程序(discovery)o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收集的证 据都可强烈要求其摆出,以达到暴露事实,明确争点,冻结证言。(1)关于证据开示的范围。其范围相广泛,只要与诉讼有关的且不属于“保密特权”或 是“诉讼资料”的,不论该事项关系到开示要求或是其他任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均可 开示。(2)证据开示的方法。开示方法有多种,主要包括:录取证言、质问书、查验文件用 证物、自认要求、身体检

8、查等,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用以达到更好的效果。(3)对于违反开示制度的不利后果。对于不开示或不协助开示的,法院可以强制开示; 判定其构成藐视法庭;不出示与命令有关事项应按照获得命令的当事人所宣称的诉讼目的而 视为得到证实;对不服从命令的当事人不允许其对被指出的请求或抗辩进行证实或对抗,或是禁止该当事人对被指定的事物作出证据提出;取消诉答文书或其中一部分等不利后果。3.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0指在庭审前由法官召集当事人双方以及律师进行的协 商会议,目的在于简化固定争点,防止诉讼的拖延,减少不必要的审前活动,确定传唤准备 出庭的证人和庭审中要适用的证据,确定开庭

9、日期等。至于审前会议的次数一般至少召开两 次,第一次审前会议一般在发现程序的初期或开始前召开。(二)德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在早期德国奉行当事人自由放任主义,司法机关尽量避免过多干涉,其诉讼程序以法官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断续开庭为特征。“德国的诉讼程序像火车那样从一个站徐徐地开向另 一个站,直到抵达终点”,这大大降低了审判的效率。1976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5条、 276条规定了充分进行审前的准备,法官可选择采用提前开庭准备性的口头辩论或交换书证 的书面准备程序两种方式替代过去“一步到庭”。1. 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法官在审查诉状之后决定 第一次开庭的日期并通知双方

10、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届时出庭。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并 在其中说明采用防御的方法。第一次开庭主要用于整理争点和证据,但法官可以据情况进行 调解或作出缺席判决,中间判决等。到了主要期日,当事人以前没有提出的主要和证据原则 上不能再提出,这相当于“证据失权”制度。2. 书面准备程序在此程序中,审判长将诉讼状达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在两周的期限内以 书面方式向法院表达答辩。若未答辩法院可以依原告请求不经言辞辩论直接作出缺席判决, 若被告认诺原告的请求,则依原告请求作出认诺判决。德国现行的“准备程序+主要期日+ 开庭审理”的模式,极大地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效率。(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审前程序的比较1.

11、 两大法系审前程序发展的不同之处(1)两者的背景不同。英美国家由于实行陪审制度,当事人对抗式辩论,出于对陪审 成本的考虑,要求开庭、集中、连续进行,开庭审理争取一次完成。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 是由职业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判,而不采用英美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大陆法系国 家的庭审则可以有多次不集中和非连续地分布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中。(2)收集证据的手段和范围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收集范围广泛。一方当事人不 仅有权要求对方展示其将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也有权要求知晓与案情有关的信息。在大陆 法系中,当事人想取得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或是第三人手中对己有利的证据,必须向法院提出 申请。当事人没有义务主动

12、提供或披露对对方有利的证据。当事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向对 方收集证据,不能强迫对方披露其所掌握的与诉讼有关的信息。(3)审前程序的结果对开庭审理的拘束力不同。美国审前会议中法官作出的命令在庭 审中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若在审前会议中没有提出的证据和事实,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 能提出来,产生失权的效果。当事人违反审前命令提出的新事实或证据,法官可依法拒绝采 纳。在德国审前命令有一定的拘束力,但要受宪法法院的严格控制。(4)审前的法官不同。在美国,参与审前程序的法官不得参加正式的法庭审理,大陆 法系审前程序中的法官规定不一致,一般就是审判法官,目的以诉讼效率为中心。2. 两大法系审前程序优劣的简要分

13、析。两大法系的审前程序有定的差异,但都与各自的诉讼制度相适应,就英美法系而言,有 以下优点:其一,双方当事人容易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易对一些问题达成共识,促进双 方在审前和解。其二,审前程序更为简单和公平,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但也不足之处, 一方面强有力的当事人可故意拖延诉讼进程,增大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降低了诉讼 效率。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利用它获得对方当事人的绝大多数证据,从而弥补己方经济力量 和诉讼技能的不足。就大陆法系而言,其优点在于,一方面法院主导进程,避免当事人滥用 程序拖延诉讼;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前对对方的证据用争点有了相当的了解,使开庭审理有了 很强的针对性,促进了庭审

14、的效率。缺点在于法官在审前易产生先入为主之见,在法官素质 不提高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法官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三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完善(一)设立专门完成审前程序的组织机构和法官笔者认为,审前程序应由人民法院具体实施审判职能的机构(审判庭)负责。因为若设 置单独的审前机构(准备庭),条件不成熟,必然会增加诉讼的成本,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 再者,审判庭负责与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管理体制相匹配,有得于审前程序的顺利进行。 明确审前程序交由审判庭负责后,接下来应由预审法官守成各项准备工作,再将案件移送主 审法官,这样的设计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案件能在诉前解决使 主审法官解决更

15、多的纠纷。2005年高密市法院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 “审前程序和预审法官制度”司法改革项目试点,2005年的上半年,以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 2049件,近一半的案件达到即收案、即送达、即调解、即开庭、即审结,平均审限仅3天, 减少诉讼支出,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和质量。(二)建立有效的答辩制度如前分析,我国民诉法规定的答辩安排极不合理,因此需做较大的修改和完善,按我国 民诉法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的审理,这样若被告不按期答辩或答辩空洞化 形式化,原告就无法获得被告对其诉讼请求的诉讼态度、主张、策略等,从而使原告处于被 动的地位,违背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另外

16、,还放纵了被告的证据突袭。 针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建立强制有效的答辩制度。首先,被告必 须进行答辩;其次,被告答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再次,被告答辩的内容必须针 对原告的每一项起诉要求;被告答辩的方式有认可、否认、积极抗辩。否认的,应提出事实 和理由;不置可否的,视为自认;积极抗辩的,必须陈述理由或证据,否则产生失权后果。(三)健全法官的释明权释明本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概念,最早为德国学者提出。即在民事诉讼中, 法官基于法律正当程序和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理念,通过提示、启示和引导的方式,适当对 当事人不明了、不充分,不应当的主张、举证和陈述加以澄清、补充或

17、修正的诉讼行为。作 为辩论主义的补充,释明权制度一改以前的由当事人单方向法官输出信息的模式,在本质上 强化了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助。强化法院的释明权已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共同发展趋势。针对我 国目前律师代理及其当事人自身的实际情况,赋予法官这项职权,可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案件 因无律师代理而形成的空白及防止当事人乘虚而入以及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1. 细化释明权的范围:法官释明的范围应包括当事人主张不明确,当事人不恰当,主张 的证据不充分。2. 法官释明行为的程度,即对法官的释明行为加以限制。第一,要不干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释明行为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不得 据法官自己的意愿释明;第二,保持法官中

18、立,对待当事人要平等,不能厚此薄彼。3. 建立法官未尽释明义务引起对当事人的救济制度。权利的保障是救济,没有救济的权 利让人无法信赖。因法官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在其后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或败诉,当事人 得以主张程序瑕疵并取得相应救济。(四)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和相应程序1. 开示的内容:包括特定证据形式,证据的内容,欲证明的主题。2. 开示的范围:“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均为开示的范围,这是美 国关于开示范围的规定,这样宽泛的开示范围已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鉴于我国没有开示的 传统,开示范围限于证据,对于证据资料是否应该开示,要求对方必须提出合理的理由。3. 开示的方法:(1)自主开

19、示:类似于我国现在普遍存在的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只是更为强调了自主 性和及时性,也并不法官组织交换,当事人双方可自主进行。(2)录取证言制度。在证人出现特定的情况不能出庭时,可采用录取证言的方式,录 取后要证人和双方当事人或律师签字。(3)要求提交证据制度。即当一方向对方提出证据提交要求时,对方必须提交或提出 异议。若被要求方为案外张三人,原告得强制其交出证据。结论:通过以上对理念和实践的研究和论述,可得出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 成部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且审前程序的改革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民 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决定着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否实现。但立法和 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对审前程序的构建提出一孔之见,且水平有限,难 免有偏颇不足之处,希望能得到老师指正,更真诚地希望能通过法律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能真正建立程序意义上的审前程序,以发挥其在法治中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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