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

上传人:d**** 文档编号:198805675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24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资源描述:

《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作者:李建春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留守儿童的出现及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现实问 题,并由此产生了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种种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了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 保护,这就是留守儿童参与权的体现及其落实;婴幼儿的特别保护、委托监护权的委托条件、 内容、方式及如何在实践中具体落实;随父母外出打工的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 受教育权在现实中如何得到保障。【关键词】留守儿童;权利;法律保护改革开放是我国史无前例的一场革命。这场革命,不仅使我国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发生 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而且也影响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为了

2、适应城市以及经济快速发 展的地区对劳动力的急剧需求,在城市劳动力短缺的情况下,我国广大地区的农村劳动大军, 踊上飞奔的列车,疾跑的汽车,向城市走来,向经济快速发展的三角洲地区走来,形成了民工 潮,在社会生活中,又多了一个这样的称谓一农民工。他们数以亿计,甚至多于当地人口, 他们是城市、是发达地区经济飞速增长的巨大动力。一、留守儿童农民工,这是城乡二元结构强加给农民的称谓,尽管他们为城市、为发达地区做出了巨大 的贡献,但依然设法改变他们的农民身份这一现实。从青年到中年,他们匆匆出卖自己的力 气,许多人尽管抛家弃儿,打工十几载,依然没有得到认同,最终只能回到生养他们的农村。农民工主要由这二类农民群

3、体构成:一是婚前的青年;二是婚后的壮年。进入婚育壮年的 农民工,其孩子均是未成年人。就这样,在农村中,又产生了这样一个巨大的群彳一一留守儿 童,这些农民工的儿女,他们与父母分离,每天怀着无限的思念,和亲戚或隔代的老人生活在 一起,显得那样优虑、傍惶和无奈,正如一位12岁的女孩,以爸爸、妈妈为啥总不回来 为题写道:亲人外地打工后,留下我们这些小孩子在家中,晚上,无比的孤独。生病时,想让父母亲 手来喂药;伤心时,想让父母安慰一下;高兴时,想让父母一块分享我们的快乐,可这些却是 无法实现的。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 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 方外出,42.8%的

4、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 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他们被无情的现实打碎了他们幸福生活,他们不得不接受与父母长期分离的现实,于是他们那幼小的心灵每日被分离所 折磨,被思念所煎熬,被孤独所笼罩,还被扣上了一顶多么不情愿的帽 一一留守儿童。不知为何被称作“留守儿童”。“留”是现实,但“守”是什么呢?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守家 产?守房屋?这些未成年人有这样的责任吗?有这样的能力吗?这些所谓的留守儿童,在我国广大农村分布极不均衡。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较为集中,有 人对西部某省的一个县调查,该县人口 103万,常年劳务输

5、出保持在30万人左右,也就是 说,人口中的劳动力,都几乎离家到外面去打工了,都成为了所谓的农民工”。该县有未成年 人25万多,其中0-14岁未成年人有16万多人,他们当中有74834人成为“留守儿童”,占儿童 总数的46.8%,这些多为学龄儿童,他们的学习生活本应更多地得到父母的照顾,这样才有利 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但是他们却成了没有父母在身边的孤独儿童。据该县几个乡镇的调查,这 些乡镇的在校小学生和初中生中,留守儿童却占到了学生总数的70%以上。如某乡的中、小学 在校学生1547人,留守儿童就占有1142人,占73.8%,其中双亲外出的887人,占77.6%。 在许多西部省区的农村中小学校里,

6、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人们不得不为这样的状况而担忧, 这些被父母无奈地留在家乡的儿童,在其身心发展、健康成长中会受到那些影响呢?二、留守儿童现状留守儿童目前的处境主要表现为首先是与父母长期远距离的分离。父母外出打工以年为单 位,一般与家人团聚多在每年的春节,时间10-15天,打工所在地多为珠三角、长三角和沿海 发达省区和周边的主要大城市,离家较远。有些打工者由于家乡交通不便,加上春节交通较为 拥挤,他们甚至二、三年才回家一次。有对打工夫妇从四川到广东打工,孩子今年15岁了, 他们之间只团聚过三次,孩子出生后夫妻双双外出打工,孩子5岁时才回家看望一次,以至孩 子不认父母;第二次相会是在孩子10岁时

7、,这时孩子已明显与父母产生了心理距离,第三次 团聚时孩子快初中毕业,孩子对父母缺乏认同感。类似这样的情况在许多留守儿童的家庭不同 程度地存在。其次,留守儿童被监护名存实亡。多数情况下,委托监护仅仅是口头交代而已,并没有相 关的法律文书,这样,监护实质内容就没有得到落实,即这种口头交代是无一种责任的监护, 由于没有对方作出承诺和保证,即使不履行监护的责任,委托方也无法从法律上追究,或者可 以说,这样监护是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证,其结果是儿童的监护权被剥夺。在现实中的表现 是,这种口头委托的监护人,对儿童只有监(是一种应付式的监,没有实质责任的监)而没有 护,即没有对儿童的发育成长担负起责任,比如儿

8、童的生理健康要求如何得到满足,儿童的正 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如何得到保证,这些都是不可能在监护权的转移中得到落 实。第三,委托监护人难以胜任监护责任。他们往往是年纪较大,多为隔代监护,同时监护人 的文化水平低。据有人对西部某省一个县的调查显示:在这个县的几万名留守儿童中,监护人 60岁以上的占48.8%,而祖辈隔代监护的占62.0%,监护人小学以下文化水平的占64.3%,这 对儿童的成长来说,无疑是不利因素。因为监护人的文化水平高低决定了其教育能力和教育水 平,而儿童在缺乏直接亲情的环境里长成,会造成许多不可弥补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又是人生 今后难以弥补的。据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的问题

9、主要表现为孤单寂寞、忧柔无助、自卑闭锁、认识模糊、烦 恼困惑、不愿与人交流等心理倾向。在行为上则更多地表现出:违反校规、待人无礼、反复无 常、任性放纵,爱说谎、好攻击破坏。许多儿童在父母外出打工后,在学校学习时听课的精力 不够集中,作业不能按时完成甚至拒交作业,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据一项心理调查显示,有 51.7%的留守儿童表示,父母外出打工对自己的学习影响“较大”和“很大”。有25.7%的留守儿 童在学习上遇到烦恼时,只能“闷在心里”。平时,当遇到挫折时,有27.1%的人“想念父母”, 有5.7%的人则“不知所措或想自杀”。26.7%的留守儿童平时很少与人交流。这些不良的信号不 正是告诉所有外

10、出打工的父母们,对待孩子绝不能一走了之。三、留守儿童权益的保障儿童权益的保障,绝不仅是关系到孩子的成长问题,它还关系到一个家庭、一个民族、一 个国家,甚至是全人类的事情。针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早在上个世纪的20年代,救助儿童的 国际联盟在日内瓦成立,针对当时儿童的种种遭遇提出救助的对策。1924年,该联盟将埃格 兰泰恩杰布女士在前一年草拟的儿童权利宪章作为儿童权利宣言即日内瓦宣言, 使世界上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从此诞生。到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宣言,明确 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时隔20年,人们看到作为宣言,缺乏约束力,开始觉 得需要有一份具有约束力的世界性文件,对儿童的权益加

11、以保护。经过整整10年的努力, 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完毕,并在当年的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得到一致通过。这个世界性的 文件,用国家缔约的形式约束其对儿童权利加以保护。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国家 缔约,这也是联合国有史以来签约最多的文件之一。这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我国也 是缔约国之一,不仅在公约生效后两年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执行公约情况的首次报 告,而且此后每隔5年还按规定提交一次报告。从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 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到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益权益的最大化,即涉及儿童的 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12、见公约第3条);儿童时刻享有生存权、受保护 权、发展权和参与权(见公约第6条);每个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 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和自身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都应平等地享有公约所 规定的全部权利(见公约第2条);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见公约第12 条)。我国不仅在宪法规定了儿童的权益,还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 规,最集中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它明确地规定儿童权益的保护应落实在家 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上,并对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以及受教育权作了 具体的规定。显而易见,我国儿童不仅受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13、,同时也受到联合国儿童公约的 法律保护。留守儿童的出现,有悖于这两部法律的精神。同时,法律也存在着许多漏洞,使得 留守儿童的一些权利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保护。首先,许多调查表明,在父母外出打工这件事情上,有两个方面直接或简接地侵犯了儿童 的权利。比如,儿童在对待父母的外出打工,多数人表示不愿意,道理很简单,孩子都有依赖 和亲近父母的天然倾向,这种以血缘缔结的亲情,是不能随便割裂的。也许有人会这样认为父 母外出打工,是生活所迫,或者说是出于对家庭经济的考虑,用不着与未成年的孩子商量。于 是许多父母在选择外出打工时,总不征求孩子的意见或考虑孩子的感受,这种表面上看似合理 的现象,其实却是一种违法行为,

14、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 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得到父母的抚养是儿童的权利,不愿与父母分离是儿童的选择,但 是,现实为什么容忍这种剥夺儿童权利的违法现象存在呢?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一种制度,父 母外出打工或与儿童分离时,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没有儿童的同意,父母的决定是无效的, 并有签字或旁证等手续加以约束。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具体要 求。其次,儿童得到父母的监护和抚养是儿童的基本权益,这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有明确的规定,而这一法律精神,早在1924年的

15、日内瓦儿童权益宣言中就得到了体现, 即要给予儿童特殊的照顾,这一要求在联合国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力宣言中又予以申 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 际公约等许多关心儿童福利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留守儿童 中的婴幼儿是更需要得到特别照料的部分,他们需要哺乳、学语、亲情等许多无微不至的关 照,他们的生命处在脆弱阶段,稍有不慎就会夭折,或造成许多不可挽回的后果,而且婴幼儿 期也是智力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其情感建立的重要时期,是其身心发展的最重要阶段。因此,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除现有的规定外,还应该对婴幼儿的保护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即:

16、当孩 子处在婴幼儿期时,禁止父母外出打工或其它与孩子较长时间的分离。第三,我国新修订并已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中,使用了两个并列概念: 父母和其它监护人。对其它监护人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规范,显然是不完备的,甚至留下许多法 律漏洞,这是对儿童成长不负责的表现。因为留守儿童中,与其成长关系最大的是其它监护 人”,而其它监护人在此并没有作出法律表述,如其它监护人应具备什么样的监护能力,其对 儿童的监护和抚养范围的确定,其责任的承担,其通过什么法律方式确定这种代为监护和抚 养”的关系,又如何对“其它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作出相应 的具体规定。在这里,有些原则是必须

17、遵循的,如其它监护人不仅是成年人,而应该有最基本 的监护能力,这最基本的监护能力应具体化:委托监护时,应有正式的委托法律文书,不能以 口头形式代替,这种文书应有监护内容,如儿童的生活、学习、娱乐保障,儿童的情感交流和 建立,与父母随时沟通的要求,等等,并作为父母外出打工时录用单位录用的依据。这样做, 也是对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护的落实,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第四,儿童的父母打工流入地及录用单位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承诺。比如,父母不在身边 的,应保证父母与儿童进行沟通的通讯要求以及与儿童团聚的保证。当儿童要求与父母一同外 出时,应该尊重儿童的选择,但打工流入地及录用单位应对儿童权益倍加重视。比如,

18、儿童的 入学以及校外生活的保证,儿童居住条件的保证,等等,都要作出具体的承诺。应该看到打工 者对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比如除了打工者职业付出外,其通过企业或单位上缴的 诸如城市防洪费、治安费、教育附加费等等,都间接地在社会的公益事业中发挥了作用。而现 在仅仅用比如打工者的孩子入学或其它福利与当地人“一视同仁、平等看待”的表示,事实上是 不平等的。因为同是一国公民或者是一城公民,但他们却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打工者背井离 乡,流入地的“以前福利”和“面对福利”他们都无法得到享受或极少享受,当面对孩子的平等 入学”时,也许他们交不起书本费、校服费、郊游费及各种城市人司空见惯、不以为然的许多

19、费用,甚至有的儿童居住条件极其恶劣,他们没有属于自己的“家庭”和学习场所,可能在他们 的临时居所里,没有照明,没有通风,或者在臭气熏天、密密麻麻的棚户里挣扎地生存。这种 状况,使儿童与儿童之间存在着多么的不平等。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就应无 不例外地尊重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无时不刻地考虑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教 育权的落实,要通过各种努力,使儿童的权利得到落实。显然,在已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在这些方面仍不完善,对父母外出打工时的儿童权利保护过于简单甚至没有,事实上,父母外 出打工,儿童权利最容易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侵害,尤其是儿童随父母外出时的权利保护是一空 白。我国经

20、济社会发展处在一个转型期,随着城镇化的迅猛发展,儿童随父母外出打工的现象 会更为普遍,法律应该多关注这一领域,从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及受教育权出 发,逐个加以落实,并作为一个准入条件,作为城市发展、企业发展的门槛。比如,一个企业 或单位在录用有孩子的打工者时,就首先必须提供儿童生活居住条件和环境的保证,并且有未 成年人的父母在选择工作时有优先的录用权,同时,在儿童的生存、发展、受教育等相关的方 方面面给予补贴,使他们接近或与当地儿童有一致的水准。只有这样,儿童权利保护才能真正 得到落实。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S.2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S.3 焦荣华.农校留守儿童的成长问题及教育策略J.现代企业教育,2007,(1).(03).4罗国芬等.留守儿童调查有关问题的反思J.青年探索,2006,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