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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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涉税处理税前扣除项目原则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实施细则的第二 十七条强调了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的、合理(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七条 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 支出。)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概括说明了税前扣除原则包括实际发生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确定性原则、相关 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扣除的类别及方式、影响总结1、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如计提减值、预计 负债等。对所得税影响额为 0;2、对

2、有限额费用扣除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形成暂时性差异,如广告宣传费,可以无限期结转扣除。(2)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形成永久性差异,不能结转扣除,如业务招待费;(3)按发生额和限额较小者扣除,对发生额大于限额的,形成暂时性差异;对 发生额小于限额的,按发生额扣除,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3、对不得扣除项目,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罚款等4、对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不按权责发生制和真实性原则扣除,虚拟支出扣除, 如“三新”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等5、对资本性支出,不能一次性扣除,而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扣除,对纳税影 响为 0。具体费用扣除解读

3、一、工资薪金支出要点提示:工资总额的范围、实际支付数扣除、考虑五个合理因素、工资与劳务 报酬区别、实际支付与计提工资费用的纳税调整及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和计量。政策依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 号、1989 年国家统计局第 1 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 围的解释决算要求: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当期工资费用列支额大于实 际发放额部分作纳税调增,当期列支额小于实际发放额部分作纳税调减。相关法规解读: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 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

4、工的所有 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 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一点强调的是,作 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 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 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 号)2、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理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5、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和第十条规定“建立劳 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的层面说明了只有订立了劳动 用工合同,才具有实质上的任职和受雇关系,才符合企业职工的定义。还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 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 雇佣关系。纳税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在劳动合

6、同备案 表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税前扣除。(2)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 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 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 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3)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 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 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 时

7、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 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 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4)、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 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 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5)、工资薪金支出与劳务报酬支出的区别。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 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律贴、补贴、年终加 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

8、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 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 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劳动法第十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 酬一般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 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 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 自由性,行为受合同法调整。3、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对合理性的把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

9、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 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 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本条强调了由企业相关机 构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并且说明了按实际支付,不再采用原来计税工资或工效工 资制度,对没有实际支付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 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 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 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 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10、。(建议我们 做好鉴证业务的增值服务,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正确的代扣代缴是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的要件之一)(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4、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工资薪金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主要可分为现金和非现金形式。虽然,目前占有主 要地位的工资薪金发放形式是现金,但也存在许多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薪 金。对于这些非现金形式的工资薪金,也允许扣除,只不过应通过一定的方式, 将其换算成等额现金的形式予以税前扣除。5、工资薪金的种类和工资总额的界定(1)、工资薪金的种类 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 1 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企业工资总额 分为六个部分:

11、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 职工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 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如生产奖,包括超 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 年终奖、劳动分红等,又如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 金和实物奖励等;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 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 物价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 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人技校

12、师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 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 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其他类似工资的支出,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婚丧假、探亲假、事假、定期休假、停工 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 支付的工资,以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2)、工资总额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 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

13、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 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 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职工福利费用税前扣除要点提示:会计和税收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规定、按实际支付数且限额扣除(14% 以内)内据实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期初余额的涉税处理、税法优先原则、福利 费扣除凭证、福利费核算要求。政策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国税函【2009】3 号、财企【2010】242 号、财 企【2008】34 号、财企【2007

14、】48 号、国税函【2009】98 号、1989 年国家统计 局第1 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 具体范围的解释。决算要求:据实列支和通过结余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由二级分行按规定比例 统一计算税前扣除。其中,职工福利费支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 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所列支出, 包括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和其他有关费用科目列支的福利性支出。1、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

15、第三条说明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 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 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 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如体检费)、 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 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这与原规定一样)、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 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 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

16、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 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同时第四条规定,、 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 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 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3、职工福利费期初余额的税会差异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 号)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做好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264 号)的规定,企业

17、 2008 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 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 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 2008 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 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三、教育经费要点提示:教育经费范围规定、按实际支付数且限额扣除(一般企业2.5%以内) 内据实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期初余额的涉税处理、可扣不可扣范围界定、暂时 性差异的确认和计量。政策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国税函【2009】3 号、财建【2006】317 号、 财税【2006】88 号

18、、国税函【2009】98 号、1989 年国家统计局第 1号令关于 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决算要求:据实列支和通过结余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由二级分行按规定比 例统一计算税前扣除。1、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 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号第五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 年以 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

19、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 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3、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 第 317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 )、上岗和转 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 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 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 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0、。四、工会经费要点提示:工会经费的缴拨制度、限额基数、标准、凭证。政策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修 订)、工会会计制度、中国工会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 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总工发2005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 号)(2010 年 7 月 1 日前),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公告 2010 年第 24号)(2010 年 7 月 1 日后)、1989 年国家统计局第 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 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决算要求:缴纳工会

21、经费,取得符合规定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010年7 月1 日前)和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2010 年7 月1 日后)的,由二级分行按 规定比例统一计算税前扣除。相关政策规定:1、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 准予扣除。2、国税函2000678 号规定,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 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知除。3、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小结: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工资薪金总额; 扣除限额: 不

22、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扣除条件: 2010 年7 月1 日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010 年 7 月 1 日起, 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扣除原则:属于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按实际缴拨限额扣除。五、业务招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 60%在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税务口径,具体见填表说明,下同)的5%。注意:计税营业收入的确认或影响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限额。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注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和转回(备查类暂时性差异),

23、建立台账。七、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 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须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支出,按不超过年度账面利润 12%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扣除要件: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取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须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 位印章); 不超过年度账面利润 12%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账面利润按会计准则的口径确认。八、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 及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农发银发2007294 号),

24、住房公 积金原则上按不超过计提基数 12%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计提基数不超过职工所 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具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 和标准执行。住房公积相关政策链接目录00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002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003 建金管(2005)5 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004 财税(2006)10 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005 国税发(1994)165 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 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006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0

25、07 成都市关于公布 2008 年 2009 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008 成都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009 财企(2003)61 号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010 企业所得税法公积金和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扣除有关规定011 2010 年成都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及业务办理指南九、社会保险在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为职工缴付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不超过工资薪金 5%的比

26、例进行税前 扣除。思考: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 号) 第一条第二款“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成 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 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 的资助。”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27 号)“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费,分别按不超过工资薪金 5%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的涉会、涉税处理?十、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外汇汇兑损失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外汇汇兑损失以及

27、按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 规定缴纳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地方性收费以及行业会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 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劳动保 护名义发放现金和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 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十一、其他各项罚款、滞纳金、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各项补贴 (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除外)、发放给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医药费等费用不得在 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增。上述支出已在当地补缴税款的,无需再作纳税调整处 理

28、。十二、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年限不低于 10年的摊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有 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按规定或者约定的年限税前扣除。固定 资产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折旧费用,可以在税前 扣除。本年度处置资产需转回以前年度的无形资产摊销或固定资产折旧的,要通 过纳税调减方式在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从支出发生次月起,按不低于 3 年在 税前扣除。十三、资产减值准备扣除当年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全额做纳税调增。当年处置抵债资产而冲销的抵 债资产减值准备通过纳税调减方式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务举例见所 得税会计实例一)十四、不得扣除项目

29、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 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 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 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 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

30、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 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4、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 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5、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 的折旧、摊销扣除。6、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如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分享0顶阅读(59)丨评论(0) i收藏(0)丨转载丨顶丨打印丨举报 已投稿排行榜圈子至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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