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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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权争议的举证责任鉴于有很多朋友比照拟感兴趣,下面为大家带来关于代理权争 议的举证责任的法律法规以供各位阅读参考!代理权发生争议时,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代理权存在的事实, 由主张代理权的人负责证明。在合同诉讼中,代理关系的有无、被 代理人授权情况如何、本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转委托 是否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等,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由谁承当,当 事人也常常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争执。具体分以下情况:双方就是否存在代理关系发生争执,即一方主张另一方为自己 的代理人,故民事活动的后果应由自己承当,另一方那么予以否 认。在上述争执中,应由主张对方为自己代理人的一方就代理关系 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以证明代

2、理权存在的事实。代理人在订立合同 时,通常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实际生活中也有 以自己名义签订而实际上是为他人订立。发生违约行为后,第三人(原告)往往起诉订立合同的人(被 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被告那么主张是为被代理人 订立的,故应由被代理人承当责任,并主张在订立合同时已将此事 口头告知原告,原告那么否认已告知。当被告是否为代理人处于真 伪不明状态时,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此时似应由被告负 举证责任,这不仅因为代理关系的存在是阻碍权利发生的事实,而 且该事实处于被告控制之下,被告易于举证。行为人虽然有代理权,但擅自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签订合同 (即越权代理)的

3、,或者行为人本来有代理权,但代理权终止后仍以 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代理权终止)的,均属于无权代理。如上所述,当事人双方对有无代理权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有 代理权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但对于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那么截然不同。当原告要 求作为被代理人的被告履行合同时,被告主张代理人订立合同时超 越了代理权限或者合同是在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此时便应由被告 对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已终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越权代理 或代理权终止的事实已得到证明,双方对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存在着 争议,被告已追认的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负担。按照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4、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 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当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 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 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依此 规定,因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 同,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外表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原 那么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当责任。尽管此类合同因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这种瑕疵 是可以修补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 追认即事后成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

5、人 作出。追认在性质上属于追授代理权的行为,能使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 律效果。追认具有溯及力,一旦追认,因此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 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代理权的一方代理权的存在已经获得证明后,对方如主张合同是在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的,那么由对方就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的事实负举 证责任。此时,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如认为被代理人已经对无权代 理行为进行了追认,那么应证明追认的事实。主张有代理权的善意 一方也可申请撤销合同,但必须证明以下要件事实:1、撤销发生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之前;2、申请人在与超越代

6、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之人订立合同时,不 知道其不具有代理权;3、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了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损害被代理 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不同于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 止而从事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以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为前提。在审 判实践中,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两种情况。“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这 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代理人与相对 人那么为同一人,合同的内容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很容易造 成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 人签订合

7、同,俗称“一手托两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实 际上也是由一人决定,不能反映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此 外,滥用代理权还表现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 益的情况。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对是否滥用代理权发生争议时,应由 主张滥用代理权的一方就代理权滥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当被代 理人要求第三人和代理人对其受到的损害负连带责任时,应就双方 恶意串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 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 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 权,外表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

8、对待的行为。因 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预期的法律效 果。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与他人代理 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 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是,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可得而知 者,不在此限。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即代理权嗣后被限缩,但因被代理人 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未被限缩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这种 表见代理,可从民法通那么等66条第4款的反面解释,并参酌体系 因素而推出(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292页)。此情形多 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缩场合,不过对代理权的内部限制不具有 对抗相对人的效力。3、权限延续

9、型表见代理,即代理关系终止后,因被代理人的行 为造成足以令人信其代理权存续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此情形 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撤回的场合。代理权终止后,为防止原代 理人继续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般应当采用与授权相同的方法实 施撤销权行为,如通知相对人、公告、收回代理证书等,以防止发 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一般情况下,主张某无权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者,应就以下 事实负举证责任: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 认识根底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应证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包括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 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以及正当的客 观理由。在合同是由合同签订人持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订立的情况 下,原告要求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时,只须证明该介绍信存在的事 实,无须进一步对介绍信是合法取得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 主张合同签订人盗用了单位的介绍信,那么应由被告对此负举证责 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相对人主观上非为善意、有过失,比方明 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或者证明该合同具有无效 的情形,都能够否认表见代理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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