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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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 2、简述债的法律特征。1- 3、简述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1- 4、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 5、简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 6、简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特征。1- 7、简述合同法的特征。2- 1、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 2、简述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2- 3、简述合同自愿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2- 4、简述合同法原则的内容。2- 5、简述合同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的关系。2- 6、简述合同法规定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3- 1、简述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条件。3- 2、简述要约的概念和要件。3- 3、简述要约的法律效力。3- 4、简

2、述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3- 5、简述要约失效的原因。3- 6、简述承诺的概念和要件。3- 7、简述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3- 8、简述承诺撤回及其法律效力。3- 9、简述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的区别。3- 10、简述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规定。4- 1、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4- 2、简述提示性合同条款。4- 3、简述合同普通条款的类型。4- 4、简述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4- 5、简述从给付义务的概念及发生原因。4- 6、简述次给付义务产生的原因。4- 7、简述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4- 8、简述合同形式的概念和种类。4- 9、简述我国合同法规的书面合同的种类。5- 1、

3、简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5- 2、简述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应符合的要求。5- 3、简述无效合同的特征和范围。5- 4、简述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和种类。5- 5、简述合同法关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行使的规定。5- 6、简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5- 7、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5- 8、简述无效合同的违法特征。5- 9、简述合同法关于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的规定。5- 10、简述无权处分行为的特点。6- 1、简述合同的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的关系。6- 2、简述协作履行原则。6- 3、简述经济合理原则。6- 4、简述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6- 5、简述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的关

4、系。6- 6、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6- 7、简述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6- 8、简述合同条款对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7- 1、简述合同保全的特征。7- 2、简述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7- 3、简述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区别。7- 4、简述代位权的特征。7- 5、简述行使代位权应符合的条件。7- 6、简述代位权的效力。8- 1、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8- 2、简述合同变更的效力。8- 3、简述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和应具备的要件。8- 4、简述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8- 5、简述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9- 1、简述合同解除是当事例之间对提前终止合同所达成的协

5、议和认为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 合同,使之不继续发生效力的缺陷。9- 2、简述合同解除的法律性质。9- 3、简述合同解除的类型。9- 4、简述合同解除与撤销的区别。9- 5、简述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区别。9- 6、简述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的关系。9- 7、简述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的关系。9- 8、简述法定解除应具备的条件。9- 9、简述协议解除的条件。9- 10、简述迟延履行作为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10- 1、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变更的区别。10- 2、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效力停止的区别。10- 3、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10- 4、简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10- 5、简述

6、代为清偿需要具备的条件。10- 6、简述代为清偿的法律效力。10- 7、简述清偿抵充的条件。10- 8、简述清偿抵充的方法。10- 9、简述抵销的法律效力。10- 10、简述提存的原因。11- 1、简述违约责任的特点。11- 2、简述违约行为的特点。11- 3、简述预期违约的特点。11- 4、简述明示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11- 5、简述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11- 6、简述实际违约行为的类型。11- 7、简述实际履行的特点。11- 8、简述损害赔偿的特点。11- 9、简述减轻损失规则的特点。11-10、简述违约金的特点。11-11、简述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11-12、简述定金责任的特点。

7、11-13、简述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11-14、简述责任竞合的特点。11- 15、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12- 1、简述合同解释的客体。12- 2、简述适用参照惯例体系解释的原因。12- 3、简述合同解释应贯彻体系解释的原因。12- 4、简述合同的解释规则。12- 5、简述合同漏洞存在的原因。12- 6、简述合同解释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12- 7、简述免责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原则。12- 8、简述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表现。答:1-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合同是平等

8、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 律行为,它不同于事实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不仅仅限于债权债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者说是意思表示一致的协 议。1- 2、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2)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 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也即债的内容主要包含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 权,相应地,债权也不产生物权那样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3)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 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1- 3、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单务合同 不适用同

9、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当事人有同时履行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 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 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来。一方已经履行的,还应将其 所得返还对方。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 风险负担问题。(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 方已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非违约方要求解除合 同,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已取得的财产。但在单务合 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1-

10、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1)对二者加以区分,可以确定合同的性质。(2)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往往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 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要较无偿合同中的注意义务为重。(3)主体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不事人应具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而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 则无此要求。1- 5、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 诺即成”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 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 以方

1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 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就大量的诺成合同来说,一 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也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有向买受人交 付标的物的义务。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 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 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 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1- 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2、具有如下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 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但该第三人可依据合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和请求 其履行。(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 不应为他人设定义务,擅自为他人设立义务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当然,第三人在取得一定利 益时,也应当履行为取刘利益所必需的一些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 第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1- 7、合同法的特征包括:(1)合同法具有较强的任意性。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的约定优先 于法律规定。即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则依法定。当

13、然,当事人的约定不得 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 则。合同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商品交易关系,而商品交易必须要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量劳动 的交换。这就决定了合同法较之其他法律更加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3)合同法是 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市场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这就决 定了合同法不仅应反映国内统一市场的需要而形成统一的规则,而且也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4)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这表现在:合同法保 障当事人的意志从而使订约的目的和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得以实现。2- 1、合同法的

14、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 的出发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 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2- 2、(1)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及选择相对人的自由。(2)当事人有确立合同内容的自由,法律新生发事人的选择。(3)当事人享有选择合同形式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当事人可自主确定以何种形成 订立合同。(4)当事人有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经协商一致,当一只可随时变更、解除合同。(5)当事人有选择违约补救方式的自由。2- 3、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上的表现主要有:(1)合同法明

15、文规定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限制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努力 扩大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强调了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 即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精神;(3)在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合同内 容的确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确认了当事人意志自由的立法精 神。2- 4、为了保障当事出有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不同的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 秩序,我国合同法确认了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

16、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 原则是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在经济活动中切实贯彻合法原则,就能使各项交易活动纳入法 制的轨道,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合法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合法原则要求 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 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令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 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 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扰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 法人、其他组

17、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 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 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 5、合同自愿原则和合同合法的两大原则,两者是互相补充、彼此协力的。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 须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自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 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合同合法原则的宗旨在于体现合同正义和合同公正,确立合法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 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不同的

18、当一只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 人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它是在立法确立合同自 愿(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对合同自由所作的必要限制,因而它是克服合同自由的流弊、补 充合同自由的不足所必需的。2- 6、(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需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 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 起。3- 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一个人无法成立合同。(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达

19、成一致,合意的达成是合同成立的根本。(3)合同成立一般 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除此之外,合同因性质的不同,还可能有其他特别成立要件,如实 践合同,以标的物的实际支付为成立要件。3-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 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 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 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意思表示中,如果明确表明经对方同意自己不受约束, 则该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3)要约须向要约人

20、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可成 立合同,因而要约的内容应当是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同时其内容应确定,而不能含糊不清。3- 3、(1)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搞通销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 变更、扩张。(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3)要约可 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 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 4、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21、撤回要约 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任何要约均可撤回,因为撤回要约不会给受要 约人带来损害,受要约人还未对要约产生信赖。要约也可以撤销,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 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此外,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 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 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则要约不可撤销。3- 5、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其原因包括: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 人未作出承

22、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3- 6、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 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 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3- 7、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 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 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就是说,对于迟到的承诺,要 约人可承

23、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 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3- 8、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 之前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 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 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3- 9、到达主义又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生效;送信主 义或称为发送主义,是指如

24、果承诺的意思是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信件投入邮筒 或电报交付电信局即发生效力,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送信主义和到达主义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1)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根据送达主义,要约人只有在收到承诺人 的承诺通知时,承诺才能生效。根据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件丢进信筒或把承诺的 电报稿交给了电报局,则承诺生效,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都应受到承诺的拘束。(2)在承 诺的撤回上。根据送达主义,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可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只要撤回的 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于要约人,则撤回有效。而根据送信主义,承诺在承诺通知发送 时即已生效,所以受要约人一旦将承诺的信件丢进邮

25、筒,或者将承诺的电报稿交给了电报局, 承诺已经生效,承诺人不可能再撤回他的承诺通知,即使承诺人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先于或同 时于承诺通知到达于要约人,撤回也是无效的。(3)在承诺的迟延方面。根据送信主义,只 要受要约人将承诺的信件投入信箱或将承诺的电报移交给电报局则承诺已经发生效力,承诺 延误的,也不阻碍合同的成立。根据到达主义,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在有效 期限届满后作出的承诺不能发生承诺之效力,因此不能使合同成立。3- 10、(1)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间合 同成立,也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在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要约人

26、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 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如果受 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的,那么一旦受要约人实施了该行 为,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那么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 或盖章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的志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按

27、照 其约定。4- 1、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包括以 下几种类型:(1)提示性合同条款;(2)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4- 2、提示性合同条款是合同法为提示缔约人,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而规定的条款。 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4- 3、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1)法律未直接 规定,亦即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和行为,或基于合同

28、的明示条款, 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 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功能;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 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该条款是当事人毓交易的惯有 规则;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为规则,即某些明示或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在行业 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3)特意条款。 这是当一只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扰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4- 4、主给付义务为合同关系所固有和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的类型。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

29、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 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 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 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4- 5、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从给 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 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4- 6、(1)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

30、品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2) 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4- 7、附随义务与主给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 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 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 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主 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 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4- 8、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

31、部表现,是 合同内容的载体。总的来说,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 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 推定形式。4- 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 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合面反映当一只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 同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能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下不 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 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上,但因法律及有权

32、机关制 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定式合同。5- 1、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即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应其内心的效果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 所要求的形式。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有要求,合同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5- 2、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将来是否发生,

33、当事人是 不能肯定的。(3)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事实。(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 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如果合同内容不能独立存在,则合同无效。(5)条件不得 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5- 3、(1)无效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需要国家的干预,即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定合同无 效。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即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 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定无效,即产生溯及力,使合同 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2)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

34、的 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即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 上是非法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5- 4、(1)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 在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其法律特征表现在:可撤销合同主要 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重大误解。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 合同。对此,法院应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对可撤销合同既可以撤销也可以变更。(2)可撤

35、销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因重大误解 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在订立合同 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 有重大不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订立的 合同。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 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5- 5、根据合同法规定,(1)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2)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 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

36、生铳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3)撤销权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当事人提出变更的,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不得撤销。(4)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具有撤光彩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5- 6、(1)无权代理人事实上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但该事实并未被相对人所了解;(2) 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 或可撤销的内容。5- 7、(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2)相对人

37、主观上须为关善意,无过失(3)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是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5- 8、(1)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2)无效合同的违法必须是违反 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3)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5- 9、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此类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 权。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借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所谓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所 为

38、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合同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5-10、(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2)此种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3) 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6- 1、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劳务,致于交付的标的或者提供 的劳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地,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 也要求交付标的物、提供劳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 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 责任。6- 2、协作履行原则,

39、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 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1)债 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 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 诿。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 那种

40、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6- 3、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 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 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 体现经济合理原则。6- 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 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其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 成

41、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 意外事故引起;(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 平。6- 5、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 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合同法已经承认瑕 疵担保责任为独立的制度,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债权人是否还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则需要具体分析。在种类物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于其未为此给付之 前,买受人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在特定物买卖中,如果承认出卖人同 样负有交付无瑕

42、疵之物的义务,那么,在风险业已转移的情况下,买受人就合同成立后发生 的瑕疵,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风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在物的交付与减少价款的支 付关系上,应成立同时履行抗辩要。6- 6、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后履行的顺序,至于该顺序是约定的还是 法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即不符合当事人 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和要求。6- 7、(1)不安抗辩权产生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先履行抗辩权产生于 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场合,并不

43、要求债务人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 能;(2)不安抗辩权由负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归后履行的一方当事 人享有。6- 8、合同的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分别以下规则处理:(1)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不动产权利移转,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必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7-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不涉

44、及第三人,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允许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可以看做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2)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但合同没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3)合同 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 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7- 2、(1)担保一旦成立,担保权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占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 或对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45、任,这就为债务的履行或债 权的实现提供了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而在运用合同的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像担保 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对 债权的保障作用不如担保方式那样重要。(2)合同的担保通常必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情况下,担保权人才能行使担保权;而保全的适用并不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7- 3、合同的保全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实现的;而民事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程序法上所规定的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中,为了保 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 结

46、等措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需要当事人的申请。7- 4、代位权有如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 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是代理权。(3)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向 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请求向自己履行。(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7- 5、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如 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自不能享有代位权。(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 权。债权尚未到期

47、,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 专属于债务人的,对于那些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如人格权、扶养(抚养、赡养)请求权、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必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而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3)须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如果债务人已经向他的 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就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4)须债务人 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 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 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如果债务人

48、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就没有必要行使代 位权,只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就可以实现其债权了。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 一项权利就足以保全其债权,就没有必要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7- 6、代位权的效力表现为对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 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表现在:一方面,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 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 权人平均分配,则其行使权利的费用,可以要求其他债权人分担。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的 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但在受领

49、以后, 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2)对债务人的效 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但是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 处分,因为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的处分权如果不受限制,债务人仍然可以抛弃、让与该项 权利,则代位权制度等于虚设。(3)对债务人的债务(次债务人)的效力。在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等,均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 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他既构成对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妨碍,又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构成 对债务人的违约

50、,应承担违约责任。8- 1、(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 对角,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 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等情况下,因合同关系不存在,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2)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 不可或缺的条件。(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 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 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

51、 不真实的合同,如果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 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合同的变列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 权,使合同变更。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 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 的,须遵守这种要种。8- 2、(1)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 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 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斑点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

52、及 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 失的权利。8- 3、(1)合同权利转让的原因主要有:依法律规定而转让。如依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 代为履行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依法律行为而转让。合同 权利的转让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以遗嘱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受遗赠人;但大多基于转让 合同,这种合肥市称为合同权利转让合同。(2)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包括:须有有效存 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以不存在的或者无效的或者已消灭的合同权利 转让的,即

53、为标的不能,转让合同无效。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 协议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 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禁止转 让。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审打批手续的,需办妥手续后方 能生效。8- 4、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体现在:(1)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 承担债务。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仅可以向承担人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原债务人并不担保承担人的履行。(2)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 移归于承担人。但是专属于合同当事

54、人的解除权和撤销权,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 得享有。(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 除外。8- 5、(1)须有有效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可撤销的合同,原则上 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2)承受的 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3)须原合同当事人与 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关于在合同承受的合意,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合同 承受的合意原则上为不要式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 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4)须经对方

55、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包括债务承担的内容,未 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9- 1、(1)没有指明解除的对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不是解除的标的, 不利于把解除与无效,撤销区别开来;(2)把合同解除仅仅归结为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 协商一致的解除,剔除了单方解除,即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解除,不符合我国现行法规之 下的精神,也就是说,这两种关于合同解除的界定,未能涵盖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 的类型,因而不是科学的抽象;(3)这两种观点把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律视为向将来发生,绝 对排斥溯及力,有时会产生不适当的结果。9- 2、(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合同解除制度

56、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 消灭的问题。因而,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 件。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 自变更或解除。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 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才允许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解除行 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4)解 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9- 3、合同的解除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依合同解除是否依据解除权,合同解除可 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

57、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协议解 除是指当一只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依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合同 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9- 4、(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 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交消 灭的情况。(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 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3)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

58、力, 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9- 5、(1)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而合 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2)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 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 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3)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 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 合同消灭,还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4)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一般是

59、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 当初的。9- 6、(1)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 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恢复原状 义务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当事人受领的给付 失去法律根据,应该返还给付人,也可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恢复原状在效力及范围上 有自己的特性。在效力方面,由于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因此给付 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的

60、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它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满足。在范围 方面,它以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准进行返还,受领人获得利益多少,在所不问。9- 7、(1)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因为协议解除是当事人一方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 出发而提议或同意的解除,既然他因协议解除而获得了利益,那么依据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 的理论,他就应该负赔偿责任。(2)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 损失并存。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的,迟延履行的一方应负赔 偿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应有损失的,也发生赔 偿损失问题。(3)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丰收。当事人

61、一方过错地不履行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构成赔偿责任,该责任不能因合同解除而不复存在。9- 8、法定解除是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解除。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符合 以下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 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庭规定的其他情形。9- 9、(1)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 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

62、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其于原合同发 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2)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 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 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3)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 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一只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 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9- 10、(1)根扰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 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

63、 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 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2)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 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10-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后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内容要素的变化,广义 拾零同变更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但无论何者,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 止则是消灭既存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10- 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效力的停止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

64、务人基于抗辩 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阻止债权人请求 权的行使,因而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效 力暂时停止而已,这显然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有别。10-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 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我国解 放初期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废除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10- 4、(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权利义务也归 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

65、约金债权、利息债权 等。(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灭失,不能返还的,应向债权人出具债 务消灭的字据。(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0- 5、代为清偿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合同关 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债务主 要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和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之间的 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 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 异议的正当理由。(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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