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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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探讨【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机制的推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与突破,这也对确立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本文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实践出发,通过借鉴国外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关键词】 行政复议委员会 公信力 独立性 引言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存在很多问题的,这都会与我国行政复议的组织有关系,现行的行政复议机构是隶属于行政机关,但是这样的做法是不科学的,使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的怀疑。为完善和工作机制与行政复议体制,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效

2、率与质量。一、国外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借鉴尽管我国的司法解决机制由于其程序的公正性与法院的独立性而备受青睐,但是长时间的诉讼也使当事人费时费力费钱,疲于应付。无论独立设立行政法院的国家,还是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国家,都是为在司法审查之外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些行政内部救济的途径,在实践中这也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般途径,实际上有很多国家在行政系统上就已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一些组织体系。比如说韩国,韩国建立起了以独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地方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从机构组成上看,不仅仅保证了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又很具有浓厚的民间色彩,这就可以更好的为核心的行政复议组织系统来履行行政复议

3、的职责。韩国通过推进行政复议专业性与的独立性,这就大大增进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强化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这样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渠道来解决行政纠纷的人就增加。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意识到原诉愿法对复议机构的设置有着独立性不够的问题,所以在新诉愿法仿照了韩国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对于复议机构进行了的改革。这样的独立的复议机构就给了复议活动一个比较公平进行的保证,成员的组成上兼顾了法律与行政专业的不同要求,使得最后的审议结果具有准确性与公平性。1890年日本就制定了诉愿法,但该法还是欠缺对诉愿机关决定公正性及其独立性的保障。日本1962年通过了行政不服审查法。行政复议机关开始实行合议制,这就在在不同的程度上开始独立

4、与一些其他的行政机关,虽然原则上是由有相关经验与学识的审判官组成,这就在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方面取得进步。但是之后不久,由于日本存在反对意见,后来居仅仅剩下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很少几个。正如早在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时,有些学者指出只要复议机关没有根本改变,无论在程序方面怎样加以完善,结果都不会有太多改进,因此,所以应当尽可能地设立专门的机关,并对行政行为进行处理。上述经验表明,行政解决途径的是在于纠纷解决机构的独立性。当前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比较分散,所以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这种专司行政复议职能的机关,既要赋予其独立主体地位,还要赋予法律人格,这样就可以由其以自身的名义来处理行政

5、复议案件。这样,将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复议职能分离出来,统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二、北京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借鉴我国北京由于行政复议委员会有效的借用了外部资源,效果颇佳。一是有效的解决了复议机构专职复议人员缺乏的问题,非常任委员带有义务性,不占编制,占一半以上的非常任委员充实政复议队伍;二是由来自科研机构与高校的非常任委员审议案件,这就有效的消除了人们对公正性的顾虑;三是非常任委员由具有行政经验的人员与法律专家担任,这就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行政复议的最大优势是由行政机关审查行政决定的适当性,由于行政机关审查行政掌握专业知识这就使决定变得更加合理。审议会制度,可以有效为举行复议听证提供了有力

6、的组织保障。行政复议以前一般是以书面审查为主,是没有足够多的相关的复议人员来当面听取意见和对案件的复议来进行具体的调查,这样人们就会觉得只是走形式,对复议的可信度产生了怀疑。可以通过每个月集中一次审议一批行政复议案件,对争议大的案件举行听证会,当面的听取意见和对复议案件进行调查,这样人们就会觉得行政复议只是走形式,对复议的可信度产生了怀疑。委员会可以通过每个月集中一次审议一批行政复议案件,对争议大的案件举行听证会,当面的听取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争辩与口头陈述;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进行调查,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然后作出最后决定,实现了公正。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

7、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但是制度创新却遭遇了法律障碍。复议人员一般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聘请社会上的一些专家学者来担任非常任委员,是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台湾地区的诉愿法和在韩国的行政复议法都规定了可以聘请有些社会人士来担任委员来复议,但是我国的行政复议法的制度空间还不够充足。今后将通过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式,吸收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等外部力量来参与审理案件,是可以提高社会公信力。1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机关包括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复议机关比较多,并且相对比较分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四级:国务院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省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含区的市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

8、委员会、县级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早在1995年韩国就修改了行政复议法,国务总理行政复议委员会开始直接处理重要行政复议案件,并且废除了中央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将行政复议的相关体制进行改革,也对行政复议法做一些必要的修改,县级以上政府,考虑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设立综合性行政复议中心,将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统一审理。需要在各级政府设立统一的复议机构来充实这股力量,也有利于集中复议机构的力量的加强。2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是解决行政复议中的问题,还是具体的案件审议机构?在正常的行政复议制度下,行政复议成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也是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信访案件中

9、的很多可以通过复议解决。复议案件增加,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一般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就只审议一些重大的案件.国家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解释行政法规、规章,也要对地方在复议过程中应该具有的具体的一些问题作出具体的答复,以指导地方行政复议工作。要由地方行政复议委员会来介绍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分析意见与争议焦点。3确保审议机构的中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同,都是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在复议机关站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一些活动,客观上会对可能会起到监督行政机关有着依法行政的作用,可是在性质上不是行政行为却是司法行为,这也不是一种层级监督活动。如果当事人对于当地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表示不服,不可以

10、将行政复议机关来作为被告,而是要依法另行用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法院在受理后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以后就没有法律的效力。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就会决定生效。4逐步实现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在我国民事程序中,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不受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而是依法独立的进行。仲裁委员会的职务都是由经济、法律贸易专家和一些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来担任的。并且在这些组成人员中,经济、法律贸易专家要多于2/3。仲裁委员会的模式,成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借鉴,行政复议委员会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直接以复议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签发复议决定书,不再以被申请复议的

11、上级行政机关的名义来作出任何的复议决定,这就可以有效的实现行政复议的独立。结束语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机制,使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这也是成为机制改革与行政复议体制的突破口,行政复议将发挥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主要的一个主渠道作用。通过借鉴国外和北京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也有了很多的收获,通过这些,可以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使我国成为一个法治更加健全的国家。 参考文献1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周汉华.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傅思明.中国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6蔡小雪.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欢复议管格【J】.法体适用,2002, 7刘恒、陆艳.我国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缺陷分析【M】.业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杨小君.我国行致复议制度研究【J】.北京:法律出版杜,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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