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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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 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行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 域产业政策,坚持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服务小微企业宗旨,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审贷分离原则;坚 持安全性、

2、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 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 管理的人员。本制度所称支行是指有权(授权)办理和经营本行 信贷业务的各支行。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管理要求第六条 本行主要负责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 本行辖区内各支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测和 检查监督;提供信贷管理信息平台和人员业务培训等服务,接受 各支行的信贷业务咨询。第七条 本行内设机构(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本行董事会信贷管理主要职责是: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 管理战略、目

3、标计划,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决定授权、奖 惩等重大事项。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加强信贷管理。董事长对信贷业务审批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一票通过 权”。(二)监事会 监事会信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本行的信贷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 监督经营管理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 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三)经营管理层 经营管理层信贷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执行信贷管理制 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完成董事会批准的信贷管理 目标任务。1本行按照“审贷分离”、“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置信 贷业务

4、前中后台部门。(1)前台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与调查评估、信贷 客户的拓展和维护、信贷业务日常管理、组织存款、营运资金等 工作。(2)中台部门主要负责拟订信贷业务制度、办法、计划, 审查信贷业务并提交贷审会审议,履行信贷业务审批、监督信贷 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统计分析等职能,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 数据指标,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3)后台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整体风险控制,承担不良信贷 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负责风险管理 日常事务及法律审查等工作。2. 信贷业务集体决策机构。本行应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

5、(以 下简称“贷审会”),分支机构(有信贷业务的支行)应建立贷款 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贷审会(组)在制度和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 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应由7 人(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贷审 组应由 3人(含)以上组成,贷审会(组)实行主任负责制。贷审会(组)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方为有效,参会成员都 要现场签署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并对所 签意见负责。贷审会(组)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 之二以上的贷审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贷审会可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阐述专业意见,供贷审会成 员作为决策参考。本行可制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一定额 度

6、以下的其他小额贷款,在坚持“双人四眼”原则和风险可控前 提下,可适当简化流程。第八条 实行信贷岗位分离制度。本行按照明确职责、相 互制约、合理设岗的原则,设置受理调查岗、风险评价岗、审批 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等岗位。各岗位 主要职责为:(一)受理调查岗:宣传信贷政策,宣讲金融知识,营销 产品;受理客户申请;审查资料,参与调查;完成评级、 授信相关工作;依法合规办理信贷业务;负责资金组织、电 子银行及中间业务拓展等工作。受理调查岗对事实认定的真实 性、客观性负责。风险评价岗:对业务发展岗提供的资料、拟办信贷业务的 合法合规性、关联关系、风险度等进行审核认定,有权责成发展 岗

7、进一步调查;提出业务办理的具体意见。风险评价岗对事实 认定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审批决策岗:确认信贷调查、审查的合规性;核准信贷 业务的风险度及可行性;审批本级权限内信贷业务,给予最终 办理意见;上报超过权限的信贷业务,落实上级审批(咨询)意 见。审批决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发放支付岗:审查信贷业务前置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 务已经通过发放审核;审查支付与调查报告中的贷款用途是否 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填制各类凭证, 办理发放手续;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等方式,核查支付是 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发放支付手续的合规 性、资料的完

8、整性负责。检查监测岗: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 监察部门的再监督,参与信贷人员离任审计;动态监测、反映 信贷资产质量,评价信贷合同执行、客户资信变化情况,提交信 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意见;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 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负责信贷统计,管理信贷档 案,配合做好信贷领域电子化管理工作。检查监测岗对信贷资产 监测、检查、反映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催收管理岗:通过现场调查方式,核查支付是否符合约定 用途;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按合同清收到期本息,依法维护 债权,尽职清收处置不良信贷资产;负责客户维护工作;负 责损失类信贷业务初分认定、呆账核销的申报等工作

9、。催收管理 岗对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账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本行可根据自身人力资源状况,合理设置一人多岗,但应明 确不相容岗位并提出操作规程和控制标准。第九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本行根据省联社具体 规定,在资本限额内自主审批信贷业务;根据辖内机构的风险管 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网点信贷 业务审批权限。(八)农村支行新发放单笔贷款金额根据所在行客户经理等 级办理:1、特级客户经理。具有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贷款 的审批决策权。其职责是管理好责任贷款和催收管理贷款,完成 收息和不良贷款净压缩任务,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建立健全信贷 档案资料,完成农商行

10、、支行交办的其他任务。2、一级客户经理。具有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的贷 款审批决策权。其职责是管理责任贷款和催收管理贷款,完成不 良贷款净压缩、收息任务,保证诉讼时效,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 完成农商行、支行交办的其它任务。3、二级客户经理。具有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贷 款审批决策权。其职责是管理责任贷款和催收管理贷款,完成不 良贷款净压缩、收息任务,保证诉讼时效,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 完成农商行、支行交办的其它任务。4、三级客户经理。具有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贷款 审批决策权。其职责是管理责任贷款和催收管理贷款,完成不良 贷款净压缩、收息任务,保

11、证诉讼时效,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 完成农商行、支行交办的其它任务。5、见习客户经理。没有独立贷款审批决策权但可办理 10万 元至 500万元(含500 万元)的报批贷款。其职责是管理和清收 责任贷款和催收管理贷款,完成分配的收息和“压非”任务,跟 踪管理贷款,保证和恢复贷款的时效性,健全和完善信贷档案, 完成农商行、支行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一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应采 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 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 出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客户信用等

12、级分三等九级,即 AAA、 AA、A、BBB、BB、B、CCC、CC、C 级。必要时可根据银监会关 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 号)等规定,委托外部评级机构完成。第十二条 对客户进行统一授信。本行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 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 是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本行资本净额之比,不高于 15%;二是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与本行资本净额之比,不超 过 10%;三是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 额总数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四是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 授信余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50%;五是对单一客户贷款

13、集中 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本行资本净额之比,不高于 10%。(一)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 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贷 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二)授信的方式。对客户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 信两种方式。内部授信不与客户见面,由本行内部掌握。客户在 一定时期和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便捷使用本行信用。(三)授信的管理。1. 归口管理。本行对同一客户的授信要归口到同一机构管 理。2. 统一授信。本行对客户实行各信贷业务品种统一的综合授 信。本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

14、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 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3. 据实办理。本行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采取抵押、质 押、保证担保或信用方式办理单笔信贷业务。4. 加强监测。要加强客户用信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预 警,分类处理。第十三条 本行可审慎开办银(社)团贷款业务。第十四条 实行贷后管理制度。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 其他信贷业务发生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信贷管理 行为,包括贷后检查、贷款用途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置、到期处 理、风险分类、客户维护与退出、贷后管理职责移交、档案管理 等内容,具体按贷后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实行审批时效管理。审批时效是指

15、有权最终审批 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本行信贷业 务的审批时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本行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 际,合理确定每个信贷产品的审批时效。第十六条 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本行根据客户经理的职 业操守、服务质量、信贷基础工作管理水平、业务完成情况等指 标,实行客户经理等级动态管理。本行对不同等级客户经理授予 不同的事权,给予不同待遇。第十七条 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 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责任人制度。根据责任 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 职责任。第十八条 推行绿色信贷。本行应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 色经济

16、、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有效识别、计量、监测、 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 信贷业务种类第十九条 贷款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并按约 定利率和期限收回本息的货币资金。(一)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 (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二)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规定

17、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 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 的贷款。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 查,对保证人的授信应客观公正,并签订保证合同。办理行要从严把握互保、交叉担保,防止过度担保。2.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 质押贷款,是指按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 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质)押贷款,应对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设 定抵(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合理确定抵(质)押 比例,与抵押人(出质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并办妥

18、抵押物 登记手续、质物的登记或移交手续。抵押率一般为:以有土地使用权的商铺抵押率不得超过70%;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房 产所有权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0%;以在建工程作抵押,抵 押率不得超过工程实际投资的 50%;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机 器设备等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得超过 50%;以流转的土地使 用权、承包的林权作抵押的,按产值计算,最高不超过总产值的 40%;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应参照其他类型折现率作价,但最高 不超过 70%。质押率的确定:以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面值的 90%;以保险 单的质押率不超过现金价值的 90%;本票、支票、汇票的质押率 不超过

19、票面金额的 85%;股权、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市值的 70%; 运单、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 85%;应收账款的 质押率不超过帐面价值的 70%;收费权的质押率不超过借款期内 收费收入的 70%;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 值的 50%;其他动产的质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 70%。具体比例参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押品分类、最高抵(质) 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表有关规定执行。(三)按贷款性质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自营贷款,是指本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 款,其风险由本行承担,并由本行收回本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 供资金,由本行(即受托人

20、)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 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本 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第二十条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介质 不同,分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票据。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 而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票据贴现 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商业汇票承兑,是指本行应承兑申请人要求对其签发的汇 票,依据票据法规定和本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 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一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本行基础

21、信贷产品。本行 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可采取“一次核定、 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方式发放农户贷款。第二十二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本行依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 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凭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本行有 条件的付款承诺。第二十三条 保函,是指本行根据委托人申请开具的,向受 益人承诺当保函约定事项发生后由本行在保函所保的金额内承 担连带责任,代为偿付债务或支付违约金的书面保证。第二十四条 本行可根据客户需求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 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以客户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为客户 提供包括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等服务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第二十五条

22、国务院指定由本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 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 本行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客户群体、客户 可提供的担保方式等实际情况,办理农户联保贷款、商户联保贷 款、小企业联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按揭贷款等各 种贷款产品。第二十七条 本行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客户需 求,可在信贷组织构架、商业模式、信贷产品、担保方式、业务 流程、服务渠道、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创新。业务创新应做 到制度先行、风险可控。第二节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承办行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贷款 发放手续。(

23、一)属保证贷款的,借款合同在保证合同后生效;按信贷业 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二)属抵押贷款的,借款合同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按信 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三)属质押贷款的,借款合同在质物交付后生效;法律规定 需办理登记手续的,自办理登记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 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第二十九条 对基层支行上报后通过农商总行审批的贷款, 超过三个月末发放的,借款人申请使用贷款时需重新申报审批。第三十条 承办行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 次或分次填制借款凭证,客户必须签字并盖手模,不须签盖客户 私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一)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

24、、借款利率等内容要 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 期之后。(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 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三)借款凭证的签字与盖手模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字、手 模一致。第三十一条 承办行信贷人员将信贷合同、借款凭证,连同 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承办行会计办理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 承办行会计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 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 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行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贷款的责任具

25、体界定按照湖南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第三节定价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行服务定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 有关监管规定,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本行 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除实行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本行的贷款利率等服务 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十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本行制定统一的 服务定价制度,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第三十八条 本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 行:(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26、(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三)进行价格决策;(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第三十九条 定价的基本原则。本行信贷业务定价遵循效益 性原则、市场化原则、差异化原则。(一)效益性原则。信贷业务定价以效益为中心,以实现 本行确定的盈利水平为目标,价格的确定要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 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所期望的资本回报相匹配;(二)市场化原则。价格的确定要贴近市场,具备一定的 市场竞争能力;(三)差异化原则。本行应根据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客 户信用等级、所属行业、担保方式、客户贡献度、与本行业务往 来时间长短等指标,结合当地同业竞争状况

27、,对不同类型的客户 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第四十条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实行利 随本清方式结息,其余贷款按合同约定实行按季或按月结息;具 体业务种类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 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浮动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 归还贷款,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 定。第四十三条 贷款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 的期限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第四十四条 票据贴现按协定的利率计算贴现息,并在贴现 当日从贴现额中收取贴现息。第

28、四十五条 承兑汇票、出具保函、保理业务及其他信贷业 务产品定价按照具体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规定执行。第四节 借款人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 并登记有效的企(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在市场上有较强竞 争力;3. 独立核算, 能够向本行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基本情 况的资料,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 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处理权;4. 借款人及其主要关联人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 毕,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5. 具

29、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6. 已在贷款行社开立结算账户或同意开立账户;7. 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8. 持有有效机构信用代码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管理系统中无不正常信息;9. 借款用途明确、合法;10.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个人类客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 年龄不超过 60周岁;2. 有固定住所、稳定的工作单位或固定经营场所;3. 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无重 大不良信用记录;4. 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5. 借款用途合法 ;6. 已在

30、贷款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愿意开立账户;7. 具备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客户须符合下列条件:1. 主体资格合法;2. 有固定经营场所;3. 主要关联人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4. 生产经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 属于本行信贷支持范畴,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5. 能够向本行提供生产、经营、财务等基本情况的资料;6. 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来源充足;7、具备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户,应从严控制贷款、审 慎介入甚至中止介入。1. 股权结构复杂,成员企业众多,主业不突出,股权结构子公

31、司名单变动频繁;2. 企业管理混乱,成员企业由实际控制人“一人”管理, 资金调拨使用随意性强;3. 超常扩张,进行超过自身管理能力的特大项目投资或兼 并,资金筹集渠道不合理,过度依赖银行借款,长期非正常占用 成员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资金;4. 企业融资总量超过合理水平,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资产 流动性不足,存在短贷长用现象,银行借款与资产流动安排及收 益周期不匹配;5. 集团间互保、集团内互保现象严重,集团关系与“互保” 关系交叉出现;集团对外担保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或有负债金 额巨大,被担保企业风险较高,甚至贷款已出现违约;6. 有本行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状况的。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的义务1. 遵循诚信申贷原则,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信贷资料 积极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 按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及时清偿贷款利息、本金;3. 自愿承担贷款发放、管理过程中借款人应承担的相关费 用;4. 发生经营方式、产权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变化,进行重 大投资等情况时,应事先就债务落实措施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方可 实施;5. 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 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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