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古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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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ear of the unknown is a common feature of human beings .精品模板 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园林古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包括园林企业法律制度、园林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城乡规划法律 制度、园林建设法律制度、公园管理法规制度、城市绿化法律制 度、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制度、动植物园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城建行政执法、园林建设经济纠纷调处法律制度等园林建设法 规。我国立法上未实现对园林古建筑工程的统一规制,所以没有 出制定统一的园林古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实践中根据各地政府制 定的管理办法具体执行,各地区之间相互参照。法律365此次为 您带来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

2、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到大量 园林和古建筑工程的内容,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根据北京市文物 保护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以下 简称修缮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含暂保单位, 下同)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壁画、造像、古碑、石 刻等文物的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文物建筑的修缮,应遵守不改变原状和谁使用谁负 责维修的原则。第四条 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是本市文物 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区、

3、县文 化文物局在市文物局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县行政区 域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修缮管理工作。第五条园林、宗教、房营、教育等部门,在文物行政管理 机关的指导下,负责督促本系统管理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以下 简称管理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做好文物建筑修缮工作。第六条在本市承担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简 称施工单位),须持建筑企业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市文物局 申请。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后,发给修缮施工资格证书。施工单位 须按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没有修缮施工资格证书的, 不得承担修缮施工任务。施工单位承担文物建筑修缮施工的资格和业务范围,由市文 物局根据国家文物局规定的

4、条件审定。第七条修缮施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由持 资格证书单位报市文物局复核,经核准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承 担修缮施工任务。修缮施工资格证书不得出让、转借、涂改。遗失的,须立即 向市文物局报告,申请补领新证。第八条文物建筑的修缮,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一、重点修缮工程(指有计划的对文物建筑进行较大规模的 修缮)、复原工程、抢险工程,由文物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提出 修缮方案、附具工程设计(包括施工图纸和资料)和施工单位的有 关情况材料,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 关审批,并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的上述修缮工程,经市文物局审核,报国家文物局批

5、准。抢险工程,情况紧急不容事先申报的,应于施工同时补报。二、日常保养维修工程,由管理使用单位提出修缮计划,附 具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材料,报区、县文化文物局备案。三、保护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按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办理。四、修缮工程,除日常保养维修工程外,经文物行政管理机 关批准后,由管理使用单位按本市有关施工管理的规定申报开 工,同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九条文物建筑的修缮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管 理使用单位变更设计,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批准原设计 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施工单位须保证修缮工程的质量,遵守本市有关工程施工现 场管理

6、的规定,负责保护施工现场的文物安全。第十条重点修缮工程和复原工程,应按工序分类验收。每 道工序完成以后,由管理使用单位初验认可,填写分类验收报告, 并召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重要工序 的验收,应有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各方在分类 验收报告上签字后存档。全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提供竣工 图纸和验收报告,由管理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 程质量监督部门签署验收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做出验收结 论。抢险工程,由管理使用单位向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提出验收申 请,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验收。修缮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工程质量 监督部门和管理使用单位

7、分别保存备查。第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文物局或区、县文化文物局 给予下列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缮工程的,责令停工,处责任单位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无修缮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或施工单位超 越批准的业务范围施工的,处以管理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各3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出让、转借、涂改施工资格证书或不按规定进行资格复 验的,责令停止施工,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责任单 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

8、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返工,由工程质量 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 偿损失,并视文物损坏的程度,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罚款,并吊销修缮施工资格证书。第十二条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肃执法, 克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造成文物严重损毁 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9年8月15日起施行。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北京市涉及园林古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由于园林古建筑以及文物的修缮和工程涉及到了多个学科领域 的知识,具体的工程要求必须依照文物本身的特殊性来确定,无 法一概而论。因而需要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体的技术部门进行 协商确定,从而最大限度的确保在园林和古建筑保留原有风貌的 基础上,实现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雅 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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