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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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目 次1 总则12 基本规定22.1 规模与布局22.2 工程选址22.3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32.4 辅助与公用工程33 生活垃圾焚烧厂53.1 一般规定53.2 接收及贮存系统53.3 焚烧系统53.4 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63.5 烟气净化系统63.6 灰渣处理系统73.7 配套设施74 生活垃圾堆肥厂84.1 一般规定84.2 接收及贮存系统84.3 预处理系统84.4 堆肥系统84.5 肥料利用系统104.6 残渣处理系统10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115.1 一般规定115.2 地基处理与围隔堤工程115.3 防渗系统115.4 地下水与地表水

2、导排系统125.5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125.6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125.7 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125.8 配套设施135.9 填埋作业136 餐厨垃圾处理厂156.1 一般规定156.2 接收及贮存系统156.3 预处理系统156.4 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与饲料化处理系统166.5 沼气利用与肥料系统176.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187 建筑垃圾处理厂(场)198 粪便处理厂218.1 一般规定218.2 接收及贮存系统218.3 预处理系统218.4 主处理系统218.5 残渣处理系统229 渗沥液处理厂239.1 一般规定239.2 接收及贮存系统239.3 预处理系统23

3、9.4 主处理系统239.5 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24附:起草说明25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证有效发挥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制定本规范。1.0.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必须遵守本规范。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应采用适宜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1.0.4 本规范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

4、、建设、运行和监管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按功能及性能要求进行合规性判定。1.0.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区域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2.1.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2.1.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处理能力,应确保服务范围生活垃圾及时

5、有效处理。2.1.4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的关键设备或系统应具有备用性,确保工程基本功能的有效性。2.1.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应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美观。2.2 工程选址2.2.1 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设施控制区域分为核心区、防护区和缓冲区。核心区的建设内容为焚烧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当防护区为园林绿化时,距离按核心区周边不应小于300m。2.2.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少于500m,距边界距河流和湖泊不应少

6、于50m,距民用机场不应少于3km。2.2.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供水水源远景规划区;2 洪泛区和泄洪道;3 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和岩溶发育区;4 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5 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2.3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2.3.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污水、臭气、粉尘、噪声等,应设置控制、收集与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2.3.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残渣、炉渣、飞灰、污泥等,应设置收集、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2.4 辅助与公用工程2.4.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

7、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2.4.2 垃圾处理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2.4.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2.4.4 厂(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2.4.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设备或系统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工程有余热发电系统时,其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2.4.6 工程的自动化控制,必须适用、可靠、先进,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

8、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2.4.7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设置消防系统。2.4.8 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的安装与维修的要求。厂房各作业区应合理分隔,应组织好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组织合理;竖向交通路线顺畅、避免重复。2.4.9 厂房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基本热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2.4.10 严寒地区的建筑结构应采取防冻措施。2.4.11 控制室应设吊顶和防静电地板。2.4.12 垃圾坑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荷载、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2.4.13 垃圾坑、易产生臭气的处理车间与其他房间的连通口及屋顶围护结构,应

9、采取密闭处理措施。2.4.14 垃圾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进行强度计算和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进行抗浮验算。3 生活垃圾焚烧厂3.1 一般规定3.1.1 垃圾焚烧厂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配套设施等。各系统处理能力应配套,保证焚烧厂正常运行。3.1.2 垃圾焚烧厂应具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运行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3.2 接收及贮存系统3.2.1 大件垃圾应破碎后进入焚烧炉。卸料区严禁堆放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垃圾运输车卸料时严禁越过限位装置卸料。3.2.2 必须设置垃圾储坑,垃圾储坑应符合下列要

10、求:1 垃圾储坑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和事故报警设施;2 应有足够的储存容量,避免生活垃圾污染环境;3 垃圾储坑应处于负压封闭状态,并应设照明、火灾探测器、事故排烟及通风除臭装置;4 底部应设置垃圾渗沥液导排收集设施。垃圾渗沥液收集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并应配置检修人员防毒装备;5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储坑侧应设置防护设施。3.2.3 严禁将带有火种的垃圾卸入垃圾储坑。3.2.4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进入垃圾储坑、渗沥液收集池、渗沥液厌氧处理系统、箱涵和垃圾焚烧锅炉等受限空间或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入作业前必须采取事先通风、有害气体检测及佩戴个人防护用

11、品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入;2 作业时应在外部设有监护人员,并应与进入的检修人员保持联系;3 进出人员应实行签进签出规定。3.3 焚烧系统3.3.1 焚烧炉在最大烟气量下,主温控区内温度不低于850的条件下烟气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主温控区内设置锅炉水冷壁时,水冷壁内侧应设置卫燃带。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3.3.2 垃圾焚烧炉每个燃烧室应配备至少一个辅助燃烧器。燃烧器功率应能保证加热到850。当最后一次助燃器注入后炉内气体的温度降到850C以下时,该燃烧器应自动开启。3.3.3 点火、助燃燃料、活性炭的储存及供应设施应配备防爆、

12、防雷、防静电和消防设施。3.3.4 焚烧厂运行过程中,对电气、燃烧、热力、烟气净化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检修应分别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3.3.5 检修人员进入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内部进行检修时,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1 应对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炉膛、烟道进行通风冷却,温度高于60时不应入内工作;2 应将进行检修工作的余热锅炉炉膛、烟道与仍在运行的设备、系统、管道可靠隔离,并应悬挂相关警示标识牌,必要时应加装堵板;3 清灰除焦人员必须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4 炉膛除焦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将有坍塌危险的焦渣打落;清焦作业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清焦作业时应从上部开始

13、向下进行;高处清焦作业时下方严禁有人通过或滞留。3.3.6 严禁接触正在运行设备的运动部位。3.4 余热利用及发电系统3.4.1 必须定期对余热锅炉受热面管道进行壁厚探测,并按规定及时更换锅炉受热面管道。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余热锅炉投入运行前必须取得有效使用登记证。3.4.2 焚烧厂A、B、C级检修应符合下列规定:1 A、B、C级检修时,应进行余热锅炉受热面金属监督工作,应对水冷壁、过热器等管子检查并应抽样测厚,水冷壁管测厚抽检率不得低于20%;2 A级检修时,余热锅炉受热面应割管送检;3 A级检修时,应进行主蒸汽管道、受监压力管道金属监督

14、检查工作。3.4.3 余热锅炉受热面检查发现有变形、鼓包、胀粗等情况的受热管应立即更换;对因冲刷、磨损、高温腐蚀致使壁厚减薄量超过设计壁厚30%的受热管应更换。3.5 烟气净化系统3.5.1 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具有酸性气体脱除、除尘、重金属脱除、二噁英类脱除和NOx脱除的功能。烟气净化系统设计排放指标应符合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标准。3.5.2 每条焚烧线应配置独立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应能满足全厂运行控制和环保监测的要求。在线监测点的布置、监测仪表的选择、数据处理及传输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在线监测系统终端显示的颗粒物、有害气体浓度等数据应为换算成标准状态下、氧含量

15、在11%时的数据,并可显示瞬时值和排放标准要求的时间均值。3.5.3 焚烧厂检修过程中,应对袋式除尘器滤袋、仓室等部套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进行滤袋检漏试验、寿命评估;2 应更换破损、脱落的滤袋;3 应修复仓室泄漏点并应对仓室进行防腐维护;4 滤袋的每次检查和更换应做好记录。3.6 灰渣处理系统3.6.1 生活垃圾焚烧残渣、飞灰贮存和运输应保持密闭。3.6.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定期进行监测其物理和化学特征,确保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最终进行无害化处置。3.7 配套设施3.7.1 进入垃圾焚烧锅炉、脱酸塔、脱氮塔、袋式除尘器、渗沥液收集池及其他各类塔体、箱体、罐体内部工作时,必

16、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3.7.2 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保证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余热利用、消防等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对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1年以上的功能;2 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3 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4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5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6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火灾探测器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

17、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3.7.3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应定期对垃圾热值、各类油品、蒸汽、水以及污水进行化验和分析。3.7.4 焚烧厂化验室的化学品储存、摆放、化验操作等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分类专门妥善保管。4 生活垃圾堆肥厂4.1 一般规定4.1.1 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堆肥系统、肥料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4.2 接收及贮存系统4.2.1 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及除尘除臭、地面冲洗和污水导排

18、设施。4.2.2 储料坑、处理设备、发酵仓、渗沥液调节池等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应封闭,并设置通风除臭和防爆设施,且应进行防渗处理。4.2.3 生活垃圾卸料场地和场区道路表层应采用沥青路面材料、水泥混凝土或等效材料,并应定期进行清理。4.3 预处理系统4.3.1 堆肥处理厂预处理系统,应包括破袋、分选和破碎处理设备,其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应与 设计能力和工艺要求相协调。4.3.2 预处理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功能,并应加密封罩;易损部件应易于拆卸和更换,预处理设备的运行参数应具有一定的调节范围。4.3.3 预处理设备应设有专门的渗沥液收集装置,并应具有自清洁功能。设备四周应留有维修需要的空间

19、或通道。4.3.4 预处理设备应进行局部封闭,并应设置集气罩和除臭系统。4.3.5 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跨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4.3.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裸露运行。4.4 堆肥系统4.4.1 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应优先比较确定物料运动和堆肥通风方式,再相应选择反应器的类型。4.4.2 主发酵的堆层温度控制及发酵时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5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

20、应少于5d;或达到65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4d。2 设计主发酵时间不应小于5d。4.4.3 主发酵通风设备和堆层高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强制机械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m;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m。2 主发酵堆层各点的氧浓度应大于5。4.4.4 主发酵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并应留有不小于10的富余容量;2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3 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4.4.5 主发酵的运行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21、耗氧速率上升至最大后逐步下降,与最大耗氧速率相比应下降90并趋于稳定;2 主发酵产物应符合表4.4.5的规定。表4.4.5 主发酵产物卫生要求编号项目卫生要求1温度与持续时间人工堆温50,至少持续10d堆温60,至少持续5d机械堆温50,至少持续2d2蛔虫卵死亡率95%3粪大肠菌值10-24沙门氏菌不得检出4.4.6 次级发酵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次级发酵在室内车间进行时,车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2 当次级发酵露天进行时,发酵区应具有雨水截流、导排和收集措施,收集的发酵区内雨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4.4.7 次级发酵的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耗氧速率应小于0.1O2min;2 种子发芽

22、指数不应小于60。4.5 肥料利用系统4.5.1 堆肥产品农用时,其质量应符合表4.5.1的规定。表4.5.1 生活垃圾堆肥产品农用控制标准值序号项 目单位标准限值1)1杂物2)%32粒度 mm 123蛔虫卵死亡率%951004大肠菌值1011025总镉(以Cd计) mg/kg 36总汞(以Hg计) mg/kg 57总铅(以Pb计) mg/kg 1008总铬(以Cr计) mg/kg 3009总砷(以As计) mg/kg 3010有机质(以C计)%1011总氮(以N计)%0.512总磷(以P2O5计)%0.313总钾(以K2O计)%1.014pH6.58.515水分%2535注:1)表中除2、3

23、、4项外,其余各项均以干基计算。 2)杂物指塑料、玻璃、金属、橡胶等。 4.6 残渣处理系统4.6.1 生活垃圾堆肥厂各工段分选出的残渣应按物质类别分别存放。4.6.2 生活垃圾堆肥厂残渣经预处理后,最终应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5.1 一般规定5.1.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小于8m3/m2。5.1.2 填埋场主体工程应配置: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导排系统、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等。5.2 地基处理与围隔堤工程5.2.1 垃圾填埋场的场底和四周边坡必须满足整体及局部稳定性。5.2.2 填埋场库区垃圾

24、堆体必须确保边坡稳定。5.2.3 填埋区场底坡度较大时,应在下游建设垃圾坝,垃圾坝应能有效防止垃圾向下游的滑动,保证垃圾填埋堆体的长期稳定。5.3 防渗系统5.3.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5.3.2 填埋场防渗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能有效地阻止渗沥液透过,以保护地下水不受污染;2 应覆盖垃圾填埋场场底和四周边坡,形成完整的、有效的防渗屏障;3 防渗材料铺设过程中必须保证搭接宽度和焊接质量满足要求,必须按照要求对焊缝实施现场检验。5.4 地下水与地表水导排系统5.4.1 当填埋区地下水水位高于防渗层下1m时,或地下水对场底和边坡基础

25、层稳定性产生影响时,必须设置有效的地下水导排系统。5.4.2 填埋场防洪系统设计标准应按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水位设计,按100年一遇洪水水位校核。5.4.3 填埋场应根据地形设置截洪坝、截洪沟以、跌水、集水池、提升泵站、穿坝涵管等设施。5.5 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5.5.1 填埋场及渗沥液处理设施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及渗沥液处理设施。5.5.2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渗沥液收集系统和采取有效的渗沥液处理措施,严防渗沥液污染环境。垃圾填埋场场底必须设置纵、横向坡度,保证渗沥液顺利导排,降低防渗层上的渗沥液水头。5.5.3 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应符

26、合下列规定:1 应能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导排汇集于垃圾填埋场场底和边坡防渗层以上的垃圾渗沥液;2 应具有防淤堵能力;3 不应对防渗层造成破坏。5.6 封场覆盖及生态修复系统5.6.1 填埋场运行期间和封场后,必须监测垃圾堆体主水位并控制其在警戒水位之下。5.6.2 填埋场封场设施运行期间,全场应严禁烟火,并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收集处理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5.7 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5.7.1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5.7.2 设置填埋气体主动导排设施的填埋场,必须设置填埋气体利用设施或火炬系统。填埋气体火炬系统应具有点火、熄火保护功能,

27、火炬的进气管路上应设置与填埋气体燃烧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装置。5.7.3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随着垃圾填埋范围和高度的增加而及时增设,确保填埋气体导排设施作用范围覆盖全部填埋垃圾,并应避免填埋作业设备损坏气体导排设施,保持填埋气体导排设施的有效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填埋气体导排井内水位过高需要排水时,排水设备应具有防爆功能;2 填埋场区(填埋库区)上方甲烷气体浓度必须小于5%,临近5%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导排收集甲烷气体。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3 填埋场运行及封场后维护过程中,应保持全部填埋气体导排处理设施的完好和有效。5.7.4 填埋气体收集与利用系

28、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埋气体抽气设备前的进气管道上应设置氧含量监测报警设备;2 输气管道不得穿过大断面管道或通道;3 在使用仪器仪表时,必须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严禁徒手接触仪器仪表;4 清理机电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气设备与润滑部位;5 维修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电力线路;维修人员严禁穿戴化纤类工作服,在密闭室内严禁携带通信设备;6 导气井井口氧气浓度超过2时,应减少阀门开度。当查明存在进氧点时,应视情况关闭导气井阀门直至进氧故障排除;7 风机启动前,风机正压管段所有管道和设备必须进行氮气冲扫;风机和变频器检修必须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风机运行时,严禁全

29、部关闭出口阀,操作人员不得贴近风机旋转部件;满载时,禁止突然停机;8 预处理系统启动前必须进行氮气冲扫;9 机油液面超过允许位置时,严禁启动发动机;10 严禁采用密封添加剂阻止冷却系统泄漏;11 火炬维护检修时,人员不得在火炬内壁温度高于50的情况下进入,且现场应有专人监护;12 升压系统内严禁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梯子;13 填埋气体发电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阻燃、防火封堵措施;14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主控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1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16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5.7.5 填埋气体处理和利用车间应

30、设置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装置,并应与排风机联动。5.8 配套设施5.8.1 填埋库区应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戊类防火区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5.8.2 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构)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5.9 填埋作业5.9.1 填埋场严禁接纳未经处理的危险物。5.9.2 填埋场应采取综合防臭除臭措施,有效防止臭味对周边的影响。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应穿戴安全卫生防护用品,并应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作业。5.9.3 应根据有关规范对垃圾填埋场周围地下水、地表水、大气、排放污水、场界噪声、苍蝇密度等进行定期监测,

31、包括本底监测和运行情况的检测。5.9.4 填埋场应设置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识、防火防爆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各检测点以及易燃易爆物、化学品、药品等储放点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示。5.9.5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防护罩,不得裸露运转。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5.9.6 单元层垃圾填埋完成后,应保持雨污分流设施完好。5.9.7 填埋场区(填埋库区)及周边20m范围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填埋场场区内的封闭、半封闭场所,必须保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正常运行。6 餐厨垃圾处理厂6.1 一般规定6.1.1 餐厨垃圾处理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

32、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与饲料化系统、沼气利用与肥料系统、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6.2 接收及贮存系统6.2.1 餐厨垃圾卸料间应封闭。6.2.2 卸料间受料槽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设计风量应满足卸料时控制臭味外逸的需要,卸料间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6.2.3 餐厨垃圾卸料间应设置地面和设备冲洗设施及冲洗水排放系统。6.3 预处理系统6.3.1 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6.3.2 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6.3.3 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

33、有效去除,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物含量应小于5,并对不可降解杂物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6.3.4 油脂分离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并应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妥善处理。6.3.5 应根据处理后产品质量的要求确定控制盐分措施。6.3.6 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跨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6.3.7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裸露运行。6.4 厌氧消化、好氧生物处理与饲料化处理系统6.4.1 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10mm,并

34、应混合均匀。6.4.2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6.4.3 厌氧消化系统应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6.4.4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在室外布置的,应具有耐老化、抗强风、雪等恶劣天气的性能;2 厌氧消化器的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3 厌氧消化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消化器中形成沉淀;4 应有检修孔和观察窗;5 应配置安全减压装置,安全减压装置应根据安全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6.4.5 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6.4.6 餐厨垃圾采用好

35、氧堆肥方式处理时,应对餐厨垃圾进行水分调节、盐分调节、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mm以内。6.4.7 制备生化腐殖酸应符合下列规定:1 餐厨垃圾制生化腐殖酸时,应加入腐殖酸转化剂和碳源凋整材,控制C/N比;2 工艺过程使用的微生物菌剂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允许使用的菌种,且应具有遗传稳定性和环境安全性;3 发酵完成后,应将物料中大于5mm的杂物筛除。6.4.8 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应严格控制存放时间,应确保存放和处理过程中不发生霉变。餐厨垃圾在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前,应对其进行检测,发生霉变的餐厨垃圾及过期变质食品不得进入饲料化处理系统。6.4.9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

36、病原菌杀灭工艺。6.4.10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工艺应设置生物转化环节,不得生产反刍动物饲料。6.4.11 采用加热工艺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和生成有毒物质。6.4.12 生产工艺中任何接触物料的设备,在停运后应及时对残留的物料进行清理,防止残留物料霉变影响产品质量。6.4.13 厌氧处理设施,沼气贮存、利用设施以及输送管道等应采取防火措施。6.5 沼气利用与肥料系统6.5.1 湿式气柜、膜式气柜、带储气柜的厌氧消化反应器与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5.1的规定。表6.5.1 湿式气柜、膜式气柜、带储气柜的厌氧消化反应器与厂内

37、主要设施的间距主要设施间距(m)总容积1000m3总容积1000m3净化间、沼气增压机房、泵房1012锅炉房1520发电机房、监控室、配电间、化验室、维修间等辅助生产用房1215管理及生活设施用房1820站内道路(路边)主要道路10次要道路5注:1) 防火间距按相邻建(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厌氧消化反应器外币、气柜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2) 气柜总容积按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6.5.2 干式气柜与厂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6.5.1的规定增加25%。6.5.3 餐厨垃圾好氧堆肥成品农用时,质量应符合表4.5.2的规定。6.5.4 生化腐殖酸成品质量应符合表6.5.

38、4的规定。表6.5.4 生化腐殖酸成品质量规定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值1有机质含量%80.02总腐殖酸HAd%45.03游离腐殖酸HAd%40.04pH5.07.55Na+的质量分数%0.66灰分%7.57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12.08粪大肠菌群数个/g(mL)1009蛔虫卵死亡率% 9510沙门氏菌不得检出11黄曲霉毒素ug/kg506.6 残渣与沼渣处理系统6.6.1 餐厨垃圾处理厂残渣与沼渣应经预处理后利用或无害化处置。7 建筑垃圾处理厂(场)7.1.1 进场建筑垃圾应根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及其细分类堆放,并应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7.1.2 建筑垃圾卸

39、料、上料及处理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应采取抑尘、降尘及除尘措施。7.1.3 建筑垃圾原料、产品贮存堆场应保证堆体的安全稳定性。7.1.4 建筑垃圾原料贮存场地并应采取防尘措施,可根据后续工艺进行预湿。7.1.5 建筑垃圾利用残渣应进行堆填或填埋处置。8 粪便处理厂8.1 一般规定8.1.1 粪便处理厂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8.1.2 厂区应设置粪便、污泥、气体的计量装置,宜设置气体检测装置以及必要的仪表和控制装置。8.2 接收及贮存系统8.2.1 具有可燃气体产生或泄漏可能性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并与强制排风设备联

40、动。与处理设施相关的封闭建、构筑物内必须设置强制通风设施和自动报警装置。8.2.2 粪便主处理系统前,应设置储存调节池或调节罐,调节池或调节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高低液位装置;2 应设置循环泵、应急排放管线和清空管线。8.3 预处理系统8.3.1 格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格栅拦截固体杂物的清除应采用机械清除,对所清除的固体杂物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置;2 格栅机、输送机应采用密封形式,并设置除臭处理装置;3 格栅处应设置工作平台,其上应有安全和冲洗设施;4 格栅设于室内时,应设置通风设施,当用人工清除时,其进风口必须设于工作台下面。格栅室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8.3.2 固

41、液分离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液分离机应能截留粪便中粒径在15mm以上的固体杂物,并应将栅滤后液体中的细砂高效分离和排出;2 格栅上端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3 固液分离过程应在密闭的条件下进行;4 产生的固体杂物应打包后再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置。8.4 主处理系统8.4.1 对产生、输送、储存、使用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沼气泄露或空气进入厌氧消化器及沼气储气、配气系统;2 严禁烟火;3 严禁违章明火作业;4 进入设施内工作必须采取通风、换气等措施。8.4.2 加氯间维护保养时,严禁使用明火和撞击火花。8.4.3 粪便处理车间应密闭,并且设置通风除臭系统。8.5 残渣

42、处理系统8.5.1 粪便厌氧消化和粪便絮凝脱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置。9 渗沥液处理厂9.1 一般规定9.1.1 渗沥液处理应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预处理+物化处理等组合处理工艺。9.1.2 渗沥液处理主体工程应设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主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9.1.3 渗沥液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有备用,且应具有防腐性能。9.2 接收及贮存系统9.2.1 渗沥液处理工程应设调节池,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均化水质、水量。9.2.2 调节池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积不应小于三个月的渗沥液处理量;2 焚烧厂、堆肥厂、中

43、转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渗沥液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24h;3 调节池应设计为2个或分格设置;4 渗沥液调节池应采取加盖导气措施及臭气处理设施。9.2.3 渗沥液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重点恶臭源应实施封闭、局部隔离及负压抽吸等措施,臭气应经集中处置达标后有组织排放。厌氧反应设施应设置沼气回收或安全燃烧装置。9.2.4 储存渗沥液的封闭空间和厌氧处理间应配置硫化氢、沼气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施连锁,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应采取控制与保护措施。曝气设施应设置氨浓度监测和报警装置。9.2.5 在线监测报警系统应配备备用电源,通风设备应按类负荷供电,当采用双电源或

44、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9.3 预处理系统9.3.1 当选择水解酸化技术作为预处理工艺时,水力停留时间应为2.5 h5.0h;pH应为6.57.5。9.3.2 混凝沉淀预处理药剂的种类、投加量和投加方式应根据渗沥液混凝沉淀的工艺情况、实验结果等确定。9.4 主处理系统9.4.1 应设置渗沥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装置。9.4.2 处理后尾水排放的,应按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9.4.3 厌氧处理工艺调试初期应对沼气中甲烷含量进行监测,应及时监测沼气的产生量,发现漏气现象,应及时排除,保证沼气排放的安全。9.5 污泥和浓缩液处理系统9.5.1 污泥和浓缩液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45、当渗沥液处理中产生的污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时,含水率不应大于60;2 纳滤和反渗透工艺产生的浓缩液应采用焚烧、蒸发或其他方式处理。附:起草说明一、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江苏绿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华中科技大学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环卫集团浙江大学上海启菲特环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睿优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二、 术语1处理 treatment采用焚烧或其他改变垃圾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垃圾数量、缩小垃圾体积、达到无害化的过程。2处置 disposal

46、将垃圾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通常也称为“最终处理”。3预处理 pre-treatment使垃圾特性和类别满足后续的处理和处置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加工的过程。4焚烧 incineration在专用炉体内使垃圾完全燃烧,释放热量并达到无害化的过程。5卫生填埋 sanitary landfill填埋场地具有防渗、雨污分流、填埋气导排及渗沥液收集处理等工程设施,并在运行中采取压实、覆盖、臭味控制等措施,对填埋气体和渗沥液进行处理使排放达到相应环境标准要求的垃圾处置方法。6堆肥 compost通过控制微生物生长条件,促进垃圾发酵并将产物加工成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最终达到无害化的过程

47、。三、条文说明1 总 则1.0.1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城镇环境,是现代城镇化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领域,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的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1.0.2 本规范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细化和提高本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1.0.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功能是保障城镇环境卫生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市容环境良好的前提;资源再利用是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首先考虑

48、的问题,也是有利于减少垃圾处理量、节约成本、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是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也是必须达到的目标。1.0.4 为适应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和科技新成果的应用需要,对本规范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暂未明确对应技术措施或采用本规范规定之外的技术措施,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据研究成果、验证数据和国内外实践经验等,对所采用的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评估,证明能够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并对论证评估结果负责。论证评估结果实施前,建设单位应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 基本规定2.1 规模与布局2.

49、1.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目的就是分类处理,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无害化水平,节省处理费用。由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需要居民配合的一项工作,而居民的垃圾分类收集习惯需要长时间慢慢培养,因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达到一个较高水平和较高普及率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基于这种情况,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不一定等分类处理设施建成以后才实施,以避免分类处理设施建成后因分类收集率和分类收集水平跟不上而无法正常运行。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初期,可采用临时的分类处理措施,以利于分类收集工作的开展,当垃圾分类收集率和分类收集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后再建设正规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临时分类处理措施包括填埋场内开辟独立厨余垃圾填埋单元、临时厨

50、余垃圾好氧生物处理设施等。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本条是落实法律规定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并确保相应产物利用安全可控。2.1.3 对某城市或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测算、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处理规模。2.1.4 本条所述“关键设备或系统的备用性”是指对发挥环境卫生设施基本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设备或系统应设置两套以上的同样设备或系统。如一套设备或系统检修停运或出现故障,另一套设备或系统还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对于非常关键的设备一

51、般要设完全备用的设备,如汽轮发电机的循环冷却水泵、排风除臭风机、车间工位的新风风机等。对于一般性关键设备,可以选择两套以上的设备或系统分担全部工作负荷,当有设备检修或故障停运时,其他设备和系统还能承担部分工作负荷,不至于使工作全部停止。环境卫生设施通常担负着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重任,有些关键设备和系统如没有备用性,一旦停运,就会给城市环境造成影响,因此制定本条。为了方便设计人员确定什么设备和系统应具备备用性,这里列出一些典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需要具有备用性的关键设备和系统,详见表1。表1 需要具有备用性的设备和系统序号典型环境卫生设施需要具有备用性的设备和系统1生活垃圾收集站(点)-2生活垃

52、圾转运站转运设备(包括压缩和非压缩设备)、转运车辆3垃圾分选设施输送设备、主分选设备4有机垃圾好氧生物处理设施主预处理设备、主发酵设备5有机垃圾厌氧生物处理设施主预处理设备、厌氧消化罐、排料设备、沼气利用和处理设备(利用和处理可相互备用)6垃圾焚烧设施进料设备、焚烧线关键设备、锅炉软化水设备、汽轮机循环冷却水泵等7环卫设施中的公共设施通风(包括排风和供新风)风机、防排烟风机、消防水泵、集中除臭设备、污水处理主设备及系统、重要电气设备2.1.5 主要生产车间在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中起主导作用,并与周围的设施如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设施、原辅材料储存与进出料、道路交通组织等联系密切。因

53、此,应以主要生产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结合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和现场实际情况布置辅助设施,确保相关设备稳定、可靠、高效运行。总体布置还应考虑建成后的立面和整体效果,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2.2 工程选址2.2.12.2.2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恶臭、病原微生物、扬尘、噪声等。并且在运行管理不善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会存在一定的生态污染风险和安全风险等。在选址过程中,这些影响都应考虑到。故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活动区、河流、湖泊、机场、保护区等重要的、与人类生存密切相关的区域,将不利影响的风险降至最低。2.2.3 为了确保生活垃圾处

54、理处置工程能顺利建成投产,建成后能安全稳定运行,对工程选址应避开的敏感目标提出了相应要求。(1)距离水源,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不能在水源地上游和可能的降落漏斗范围内。(2)选择在地下水位较深的地区,选择有一定厚度包气带的地区,包气带对垃圾渗沥液净化能力越大越好,以尽可能地减少污染因子的扩散。(3)场地基础要求位于地下水(潜水或承压水)最高丰水位标高至少lm 以上。(4)场地要位于地下水的强径流带之外。(5)场地要位于含水层的地下水水力坡度的平缓地段。条文中的“洪泛区”是指江河两岸、湖周边易受洪水淹没的区域。条文中的“泄洪道”是指水库建筑的防洪设备,建在水坝的一侧,当水库里的水位超过安全限度时,

55、水就从泄洪道流出,防止水坝被毁坏。填埋场选址要求考虑场址的标高在5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之上,并且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该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单位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2.3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2.3.1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污水、臭气、粉尘、噪声控制设施的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污水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坑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发酵车间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等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建

56、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污水,应通过设置收集沟、管等设施,有效将污水进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臭气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垃圾坑、污水处理区(调节池、浓缩液及污泥储存池、污泥脱水设施)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发酵车间、污水处理区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调节池、污水处理区等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区、垃圾坑、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区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污水

57、处理区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臭气,应通过设置设备密闭罩、吸风口、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臭气进行控制与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臭气处理设施,将臭气处理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粉尘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飞灰和炉渣出料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肥料加工车间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飞灰、炉渣灯)填埋库区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成品车间、堆场、填埋场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粉尘,应通过设置密闭罩、收集管等设施,有效将粉尘进行控制和收集,并在厂(场)内设置粉尘处理设施,将粉尘处理达到国

58、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后排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以下区域是噪声主要产生点: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区、风机房、泵房等区域,生活垃圾堆肥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风机房、泵房等区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作业区、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污水处理风机房与泵房等区域,建筑垃圾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制砖车间等区域,粪便处理厂卸料区、预处理车间等区域。对上述区域产生的噪声,应通过设置隔声罩、减震器、消音器、吸声墙等设施,有效控制噪声,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在线监测设施主要是有利于政府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检查污水、臭气等是否真正得到处理,排

59、放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具体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2.3.2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产生的残余物处理设施的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残余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炉渣、污泥,生活垃圾堆肥厂分选杂质、堆肥残渣、污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污水处理区污泥,餐厨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堆肥残渣、厌氧沼渣、污泥,建筑垃圾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残渣,粪便处理厂分选杂质、处理过程残渣、污泥等。对上述区域产生的残余物,应通过设置脱水、稳定化、固化等处理,最终进入焚烧厂或填埋场进行处置,或者进行建材、制砖等资源化利用(由于大多数烟气中的重金属和二恶英被吸附在粉尘和活性炭粉上而被布

60、袋除尘器除掉进入飞灰中,因此飞灰被列入危险废物。飞灰是否得到无害化处理是评价垃圾焚烧厂无害化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或环评批复要求。2.4 辅助与公用工程2.4.1 本条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计量设施应具备的基本功能的规定。2.4.2 通过对一些城市调查,有些地方是按照垃圾运输车吨位统计的,5t集装箱垃圾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大都不超过4t,造成统计量与实际处理量差别较大。2.4.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输量较大,特别是在垃圾没有压缩的情况下,再加之目前普遍存在垃圾运输车载重量小、装载率低、密闭性差、渗沥液滴漏等现象,因此在总体规划中,工程出入口应做到人流和物流分开。2.4

61、.4 本条文为厂(场)区通道设置的一般规定,要求道路的设置应考虑多种因素。2.4.5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经常利用垃圾焚烧余热、沼气发电或供热,项目设计中,不能以发电或供热作为首要目标,而应该以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为主,一次电气系统的一、二次接线和运行方式也应围绕此进行。2.4.6 自动化控制是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运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基于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工程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2.4.7 本条文是对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消防系统的一般规定,具体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4.8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建筑物体量大,形状复杂,通常会成为一个地段的突出性建筑。因而,建筑风格和整体色调应该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厂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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