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车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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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停车场管理规定为加强临时停车场的建立和,保障交通平安畅通,公安部/建 立部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临时停车场管理规 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 道路交通平安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 成区内建立(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 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 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

2、所设置的机动车临 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 位。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立、使用及相 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立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 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立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 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 会开放其停车场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 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立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视管 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立的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 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视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 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立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 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立标准等内 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以下

4、建筑、场所 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 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 (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 经营性场所;(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 型建筑。第八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立时,应 当统筹规划、同时建立公共停车场。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立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 关设置标准、设计标准的要求,并根

5、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 人专用停车泊位。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立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建立工程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立工程以及附属设施含 有公共停车场的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 期限。第十三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 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

6、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 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 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局部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 车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 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 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

7、事公共效劳、公益事业 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停车 泊位。第十七条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路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停车泊位设置后阻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 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缺乏二点五 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城市道路的宽度缺乏十五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第十八条利用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 场,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 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招标、拍卖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 视。招标、拍卖等收入全额

8、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 体管理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门, 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或 者取消、重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 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 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 外:(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二)

9、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 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 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平安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 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 证正常使用;(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 名、管理、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视举报;(四)安排配戴统一效劳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

10、场,负责指挥 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协助交通 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 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 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 证,并负责保管车辆;(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 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停车效劳;(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 位置公示交费方法;(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 地公安机关报告;(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

11、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 纳停车费用;(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平安防范工作,在发生火 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并报警。第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 理。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 供非经营性停车效劳的,适用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和 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效劳的,适用本 方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立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 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 域,业主

12、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效劳。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第二十六条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 常使用;(三)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 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 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 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

13、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 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 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 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那么,确定收费标准。第二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 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效劳标识、不按 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 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

14、挥,按照交 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 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遵守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平安防盗措施。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 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视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平安隐 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二)对

15、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道路交通平安、城乡规划、 建立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分已作规定的,按其规 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 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效劳的专用停 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16、、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 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 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 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实 施细那么。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1.0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1.1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二

17、十九条:“道路、停 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平 安、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第三十三条:“在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 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 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 通平安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立工程进行交通影响 评价。”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 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 位的使用时间。”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临时停车场(点)的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公安机关负责。”

18、1.2办理程序的依据停车场建立和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建立部88公交管字 90号)第四条:“停车场的建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 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那 么。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 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 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 用。”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 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统一管理。”1.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停车场建立和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建立部88公交管字 90号)第四条

19、:“停车场的建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 通平安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那 么。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 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 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 用。”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 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统一管理。”2.0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2.1申报条件:符合道路交通平安法、柳州市关于停车场 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交通平安、畅通要求。2.2申报材料:2.2.1填写设置停车场审批表2.2.2停车场设计方案、停车泊位设置平面示意图(经规划部门 确认同意)2.2.3停车场交通组织方案2.2.4停车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方案或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3.0缴费3.1缴费标准:4.0办理方式及期限4.1办理方式:限时办结4.2承诺办证期限:20个工作日5.0审批流程图(附后)6.0相关表格下载(附后)6.1申请道路临时停车场审批表7.0相关表格、文本范本(附后)7.1申请道路临时停车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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