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必备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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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复习资料(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3.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二)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几种。(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1.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2.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

3、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

4、不可分离。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二是有经济法律主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四、经济法的实施(一)经济法的实施的概念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通常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责任,指法律

5、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2.法律责任的种类(1)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二节经济纠纷的

6、解决途径一、仲裁(一)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4.回避制度(三)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四)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

7、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五)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以进行调解。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8、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四)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

9、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1)决定维持;(2)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三、诉讼(一)诉讼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10、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审判制度1. 合议制度2. 回避制度3. 公开审判制度4. 两审终审制度(三)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

11、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五)判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判决维持;(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12、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

13、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

14、行清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

15、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三、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

16、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17、同意。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人依法或者依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

18、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

19、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六、入伙与退伙(一)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新合伙人入伙时,

20、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合伙企业法对各种退伙形式均作了具体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一、合同的概

21、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订立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

22、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不再受

23、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4、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五、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2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时效限制。(三)可撤销合

26、同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四、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27、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二、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

28、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四、保全措施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一)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

29、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二)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保证(一)保证和保证人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二)保证内容和保证方式保证的内容,应当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加以确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

30、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责任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抵押(一)抵押和抵押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确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作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

31、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三)抵押的范围和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四)抵押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即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三、质押(一)质押的概念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

32、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等作为质权标的的担保。(二)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法律对权利质押的生效时间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三)质押的范围和效力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四、留置留置是指根据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

33、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五、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34、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一)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合同义务转移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

35、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

36、,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八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

37、法律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

38、,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三、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

39、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有哪些?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有11种,分别是:(1)假冒行为。(2)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广告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 (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2怎样准确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40、答:准确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所损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4)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1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什么?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以下七项:(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采取措

41、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规定,即销售的产品必须具备生产者有义务标注的标识要求。(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价格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价格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规范价格行为。(2)合理配置资源。(3)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4)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原则是什么?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除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普遍原则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确立了两个特有原则:一是国家支持与保护的原则,即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全社会共同保护原则,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有:(1)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凭据和 单据的义务。

43、(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经济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国家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目的是通过调整经济关系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经济法律关系:经济关系为经济法调整后形成的权利义务的关系三层含义: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对经济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经济法是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2.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经济法不会自动作用于经济关系,只有

44、主体在经济关系中适用经济法后才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政府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其中经济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经济管理权,经济义务主要有守法,纳税,履行合同和注意义务公司:依照法律有股东投资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1.公司是法人,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危险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是以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若干股东出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45、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的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特征:1.封闭性 公司的人数人数有最高限制,在50人以下,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股份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财务会计信息也不需要向社会公开2.人合性 强调公司股东之间人生信任关系 3.设立简单,运作灵活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3W元,特定的行业需高于,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

46、注册资本金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开放性 没有法定最高额的限制 公司的资本可以向社会公开密集,公司的股票可以依法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公司的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 2.资合性 股份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东以所持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不要求股东之间有人生信任关系,资本的集合成为股份公司成立和维持的重要基础设立条件: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密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募集而设立的公司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或2

47、00人以下 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且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缴足,投资公司在5年,在此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W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 有公司名称,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 有公司住所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

48、的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设立的,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1.共同财产权 合伙企业财产不能单独处分,只有合伙企业解散或其他合伙人同意后,合伙人可以按比例分得自己的份额 2.优先权 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时 其他合伙人对该份额有优先购买权 当合伙企业要增加其投资规模是,合伙人可以优先投资3.盈亏分配权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规定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4.事务管理权 在经营中,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事物享有平等的管理权,既可以共同执行业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执行,

49、其他合伙人有权对执行事务的人进行监督 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查阅企业的会计账目,对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行驶决策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1.在业务范围内,合伙人之间是相互代表的关系 如个别合伙人造成了损害,其他合伙人可以按合伙协议要求赔偿2.合伙人不得违反竟业禁止的业务,即不得自营会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对数债权人的利益,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

50、依法定清偿顺序按比例清偿债权,是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活动破产债权:至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中终结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清算顺序-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胡须费用,所签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应首先满足前一个顺位的清偿,在同以顺位中不能足额清偿时按比例公平清

51、偿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的履行遵循原则: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原则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驶到期的债权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与债务人自身除外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法律制度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

52、或者双方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金钱证券,以金钱作为给付标的物2.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劵,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做成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权:在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想背书人或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票据行为:发生票据上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或以负担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内容的法律行为,包括发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

53、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证劵:为证明或者设定权利而作成的书面凭证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好了对证劵事情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3000W,有限责任公司6000W,2.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再捐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

54、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证劵交易也称证劵买卖,指证劵所有人将已经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有偿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内幕交易也称知情者交易,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劵交易的行为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经济管理方式会计法: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反不当竞争法:国家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假冒货仿冒行为 2.强制性交易行为 3.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8.

5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9.不但有奖销售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商业贿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为手段进行贿赂,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产品质量:产品在正常的使用和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和社会特征的总和特征 安全 适用 可靠 可维护 经济 美观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产品质

56、量认证: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责任:也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及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利:保障安全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依法结社权 获取尊重权 获取知识权 监督权消费者原则:自愿 平等 公平 诚实信用 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则 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广告内容的一般准则:真实 准确 清晰 合法 经济仲裁:专门解决经济纠纷的仲裁经济钟爱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独立公正的仲裁原则 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和经济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声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有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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