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成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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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成本论游劝荣关键词: 违法/违法成本/违法成本的确定内容提要: 违法成本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为其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为了 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当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因违法行为所得的成本(或代价)。 在立法中为违法行为确定成本时,一方面要遵循代价平衡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与 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有关的各种因素,以保证违法成本设置的科学、合理。本文研究的违法,指组织或个人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 害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学界一般认为,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意义上的违法是指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行为,狭义意义上的违法是 指一般违法行为

2、,通常不包括犯罪。本文中所要讨论的违法,主要是从狭义上理 解的。所谓的违法成本,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为其违法行为所要付出 的代价。比如驾车违章要被交通警察罚款,饲养的宠物犬伤了邻居要赔偿受害人 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违法行为的成本或代价是法定的。国家法律之所以为 违法行为设定成本或代价,目的是为了减少或消灭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是多种多样的,其表现形态也是 多种多样的。从接受主体来看,有的代价是支付给国家的,它要进入国库,比如 向交警缴纳罚款;有的是支付给违法行为的受害一方的,比如养的宠物犬咬伤了 邻居,赔偿给邻居为防疫和伤口处理等支付了医疗费以及由此带来

3、的营养费、误 工补贴、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的物质(货币)赔偿费用等;也有的是用于弥补 因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害的,比如践踏公共绿地后用于恢复原状的费用,排污造 成污染环境后用于治理环境的费用等。从这种代价表现形态看,有物质意义上的, 比如缴纳罚款,也有非物质意义上的,如公开登报向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有货币形式的,如支付医疗费用,也有非货币形式的,如补种草皮、树苗等;有 有形的,如被课以行政拘留,也有无形的,如因驾车违章被交通警察现场口头训 诫,因侵犯他人名义被要求当面向对方赔礼道歉等。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侵犯 对象、危害后果的不同,也因为对违法行为追究主体的不同(有时是国家,有时 是组织,

4、有时是个人),还因为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有时是组织,有时是个人, 如果是组织,就无法对其实施只能对自然人实施的诸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承担违法行为的代价的种类和方式就不同。因此,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为违法行为 设定其成本或代价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性质、侵犯对象、危害后果的不 同,分别规定不同性质、不同种类、不同形态的代价或成本,以保证这种违法成 本能有效地制约违法行为的发生。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的遏制和制约作用的基础是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 本性。人们在进行自己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时,特别是站在合法(守法)与违法的 边界线上时,是选择违法还是选择守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基 于成

5、本核算的考虑,基于对投入产出的基本判断,通常的情况是:违法成本低, 人们通常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相反,违法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违法,转 而选择守法。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选择违法;当违 法成本等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希望自己 的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不被查处;当违法行为可能支付的成本高于违法所能得到 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才可能选择不违法或守法。这就是违法可能性及其成本间 的“反比例关系”。有鉴于此,立法者们在为违法行为设定成本(或代价)时, 应当充分认识上述“反比例关系”,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违法所得的成本(或 代价),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制约

6、违法行为的发生。上个世纪 80 年代发生在北京天 安门广场的一个故事,可以作为我们这一立论的佐证。当时,北京天安门广场, 有一位年轻人随地吐痰,被正在执勤的“红袖章”的大妈逮个正着,大妈要根据 规定罚这位年轻人五角钱。这位年轻人在明白了大妈的意思之后,掏给大妈一元 钱,对大妈说了声“大妈,你就不用找了”,转身再吐了一口痰。此事当时经媒 体披露,在社会上引起过强烈的反响。讨论基本停留在道德评判、舆论谴责和公 德建设的层面。这个案例表面看,是一个道德问题,从经济学角度看,就是一个 成本问题。年轻人之所以可以很潇洒地给一元钱再吐一口痰,根本原因就是他依 法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支付的成本太低,以至于他

7、“付得起”而“潇洒得起来”。 设想一下,假如法律规定在天安门广场随地吐痰一次的代价是罚款一万元或在天 安门广场扫地三个月,那这个年轻人恐怕宁愿把这口痰吞进肚子里,也决不会吐 出来,更不会再吐第二口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北京天安门广场上随地吐痰的年 轻人给我们上了一堂课,让我们对违法及其成本间这种“反比例关系”有了具体 而直观的认知。如前所述,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应当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违 法行为所得的成本(或代价),但违法行为的成本高到什么样的程度为合适?是 不是越高越好?这是我们在研究违法成本时必须认真分析并予以回答的问题。 2003 年非典之后,各地纷纷重视公共卫生问题,有关公共卫

8、生方面的立法特别 是地方立法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由于唾沫被认为是传染非典病毒的重要媒 介,各地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时,大都出重拳打击随地吐痰的行为, 大有要通过一纸法律条文一下子就把随地吐痰这一“国粹”扫进历史垃圾堆的阵 势。因此,这个时间段匆匆出台的有关公共卫生的地方立法在对随地吐痰行为的 罚款规定方面是“涨”声一片。先是涨到随地吐痰一次罚款 50 元,跟着上海又 哄抬了一下,规定 200 元,再后来有一个内地城市叫嚷着要对随地吐痰开出上千 元的“天价”罚款,很是让人惊讶了一阵子。“运动式”的一阵风过去之后,人 们很快就发现如此“兴师动众”去对付区区一个随地吐痰的陋习,实在没有太

9、大 的必要;同时,人们还发现,为随地吐痰者设定如此之高的成本和代价的结果是 执行起来变得特别困难,随地吐痰者被追究得很少,其效果反而“归零”。这一 出关于随地吐痰的违法成本的“活剧”及其所反映出来的情况再一次表明,立法 是一门科学,通过立法作任何的制度设计都必须遵循客观规律,为违法行为设定 成本(或代价)也是如此。我们主张要遏制违法行为,就得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远高于因违法行为所得到 的利益的成本或代价,但决不意味着我们同时主张违法行为的代价越高越好,更 不意味着我们主张让违法行为人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无限的成本或代价。这里 要进行的是一个价值评判、价值衡量,要考虑价值是否相当的问题。在确定违法

10、行为的成本时,要考虑三个价值的大致平衡,一是违法行为所损害的价值,二是 法律所保护的价值,三是违法行为人因为违法行为要支付的成本的价值。比如, 书店里偷书现象很严重,有的人甚至抱着“窃书不算偷”的心理,安之若泰。怎 样才能让偷书现象绝迹?最彻底的办法恐怕是规定偷书者杀头。但问题是哪一个 国家会残忍到让偷书者付出生命代价的程度?这里就有一个价值衡量的问题,偷 书者偷窃行为侵犯的是书店的财产权利,而他(或她)却要付出生命权利作代价, 这个财产权利和生命权利是两个不可比的价值,生命权远高于财产权,用这两种 价值来相交换,是不等量的,更是不等值的,因而,要真有这样的立法,那一定 是专制、暴政和残忍的产

11、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中,大幅度地减少了 死刑,特别是在财产型犯罪(如盗窃罪,除非针对特定目标如金库等,一般都不 再规定死刑)方面,这种立法取向所体现的正是这种价值判断和价值平衡。这也 是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衡量确定违法行为成本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指出,我们主张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远高于其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但 我们并不是“重刑主义者”或者“重罚主义者”。实践一再证明,重刑和重罚并 不能有效地遏止犯罪和违法,相反,重刑和重罚在遏止犯罪和违法方面的负面作 用却显而易见。有效地预防和遏止犯罪,并不在于对犯罪行为科以多重的刑罚, 而在于犯罪行为是不是普遍受到了有效的追究。只要违法行为普遍能受到有

12、效的 追究,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的几率很低,哪怕处罚的结果并不很重,也能有效地 威慑违法行为人,以减少和遏止违法行为,因为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之所以违法, 是存有一种不会被发现或能逃避追究的侥幸心理。受到追究,对绝大多数人来说, 就是一种足够的成本负担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探头”就是一个有趣的例子。 人们进入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面对巨额现金很多人被诱惑会产生一种“哇,这 么多钱要属于我的该多好”的想法,但很少有人会伸手去“取得”。为什么?制 约人们“伸手”的因素很多,比如保安和工作人员看管严密、个人觉悟、法律规 定以及对法律规定的认知等,但其中最根本的制约因素是这个营业场所角落里设 置的那个 2

13、4 小时不间断工作带红外线的“摄像头”,它的“忠于职守”,消灭的 是所有想“伸手”的人们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这个例子又告诉我们,当逃避制 裁成为不可能或基本不可能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将被普遍追究时,人们即使面 对并不高的成本或代价,也很少会选择“必死无疑”的违法行为。相反,如果违 法行为不能普遍得到有效追究,或者大多数人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得不到有效追 究,哪怕违法行为一旦被追究需要付出很沉重的后果(代价或成本),很少人仍 然会选择违法(因为不致被普遍有效地追究,因此仍存不会被追究的侥幸,实际 上也确实不易被追究,违法的机会成本下降导致人们选择违法)。警察买赃车就 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有报道说,河南

14、省濮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臧某等 15名警 察于1997 年6月 2 日1997 年8月 19日,先后分别通过他人低价购买赃车 17 辆,购买的这 17 辆赃车其中11 辆供派出所公用,6 辆归个人使用。福建省一名 犯罪嫌疑人黄某在1999年6月至2001年6 月的两年间,盗窃了17辆桑塔纳轿 车,其中 11辆赃车的买家都是江西省的一些政法机关和消防部门的警察。1 分 析一下,何以这么多的警察敢于收购和使用赃车呢?原因很简单, 交通警察本 来就是警察,因此同行买来的车子哪怕来路不明、手续不齐全也可以“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放行、上牌,“漂白”之后上路。在这样一种执法环境条件下,买赃 车的警察被查处

15、的几率极低,或几乎不会被查处,即使万一被查处,也“网开一 面”,最多赃车上缴了事。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警察当局甚至政府强调经费紧张, 放任甚至纵容警察当局和警察购买和使用赃车。如此低的查处率(或可能)在实 际上“稀释”了违法行为的成本(代价),其结果必然是助长违法行为。由此可 知,我们在为违法行为设定成本时,除了要考虑其本身的高低之外,还必须考虑 与之紧密联系的诸如查处几率等相关因素,否则再合理的成本也会落空。除了要遵循价值平衡的基本原则,考虑违法行为被普遍追究之外,确定违法行为的成本,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其一,违法行为需要支付的成本或代价,要足以令违法行为人丧失继续其违 法行为的能力,包括

16、物质意义上的能力和行动自由等。人们说到“重罚”的时候, 通常说“要罚到倾家荡产”,相当大的程度上指的就是要令其丧失继续其违法行 为的物质基础。很多的违法行为是要借助一定的物质条件来进行的,比如制售假 冒伪劣商品要有原材料、工具、包装等,对这些用于进行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法 所得的财物进行没收,并适当处以财产处罚如罚款等,才能消灭其继续违法的条 件,否则违法行为容易“春风吹又生”。还有一些违法行为,并不需要太多的物 质条件,或者干脆与物质条件没有关系,制止这些违法行为人继续其违法行为, 单靠令其承担财产性的成本就显得“力所不逮”了,比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要消灭这些违法行为人继续其违法行为的条件

17、,就得相应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只 对他们施予财产处罚或者根本无法执行,或者起不到制止作用,这个时候,让他 们支付的最合适的成本(或代价)就是丧失人身自由,设计处罚方式时,行政拘 留这样一种短时间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法才是最佳的处罚方式。其二,违法行为需要支付的成本或代价,要足以让正在准备实施违法行为的 人望而却步。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准绳,法律的一个很重要的特 征就是它的“可预见性”,即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知道自己行为 的性质和后果,借以认知、判断和选择自己的行为。法律上规定的违法成本就要 起这样一种作用,它要让违法的人认识到违法活动的必然结果,令其意识到必然 发生的成本和

18、代价,并在评估利弊得失的基础上,中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并 积极主动地避免或减少违法结果的发生,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同时,法律作为一 种行为规范,它还有一个重要特征是其“普遍性”,即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正 是这样一种“一视同仁”的普遍性,令“目睹”别人为实施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 价的人,彻底意识到自己如果也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必然重蹈“邻人”的覆辙。 其结果是这种“邻居效应”会让绝大多数可能的违法行为人从中吸取教训,转而 寻求守法的途径,免得支付巨大的违法成本,这就挽救了一批可能(潜在的)违 法者,实现了法律的目的。其三,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成本或代价,应当足以补偿因其违法行为而给国家、 社会和他人造

19、成的损害。一般来说,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除了给国家、社会和 他人造成无形的损失,如法律权威的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混乱、老百姓日常生 活环境恶化等,还会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一些有形的损失,这种损失有时表 现为物质形态,有时表现为非物质形态,前者如破坏公私财物导致受害人财物减 少、毁损,后者如人身伤害导致身体健康特别是精神健康遭到破坏等。对这些损 失进行补偿,是违法行为人支付违法成本或代价的重要部分。比如企业违法超标 排污,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国家为了治理污染、恢复环境状况的需要付出的费 用,应当作为违法成本的一部分计入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比如罚款)中。这种 成本的承担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既可以

20、体现为上缴财政的罚款,也可以体现为 让违法行为人自行恢复原状,比如让乱砍滥伐者补种树木,还可以由政府代履行, 然后向违法行为人收取费用。如果违法行为的后果是对他人造成损害,则这种代 价可以由加害人直接向受害人支付,并将它设计为法定给付义务,比如人身伤害 发生后,加害人应视伤情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包括后续医疗费)、营养费、误 工补贴(如果有的话),并对精神损害进行物质补偿等。其四,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成本时,还要考虑违法行为人获利的状况。不 少违法行为是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人在其违法过程中往往有所获利,比如制售假 冒伪劣商品等,在很多的时候获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因此,对于 此类违法行为

21、最具针对性,也是最有效的制裁方法就是剥夺其获利,使其违法行 为的动机和目的无法实现。为这一类营利性的违法行为设定违法成本时,总体上 应当全额剥夺其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利益,并相应地施以惩罚性的制裁措 施,如没收用于违法的工具、罚款等,让违法者并不能因为违法而得到任何物质 利益,相反会因为违法行为而遭到损失直至“倾家荡产”,避免出现“坐牢一阵 子,舒服一辈子”的现象出现。过去我们的立法在进行这一方面的制度设计时, 常常忽略了从经济上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不少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不痛不痒”,以至于人们宁肯选择违法也不愿选择守法。这里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选择守法需要付出的成本高于违

22、法所要付出的代价,这时候人们不选 择守法,转而选择违法。以环境执法的一个案件为例,有一个生产鞋材的企业超 标排污,按规定应当同时投资配套兴建一个污染处理设施,“三同时”投产。在 建与不建这个污染处理设施的选择过程中,企业老板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建这个设施,总投资 400 万元,每 年还要支付一笔不少的运行费用; 不建这个设施,则违法,并将受到追究,老 板发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差不多每年来查一次,查出其超标排污,每次罚 款依法不超过 20 万元(如果跑点关系还可以适当减免一部分),不算运行费用和 利息,投资兴建污染处理设施的 400 万元, 用来

23、支付罚款可以对付 20 年。这一 笔账算下来,这个企业的老板自然就选择了不建污染处理设施,宁肯每年都因违 法而被罚款。我们设想一下,如果违法排污的罚款不是 20 万元而是 400 万元的 话,这个企业老板肯定会转而去投资兴建污染处理设施, 而不会选择违法。另 一种情形则是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太低,远低于其违法所得,因此虽然因违法屡 屡被处罚,却“屡罚屡犯”,最后在因违法被处罚中“茁壮成长”起来。制售假 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成本就是典型的例子。长期以来,我们的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 法律法规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基本上就是“营利所得 15 倍的罚款”一 条,再无其他制裁办法,加之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

24、实践中,往往要查证违 法行为人的营利所得相当困难,因此,这一处罚条款很难实施,导致假冒伪劣有 恃无恐、泛滥成灾,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经营者大多因此发了“横财”。假 冒伪劣的人因为假冒伪劣大发横财、畅通无阻;守法经营的人却因为守法经营而 竞争无力、步履维艰。其结果是公平竞争的环境被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 破坏。如果我们在对付假冒伪劣方面规则更严明些,让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 行为人承担重一些的违法成本,比如像一些国家一样,发现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一 律永久剥夺其经营资格,逐出市场的话,假冒伪劣商品还会如此“招摇过市”吗?其五,确定违法行为的成本或代价时,还要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及其 物质能

25、力。为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设定成本的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生命 力在于付诸实施,变成社会生活的现实,如果无法付诸实施、不能变成社会生活 的现实,再好的规定、再合理的制度设计也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如 果法律规定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违法成本远远超出其财产状况或支付能力,这种 规定即使通过行政执法或司法程序变成了具体个案的生效法律文书,仍然无法付 诸实施,会成为法律上的“白条”。在这个问题上,除了要考虑违法行为人的绝 对意义上的物质承受能力之外,还要考虑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人相对意义上的物 质承受能力。同样一个数量的处罚可能对一些人来说是可以承受的,对另一些人 来说则是难以承受的;同样一种处

26、罚对一些人来说有制约意义,而对另一些人来 说则没有制约意义。比如随地吐痰一次罚款200 元,对于一个开“宝马”车的权 贵来说或许并不算什么,但对于一个农民工来说,可能是一个月的纯收入,同一 个量的处罚对不同的人群来说意义就不同。这些现实的社会情况,都是我们在通 过立法设定违法成本时不能不周全考虑的因素。其六,立法者在为违法行为设定违法成本时,还要超前考虑法律实施的结果 及其影响。这种考虑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就是要研究法律设定 了一个违法行为的成本之后,这一法律规范在将来的实际的运行中到底主要约束 了谁,如果是一个处罚条款,将来被罚的会是谁,是谁或者哪一个社会群体实际 上承担了这一

27、违法行为的成本。要根据这一预测性研究结果最终确定我们的制度 设计方案的选择。还是以“非典”之后各地公共卫生方面关于随地吐痰处罚的规 定为例,包括上海的许多地方都规定对随地吐痰的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限额为 200 元。对于这200 元的最高罚款额,有人认为高了,有人认为不高,也有人认为太 低,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一般来 说,城市生活环境和条件比较好,公共环境卫生的投入比较多,公共环境卫生设 施也比较齐全,市民因为跟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联系密切,在公共卫生方面的素 养特别是讲卫生的习惯较高于生活在农村那样环境卫生条件比较差的状态下的 农民,因此,在城市里,特别是在

28、公共场所如马路上、广场里,随地吐痰的恐怕 是农民或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比城里人多一些,这或者因为没有养成好的卫生习 惯,或者人地生疏找不到公共卫生设施,或者由于进入城市没有足够的思想和物 质准备。因而,如果真要严格执行“禁止随地吐痰违者罚款200 元”的规定,恐 怕挨罚的大多数都是临时进城的农民或者农民工。对有 2000元或者更高的月收 入的市民来说,或许200元的罚款并不算太高, 但对临时进城的农民来说,200 元可能是他在乡下劳作半年的纯收入, 对这些农民或农民工来说,为随地吐一 口痰支付一个月乃至半年的收入作代价,那就是一个天文数字了。如果从这个角 度思考问题,考虑到随地吐痰这个规定可能的处

29、罚对象基本上是农民或者农民 工,那这200 元的额度就是很巨大而不是不高或太低的问题了。四研究违法行为的成本或代价时,我们更多地关注违法行为的成本或代价的货 币表现形式。除了货币形式的成本或代价外,违法行为的成本和代价还可以也应 当根据预防、遏止违法行为的需要表现为其他形式,而且即使是以货币形式承担 的代价或成本,也有一个货币成本(或代价)的支付方式问题。首先,关于违法成本(或代价)的非货币形式。过去我们在针对违法行为的 立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着一个认识和实践的误区,那就是一讲成本就是经济内容 也只是经济内容,就是货币形式也只是货币形式,表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就是 罚款,信奉“一罚就灵”,只讲罚

30、款,不见其他,一罚了之,改不改则不闻不问, 其后果就是执法变成了“执罚”,行政执法变成了“罚款”。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 法就是典型的例子,环境保护执法首要目的是保持环境状况,因此环境执法在很 多的时候最重要的并不是罚款,而是对已被违法行为破坏的环境实施旨在“恢复 原状”的补救措施,如果违法行为人不能自觉地采取补救措施,环境保护执法机 关就应当强制其采取这种恢复原状的补救措施并于事后向违法行为人收取费用 (即所谓的采取代履行措施),但实际生活中,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执法的 具体实践,通常是罚款了之,其结果款是罚了,污染却依旧没有治理,违法行为 人的违法成本是支付了,但法律的目的(恢复环境状况)却

31、无法实现,这种执法, 就背离了执法的宗旨了。其实,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非货币形 式还是不少的,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训诫、警告、责令具结悔过等, 同样,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支付成本时,非货币的形式也是不少的,比如赔 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从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这一根本目的出发,设计和实施更 多的非货币形式的成本或代价承担方式,有时具有比货币形式更有效的功能。比 如对那些有钱支付罚款却不堪忍受自由被剥夺的违法行为人来说,哪怕是很短的 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代价也远比巨额的罚款更有效果。司法实践中,有人民法院认 识到这个问题,曾经创新过一个“刑罚方法”,判令过失放火烧山的农民植树造 林

32、,尽管于法律的要求并不周延,却也博得一片好评,就是很有意义的探索。国 外曾有报道,法庭对付足球流氓的最好办法就是判令其终身不得涉足球场看球。 这种独特的违法成本承担方式可谓捏住了违法行为人的“命门”,不仅彻底消灭 了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的条件,而且对其他的“足球流氓”也会产生莫大的威慑 力量(要知道,对不少“足球流氓”来说,“不看球,勿宁死”,不让他看球,是 最致命的处罚)。这一类做法,也值得我们在违法成本非货币形式的制度设计时 借鉴。其次,关于违法成本的承担方式及其相关联的问题。即使是质和量都相同的 违法成本,其承担的方式也不同,对违法行为制约的效果亦不同。我们以货币形 式的交通违章罚款为例来

33、分析。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一般的交通违章的处 罚并不重,很多的违章也当场处罚,即当场接受交通警察的处理,交通警察当场 收取罚款,出具罚款收据,违法行为人对违章的记忆只是付了一笔钱,有时甚至 就 5 元钱, 心疼一阵子就过去了,有时甚至根本就不心疼。如果换一种承担方 式,可能情况就不同了,比如要到指定的银行去交钱,交钱的银行要排队,多耽 误他(或她)一点时间,他(或她)的记忆就会深一些,下次实施违章行为的时 候顾忌就会多一层。如果设计的承担方式更复杂一些,让违法行为人更麻烦一些, 或许效果又会更好一些。在这个问题上,美国一个州的例子可以给我们很多的启 发。该州规定,单人乘载的车辆违章行驶到多

34、人乘载汽车专用的快车道上,处罚 标准是 5 美元。但这 5 美元的罚款不能直接交给执罚的交警,得到指定的地点去 缴纳,而这个指点的地点只有一处(不像我们,为了所谓的“便民”,在所有的 银行都能交钱,交纳罚款轻而易举),缴罚款时经常排队,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 有缴纳罚款,案子就会转到法庭,如果法庭规定时间过去了还没有按时缴纳罚款, 案件的性质就会起变化,违法行为人就可能被指控“藐视法庭”,那就是严重的 刑事犯罪,要坐牢的。好不容易把罚款交上了,事情并不因此而结束,相反,麻 烦可能才刚刚开始。你的这一次违章记录将被载入你的个人档案,到明年你再去 办理汽车保险时,保险商会因为你这次记录在案的违章记录认定你属“高危客 户”,会向你收取比别人也比你自己过去一年更高的保费;你要去贷款,银行也 会因此认定向你贷款有更大的风险,而要你提供更多的担保;还有,你去求职时, 比如要谋一个送外卖的差事,要天天开车外出,可能会因为你曾经的违章而被认 为“不适合”而拒之门外等等,一个区区 5 美元罚款的违章,带来无穷无尽的 麻烦,其代价可不小。这个例子,也很值得我们设计违法成本承担方式时借鉴和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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