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9篇)3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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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可编辑版本)1 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精选 9 篇)申请人:卢 XX,男 19_年 8 月 19 日诞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沧 XX。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_)武刑初字第 19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夜查明:潘 X 与表哥卢 XX 因琐事发生激烈争执,当走到新 XX 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 X 出面劝阻,卢 XX 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 X 发生争执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 X 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 XX 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

2、先,被害人卢 XX 虽与潘 X 潘 X发生争执,但没有证据证明争执 激烈。其次,被告人阳 X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 X 与被害人卢 XX 争执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脱离后,延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 XX 不治死亡。被告人阳 X 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向来强调是由被害人WORD(可编辑版本)2 卢 XX 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确认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 XX 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照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

3、有怎能质证?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致人死亡或者以分外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状况下,为援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执的友人潘 X,即持刀延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护,逃之夭夭。为避开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照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四、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整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

4、。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峻的疼痛。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疼痛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WORD(可编辑版本)3 方百计钻法律孔子。若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惩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苦恼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此致 敬礼!20_年_月_日 抗诉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甲,男,申请人:乙,女,被申请人:丙,男 被申请人:丁,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20_年10月10日作出(20_)南民

5、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 20_年 12 月 15 作出(20_)阜民一终字第 01282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 3 项。WORD(可编辑版本)4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申请抗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

6、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根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根据,明显错误。至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述关“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冲突。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惟独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

7、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 X 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 X 支付了 3600 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WORD(可编辑版本)5 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显然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客观裁判原则。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天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向来都是自右

8、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居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向来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彻低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马路通行。二、原审法院违背法定程序办案,显然偏袒被申请人一方。原审判决第 4 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3、吴 XX、郭 XX 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最高人民法院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9、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WORD(可编辑版本)6 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背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援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显然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显然不公。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 187 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致此 _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申请日期:_年_月_日 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抗诉请

10、求 请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_)历民初字第 768 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事实与理由 WORD(可编辑版本)7 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

11、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直接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委托人李 XX 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确认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务必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务必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委托不仅要是诉讼参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委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续。法院对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 X

12、X 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资格。WORD(可编辑版本)8 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根据是什么?难道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代理”原则?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 提供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放的呢?更不能确认本案立案时李 XX 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 XX 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 XX 提供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确认其离职时光,并且此诉讼立案时光为 20_年 5 月,李 XX 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显然,证据不足的材料,原

13、审法院竟能认可李 XX 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3、传票签收人李 XX 原为是被申请人贾 XX 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 X 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 XX留在昌平物流继续上班。昌平物流 20_年 4 月 13 日夜间已被牛 X 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所有员工均已离职,20_年 5 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避开,而不是提交工资

14、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WORD(可编辑版本)9 与诉讼。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_,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 X,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 X 提供了 20_年 4 月 9 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 X 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 X 又提供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 XX 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 X 与牛 X 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光应该是两年后的 20_年 4 月份

15、后。可通过*鉴定做出结论。即便是存在贾 X 和牛 X 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实际上双方当初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 X 在原酒店的装修 120_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 XX 平物流还是牛 X并没有向贾 X 支付租金,而是贾 X 同意后,越过贾 X 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 XX 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 X 提供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 XX,房东与昌平 XX 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给予合同的履行者。贾 X 和牛 X 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

16、的合WORD(可编辑版本)10 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 X 主张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峻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状况下做出判决,伤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获取纠正。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高,女,汉族,20_年 8 月 18 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XX_室。被申请人杨,男,汉族,20_年 2 月 12 日生,住上海市_区路号_室。申请抗诉请求:请求依法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_年_月_日作出的(20_)园民初字第号判决提起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

17、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 50 万元的理想_有限公司(下称 理想 XX)书面说明系伪证,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返还 50 万元的前提条件成马上 50 万元已足额出资,向法院提交理想 XX 向 XXWORD(可编辑版本)11 公司(下称 XX 公司)出借 17.2635 万元的证据及理想 XX出具的其是受被申请人委托向 XX 公司注资 50 万元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 是伪证。理由有二:1、该证据与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其 50 万元的出资方式是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注入,部分是委托理想 XX 转账注入,相冲突;2、被申请人只举证证

18、明理想 XX 曾出借 XX 公司 17.2635 万元,并未举证证明曾出借 50 万元。另,理想 XX 与 XX 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理想 XX 的单方言行而转变为被申请人与 XX 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被申请人所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转变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已足额出资 50 万元这一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 公司及(或)其股东对被申请人承担返还出资义务,缺乏事实基础。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将合作协议书所涉法律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转让关系。合作协议书载明 乙方(被申请人)出资五十万元从甲方(申请人)原有股权中取得 XX 公司 4%股权,同时获得 X

19、X公司 8%股权、每次资金使用前均须提交有关部门的请款报告,在甲乙二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方可领取、乙方保证准时。足额提供公司所需经费,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十万元资金原则上为 20_WORD(可编辑版本)12 年 10 月到 20_年 1 月约 4 个月的费用,资金使用包含以下三项:A 平时运营,B 设备添置,C 得到电视台授权的费用。原判决将 合作协议书 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是股权转让关系。该认定存在四点无法解释之处:(1)如为股权转让关系,申请人为何从未得到哪怕是1元钱的转让金?(2)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50万元为何要 二人同意并签字方可领取 使用?(3)如为股权转

20、让关系,被申请人为何要对 XX 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责任,即 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业务开展,后果由乙方承担?(4)如为股权转让关系,对价 50 万元为何要用 XX公司 平时运营、设备添置、得到电视台授权的费用?申请人认为,合作协议书 所涉法律关系为项目投资关系,即被申请人向 XX 公司出资,而申请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从维护公司利益角度启程,甘愿稀释自己的股权以让渡部分股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只负有让渡部分股权的义务,不承担当何其他义务。三、申请人收集到新证据以证明备忘录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推翻原判决。被申请人提供的备忘录擅自修改了二人之前商量达成的口头协议,在申请人急外出之时,利用申请人年

21、龄大、裁定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及对被申请人的充分相信等,交与申请人签字,为申请人设下文字陷阱。备忘录载明(被申请人)放弃原拟向高购买的 8%XX 公WORD(可编辑版本)13 司股权及高承诺赠送的股权,双方之前从未有过有关股权转让的商谈,更谈不上达成股权转让的协议,所以无从谈起 放弃购买。被申请人意图用这样的条款联系 合作协议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需向 XX 公司注入 50 万元来混淆法庭视听,以让法庭确信双方间是股权转让关系。可惜,这个条款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1、被申请人向来声称已足额出资 50 万元,既然已足额出资,何来条款用词 拟(购买)?2、被申请人如未足额出资(申请人向来主张未足额出资),其

22、 放弃购买,又如何让申请人返还 50 万元?备忘录将口头协议 XX 公司融资胜利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退出公司,由 XX 公司回购股权及支付其他款项 5 万元 修改为 依据 XX 公司的融资进程赋予适当宽限,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 55 万元(备忘录第 2 条的文意)。在 XX公司经营陷入极大困难面临关门时,任何人都不会做出内容为备忘录第 2 条的承诺,该承诺实为对 XX 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审时,申请人无法得到证明备忘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一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在发给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已承认(默认)其修改了口头协议。四、本案符合舍弃法律规矩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以实现个案正

23、义。姑且不论双方证据、观点,一审判决严峻违反法的价值 正义、秩序:本案件,被申请人同意向 XX 公司注入资金取得WORD(可编辑版本)14 股权是基 XX 公司将向风险投资公司融资的事实,这其中隐含着巨大商机或收益,即 XX 公司一旦融资胜利,投资方将会设法将 XX 公司上市,如此被申请人的股权将会获取数十倍的资本收益。依据风险收益对等原则,被申请人也应承担XX 公司融资不成经营困难所带来的风险,从合作协议的商定来看,被申请人对这个风险彻低是有认知的。一审判决带来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将投资风险彻低转嫁到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或收益机会的申请人身上;申请人未获得转让金、收益或收益机会,却要为被申请人承担

24、投资风险。这样的结果肯定是非正义的,是违反社会秩序的。穷尽法律规矩、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存有更强理由,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本案彻低符合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179 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87 条的规定,特向贵检察院提请抗诉。此致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抗诉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刘 XX,男,1963 年 8 月 2 日诞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 XX 一区 22-2-301,电话:133XXXX9822 委托代理人:侯 XX 河北 XX 律师 WORD(可编辑版本)15 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_)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 号民事判决书,

25、现提出抗诉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撤销(20_)石法民一终字第 00837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_)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范 XX 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 20_年 6月 8 日作出(20_)裕民一处字第 259 号民事判决书(见 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孩子哺育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哺育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赋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_)石法民一终字第 00837 号判决,违背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冲

26、突状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5 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申请人与范 XX 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 22-2-301 房子认定为范 XX 所有,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范 XX 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WORD(可编辑版本)16 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彻低所有权

27、的房屋有争议且商量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所有,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使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 XX 所有,其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十分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显然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平,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对照合理”,却严峻伤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 XX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彻低可以进行估价的。

28、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商量价值的状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 XX 所拥有的部分依照评估价进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二、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所有且依照 8 万元与范 XX 平分事实根据也不充分。铁三宿舍 2-2-101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XX购买XX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XX银行,WORD(可编辑版本)17 在没有解除抵押的状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彻低去行使作为房子所有人的部分权力,也就是说申请人终于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 XX 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

29、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所有,同时又让申请人依照 8 万元的价值同范 XX 折价平分,这样的判决明显是对申请人十分不利。况且依照 8 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反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 XX 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商量,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意见,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顾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径直依照8 万元进行了分割。这一认定违反了申请人的意志,不符合中有关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因此依照 8 万元进行分割事实根据不充分。三、范 XX 在和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单位所交纳的风险押金 2 万元应

30、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分。关这一风险押金,在一审开庭时申请人向法庭提出了是范 XX向单位的入股金,虽说不出详细的数目但是知道一定存在,而范 XX 在当庭对申请人的说法进行了纠正,其陈述说是风险押金且承认是 2 万元整(见一审庭审笔录)。不管是风险押金还是入股金,总之,这一事实依据一审时双方的庭审陈述,彻低应该认定为双方的一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WORD(可编辑版本)18 然而,一审法院竟没有对该项事实进行证实,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该事实进行任何的说明。二审也没有纠正一审的这一错误,现造成申请人因这一事项少分共同财产至少 10000 元。四、范 XX 在平安保险公司所入的大病保险,虽然有人

31、身性质,也应作为一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这一保险虽然被保险人是范 XX,但是其具有财产性质,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一种财产权。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照共同财产参加分割。在详细处理时,可以考虑这一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特点而判归范 XX 所有,但是应予以折价给申请人,而不应是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因具有人身性质而全部判给范 XX。一审法院的对该保险的判决和二审法院的认定均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因而是错误的。五、存放在被申请人父母处的液化气一套和缝纫机一台应判给申请人所有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承认存放在其父母处的一套液化气和一台缝纫机属申请人的父母,并且在一审和二审时法院都认定被申请人应对以上财产予以

32、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在最后的判决里却没有写上,漏掉了该事项,造成申请人无法根据判决要回该项财产,需予以纠正。六、判决让申请人每年预先一次性支付孩子全年的哺育费用不合理。且在判决中没有写明让申请人支付孩子哺育费到什么时候为止,这样的判决不确定性很大,不利判决的执行。申请人在铁路上工作,工作安稳但收入不高,一年下来除了WORD(可编辑版本)19 花费外也剩不了几个钱。对判决让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哺育费用 300 元,申请人虽然感觉不低,但是考虑到是给自己的孩子也可以接受,而让申请人在每年的年初就要支付孩子全年的费用 3600 元,申请人一方面没有这个才干支付,另一方面感觉也确实不合理。申请人的单位每月

33、都按时开支,在每月开支时支付孩子哺育费 300 元是没有问题的,而一审的判决使得申请人将无才干遵照执行。本着申请人的实际状况,也为了便申请人能够实际履行,孩子的哺育费改为每月开支时支付 300 元较为合理。此外,自从诉讼开始至今范 XX 就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如判决每月支付哺育费,且在申请人支付哺育费时有权探视孩子,将会增加申请人与孩子见面的机会,不管是从增进父女感情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利判决的顺畅履行方面考虑,均是可取的。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哺育应该到子女成年为止,即到孩子 18 周岁,但是在该案的判决中却没有写明这一规定,只是让申请人每年出哺育费 3600 元,详细到那一天为止在判决书中

34、没有进行明确,使得执行起来随便性会很大,需予以纠正。七、二审法院违背诉讼程序 本案在二审期间,主审法官 20_年 8 月 17 日告诉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证据,并做了笔录,然而,就在两天后即 20_年 8 月 19 日判决书就已经出了,根本就没有给够申请人指定的提交证据的时光,剥夺了申请人基本的诉讼权利,二审WORD(可编辑版本)20 法院的这一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伤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总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该案十分不负责任,浮现多项错误的认定,已经认定的事实在判决部分却没有写进去,导致申请人与范 XX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显然的不公平,使得申

35、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峻的伤害,违背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此致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年_月_日 抗诉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_住_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_)武刑初字第 19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夜查明:“潘 X 与表哥卢 XX 因琐事发生激烈争执,当走到 XX 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 X 出面劝阻,卢 XX 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 X 发生争执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 X 拿出随身

36、携带的一把WORD(可编辑版本)21 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 XX 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 XX 虽与潘 XX 发生争执,但没有证据证明争执“激烈”。其次,被告人阳 X 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 XX 争执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脱离后,延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 XX 不治死亡。被告人阳 X 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向来强调是由被害人卢XX“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确认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 XX 阳 X 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照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6:监

37、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证?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 X 量刑畸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分外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 X 在与被害人卢 XX 毫无纠纷的状况下,为援助与被害人卢 XX 发生争执的友人潘信,即持刀延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护,逃之夭夭。为避开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照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四、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

38、被抢救WORD(可编辑版本)22 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整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峻的疼痛。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疼痛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若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惩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苦恼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此致 武陵区检察院 申请人: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 X,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

39、被上诉人):张 X,男 一审被告:李 X 某,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事实和理由 WORD(可编辑版本)23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详细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_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

40、告已经_年某月某日与孙 XX 结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 XX。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 XX 同意的状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依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惟独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状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光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

41、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状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WORD(可编辑版本)24 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的办理过户的时光不明确,未明确商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次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商定,“甲方应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辅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 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辅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 对办理过户的时光的商定是冲突的,商定不明确。根据第六十一条的规

42、定,在此状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光,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光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判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详细理由如下: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光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状况下,原审法院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WORD(可编辑版本)25 定,

43、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判断的情形,详细理由如下:如前所述,孙某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与诉讼,无法查明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本来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峻伤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背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此致 抗

44、诉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仇某某,女,汉族,19_年_月_日诞生,湖北省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人,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_年_月_日诞生,系申请人丈夫,地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市中心人民医院 WORD(可编辑版本)26 地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_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彻低错误,特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仇某某原系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国康堂保

45、洁员,20_年9 月 22 日因视物重影含糊及头痛前往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医师诊断为“鞍区占位:垂体瘤?”,遂 9 月 23 日将申请人收入住院治疗。10 月 9 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行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第 6 天(10 月 15 日)申请人浮现左侧肢体乏力、说话模糊、精神差,经诊断为血栓性脑梗塞。11 月 2 日申请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被迫出院。20_年 4 月 28 日申请人又因颅脑手术后继发性癫痫在被申请人处住院治疗,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次日再度被迫出院。现申请人左侧肢体彻低偏瘫,长久卧床需要专人护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知情挑选权,没有实行最大限度加强脑保护、缩减

46、对脑组织牵拉、缩减功能缺失的“微创肿瘤切除术”而是实行风险较大的“开颅手术切除术”。此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中麻醉不到位导致申请人身心严峻受创。而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手术后没有进行有效护理和WORD(可编辑版本)27 相应注意义务,加上疏忽了申请人存在高血压、糖尿病,从而没有实行措施来有效预防脑梗塞。20_年 5 月 16 日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起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医疗伤害赔偿责任。20_年 4 月 1 日因某某市医学会与广东省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申请人被迫撤诉。20_年 6 月 30 日被申请人出人道主义理由,同意对申请人的丈夫张 XX 补偿 68000 元,并商定“双方不

47、得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对对方有任何主张,该医疗争议经双方签字后宣告终结,双方永不追诉”。20_年申请人以医疗过错为由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医疗过错责任。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_年 8 月 18 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探究所做出法大(20_)医鉴第_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医疗过错,与申请人不良后果之间的参加度为 B 级(理论系数为 10%),申请人肢体偏瘫构成二级伤残,癫痫发作伤残四级,护理依靠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靠程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总损失 XXX。08 元。20_年 1 月 5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做出(20_)某

48、某法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伤害赔偿金 350753。42 元。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上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年 5 月 25 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断原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WORD(可编辑版本)28 20_年 9 月 28 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商议,做出(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依旧支持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伤害赔偿金 350753。42 元。此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申请人仇某某、申请人的丈夫张 XX 诉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请求证实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签署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两被告承

49、担所谓违约金 444240 元,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不服(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被申请人对(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做出(20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支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丈夫张 XX 签署的 协议书有效,做出(20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_)某某法民一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某中法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

50、出(20_)粤高法民一申字第_号民事判断书,认为申请人丈夫与被申请人签署放弃诉讼权利的人道主义救护协议书合法有效,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仇某某的丈夫张 XX 越过申请人与被申WORD(可编辑版本)29 请人签署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申请人的丈夫张 XX 是否可以与被申请人商定剥夺申请人的诉讼权利。1、申请人丈夫张 XX与被申请人签署人道主义救护 协议书属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 申请人具有彻低民事行为才干,其丈夫张 XX 事先没有获取申请人明确授权,事后也没有获取申请人明确追认,明显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 XX 与被申请人私下里签署的人道主义救护协议书只

51、要没有获取申请人的证实,就对申请人没有任何约束力。我国夫妻人格独立,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明显仅仅出夫妻身份就认为构成便见代理,是对夫妻地位平等的否定,更是对表见代理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关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领会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平时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对夫妻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商量,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夫妻之间构

52、成便见代理仅限所处理的标的物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仅限“满意平时生活需要”。本案中WORD(可编辑版本)30 张 XX 是处理申请人的医疗伤害赔偿款,该赔偿款具有直接的人身属性,明显惟独申请人本人才可以做出处理,或者明确授权他人处理。而且,本赔偿款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满意平时生活需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表见代理认定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2、申请人丈夫张 XX 无权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方式剥夺申请人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诉权不能任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否则程序的 XX 性和郑重性将得不到

53、保障。因此,这种商定放弃诉讼和仲裁权利的条款是无效的。诉权以宪法上的起诉权为直接根据,内含着起诉权公法性请求权的属性。作为公法请求权的起诉权是不行转让、不能抛弃的,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抛弃起诉权的协议,当事人的起诉权也不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不能违背法律规定而商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即使是诉讼时效的诉讼权利都不行以由当事人擅自商定,明显比起诉讼时效更加重要的诉讼权利更加不得擅自商定。本案中申请人的丈夫张 XX 无论出何种原因,擅自与被申请人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剥夺宪法给予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明显是一种无效行为

54、,它直接伤害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利益。WORD(可编辑版本)31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基本公平。二审法院以所谓“表见代理”为由将申请人丈夫张 XX 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协议书强行认定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要求申请人放弃诉权,明显是对夫妻平等关系的错误领会与对表见代理权的滥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断,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断,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

55、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申请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此致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20_年_月_日 检察院抗诉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_,该校校长。WORD(可编辑版本)32 申请事项 敬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促使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申请人胜诉。申请理由 一、二审判决认为学校将空白教案本发放给老师的行为不能证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是要求当事人对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进行证明,违背了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学校将

56、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的行为足以表明教案本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申请人继受取得该教案本的所有权。诚如原判所言,教案本是被申请人购买,其所有权属被申请人所有。但这只是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以前的状态。在被上诉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之后,教案本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由申请人继受获得。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申请人,只是将其作为办公用品发放,发放的目的是为了申请人写教案,并无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其一,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其效力相同。在被申请人将教案本发放给上诉人时,或许并未作出明确的转移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但作为一种长久采取并为教诲界(其实

57、又何止教诲界!)普遍遵守的惯例,办公用品发放给老师后,学校即不再主张对该办公用品的所有权,老师WORD(可编辑版本)33 也不负返还该办公用品的义务。因为作为一种人所共知的事实,发放给老师的办公用品会在办公过程中被消耗。这种惯例是所有包括教诲管理人员和老师在内的所有教诲工所共知并遵守的。对发放教案本的被申请人而言,向申请人发放教案本的乐观行为,加上不再主张被发放的教案本所有权的默示认知,构成了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因此,申请人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教案本的所有权。在此状况下,不能认为学校没有转移教案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民事诉讼证据规矩的规定,并不需

58、要当事人另行举证证明。其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的行为并非对教案本主张所有权,而仅是为了完成教学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发放教案本后,从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上交教案本,目的是为了检查老师筹备教案的状况,因而其管理制度中才有诸如老师不上交教案,可以赋予某种形式的处分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处分是学校对老师的行政处分,而不是学校因老师侵害了学校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而要求老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因而,也可以说学校自发放教案本后并未主张对教案本的所有权,这正与前述被申请人对教案本所有权转移的默示行为相一致。二、申请人主张的是特定物的所有权,原判并未证明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的所有权仍属被

59、申请人所有,即主张被申请人WORD(可编辑版本)34 不应归还是错误的 本案中,教案本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一是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教案本,是空白教案本,属种类物;二是申请人上交给被申请人的教案本,是写有教案的教案本,属特定物。当申请人在空白教案本中写上了教案后,此物已非彼物,教案本已不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若果原判认为被申请人有主张其空白教案本(种类物)的权利,申请人也只需以与原物相同或相似的空白教案本(种类物)返还,因何原判却以申请人所拥有的写有教案的教案本(特定物)来满意被申请人的主张呢?这明显是错误领会了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关系,导致了文不对题的判决结果。需要特点指出的是,申请人请求返还

60、的标的物是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申请人撰写教案虽然是完成工作任务,但并不能就此推论附着了教案的特定物的所有权与未附着教案的种类物在所有权关系上就没有改变。若果说学校还有权主张对作为空白教案本的种类物的所有权的话,也不应该通过占领附着了教案的教案本这一特定物的方式实现。实际上,民法中已经规定了当事人主张种类物的办法:用种类物代替,即用另外的空白教案本归还学校以实现学校对原发给申请人的空白教案本所有权的主张;无种类物代替时,折价赔偿,即如无另外的空白教案本,申请人可以对学校发给的空白教案折价归还以实现学校主张对空白教案本的所有权。因此,WORD(可编辑版本)35 二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归

61、还附着教案的教案本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三、原判认定申请人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不仅认定错误,而且系越权行为,应依法纠正 本案是物权纠纷,著作权属知识产权的范畴。物权纠纷与著作权纠纷,是性质彻低不同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案件只能以确定的案件性质及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为审理的内容,而不应胜过这种范围。本案是物权纠纷,原判却大谈著作权保护,且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的明文规定不顾,并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断言教案不属“作品”范畴,意图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寻找根据。但原判的这一理由与原判结果并无事实、法律及逻辑上的联系,观点错误且超出了审判

62、职权范围。从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若果案件涉及著作权问题,也惟独中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在一审案件中对其作出评判。但本案一审法院却在物权纠纷案件中,大谈著作权问题,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原则,属违法行为。二审判决虽然认为都教案属“作品”,但对一审判决所证实的申请人不拥有教案著作权的判决理由不置一词的状况下,维持原判,亦属错误。因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原判认定的教案不属“作品”WORD(可编辑版本)36 范畴,或者老师不拥有教案的著作权,将被固定,为申请人就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不行逾越的障碍。因此,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也是错误的,深望贵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此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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