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基础知识应知应会10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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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律基础知识应知应会100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0 年9月1日起施行。2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 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 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2、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 经国务院批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 方排放标准。6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 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7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 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8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 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里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

3、、处理设施和在正常 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 术资料。当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 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 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9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10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 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 主要大气污

4、染物排放许可证。11 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 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12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 大气污染物的产生。13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 行淘汰制度。14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 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 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1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 统一的

5、监测方法。16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碑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 或者其他清洁能源。18-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 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19。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20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 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1 对未划定

6、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22 -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 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23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5 -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

7、原、 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 日起施行。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 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28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9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 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 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8、和生态破坏30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2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3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34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 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

9、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 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35晞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6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 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 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37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

10、,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38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 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9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 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0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41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取得排污许可证。42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1、,应当按照国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43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 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44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 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45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

12、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 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46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 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47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 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48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 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49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 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

13、治的规 定和标准。50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51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52 禁止将含有汞、镉、神、铬、铅、氧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跑水体 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53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54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55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 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56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57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58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

14、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59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 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60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61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6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15、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63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 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64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 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65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 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66 违反

16、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 登记事项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68 违反本法规定

17、,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69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 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70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关闭。7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18、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 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 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72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3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74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 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 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7

19、5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和决定处罚分开、决定处罚与收缴罚款分 开的规定。76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 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出发的环境保护部门的名义 实施行政处罚。77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8 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79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80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81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

20、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 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8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证据。8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测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 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84 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产,应当当场点清,开具清单,有调查人员和当事人 签名或者盖章。85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 重新调查取证。86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书。

2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 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87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案件办 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88 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值日15日 后起算的180日内。89 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 的180日内。90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91 .规范排污口的目的是:保证监测数据能准确代表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 总量的真实情况。一般一个企业设12个污水排

22、污口,最多设4个。一般设在 企业边界内或边界外不超过10米处。92 环境法的特点?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地域性;共同性;、某些规范的科学不确定性;社会性。93 环境法律关系的要素?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94 我国目前已出台了哪些环境保护法?7部单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于2003年9月1 日起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95 县级以

23、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96 现阶段我国环境政策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97 排污收费的特点?1、排污收费具有强制性;2、排污收费行为具有无偿性;3、排污收费行为具有 法定性;4、缴费不免除治理责任。98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和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99 “33211工程”: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二 区(二氧化硫控制区、酸雨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10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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