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重点:商标使用的管理

上传人:daj****de2 文档编号:196591967 上传时间:2023-03-31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8.1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商标法重点:商标使用的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商标法重点:商标使用的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商标法重点:商标使用的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资源描述:

《商标法重点:商标使用的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标法重点:商标使用的管理(10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商标法释义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一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 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就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范 围内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因此,不论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还是受让人,都必须遵守有关商 标使用管理的规定,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律 规定的义务,不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得不到

2、保护,而且行政机关还可能撤销有关的注册商标。 本条规定了四项义务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受让人应当履行的,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商标 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一是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和必经的法定程序。 依照本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 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是对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不提出 重新注册申请,是本法禁止的行为。在一个具体的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过程中,注册商标并不 是完全不能改变,但这种改变不能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本质上的改变,也不能形成对他人 商标专用权的侵

3、犯。同时,涉及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否则即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既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商标权人的实际情况,同时由于权 利主体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变更也会影响商标权的有效性。有的情况下,企业在企业 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手续,但不及时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商标注册人名 义或地址变更手续,一旦被他人假冒侵权,就很难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是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和受 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注册申请。转

4、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 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违反这些规定而自行转让的,应依本条处理。转让注册商标属于广义 上的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尽管商标权转让属于民事权利范畴, 转让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来实现,但我国商标法规定了相关的程序,自行转让即是违 法。第四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对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 商标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实际上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与其相同0法律教育网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如何理解商标的使用,按我国有 关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

5、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 他业务都可以认为是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也是使用。在本法规定情况下,转让给他人使用也可 以认为是使用。停止使用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商标局认可的,不受本条 规定约束。对于上列违法行为,由商标局责成商标注册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对自行改变或者自行转 让的,限期改正或者收回转让,其中包括按照申请核准法定程序补办法律手续;拒不改正的,由 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限期改正,是商标局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责令限期改 正,即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限期改正是一种 较轻微的行政处罚。给予这种处罚,主要是为了教

6、育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在实施 这种处罚时,可以采用决定通知书形式。撤销注册商标是商标法中规定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 直接涉及剥夺当事人的商标专用权,目的在于惩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 国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撤销注册商标,该商标所有人就丧失了该商 标专用权。因此,商标局在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当事人 对商标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裁定不 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

7、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 注册商标。【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顾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本条实际牵涉商标的功能及如何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商标在 调控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方面既有所期待,也多有质疑。商标权人将商标用于商品之上或提供的 服务之中,以便使人识别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即商标具 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这是商标的最基本的固有功能,并因此而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通 用名称、通用标记等区分开来。与此相关的,可以派生出商标的以下三大功能:一是表明商品 或服务的来源或出处;二是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

8、者、服务提供者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三是 广告宣传上的功能。首先,商标最初是作为手工业者表示自己的私有权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的记号,后来发 展到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出处。由于这些商品或服务来自不同的公司或厂家,各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工艺水平、经营管理和商业信誉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也有差异。 各市场主体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然寄希望于消费者能在众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中 选用自己的商品或由自己提供服务。但对广大的消费者来说,不可能都具有鉴别、区分商品或 服务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上作上标记,也就是使用商标,就能 帮助消费者实现挑选商品或服务的愿望。其

9、次,因为商标具有使人识别出商品或服务属于谁的 功能。商标附着于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上,即可表明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出处。商业信誉好的 公司企业会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吸引力,通过商标把消费者、商品或服务与公司企业联系起来。 对消费者来说,同一种商标下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的同一性。一 个不能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商标不会对广大消费者产生吸引力,消费者不会争先恐后地去购 买那些带有表明低质量、低档次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 目的提供者首要的任务,是必须保证使用一个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的质量标准。使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所表明的商品质量去选购商品,挑

10、选服务,并多吸引回头客。最后,商 标凝结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商标本身就是一个无声的广告,它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和 出处,可以使消费者了解是哪个公司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如何。 商标还是广告宣传的核心。利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是商品和服务广告的主要形式和重要内容。 附随商品和服务的商标,能促使消费者认牌购货,从而在市场上取得一定的份额。同时商标的 广告功能也容易导致负面影响。一是极易导致对消费者的欺骗,夸大优点,隐瞒问题和不足, 使消费者受骗上当;二是过于强调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容易使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 者以为通过商标的广告宣传就可以占领市场,获取经济利益,而忽略

11、了改进工艺,提高产品和 服务质量的重要性。根据以上原因,本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应当负责。凡 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应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商标使 用的管理工作中,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监督产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可以单独或者 合并采取下列手段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以罚款,撤销注册商标。此外,对有毒、 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还应依法予以销毁。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

12、一年内,商标 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释义】本条是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管理的规定。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 者其他注册事项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 标;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 无论是撤销注册商标还是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 律保护。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者是因注册有效期满未 续展而被注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消灭,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

13、的混淆,本条规定,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权 利,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我们知道,在注册商标中,当一些商标被撤销或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和商 标声誉在消费者中的影响较大,商标专用权终止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消费者中彻底 消失,原商标注册人生产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还会存在 一定时期。因此,如果立刻核准其他人注册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使市场上同时 出现

14、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品,从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正是为了防止出现 这种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这些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也要加强管理,避免市场上出 现混同商标,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为此,本条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不核准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的注册申请。过渡期后,原来带有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应当基本上已销售完毕,商标局就可以对这样的申请核准了。需要注意的是,如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自身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故而市场上应当 不会有带这种商标的商品的流通,也就不会产生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问题。第四十七

15、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 处罚款。*【释义】本条是对强制注册商标管理的规定。我国商标法虽然总的讲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并不是所有商品使用的商标都实行自愿注 册原则。对与人民生活关系极为密切并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于少数对国计民生 关系极为重要的商品,法律要求强制性商标注册。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 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此可见,我国商标 注册制度,在总的原则上是实行自愿注册制度,但对极少数商品又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这 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16、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在我国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对这两类商品法律要求强制使用注册 商标,有利于对商标注册人实行监督,有利于对特殊商品进行严格的管理。强制使用注册商标, 本身就是要商标注册人对强制使用商标的商品负责。如果发现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 骗消费者的,则可以通过商标使用的管理对其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本条的规定是对第六 条规定的补充和具体化,它明确规定了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使得对违法者的处理有 法可依,又可以通过惩处违法者来达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目的。具体来讲,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而不注册的,

17、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禁止其商品在市场上销 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 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释义】本条是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规定。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它虽是商标的一部分, 但是由于它未经注册,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非常 广泛。国家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

18、,是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考虑的。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 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和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不强行要求注册,便于他们扬长避短,迅速取得经 济效益。因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及其商品进入市场,这是符合 我国经济发展需要,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0法律教育网 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仍然 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加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对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维护商标秩序正常化。加强管理的一

19、个重要方面就是指导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正确使用商标,以免因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破坏了 市场经济秩序而受处罚,从而维护了商标秩序正常化。其次有利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高商标 意识,积极申请注册。由于未注册商标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宣传手段参与竞争,不易取得消费 者的信任感,使用的商标又经常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状态,不是被别人使用或被抢先注册,就 是因与他人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能促使未注 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寻求法律保护,积极申请注册。最后有利于克服未注册商标使用人 生产经营的短期行为。由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易使商标使用人产生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所以加 强对未注册商

20、标使用的管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本条规定中的“冒充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 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 “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未注册商标在 使用时若标称为注册商标,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有损商标管理的秩序,因此是法律所禁止 的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即构成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禁

21、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予 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对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因其行为与使用注册 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相同,所以基本上应与使用注册商标实 施此种违法行为给予相同的处罚,即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 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具体执行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可作如下处理:对 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比较严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通报外,并处以罚款;对有毒、有 害并且

22、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本条是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的规定。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注册商标就是要剥夺这项权利,使商标专用权归于消 灭。由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后果将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所以必须慎重。为了维护商标 注册人的正当权利,加强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0法律教育

23、网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制度。所谓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确权或撤销的决定依法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 的法律程序。商标复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标法律对商标复审作出规定,有 利于商标审查、管理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 的权利。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是商标复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来讲,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被 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复审的理由,依据本法的

24、规定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 并用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结束复审程序。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 所谓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是指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存灭的一项法律制 度。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商标法作上述补充修改,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并适应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 审查。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5、需要,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 知识产权协议,因此有必要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 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使当事人可以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足够的 司法救济,从而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商标确权的公正性。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 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 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6、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商标违法行为 的当事人做出的罚款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是对有商标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性质的经济制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商标法的贯彻执行,保护商标 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了行政执法权力,违法进行了处罚, 就会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认为行 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本条规定的内容之一,就是赋予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罚款决定有提起行政诉讼

27、的权利,即商标注册人或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罚款决定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起诉。这既是对当事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一种法律保障,也是防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滥用罚款权力的一种法律制约。本条的另一项内容,是对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们知道,当事人自收到罚款决定书十五日期 满不起诉的,就意味着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持异议,因此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的要求认真履行。 如果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为了保证法律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商标管理机关的权威,作出罚 款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将不服罚款决定的起诉期限规定为 十五日内,主要是

28、为了使正确的决定能得到迅速的生效执行,而错误的决定能及时受到起诉, 并通过司法程序加以纠正。0法律教育网商标法释义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商标事宜缴纳费用的规定。一、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要求当事人在办理商标事宜时缴纳 费用,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因为商标注册、管理、复审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 他商标事宜时,需要支付很大的成本。此外,规定办理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即要求商标专 用权人在取得、保护其商标专用权时支付一定的成本,有助于商标专用权人更加积极地维护其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

29、务的质量和信誉,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不受他人侵害。二、办理商标事宜的具体收费标准另定。由于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环节很多,哪些业务 缴纳费用较为适宜,收取费用的标准如何规定,情况较为复杂。此外,收费标准也需要随着情 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不在本法中作具体规定比较合适。因此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 其他商标事宜的具体收费标准另定。根据目前的实际做法,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主要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 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具商标证明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收费。第六十四条本法自1983年

30、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 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时间效力的规定。一、本法的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 的时间。本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完 善我国的商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适应我国

3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 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该修改决定于2001年10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 日起施行。因此,商标法的施行日期即生效日期为1983年3月1日,两个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 为该修改决定规定的日期。二、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的时间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1963年4月10日国 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自本法于1983年3月1日施行起予以废止。二是,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应于本法施行之日起失 去其效力,凡与本法的修改决定抵触的,应于本法的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失去其效力。三是, 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 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本法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 商标继续有效。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e法律教育网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