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本GSP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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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第四十一条 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第四十二条 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100%签单返还)签单返还)第五十条 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第五十一条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2、;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第五十二条 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甲方验证)(甲方验证)基本要求:基本要求:2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

3、不合格药品入库。第七十三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签收单据多)(签收单据多)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第七十四条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

4、应当拒收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第七十五条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第七十六条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一)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

5、,可不打开最小包装;(二)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三)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入库验收(签收签收1):3第七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开箱验货)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开箱验货)第七十九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者专区内验收

6、。第八十条 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第八十一条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

7、统平台。第八十二条 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第八十四条 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和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上传,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入库验收入库验收(签收签收2

8、):4第九十七条 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第九十八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出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第九十九条 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志。第一百条 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企业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直调药品的,直调药品出库时,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还应当标明直调企业名称。第一百零一条 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

9、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第一百零二条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在出库时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出库(收件出库

10、(收件)5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第一百零四条 运输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题。第一百零五条 发运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运。运输药品过程发运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运。运输药品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装卸药品。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

11、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第一百零八条 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据。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

12、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在途时限等内容。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

13、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年。第一百一十三条 已装车的药品应当及时发运并尽快送达。委托运输的,企业应当要求并监督承运方严格履企业应当要求并监督承运方严格履行委托运输协议,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品质量行委托运输协议,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

14、品质量。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运输与配送运输与配送6第一百五十六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开箱验货)(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开箱验货)第一百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第一百五十八条 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第一百五十九条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第一百六十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第一百六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签收派件:签收派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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