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保与社保的融合发展do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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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朱清伟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校 湖南长沙 410000摘 要: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辅相成,共同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文章通过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定义、特征、作用、保障范畴以及二者的共性与区别的分析,进一步阐述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相补充的途径与措施,从而论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补和融合的重要性.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法;互补和融合;市场竞争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与的经济补偿,使劳动者能够享有

2、基本生活保障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盈利性。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定义上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历来都是界限清晰、泾渭分明的。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二者的性质、具体目标、实施手段、保费来源、资金运用、税收政策、立法范畴、管理体制、服务对象、保障水平、覆盖范围以及二者所侧重的原则(公平还是效率)的不同,此外,商保主要是基于投保者自愿原则,而社保则多带有强制性。但是,也正由于二者在许多方面的

3、不同,才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互补性:1)保障功能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可以对工薪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但是由于投保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障对象的有限性导致社会保险所起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而商业保险则可以公民面对的所有可保风险进行承保,并且可以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障程度。并且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可以共同构成对国民经济保障。2)保障范围的互补性。社保一般只包括应对工薪劳动者面临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其中风险的七大险种,而商业保险的险种则五花八门、层出不穷。可以说,社会保险满足了人们基本的、普遍的保障要求,而商业保险则满足了人们多层次、特殊的保障需求,所以两者在范围上是互补的。 3

4、)保险技术和方法上的互补性。现在社会保险也越来越重视借鉴商业保险的收支相等原则及其精算技术,而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其自身发展需要也需要开办一些偏中社会需要、忽视利润的保险以树立其良好形象。此外,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存在根本目的上都是保障劳动者的生活稳定;在资金运动上都需要使集聚的资金保值增值,从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等共性,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承办社会保险。 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1)从市场主体投入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我国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涉及到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在养老险、健康险的发展上,主要体现在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

5、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并在资金投入、机构发展上给予了重点支持。在农村保险发展上,主要体现在保险服务网点的覆盖率越来越高、服务功能越来越强;并开发一系列专门针对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逐步建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这将对农村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2)从取得的成果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时间不长、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对有效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政府压力、尽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二是在完善农村保障体系方面的有益探索。保险业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6、、农村小额保险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三是有效管理、承办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效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提高了医疗保障服务水平。四、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促进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大好契机。 社会保险法在2010年10月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已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拥有较高的法律层次,其出台将终结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衔接等诸多制度性难题。社会保险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险活动涉及到我国城乡数以万计的家庭和成千上万的劳动者,其保障程度关系众多家庭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广

7、大公众势必置身于社会保险的范围内,并为此接触和了解社会保险的运作原理和基本知识,品尝到社会保险在稳定生活秩序方面的社会价值,这无疑是保险知识的社会化普及,当然包含着对于商业保险的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提高大家投保商业保险的意愿,在适用社会保险保障的同时,寻求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 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近年来的发展速度之快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其市场规模和保障效果仍然差强人意,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是促进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大好契机。原因是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势必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使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深度出现重大变化,这就为我国商业保险市场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借此获取

8、重要的发展创新途径。其结果是商业保险市场范围得以扩大,创新性保险产品的出现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丰富多采的保险服务和保险保障。 商业保险可以考虑对以下几点进行改善:1在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保险领域内,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其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在法律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介入的范围内,设计与社会保险相配套的新的商业保险险种,补充社会保险适用上的空白点,丰富社会保险的服务层次和服务内容;2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可以借鉴社会保险的适用经验,推出新的保险产品来充实传统保险险种的适用空间,发展商业保险的保障深度;3利用商业保险经营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巨额保险基金提供科学的、安全的、稳健

9、的使用途径,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效率,加快商业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 五、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险种的市场竞争 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及我国的实际,我认为可以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以社会保险的投保型式,和社会保险一起参与社会保险险种市场竞争,通过市场竞争,优劣淘汰,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从而提高保险资金的运营效率。1)商业保险的资金统筹范围是全国性的,远高于目前社会保险的统筹程度。这一特点,无疑将有助于解决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及区域统筹制度所致的社会保险区域性,及其所致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断裂等问题。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则不受地域的限制,如在政府的支持下,用商业保险替代某些社会保

10、险险种养老、医疗、工伤,是完全可以满社会多层次人群需求的。 2)商业保险的资金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替下运营的,能较好保降保险资金的增值性及有效提高保险保降资金的保障能力。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监管及运营主要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完成。然而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性质上讲是政府行政部门,既是社保资金运用的监管者,又是社保资金的运营者,这样的定位,既违反了政企分离的原则,也违反了监管与运营分离相分离的金融业经营管理法律法规,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违规挪用创造了条件。与之相比商业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在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督下,由具经营经验及能力的专业金融企业(保险公司)运营的。这种经营机制既能有效避免和减少

11、社会保险资金的违规挪用,又能有效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及保障能力。 3)基于商业保险资金的统筹范围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能有效降低相关保险险种的费率,切实减轻受保障者缴费负担。不论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具有社会互助保障性质,社会互助的范围越大,其所建立的保障基金来源越广,基金总量越大,保障基金融资增值能力及抗风险能力越强,保障能力也就越强;同时,参与互助、或受保障者是所需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少,费率也越低。商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资金的统筹范用程度高和保险基金的融资及增值能力强的特点,使其具有了,在用商业保险替代部分社会保险险种,切实减轻受保障者缴费负担的能力。总 结: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

12、发展可以使商业保险逐步成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可以健全可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保障功能,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再分配、资金的保值增值有积极作用;二者的融合发展,也可以使得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得以更加全面的体现,商业保险也可以借助参与社会保险的过程,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促进自身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将有力的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活安全。它们在经营形式、经营机制上存在众多不同,但并非相互矛盾,也不是互相替代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我们应当从全局出发,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应相互配合,合理分工,共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支柱。 参考文献:1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2林义,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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