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同名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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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 法律的遵守:是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3. 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4.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为。5.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6. 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7.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8. 法律关系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

2、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9. 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资格。10. 氏族习惯:是原始社会中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行为规则的总称。11.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12. 法律的工具价值: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13. 法律原则:指在一定层次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14. 法律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15. 判例法: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做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16. 成

3、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指定的具有条文行事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17. 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是任何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18.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19.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

4、的地位。2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在人民监督下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21. 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少数民族自主的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的事务。22.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一个人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就要受那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即依据那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23.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通常包括选

5、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24. 人身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则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收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收侵犯。25. 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6.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7. 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8. 行政组织法:指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及其任务、组成、编制、职权职责、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2

6、9. 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30.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31.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32.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33.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有关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单方行为。34.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执法行为。35. 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项而

7、采取的处理决定。36. 代执行:行政机关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先交他人代为履行后,再由相对人负担费用的一种强制方法。37. 直接强制:行政机关对依法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以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38. 间接强制:行政机关通过间接方式强制(代执行或者执行罚)对相对人履行行政法的义务。39. 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持续不断的承担新的给付义务的方式,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强制方法。40.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4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民

8、事权利义务关系。42. 宣告失踪: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人可以向人民认为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43. 企业法人:直接从事社会生产创造物质财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立法人的条件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44.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湿湿的,以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作行为。45.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46.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力义务关系。47. 相邻权

9、:指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48. 知识产权:子人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49. 著作权:指作者或者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50.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方享有请求塔防为或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51.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应付的但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52. 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只对自己过错的行为负责,即过错责任原则。53. 无过错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人承担民事责任。54.

10、 不当得利:是指凡无法律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从而构成债权债务关系。55.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56.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数额由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57.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亦即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力。58.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9.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一起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60.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

11、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61. 破产债权;指破产宣告以前成立,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只能依照破产分配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62. 最大诚信合同:又称最大善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结合同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严格信守合同中的各项承诺。63. (票据权利中)追索权:指在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可向其前手提出请求的权利64. 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它包括开票和交付

12、两个行为。65. 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66.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67. 税收:指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68. 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9. 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70.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13、信息和经营信息。71.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和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度。7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3.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定。74. 犯罪: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75. 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76. 一般课题: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有的具体课题,它能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77. 不作为危害行为:是

14、指负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从而构成的犯罪行为。78. 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活动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79. 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80. 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有刑事责任的人。81.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82. 刑事责任年龄: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83. 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亦即一个人

15、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84. 特殊主体;除了具备犯罪主体的三个基本特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需具有某种特定身份。85.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里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犯罪目的86.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87.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88. 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16、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行为。89.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90.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的重大损害。、91.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92.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贩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93. 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构成的全部要件。94.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正宗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95. 共同犯罪:两个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96. 罚

17、金: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97. 法定情节: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98. 酌定情节: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用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99. 一般累犯:是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是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又出于故意而犯英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100.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01. 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102. 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8、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103. 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是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104. 罪状:对犯罪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105. 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进行的活动,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106. 刑事诉讼: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07. 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108. 逮

19、捕: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109. 侦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110.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111. 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决死刑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这种程序适用于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112. 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

20、审理的诉讼程序。113. 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114. 诉权: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权利。115. 诉讼标的亦称诉讼客体,是指需要通过法院审判予以解决的事项或者所要解决的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116. 给付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117. 确认之诉: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确认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118. 变更之诉:请求法院通过裁判改变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119. 反诉: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通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

21、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诉讼的请求。120. 民事诉讼参加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合称。121. 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到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厉害的关系人,主要指被告和原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122.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其诉讼表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人,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民事诉讼。12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主张有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因而提起诉讼参加到以进行的诉讼中的第三人。124.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主张

22、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的第三人。125. 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26. 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中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亦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127.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案件性质的重大复杂的程度,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128.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129. 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

23、裁判约束。130.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131. 行政诉讼的被告:狮子原告诉称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受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行政机关。132. 共同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被告为两人以上,或者原被告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成为共同诉讼。133. 行政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134.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

24、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35.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136. 平等权:指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而不问国家的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差异。137. 国家的管辖权: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的管辖权主要是两种,一是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发生的事件,有权按照本国法律实行管辖,二是属人管辖权,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由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138. 自保权:是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生存额独立而具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25、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家有权使用自己的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外来侵略。二是当国家遭到实际的武装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139. 国家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广义上讲。是现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府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政党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但是严格意义上政府承认只对于寄存与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革命产生出来的新政府的承认。140.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他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的情况。141. 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

26、律责任。142. 国籍的抵触: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143. 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者处罚。144. 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于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国际与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145.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祸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或居留,并给与保护。146. 空中劫持:在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胁迫,非法干扰、劫持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或准备采取此类行为,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的秩序和纪律的

27、行为。147.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拘役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148. 国际组织:在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以条约形式建立的一种常设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不同国家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组成的组织),在狭义上单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149.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150.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的适用于其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去诶的那个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151. 转致:是指

28、甲国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有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的案件情况。152.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接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是适用的国家强制性法规,并获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脱法行为。153. 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154. 司法协助:根据国家间签订的有关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请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狭义的司法协助指协助

29、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广义的司法协助,还包括协助执行对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155. 成文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指定的具有条纹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纹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成习惯法。156. 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又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57. 缓刑: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漏罪、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158. 上诉不加刑:被告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但是检察院抗诉案件和自诉人上诉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限。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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