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绩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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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农业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为保证农作物种子质量 检验机构 独立、公正、科学、客观地开展种子检验活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和结果,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 检验机构 方法(xx 年农业部令第 12 号)规定,制定本准那么。本准那么共分 7 章,1 3 章为概述,4 7 章规定了考核要求。考核要求 主要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 检验机构 考核管理方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方法(xx 年农业部令第 49 号)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等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种子检验室认可标准(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

2、对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吸收了质量管理体系根底和术语(GB/T 19000)和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19001)中有关质量管理原那么、质量管理体系模式等内容。考核要求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能力考评方式进行符合性确认。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标准对能力考评的内容、步骤、标准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可以为理解和实施本准那么提供帮助。本准那么对局部条款增加了注,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不包含要求。本准那么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1 范围1.1 本准那么规定了农作物种子质量 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3、称考核机关)颁发合格证书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和要求。1.2 本准那么适用于从事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效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的能力考评。注: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方法,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效劳主要包括农作物种子质量监视、行政执法、质量纠纷处理以及贸易流通等方面的检验活动。1.3 本准那么也 适用于检验机构 建立、保持和改良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1.4 检验机构 不从事本准那么所包括的一种或者多种活动,可以不采用本准那么中相关条款的要求。注:不从事本准那么的活动可以包括扦样、方法选择等。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准那么的引用而成为本准那

4、么的条款。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准那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方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方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方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农作物种子质量监视抽查管理方法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准那么:3.1 考核 assessment考核机关对 检验机构 的根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而实施的评价和确认活动。注 1:根本条件是指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工作应满足的组织管理、专业人员、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注 2:能力是指检验机构被证实具有运用根本条件完成种子检验工作

5、出具准确可靠数据和结果的本领。3.2 检验工程范围 testing scope检验机构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效劳的范围,包括检验工程、检验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注 1:检验工程范围由检验工程、检验内容和适用范围三局部构成。检验工程是指扦样、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品种纯度鉴定等检验活动或者质量指标;检验内容是指检验工程的关键检验特性或者检验方法;适用范围是指检验内容所适用的作物种子种类或者特定对象、特定特性。注 2:局部检验工程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例如:不少检验工程是采用净种子作为试验样品进行检验的,发芽试验出现较多的新鲜不发芽种子需要采用四唑染色方法测定种子生活力。注 3:考核合格证书附

6、表给出了检验机构的检验工程范围。3.3 管理体系 management system为实现管理目的,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以及资源构成的且具有一定活动规律的有机整体。注:本准那么所称管理体系,是指控制检验机构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3.4 审核 audit3.5 管理评审 management review由检验机构行政负责人组织,为确保管理体系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以到达规定的质量目标所进行的活动。3.6 预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为防止潜在的不符合或者其他不希望情况发生,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3.7 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为防止已

7、出现的不符合或者其他不希望情况的再次发生,消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注:纠正措施与纠正有所不同,纠正是指对已出现的不符合所进行的处置。3.8 检验报告 testing report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和其他有关检验信息的文件。注: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种子检验报告分为种子批检验报告和种子样品检验报告。种子批检验报告是指出具与种子批相关的结果报告文件,其扦样、检验可以由同一检验机构进行,也可以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视抽查管理方法规定由不同机构分别进行;种子样品检验报告是指出具只对委托方的送验样品检验结果负责的结果报告文件。4 组织和管理4.1 组织法律地位4.1.1 检验机构 应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8、或者政府其他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1.2 检验机构应是相对独立的专职机构,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能够独立开展种子检验工作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4.2 组织责任4.2.1 检验机构应有责任确保所从事的种子检验活动符合本准那么和考核机关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并能满足委托方的需求。4.2.2 检验机构应按时完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为实施种子法提供技术保障的各项指令性检验任务,自觉承受其监视和管理。4.3 组织结构4.3.1 应 构建与其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有组织机构框图明示组织和管理结构,适用时还包括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

9、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效劳之间的关系。注: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对于规模较大或者检验工程较多的鼓励采用职能型结构,对于规模较小或者检验工程较少的可以采用直线型结构。4.3.2 对检验工作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应有明确规定。4.3.3 检验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检验机构行政负责人由其上级部门任命;行政负责人发生变换需向考核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换需经考核机关认可。4.3.4 技术负责人应有全面负责技术运作的职责和权力,质量负责人应有确保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的职责和权力。4.3.5 应指定

10、由熟悉检验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监视员,对检验机构其他人员按其经验、能力和职责进行相应的和监视。4.3.6 应确保所有人员参与组织管理活动并为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发挥积极作用。4.3.7 行政负责人应确保在检验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4.4 根本要求4.4.1 管理体系应覆盖检验机构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4.4.2 检验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有公正性声明,确保种子检验工作不受干扰,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活动。4.4.3 检验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种子检验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判断独立性和检验诚信度的活动。4.4.4 应有

11、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4.4.5 应有措施保证在考核合格证书明确的检验工程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效劳,不得超范围出具标注CASL 标志的检验报告,不得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4.4.6 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保密措施。5 资源配置和管理5.1 人员5.1.1 应配备与其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 5 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方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有 3 名室内检验员;检验工程范围涵盖扦样的,至少

12、有 1 名扦样员;检验工程范围涵盖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的,至少有 2 名田间检验员。5.1.2 应使用正式在编人员,需要时可聘用长期制人员。应确保合同制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视,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开展工作。5.1.3 应编制各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的工作描述。5.1.4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熟悉种子检验业务;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 3 年以上,熟悉质量管理业务。5.1.5 授权签发检验报告的人员应掌握种子法律法规、检验方法、种子标签标注与制作要求、种子质量标准、结果评价、报告审核签发程序等内容,并经现

13、场评审确认。5.1.6 应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方法和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要求,按照检验机构当前和预期的目标,建立短期和长期教育培训方案,明确要求,确定需求,并对教育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5.1.7 应保存所有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考核、工作经历和年度工作考评等档案,并及时更新。5.2 仪器设备5.2.1 应配备正确进行扦样、样品制备、检验、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等种子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到达规定要求的准确度,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相应的标准要求。5.2.2 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程序,明确由专人管理。5.2.3 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和确认的总体要求,

14、明确分类管理,确保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的检验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 基准或者比对试验满意的结果。5.2.4 应 制定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检定、校准和确认周期性方案,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在投入使用之前和使用过程中进行周期检定、校准和确认。5.2.5 应具有平安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标准溶液)的程序,防止污染或者损坏,确保其完整性。5.2.6 用于检验并对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应有惟一性明显标识来说明其状态。5.2.7 仪器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其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相关人员取用。仪器设备使用应有 记录,记录能满足检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5.2.8

15、 仪器设备曾经有过载、处置不当,或者显示可疑结果和其他缺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隔离并加贴明显的停用标签。经修复并通过测试说明能够正常工作的.,方可恢复使用。5.2.9 应建立 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a)仪器设备名称;b)制造商名称、型号和编号或者其他惟一性标识;c)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d)放置地点;e)制造商提供的资料或者使用说明书;f)历次检定、校准报告和确认记录;g)使用和维护记录;h)仪器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5.3 设施与环境5.3.1 应有与从事种子检验事务管理、检验工作、仪器设备使用、样品保管、化学药品保管、档案保管等要求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16、 100 平方米。5.3.2 固定场所应有足够的便于进行操作和必要移动的空间,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合理,便于检验工作开展,并符合平安要求。对互有影响或者互不相容的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必要时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5.3.3 应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并确保平安,不会影响检验结果有效性或者对检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检验场所应有预防超常情况发生的保护措施。发现环境条件影响检验结果有效性的,应停止检验。注:超常情况包括超常的温度、湿度、灰尘、电磁干扰或者相互作用等。5.3.4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环境控制条件有要求的,应安装适宜的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5.3.5 应有措施保证检验机构具

17、有良好的内务。危害性废弃物管理、废弃物处理和消防平安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4 效劳和供给品的采购5.4.1 应建立并保持对检验质量有影响的效劳和供给品的选择、购置、验收和贮藏的程序,以确保效劳和供给品的质量。5.4.2 应确保所购置影响检验质量的供给品、试剂和消耗材料经检查或者证实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应保存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6 检验实施6.1 合同评审6.1.1 检验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的程序,明确检验工程、检验方法、检验时间和费用等相关要求。6.1.2 合同由样品接收人员和委托方经充分有效沟通达成一致,以样品委托单书面签字的形式进行确认。委托方的要求与

18、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检验工作开始之前解决。属重复性例行检验且委托方要求不变的,只需进行初次评审。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记录。注:通过等口头协议进行合同评审的,应保持记录。6.1.3 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监视抽查检验任务,应 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视抽查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 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6.2 扦样检验样品的扦取、分取以及包装运送应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规定,扦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合理需要或者抽查标准规定的数量。扦样应记录被扦单位名称、扦样日期、品种名称、种子批号、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指标、扦样员姓名等相关的信息。6.3 样品处置6.3.1 应有用于检验样品接收、入

19、库、流转、检验、保存、处置的程序,确保检验样品的完整性。6.3.2 检验样品应具有相应的状态标识和分类编号标识,防止样品或者记录发生混淆。6.3.3 应记录接收检验样品的状态,并有措施防止检验样品在制备、保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质量劣变、丧失和包装损坏。监视抽查时,应有措施保证备份样品保存完好。6.4 检验方法6.4.1 承当监视抽查检验任务或者向行政机关、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效劳,应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对于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未作规定的特殊检验工程,可以使用相应国家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方法。注 1:对于以性能表现为根底的检验方

20、法,需经能力验证确认前方可列入考核认定的检验工程范围。注 2: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实施指南给出的方法指南,可以作为检验方法的补充件。6.4.2 对于其他委托检验,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规定的方法,并经委托方同意。6.4.3 对于检验机构自行制定的方法,需经方法确认前方可列入考核认定的检验工程范围。自行制定的方法仅限于特定委托方的检验。注 1:方法确认是指通过核查并提供客观证据,以证实该方法的某一特定预期用途的特殊要求得到满足。注 2:方法确认可以参照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制定的种子检验方法确认标准的规定。6.5 数据处理应有适当的计算、数据转换以及处理规定,并有效

21、实施。利用计算机对检验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者检索的,检验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程序。6.6 分包6.6.1 因工作需要分包扦样、检验局部工作的,应将其工作分包给符合本准那么要求并获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分包检验机构。应确保分包检验机构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检验机构与分包检验机构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通过分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6.6.2 检验机构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就分包的工作对委托方负责。6.7 检验报告6.7.1 应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明确签发种子批检验报告和种子样品检验报告的条件。6.7.2 检验报告使用统一的格式,用电脑打印。检验报告不能有添

22、加、修改、替换或者涂改的迹象。检验报告通常一式两份,一份给委托方或者被抽查企业,另一份与原始技术记录一并存档。6.7.3 检验报告应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正确使用CASL 标志,有授权签字人签字或者印章,并有检验机构公章。6.7.4 检验报告可以作出检验结果符合或者不符合法规、标签标注的种子质量指标、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声明,其结论用语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6.7.5 检验报告包含由分包方所出具检验结果的,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报告结果。6.7.6 应按规定发送检验报告,并进行登记。采用、或者其他电子方式传送检验结果的,应确认委托方的身份并

23、进行记录。6.7.7 对已签发检验报告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者补充的,应以追加报告或者更换报告形式实施。修改应满足本准那么的所有要求,追加报告包括“对编号 XX 检验报告的补充(更正)”或者其他等效文字的声明;更换报告应有惟一性标识,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6.7.8 检验报告存放应防止损坏、变质、丧失,保存期不少于6年。7 管理体系运作7.1 管理体系7.1.1 检验机构应按照本准那么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将其政策、方案、程序和指导书形成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所有相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7.1.2 管理体系文件构成应与检验机构检验效劳和运行方式相适应,覆盖

24、本准那么的内容。其结构和文件类型可以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记录、表格、报告等构成。注 1:质量手册是指说明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并描述与之相适应管理体系的根本文件。质量手册内容通常包括检验机构行政负责人对手册发布的声明及签名、公正性声明、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机构概况、范围、术语定义、涵盖本准那么4-7 章的组织管理、资源管理、检验实施和管理体系运作的描述及其所引用的支持性程序等。其中质量方针是指组织的质量宗旨和质量方向,主要包括良好职业行为的效劳质量承诺、效劳标准的声明以及质量目标等。注 2:程序文件是指规定质量活动和控制要求的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程序文件内容通常包括保证公

25、正性和保密程序、人员培训管理程序、仪器设备管理维护程序、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检定校准确认程序、合同评审程序、外部效劳和供给管理程序、检验样品管理程序、数据保护程序、检验报告和CASL 标志使用管理程序、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申诉投诉处理程序、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管理评审程序等。注 3:作业指导书是指描述具体作业活动的操作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内容主要包括扦取和制备样品的工作标准、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检验过程的方法细那么、修约数据的表征标准等。7.2 文件控制7.2.1 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包括内部制

26、定或者外部的文件。例如: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扦样方法、检验方法、质量标准,以及软件、标准或者程序、指导书和手册等。注 1:文件是指信息及其承载媒体。承载媒体可以是硬拷贝或者电子媒体,可以是数字的、模拟的、图片的或者书面的形式。注 2:检验数据控制见 6.5 规定,记录控制见 7.9 规定。7.2.2 所有文件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登记,并加施惟一性标志后予以发放、使用。该标志包括发布日期、修订标志、页码、总页数、发布机构等信息。文件应适宜存放,出于知识保存目的而保存的无效或者作废文件应有适宜的标记。7.2.3 应确保所有使用场所都能得到相应的现行有效文件,及时撤出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7.

27、2.4 应对文件进行定期审查,必要时予以修订。文件修订、废止、改版或者更新,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7.2.5 应有程序规定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7.3 结果质量控制7.3.1 检验机构应明确 将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作为外部质量保证和内部质量控制活动的有效手段。应按规定参加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组织开展的能 力验证活动,独立完成验证样品检验工作,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并保存能力验证结果报告。7.3.2 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或者不合格的,应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方法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或者整改措施,并保存实施效果有效性的记录或者证明。7.3.3 检验机构应有质量控制

28、程序以监控检验结果的有效性。这种监控应有方案并加以评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a)使用多人进行比对试验;b)对保存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再检验;c)利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d)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比对试验;e)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注:选用的方法应与所从事的检验活动和工作量相适应。7.3.4 检验机构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分析发现质量控制数据超出预先确定判定依据的,应采取预先方案的措施来纠正所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7.4 申诉和投诉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委托方或者其他方面的申诉和投诉。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的记录,以及检验机构针对其所开展的调查和采取纠正

29、措施的记录。注 1:申诉是指委托方或者其他方面要求检验机构就其作出的检验结果断定进行重新考虑的请求。注 2:投诉是指委托方或者其他方面对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活动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7.5 内部审核7.5.1 检验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方案和程序,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那么的要求。内部审核每年至少开展 1 次。7.5.2 内部审核方案应涉及管理体系的全部要求,包括扦样和检验活动。质量负责人按照预定方案和管理要求进行筹划和组织内部审核。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具有经验的人员执行,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7.5.3 审核所发现的问题可能会影响运

30、作的有效性或者对检验结果正确性产生疑心的,检验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调查说明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应书面通知受影响的委托方。应对审核活动进行跟踪,并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7.5.4 应记录审核活动领域、审核发现和由此采取的纠正措施。7.6 不符合工作控制7.6.1 发现扦样、检验工作过程或其检验结果不符合法规、技术标准、标准、体系文件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实施既定的不符合控制程序。7.6.2 不符合控制程序应确保:a)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不符合工作控制,明确对不符合工作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开展检验效劳、扣发检验报告;b)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c)立即实施纠

31、正,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承受性作出决定,必要时通知委托方;d)确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注:不符合工作和问题可以通过委托方反响、质量控制、仪器检定和校准、试验消耗品检查、监视、检验报告核查、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管理体系和技术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识别。7.6.3 评价说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者对检验机构的运作与其规定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疑心的,检验机构应立即执行纠正措施程序。7.7 纠正措施7.7.1 已确认不符合工作或者识别出技术运作、管理体系偏离规定和程序的,检验机构应启动纠正措施程序,实施纠正措施。7.7.2 应从确定问题根本原因的调查开始,选择和实施能够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并

32、监控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纠正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纠正措施所导致的任何变更均应制定文件并加以实施。注 1:技术运作或者管理体系中的问题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控制、管理评审、委托方反响或者员工观察等活动进行识别。注 2:原因分析是纠正措施程序的关键步骤,需要综合各方面情况仔细分析才有可能找到产生问题的潜在原因。注 3:在证实了问题严重或者对业务有危害时,可以在纠正措施实施后按 7.5 条 规定对相关活动区域进行附加审核。7.8 预防措施检验机构应识别技术运作、管理体系方面所需的改良和潜在不符合的原因。识别出改良时机或者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检验机构应启动预防措施程序,

33、制定、执行和监控预防措施方案,以减少此类不符合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借机加以改良。注:预防措施是事先主动识别改良时机的过程,而不是对已发现问题或者申诉的反响。主动识别可以通过运作程序评价、趋势和风险分析以及能力验证结果分析等途径。7.9 质量和技术记录7.9.1 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使用电子形式存储记录的,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记录,并能预防非授权的入侵或者修改。注:记录是指说明所取得的结果或者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可以分为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质量记录包括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申诉投诉、人员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记

34、录;技术记录包括扦样、检验、计算和导出数据、检定或者校准等方面的记录。7.9.2 所有记录应有固定格式、设计合理,记录真实可信、清晰明了,并予以平安保护和保密。7.9.3 对于技术记录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工作的当时予以记录,不允许事后补记或者追记;b)包含足够的信息,详细记录检验条件以保证检验在接近原有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并有记录人员和校核人员的签字;c)发生过失的,每一错误应划改,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并能识别出更改前内容;d)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印章或者签名缩写;e)使用电子形式存储的,也应采取等效措施,以防止原始数据丧失或者更改。7.9.4 应对所有记录分类管理、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35、,保存期限为6 年。7.10 管理评审7.10.1 检验机构行政负责人应根据预定的方案和程序,定期对检验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技术活动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其具有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周期为1 年。7.10.2 管理评审应考虑以下信息:a)政策和程序的适宜性;b)管理和监视人员的报告;c)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d)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e)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的结果;f)检验机构的能力考评;g)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h)委托方反响和申诉投诉;i)其他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需求以及检验员考核情况。7.10.3 应记录管理评审所发现的问题和由此所采取的管理体系改良、检验活动改良、资源配置改善等相应

36、措施。检验机构负责人应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7.11 持续改良检验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利用能力验证、审核结果、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管理评审来改良管理体系,使之持续有效。农业开发用工管理制度 xx-07-31 22:44为标准公司用工制度,建立灵活机动、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优质高效的员工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用工是指为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需要而临时使用的一线生产工人。第二条 公司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工人的使用和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工人的用工数量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作息时间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季节变化和

37、工作内容及时进行调整。第三条 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工人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2、身体安康,无重大疾病;3、有劳动能力,能胜任工作;4、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第四条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工人应品行端正,热爱公司,谦虚谨慎,服从管理,勤劳好学,忠于职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熟练掌握生产技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第五条 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工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生产技术部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工作处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录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服从管理的;2、品行不端

38、,有搬弄是非,拉帮结派,散布谣言,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制造 行为之一的;3、有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4、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的;5、上班时间干私活、聊天、磨洋工的;6、经反复培训,不能掌握技术标准,无法胜任工作的;7、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经批评教育仍然不改正的;8、成心损坏公司财物或生产工具,造成生产资料浪费或者无法使用的;9、因成心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10、有其它不适当行为,不适合继续在公司工作的。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1、曾经在公司工作过,无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受到大家认可的;2、熟练掌握种植和管理技术的;3、有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经验的;

39、4、有操作机械资质和经验的;5、居住较近,生活方便的。第七条 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工人的工资报酬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工作任务量情况和市场用工行情确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对于技术要求不高,能够量化计资的,优先使用按数量计资的方法;对于有一定技术要求或者工作任务不好量化的施行按天计资。局部生产和管理任务可以经总经理批准后对外施行总体承包。工资发放一般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统一核算发放;工作周期较长的,一般按月在次月初(6 号)发放。第八条 公司用工实行登记制度。生产技术部应按照作息时间要求,对工人上下班情况进行登记。工人应自觉签到。迟到早退的,由生产技术部进行批评教育或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上工

40、的不予登记,不发工资。工人有事请假的需要提前一天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安排。第九条 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工人需要使用机械作业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熟练掌握技术,生产过程中严格按规定操作,注意生产平安,因成心或过失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操作人员应予以赔偿。第十条 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工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生产工具,用后及时归还。成心或过失造成生产工具损坏的,应予以赔偿。苗木、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要根据生产需要领取,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成心或过失造成浪费或导致生产资料无法使用的,应赔偿损失。第十一条生产作业和田间管理工人应自觉承受技术培训,并严格按照生产技术部确定的技术标准生产作业。对未能按照技术标准生产作业的,责令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十二条 对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的工作组和工人,生产技术部应予以表彰;特别优秀的,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奖励。第十三条 公司按年度对表现优秀的工人进行表彰。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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