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释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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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一条制作人:谢广玉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一)v一.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二)v二.政策解读:v1.使用对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

2、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同时,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补充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对新区而言,对我们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具有税收管理特别意义。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三)v2.执行程序:v(1)核定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标准合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实施细则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

3、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三)v(2)责令缴纳:核定应纳税额后,同时责令纳税人缴纳。此缴纳不同于征管法三十八、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它强调同时进行。v(3)扣押商品、货物。对经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种税收保全措施,但与征管法第三十八条、五十五条不同的是,不需要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后补手续。但是,如果进入后面的拍卖

4、、变卖则还是需要局长批准。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四)v(4)解除扣押或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同时,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拍卖或变卖是需要审批的。v(5)抵缴税款。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一)v一.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5、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

6、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二)v二.政策解读:本条主要包括三款内容,即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和不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是历来考试中有关执法程序的重点考试内容。v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v(1)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选择、判断)v(2)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一定线索作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不是客观证据,比如纳税人要搬迁

7、、撤销、整体转让等。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三)v(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各个税款都有一定的申报期限要求,如果纳税期满,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满,税务机关就应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保全措施了。(执法程序题)v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v(1)责令纳税人提前限期交纳税款。v(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四)v1)纳税担保的内容: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

8、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比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五)v2)纳税担保的提供: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

9、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六)v(3)冻结纳税人存款: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v1)金融机构的定义: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选择、判断)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七)v2)存款的定义:实施细则第

10、七十二条 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v3)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v4)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不得多冻结)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八)v(4)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没有存款或无法掌握存款情况的)v1)查封和扣押。查封开具清单,就地封存,财产一般由纳税人保管;扣押,开付收据,财产一般由税务机关保管。v2)现场执行的规定。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

11、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v3)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九)v4)其他财产: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v5)个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生活和用品: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v 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12、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v6)对单价5000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保全和强制。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八条(十)v(5)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v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保全措施;v2)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从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已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九条(一)v一.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

13、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v二.法律释义:v1.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是指1个自然日,非24小时或1个工作日);税收征管法释义第三十九条(二)v2.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v3.免责条款:下列情形不予赔偿v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v2)当事人自己的行为;v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条(一)

14、v一.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

15、条(二)v二.法律释义:v1.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v2.前置程序:责令限期缴纳,即告诫在先的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才能采取强制措施;v3.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日。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条(三)v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v5.对罚款的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

16、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般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行政处罚起诉期限为三个月)v6.其他规定:v1)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条(四)v2)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

17、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3)第六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4)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条(五)v5)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

18、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日内退还被执行人。v7.有关文书送达、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执行的相关要求参见三十八条税收保全措施相

19、关课件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一条(一)v一.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v二.法律释义:本条是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执法主体的规定。v1.立法原因:原来,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协税人员以收税和协税护税的名义乱收乱占,极大的影响了税务人员队伍形象。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一条(二)v2.是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执法权的专属性、法定性描述,包括三层含义:v1)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v2)受税务

20、机关委托进行税款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属于法定的税务机关)v3)税务机关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征管法十四条),内设机构、不具有税收执法权的税务机构不能采取。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二条(一)v一.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v二.法律释义:本条包括三层含义,即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实施范围。v1.法定权限:比如需要批准的(保全、强制执行、查询存款、冻结存款)、数额有限制的(罚款)税收征管法释义第

21、四十二条(二)v2.程序合法: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属于要式行政行为,如果程序不合法,行政行为无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保全和强制前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程序性规定,如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等;2)执行中必须遵守的规定:比如批准人,清单和收据,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要求;价值的确定等;3)后续事项:比如解除期限,税款入库,余款退还等内容。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二条(三)v实例分析:2005年,某县地税局城关分局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分局税干王明和协税员李真于5月11日到一个体经营户张某开的酒店检查,进入酒店后出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发现收款收据一本,共计50份,使用5份,开具营业收

22、入600元,随即按规定程序对收据予以收缴。回分局后,报分局长批准,5月13日制作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酒店违章行为处1000元的罚款,并限于5月27日前到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同时分局决定从即日起停止对该酒店供应发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税干王明于当日下午送到该户,交给吧台服务员签收。张某5月20日到分局领购发票未成,找到分局局长,要求提供发票,并认为罚款过重,要求从轻处罚,分局长严辞拒绝。5月27日到期后,该酒店仍未缴纳罚款,5月28日,经分局长批准,对该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酒店正在使用的灶具和煤气瓶,价值1300元,并开具了清单,业主张某于当日下午到办税服务厅缴清了罚款,办理

23、被扣押物品的领回手续,并领取了发票。v请指出该县城关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出正确的做法。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二条(四)v答案:答案:v1、协税员李真进行检查错误,协税员无税收执法权。v2、税务检查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错误,必须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v3、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v4、分局5月13日起决定对该纳税人停供发票错误,只有纳税人拒绝缴纳罚款即5月27日后仍未缴纳时,才能停供发票。v5、王明一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送达文书必须两人以上。v6、文书送给吧台服务员签收错误,应交给业主张某本人签收。v7、经分局长批准,

2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错误,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实施。v8、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程序错误,只有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才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v9、扣押灶具和煤气瓶错误,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不能扣押。v10、扣押时开具清单错误,扣押物品时必须开付收据。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三条(一)v一.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v二.法律释义:v1.关于滥用职权:一是条件滥用,即

25、在不具备法定条件或不应当采取保全和强制的情况下,采取了行动(如未到期,未限改,未催缴等);二是权限滥用,即主观故意的滥用职权,如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三是故意拖延,指不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等。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三条(二)v2.关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是指采取措施的范围、程序、手段、时间等不合法。前面已经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讲述,此处不再重复。v3.关于赔偿责任:v1)前提条件:滥用职权或不当;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失;两者具有因果关系,当然,还有一个前提:相对人提出赔偿请求。v2)赔偿范围: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税收征管法释义第四十三条(三)v3)赔偿注意事项:首先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期限。赔偿时限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之日起计算;第二对请求赔偿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赔偿金不征税;第三,赔偿方式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第四,追偿。赔偿主体依法进行了赔偿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以减少国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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