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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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惠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七年三月十日目 录1、总则.1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3、居住用地. 154、公共设施.225、工业用地.326、仓储用地.367、城市绿地.38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46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469、居住建筑控制要求.4910、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501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5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53第三部分 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与山体保护.54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5414、风景名胜区保护.5615、山体保护.57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5816、交通

2、设施.5917、给水工程.6118、排水工程.6419、电力工程.6720、通信工程.7221、燃气工程.7522、管线综合.78第五部分 其它设施.7923、环境卫生.7924、综合防灾和减灾.8325、三区、四线空间管治.88第六部分 附则.8926、本“标准与准则”实施.8927、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8928、名词解释说明.89附件 名词解释.901、总则1.0.1 2005年3月惠州市人大九届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惠州市规划局曾于1993年制定了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93版惠标”

3、,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本次修订的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本标准与准则”)重点对1993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进行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检讨,结合惠州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1)中央制订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决策。(2)惠州市提出了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省现代化数码产业名城”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

4、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3)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4)城市市区面积的扩大和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要求尽快整合“一市二城三片”的布局结构;(5)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广东省建设厅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相继颁发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一系列行业标准,需要与之保持一致。本标准与准则修订工作,应遵循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

5、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1.0.2本标准与准则是依据国家、广东省相关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惠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注意保持与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协调一致,又充分考虑惠州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等特点,强调可行性、可操作性,并通过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其它行业规范和标准相协调;另外,在编制中还参考借鉴了国内外同等规模城市和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以求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和准则接轨。本标准与准则在法规系列上讲,属地方性技术规定。本标准与准则所依据的国家和广东省技术规范主要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商业网点

6、规划编制规范、商业建筑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公园设计规范、人行地道设计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公路设计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生活饮用水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等。1.0.3本标准与准则是指导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活动的技术依据。为了促进市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7、,只在少数条款内容中针对市区不同功能区的差异性制定不同规划标准,大部分条款都体现了标准与准则的统一性。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惠州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惠城、陈江仲恺、惠阳大亚湾三个组团,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区)、建制镇参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1.0.4本标准与准则是在汇总和提炼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以及其它行业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对上述规范和标准进行深化和具体化的内容;(2) 适应惠州城市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上述规范基础上适当提高了有关规划标准的内容;(3)上述规范中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惠州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的内

8、容;(4)与上述规范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常应用以方便操作的内容。由于本标准与准则并没有涵盖各类技术规范中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所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若无法从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或依据,应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城市用地分类2.1.1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93版惠标中,针对惠州当时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状况,未有制定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该类标准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一些大企业、大项目的入住,

9、惠州城市建设用地发生一些变化,相关用地类型需要适当调整和细化,本标准与准则遵循适应惠州市区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惠州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惠州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惠州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力求用地分类

10、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2.1.3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3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工作中,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0大类用地的标准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保留了原10大类用地分类标准,另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1、)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政府社团用地”(C11)和“商业性办公用地”(C12)在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C类)的“市属办公用地”和“非市属办公用地”基础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性质加以区分。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2.1.4由于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

12、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2.1.5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在国

13、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基础上,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序号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1居住用地 RResidential Land 2公共设施用地 CCommercial and Public Facilities3工业用地 MIndustrial Land 4仓储用地 WWarehouse

14、Land 5对外交通用地 T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6道路交通用地 SRoads and Squares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Municipal Utilities 8绿地 GGreen Space 9特殊用地 D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10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EWater bodies and Other non-urban development Land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已就各类城市用地的代号、名称和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2.1.6.1居住用地(R)(1)“居住用地”(R)划分原

15、则的说明注重“居住用地”内涵的多功能性和概念的整体性。“居住用地”在用地分类中仅是一种用地类型,但是为了有利于完善居住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生活并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从规划编制、实施到管理的一系列实践工作中都是将各类必须的居住配套设施、绿地在一定服务半径范围内与住宅用地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和布局,形成一个涵盖住宅建筑物、居住配套设施、住宅区绿地等不同功能建筑与设施的多功能居住区。多年来关于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国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对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重要指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因此,综合性的“居住区”概念已经很成熟

16、。在用地分类中,将整个居住区都界定为“居住用地”,即“居住用地”中包含了实际用途是商业服务(如居住区配套的超市、便利店、医药店、菜市场、商店、维修店等)、绿地(如居住区小游园、小区绿地等)的用地,不是一个纯粹的仅仅指住宅用地的概念。这个思路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国家标准中,“居住用地”大类下按照不同居住配套完善程度及环境质量划分了4个中类用地,每一中类下细分了“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等四个小类。本标准与准则“居住用地”中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协调

17、,注意与城市规划建设实践的紧密结合,并充分反映了居住区建设中住宅类型、居住配套方式、配套内容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承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居住用地”的分类思路,并结合惠州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居住用地”按照住宅建筑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和“四类居住用地”(R4)等四个中类,该四个中类的划分充分考虑了惠州住宅建设的现状和住宅建筑形式、土地权属等特征。目前,惠州的住宅建设除了历史遗留的农村居民和已通过土地征用等途径转变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按照有关政策在宅基地上建起的独栋和多户联

18、体的多层楼房形式的住宅以外,还有城市居民住宅和工厂、学校建设的职工宿舍,城市居民住宅按常见的建筑形式可分为单元式住宅和独立式住宅两种。上述四种住宅建筑在土地权属、开发方式及建设形态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以上述原则为指导将“居住用地”划分了4个用地中类。(2)关于“一类居住用地”(R1)和“二类居住用地”(R2)的说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惠州现状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包括低层独立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独立式住宅的数量很少,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

19、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以这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低层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为了更好地适应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的要求,在“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下分别包含了4个用地小类。在住宅区建设中,“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内除了分别建有低层住宅和

20、单元式住宅以外,还分别包含了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管理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卫生医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会所、住宅区道路和住宅区绿地等。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低层住宅的建设用地确定为“低层住宅用地”(R11),“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其用地为“单元式住宅用地”(R21)。上述居住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社区体育设施、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管理设施等)、住宅区道路和绿地等,根据惠州市多年居住区建设情况,居住配套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统一配置,按照设施的内容及是否独立占地等标准,据此将其分别划分为4个用地小类

21、,并与国标相一致。(3)关于“三类居住用地”(R3)的说明“三类居住用地”大致分为二种形式,一种主要是针对在工业区、仓储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功能区中配套建设的居住建筑物用地,主要容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学校师生员工居住,这类居住建筑物往往作为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工业区的附属配套设施出现,大多为职工宿舍与普通单元式住宅形式。目前,惠州此类型的建设用地大多在本辖区范围内,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和师生员工上下班,这样的建设用地占用的是本单位或企业用地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在工业或仓储、学校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职工宿舍区和单元式住宅,具有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功能,形成了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建筑面积规模,自身有

22、一定的生活配套设施,并按照居住用地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从有利于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及顺应目前宿舍开发建设需要的角度出发,在进行建设用地统计时,对于以上二种情况居住用地均归于三类居住用地(R3)。其中,后一种居住用地应视规模大小,配套必需的服务设施或利用社会服务设施。因此,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相比,“三类居住用地”以“混合交叉居住用地”(R31)为主,配设三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32)、“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R33)和“三类住宅区绿地”(R34)等4个用地小类。(4)关于“四类居住用地”(R4)的说明由于历史原因 ,“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在土地权属、建筑形式、住宅产权所有人的

23、身份等方面的情况极为复杂。原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数为集体土地,基本是通过农民自建的方式进行,宅基地的划分基本是以村为单位相对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大多都是低层或多层的独栋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为单位的一片分布极为密集的独栋住宅群,是城市空间形态中较特殊的住宅建筑群。目前,惠州的原农村居民住宅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容纳了大量农村居民、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和暂住人口。着眼于未来的城市建设趋势,规划区内的现有农村居民点也不可能全部按规划的用地功能予以搬迁,大多农村居民住宅将逐步加以改造,重点是完善居住配套设施及改善环境。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作

24、为单独的一个用地中类“四类居住用地”。其中包含“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城市建设统征用地返还村组的居住用地”(R41)、“四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42)、“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R43)和“四类住宅区绿地”(R44)等4个用地小类。2.1.6.2公共设施用地(C)(1)关于“政府社团、商业性办公用地”(C1)的说明该用地在“国标(GBJ13790)”中属“公共设施用地”(C1)中类,另分“市属办公用地”和“非市属办公用地”二个小类。基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设施的开发方式、使用权转让方式逐渐分化为市场经营性和公益性两大类的现实,为保证政府对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并促进商业性设施用地进

25、入房地产市场,商业开发和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国标(GBJ13790)“公共设施用地”中“市属办公用地”和“非市属办公用地”,属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非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归为“政府社团、商业性办公用地”一个中类(C1),另分设“政府团体用地”(C11),“商业性办公用地”(C12)2个小类。行政办公机构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机构。行政办公用地包括了行政机关、党派、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消防、交警、海关等部门的办公建筑的用地,在土地使用性质上不存在明显差别,本标准与准则将其归类为“行政办公用地(C11),并不再细分用地小类。其

26、中,外地省、市政府驻惠州代表机构的办公场所主要是通过自建办公楼或租赁办公楼来解决的,这些办公建筑都属于商业性办公建筑。因此,本次修订工作取消了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非市属办公用地”小类,将属于原“非市属办公用地”中的所有用地都归入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商业性办公用地”(C12)。“商业性办公用地”主要包括除政府机关办公建筑以外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办公建筑,这些办公建筑主要租售给各种商业性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团体,作为办公和经营场所。商业办公楼的建筑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除了有大空间的标准写字楼以外,在惠州还新近出现了“商务公寓”的形式。商务

27、公寓是为满足短期在惠州进行商务、工作的居住行为而配备的一种办公建筑形式,空间尺度较为灵活,宜商宜住,一般位于城市主要商业区的核心地段。商务公寓的用地在使用功能和区位上更接近商业用地,在地政管理中也将其作为商业用地对待。因此,从适应规划和地政管理要求的角度出发,将其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类,而不属于居住用地(R)。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办公建筑用地按其性质归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由于国内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经营和管理已趋向市场化,各经营单位已经成为商业性经营企业。随着中国加入WTO,大量的国外金融、保险和证券经营企业会进驻惠州。这些经营性企业的管理部门一般自建办

28、公楼或租赁商业性办公楼作为办公场所,在使用上与普通商业性办公楼完全一致。此外,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营业网点的设置往往是考虑一定的服务半径均衡分布,一个营业网点的营业面积一般有几百平方米,与其它服务业的分布具有类似的特点。在惠州,这些金融、保险及证券行业的营业网点基本是通过租赁商业建筑或商业性办公建筑的裙房及办公空间来获得营业场所,因此,本标准与准则保留国标“金融、保险业用地”(C22)小类纳入“商业服务业用地”(C2)中类。(2)关于“商业服务业用地”(C2)名称的说明该用地在“国标(GBJ13790)”中属“公共设施用地”(C2)中类的一部分,本标准与准则在修订工作中从严谨的角度出发,将名

29、称改为“商业服务业用地”(C2)一个中类,主要原因是:充分体现商业服务业设施的社会经济功能和性质,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商业经营活动、餐饮业、旅馆业、休闲娱乐业及游乐设施等各类商业服务业活动都是以赢利为目的,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设施的设置和经营活动都受市场的调节。因此,这些商业服务业设施不是一种公共产品,没有体现公益性,更多地体现了经营性的本质,因此不宜称其为“公共设施”。有利于规范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地政管理。将以经营性为特征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公共设施用地类型区分开来,对两种用地分别采取弹性引导和刚性控制的规划策略,体现了规划控制中弹性和刚

30、性兼备的原则。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地价为市场地价,通常采取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将其分别更名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与其地政管理方式更相符。商业经营活动按照经营方式区分为批发和零售,经营的商品包括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目前商业经营的业态来看,商业经营活动因为要适应顾客和市场的需求,经营方式十分灵活,其中批发和零售的经营方式往往难以截然分开。商业经营设施包括专业批发市场、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店、专业店等零售业态多种形式,这些不同形式的商业经营设施在选址、建设规模及停车位配套等方面要求各不相同,但是基本功能是相同的,即容纳商业经营活动。依据用地分类反映土地本质用途的原则,将上述各类商

31、业设施的用地都界定为“商业用地”,并细分为“批发、零售业用地”(C21)、“金融保险业用地”(C22)、“休闲游乐设施用地”(C23)、“服务业用地”(C24)、“旅馆业用地”(C25)、“物流园区用地”(C26)、“村民自留商业用地”(C27)7个小类,以利于经营性用地的分类管理。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等活动成为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产业也成为服务业的重要业态形式。这些服务业的经营场所往往与其他商业服务业设施集聚分布,在噪音和空气等方面都会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影响,并对停车位等配套设施有一定的要求。另外,随着惠州市“历史名城和山水丽城”建设的不断深入,大型游乐设施的需求更加旺盛,为了加

32、强对休闲游乐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将“休闲游乐设施用地”(C23)列为一个用地小类。户外大型游乐设施往往结合绿地布置,但对于侧重于游乐功能且绿化用地比例不超过65%的游乐场所为了更突显其作为游乐场所的商业性和赢利性,在用地分类中将其纳入“休闲游乐设施用地”。而绿化比例超过65%的、设置有少量游憩设施的用地,虽然兼备有绿化和游乐两项功能,但是作为公共绿地的功能更突出,应纳入“公园”(G11)。服务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含的业态十分丰富,如餐饮业、照相、理发、维修等设施。服务业设施的选址具有靠近服务人群、趋向商业服务业设施集中的地段等特点,往往占据临街的低层建筑空间。除了一些在选址上有特殊要求的服

33、务业类型(如餐饮业)以外,其它各类服务业在建筑空间上具有很强的功能相容性,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其归类“服务业用地”(C24)小类。各种形式的旅馆建筑及其附设的广场、停车场、绿地、商场和机房等附属设施的用地都属于住宿业用地的范围内。在惠州,常见的旅馆建筑形式有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风景区旅游区的培训接待中心等,为便于管理,将其列为“旅馆业用地”(C25)一个小类。物流园区是近年来城市中出现的新型产业园区,是以仓储用地为主,兼有办公、商业、对外交通等多种用地类型的综合产业功能区,为有利于物流园区发展,本标准与准则将其相对独立设置。“村民自留商业用地”(C29)的设置,主要为妥善处理好城市建设发

34、展和被占用土地的村民安置,在城市建设统征用地中返还村组用于商业建设的用地,以解被征用土地村民的后顾之忧。(3)关于“文化设施用地”(C3)的说明“文化设施用地”是政府面向社会提供的大型文化活动设施和一些重点文化事业单位的办公用地。这些文化活动设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政府配建的居住小区级以上的设施,如市级、区级、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配建的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居住区文化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图书馆、音乐厅、剧院、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设施,它们是反映一个城市文化生活质量的重要公共建筑;另一类是一些政府所属的从事文化宣传活动的单位(如电台、电视台等)的

35、办公建筑用地,它们也是一个城市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其纳入“文化设施用地”。这些文化设施一般需要独立占地,将“文化设施用地”作为一个用地中类,下设“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活动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有利于从规划上对文化设施用地的落实和保障。保留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新闻出版用地”,其所涵盖的用地分别纳入“行政办公用地”(C11)和“商业性办公用地”(C12)。“新闻出版用地”的范围定义为“独立地段的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印刷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6、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新闻出版单位逐渐从由政府财政投资转变为自主经营的企业,新闻出版单位的投资渠道不再仅仅局限于政府,企业甚至外资都会成为新闻出版单位新的投资方,商业化运作方式使新闻出版单位部分融入市场经济体制中,新闻出版单位的办公用地已不再适合归类到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文化设施用地中。因此,在本标准与准则中,将该小类用地中所涵盖的公益性新闻单位的办公用地纳入“行政办公用地”(C11),将非公益性新闻单位的办公用地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取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文艺团体用地”,其所涵盖的用地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文艺团体用地”小类的范围定义为“独立占地的电影

37、发行公司、文艺团体的办公、排练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文艺团体也逐步与市场接轨,走向商业化经营运作的道路,各类文艺团体的办公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已不再适合归类到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文化设施用地中。因此,在本标准与准则中,取消“文艺团体用地”小类,将其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中类。(4)关于“体育用地”(C4)的说明体育设施是按照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五级配建的,其中居住区及以上级别的体育设施,如体育场、体育馆、各类专业运动馆和居住区综合体育活动中心等用地,均属于“体育用地”。该类用地主要用于举办大、中型体育比赛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不

38、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和健身中心等体育产业项目的用地,其中高尔夫球场归入“高尔夫球场绿地”(G3)中类;室内体育活动场所,(保龄球馆、健身中心等)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23)。(5)关于“医疗卫生用地”(C5)的说明按照人口规模对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等五级分别配建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医疗卫生设施,其中居住区及以上级别的医疗卫生设施,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防疫设施、休疗养设施等的用地都纳入“医疗卫生用地”。对医疗卫生用地按照设施的不同规模和功能划分小类用地,是着眼于这些设施的选址、配建相关设施及用地条件不同,细分用地类别有利于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医疗卫生用地。(6)关于“

39、教育科研用地”(C6)的说明“教育科研用地”中主要包括国民教育系列和各类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校以及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用地。政府所属的设计机构已基本市场化经营,其办公建筑是通过自建或租赁商业性办公建筑的渠道来获得,设计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已不再适合作为一种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政府社团用地”。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国标(GBJ13790)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的名称改为“教育科研用地”(C6),“科研设计用地”小类的名称也改为“科研用地”(C65 )。相应地,设计机构的办公用地纳入“商业性办公用地”(C12)中。原国标(GBJ13790)中纳入“居住配套设施用地”的“小学用地”不变,本标准与准则中“教育

40、科研用地”下一个独立的小类“中、小学用地”(C66)。设置主要原因是适应居住区住宅建设以外的市场化条件下小学用地与住宅用地在地政管理模式上和公办小学用地管理模式不同的特点。按照教育改革提出的为保障义务教育质量而提倡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政策,本标准与准则将“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归并在“中、小学用地”(C66)。“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是指涵盖初中和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的学校的用地。为顺应初、高中分设及建设寄宿制高中的改革趋势,对其中中学用地涵盖的内容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中。按照关于广东教育结构调整优化的实施意见(粤教规200252号)的规定,将职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用地”(C

41、62)小类。(7)关于“文物保护用地”(C7)的说明惠州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文物保护用地”作为一个用地中类与国标一致。(8)关于“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8)的说明除上述各类公共设施之外的社会公共设施,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和口岸设施用地”等。依据国家支持开展合法宗教活动的政策精神,各类合法宗教活动的场所和用地应该得到规划上的保障。考虑到“宗教设施用地”政策性较强,选址要求较为独特,因此将其单独列为一个小类,便于规划和地政管理。为了体现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政府按照市、区、居住区、居住小区等级别分别配建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福利

42、与保障设施,主要包括敬老院(或颐养院)、流浪儿童收容所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设施体系将不断完善。为突出其重要性,将“社会福利用地”(C82)单独列为一个小类。惠州为广东省重要的口岸城市,拥有一类和二类口岸,即惠深、惠港之间的陆路、水路口岸和边境检查站。因此,“口岸设施用地”(C83)是惠州市特有的一类用地,包括了一、二类口岸内联检设施及附属交通设施的用地。因其在惠州市的重要性,将其单独列为一个小类。2.1.6.3工业用地(M)关于工业用地分类原则的说明根据国家工业建设现行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与准则按工业对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及环境的干扰和污染程度,把工业用地分成一类工业用地、

43、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地,以便对工业用地的规划进行分类指导,并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其中,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服装制造业及工艺品制造业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业和纺织业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及建材工业等用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地指高科技产业、设计、研发、销售及市场推广等用地。2.1.6.4仓储用地(W)(1)关于

44、“仓储用地”(W)的说明“仓储用地”(W)的分类主要依据储存货物的性质及是否建有仓库建筑来划分。凡归入“仓储用地”的应该是有独立用地的仓库或堆场用地,但不包括工厂、单位内附设的仓库建筑或堆场的用地,这类附设的仓库或堆场是为工厂内部生产活动提供原材料或货物储存的,属于工厂的一部分附属设施,应纳入工业用地一并考虑。(2)关于“特种仓储用地”(W2)的说明由于特种仓库容纳的物品属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对城市安全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该类用地的选址有特殊要求。本标准与准则将“特种仓库用地”(W2)单独列为一个中类。(3)关于“堆场用地”(W3)的说明露天堆场由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部分堆场占地较大

45、,本标准与准则亦将“堆场用地”(W3)单独列为一个中类。2.1.6.5对外交通用地(T)(1)关于“对外交通用地”(T)的说明“对外交通用地”分为5个中类、3个小类用地,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对外交通用地”的分类。(2)关于“公路用地”(T2)的说明“公路用地”中类主要包括了不同级别的公路和长途客运站。目前惠州的公路建设主要以高速公路为主,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将全市区都纳入了规划区范围,在此思想的指导下,市区内外形成了以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为主的城市道路网体系。为了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道路的通达性,未来的惠州道路系统

46、建设强调将市区外现有的等级较低的公路逐步改造建设成为城市道路,并且在需要的前提下建设高等级的公路干线网。基于惠州目前的建设现状,面向未来公路建设的目标和主要思路,本标准与准则中将“公路用地”划分为“高速公路用地”(T21)、“其它公路用地”(T22)和“长途客运站用地”(T23)三个小类,其中“其它公路用地”主要是指本规划区外现状仍然存在的部分村镇公路。2.1.6.6道路广场用地(S)(1)关于“道路广场用地”(S)的说明“道路广场用地”分为3个中类、6个小类,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道路广场用地”的分类。(2)关于“主干路用地”(S11)的说明

47、惠州市的城市形态为一城三组团式布局结构,组团之间的快速联系非常重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间的交通性干道,为机动车专用道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因此,根据惠州道路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标准与准则在 “道路用地”(S1)中将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并为一起,统称“主干路用地”(S11)小类。2.1.6.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1)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的说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为7个中类、14个小类,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分类。(2)关于“交通设施用地”(U2)的说明为适应现代城际交通发展

48、需要,本标准与准则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增设了“轨道交通用地”(U23)。以利加强对各种不同形式的轨道交通用地的规划控制和管理。在推广使用机动车清洁能源的影响下,未来部分机动车将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今后的加油站中将增配液化石油气的加气设施,从未来发展趋势判断,天然气将成为一种基本能源形式,也需配套建设一定的加气设施。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加油站用地”改为“加油加气站用地”(U24),主要是包括了独立占地的加油站、加油加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含公厕)。随着惠州机动车拥有量的快速增加,汽车维修站、教练场及洗车场等交通设施的数量将会相应增加,但是这些设施对周

49、围环境都会产生噪音、空气污染等负面影响。为了有利于在规划管理中加强对上述设施用地的控制,在“交通设施用地”(U2)中类新增“汽车维修站用地”(U25)、“教练场用地”(U26)和“洗车场用地”(U27)三个小类。(3)关于“邮政、电信设施用地”(U3)的说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将邮政设施用地和电信设施用地称为“邮电设施用地”,但是随着邮政和电信行业市场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国家将邮政和电信行业进行了调整,成为两个独立的行业,并且经营方式也存在显著的不同。为了在规划上对邮政和电信设施用地给予更有力的保障,本标准与准则顺应这种改革形势和规划要求,用“邮政、电信设

50、施用地”(U3)统称,在用地上可独立配置。(4)关于“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殡葬设施用地”(U6)、“其他市政设施用地”(U7)的说明“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分为1个中类2个小类,另外“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5)、“殡葬设施”(U6)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U7)分设3个中类,延用了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同类用地的分类与标准。2.1.6.8绿地(G)(1)关于绿地分类原则的说明绿地的分类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主要依据。(2)关于“生产防护绿地”(G2)的说明“生产防护绿地”是

51、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绿地和为城市绿化提供草木的生产绿地。按照防护绿地在城市中的分布,具体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环城绿带和城市组团隔离带等。(3)关于“高尔夫球场绿地”(G3)的说明高尔夫球场的球道主要建在大片的绿地上,因此,高尔夫球场内的绿地不仅承担了运动场所的功能,而且因为拥有大片集中绿地而具备了城市绿化的功能。但是,由于高尔夫仍然是昂贵的运动,高尔夫球场是完全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设施。因此,着眼于高尔夫球场的绿化功能及其有别于其他类型绿地的商业性特征,将“高尔夫球场绿地”(G3)单独列为一个中类,其它设施按实际的使用功能分类。2.1.6.9

52、特殊用地(D)(1)关于“特殊用地”(D)的说明本次修订后的“特殊用地”界定为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用地大类。“特殊用地”下设的用地中类,与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类型相比,其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而言具有特殊意义,在规划管理方式上也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以此为原则,在“特殊用地”大类下包含了城市中性质和管理方式极为特殊的两个用地中类,即“军事用地”(D1)和“保安用地”(D2)。(2)关于“军事用地”(D1)的说明军事用地因为其用地性质和管理方式上的特殊性,及其在国家安全和建设上的重要性,将“军事用地”作为“特殊用地”一个中类。需要说明的是,纳入“军事用地”的只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类军事设施

53、的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的用地,这些生活区用地应按照其基本的使用性质定性为“居住用地”(R)。(3)关于“保安用地”(D2)的说明保安用地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必须设施(包括监狱、拘留所、劳改场等)的用地。这些设施是城市公安系统的一部分,但是因为其性质的特殊,以及对城市建设和公共安全具有特殊意义,这些设施在用地上往往位于远离市区的较为偏僻的郊区。因此,在用地分类上将这些公共安全设施区别于按照一定行政区划均衡设置的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等设施,将其用地纳入“特殊用地”大类下的“保安用地”(D2)中,而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等设施用地因其除了有公共安全职能以外,更是承担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

54、等若干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往往位于市区内,因此纳入“政府社团用地”(C1)中。2.1.6.10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1)关于“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原则的说明本标准与准则将该大类用地范围界定为纯粹的城市非建设用地。清楚界定并区分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非建设用地,反映土地的本质用途,有利于对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和控制,以及规划用地的统计和分析。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充分协调和衔接。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了科学而明确的分类。为了有机协调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分类方法

55、,将“水域”和“耕地”两个用地中类细分了若干小类,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用地分类体系中非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使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并能与国家土地管理行政部门颁布和执行的土地分类方式基本衔接。本标准与准则根据惠州的实际需要,保留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设置的“村镇建设用地”(E6),以利于市区内各独立城镇和村组居民点规划管理。(2)关于将“弃置地”中类的名称改为“未利用地”的说明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本标准与准则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增加了“未利用地”中类,并将其定义为“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

56、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等闲置用地。”这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弃置地”的内涵基本一致,但是为了在名称上取得与国家标准的一致,所以将其名称按照国家标准改为“未利用地”。(3)关于“露天采矿用地”(E8)的说明“露天采矿用地”主要包括采矿、采石、砖瓦窑等用地。这些用地一般远离城市建成区,其开采和加工活动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影响。为了便于用地的规划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特增加该用地中类。(4)关于“发展备用地”(E9)的说明发展备用地是城市规划为城市远期发展安排的用地,对城市未来

57、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目的出发,将“发展备用地”单独列为一个中类。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93版惠标”的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原则上是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92005)确定的,当时惠州市区面积为419平方公里,1988年市区建成区面积30.07平方公里(含西湖保护区19平方公里),市区常住人口13.43万人,暂住人口6万多人。规划远期(2005年)总用地61平方公里,规划建成区约为37.9平方公里,人口规模为4045万人,人均用地84m295m2,1988年2月原惠州市(县级)升格为地级市,同

58、年惠州设立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了重大变化。2002年11月1日,中海壳牌南海石化项目建设奠基动工,其所引发的地区发展,不仅改变了惠州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同时也对惠州市产业结构、产业空间布局和城市空间结构带来影响。2003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惠州市区辖区范围调整,市区面积由原来的419平方公里扩大到2672.3平方公里,增大了6.38倍,2003年规划区内设施人口112.3万人。二十多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区内各镇区凭借各自不同的区位条件、资源、工业发展基础等条件,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发展状况。初步形成了惠城

59、(包括江南、江北、数码园、水口等)、陈江仲恺、惠阳大亚湾三个相对集中发展的城市组团格局,包括独立城镇,整体上呈现四大发展板块。据调查,各镇区现状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的年份标准不一,差别甚大,2003年规划区内建设总用地12781.13公顷,人均用地104.4m2。其中惠城区辖区内的,惠城人均用地76.6m2,水口人均用地117.4m2;惠阳辖区内的,淡水秋长人均用地80.0m2,大亚湾人均用地190.3m2,均相差数倍以上。另外工业用地标准不一,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人均工业用地10m225m2,工业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1525。调查发现,全市区人均工

60、业用地33.88m2,工业用地占总用地比例为29.8;其中惠城区的汝湖人均工业用地146.78m2,工业用地占总用地比例60.9;大亚湾人均工业用地113.44 m2,工业用地占总用地比例38.4,均大大超出国家规定指标。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初步预测规划区2001年、2020年配套人口规模分别按230万人和370万人计算。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253平方公里、427平方公里以内。人均用地分别为110平方米、115平方米,但着眼于惠州长远的发展目标,要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公共设施条件,针对当前市区开发强度过大、土地利用粗放、建设标准不一的问题,应进一步加强用地的规划控制管理,对区内各镇区实行统一的规划标准,防止有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全市城市建设用地人均指标统一确定为105120平方米/人,既符合国家的规定标准,也适应惠州城市发展目标的需要。2.2.2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2.1和 4.3.1条对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主要建设用地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都给予了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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