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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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514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 委)、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保监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气 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 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以及交通运 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 升

2、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 ) 186号)有关要求,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 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制 定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 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汽车维修业是重要的民生服务业。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 术信息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 措,是在我国进入汽车社会新形势下深化汽车维修行业改 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汽车维修技术进步、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全社会汽车维修 质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大气污染防

3、治具有重要作用, 也有利于我国汽车维修业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各有关部门 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意 义,高度重视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二、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各项规定 贯彻实施办法是我国汽车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各相关部门、企业及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组 织做好办法实施工作。(一)认真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工作。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办法贯 彻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社会 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认真做 好办法宣贯工作,确保办法准确理解、有效实施。 要组

4、织编写发布办法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 宣贯材料,举办面向汽车、零部件等企业的办法宣贯培 训,使汽车企业(即汽车生产者)、零部件企业及广大汽车 维修企业全面、正确理解办法规定,确保汽车维修技术 信息制度有效实施。(二)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和市场监管措施。 各汽车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 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将有关信息公 开工作嵌入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结合企业实际,建 立(或委托建立)本企业网络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系统,及时 有效公开本企业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交通运输部要依据办 法,加强对汽车企业实施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情况的监 管,对未公开或未有效公开维

5、修技术信息的,交通运输部将 会同国家认监委依法予以处罚。(三)有效开展便民服务。交通运输部要按照办法规定,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 位,有效开展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工作;抓紧建立 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提高市场 监管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为汽车、零部件、维修、保险等企 业以及广大消费者等提供权威、便利的信息服务;会同国家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尽快建立有关汽车企业、车型目录等 信息的共享机制,减轻企业信息备案负担;建立交通运输部 门与汽车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广 泛听取企业意见,不断改善市场监管服务工作。各有关行业 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作用,

6、积极服务会 员企业,不断规范和改进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三、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要求 为积极、稳妥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各 类型汽车车型的具体实施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各汽车生产者应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交 通运输部备案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有关信息。(二)对于 “新定型”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取得 CCC 认证的乘用车和客车,要在 车型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取得 CCC 认证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要在 车型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对

7、于“老车型”的规定。汽车生产者要在 2017 年 1 月 1 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 乘用车和客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公开 2015 年 1 月 1 日 后取得 CCC 认证并上市销售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维修技 术信息。(三)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单一车型累计销售 量未达到 1000 辆(不含)的乘用车,以及单一车型累计销 售量未达到 200 辆(不含)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可 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不上网公开相关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但 应以纸质文件、数据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并以公众便于知 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交通运输部(章) 环境保护部(

8、章) 商务部(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2015 年 9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有 关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部法制司、人事教育司。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5 年 9月25 日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420 号),推进、规范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 开工作,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汽

9、车维修质量和 运行安全,保护消费者使用、维修汽车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公 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 实守信、自主公开、方便用户、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 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 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 臵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 汽车生产者同时应向社会有关信息用户公开车型维修技术 信息。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指 导、协调

10、和监督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检、认证认可 知识产权、保险等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 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实施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履行开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制度实施中的政策咨询、标准审议、技术鉴定、争议调解等 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要求第五条 汽车生产者应制定本企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 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及职责,负责公开本企业获得国 家 CCC 认证并且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汽 车生产者应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1、。第六条 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 息。(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 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 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还应提 供其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 义务,并保护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五)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免费登录信息公开网站的 监管账号和密钥。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 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 信息公开情况。第七条 汽车维修

12、技术信息用户分为直接用于汽车维修 目的的用户和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用户,前者包括各类维修 经营者和消费者,后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 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第八条 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 内容及要求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执行, 公开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 及时更新。汽车生产者在制作、生成整车维修技术信息过程中,需 要整车生产配套零部件供应商提供有关零部件信息的,零部 件供应商应配合提供。交通运输部可根据汽车技术发展和维修市场需求,对信 息公开目录进行动态管理。第九条 汽车生产者可以免于公开以下信息,但必要时 应向

13、交通运输部作出说明。(一)涉及车辆防盗控制系统(含汽车钥匙芯片)编程、 设臵等操作的信息。但经汽车生产者授权、可以开展汽车防 盗控制系统维修的经营者除外;(二)用于防止车辆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原程序、 原标定数据以及车载诊断系统(OBD)原始数据记录被擦写、 篡改的相关系统底层控制和操作的信息;(三)涉及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影 响其依法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有关信息;(四)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其他有关信息。第十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行网上信息公开方 式。汽车生产者原则上应通过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 设立网络信息公开系统(含网站、网上信息检索阅览系统) 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维

14、修技术信息。受汽车生产者委托承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第三 方机构,应遵守双方约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充 分地公开有关信息,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信息公 开系统具备以下功能,可提供有关服务,并符合有关要求:(一)具备中文版,具备用户注册、信息索引、查询及 在线打印、在线支付等功能,确保用户能够通过车型年款或 车辆识别代号( VIN )等信息快速、准确地关联、查询有关 车型及其维修技术信息;(二)安全可靠,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能够向用户提供稳定、不间断的信息访问服务;(三)明示可用于访问、浏览网站所需的计算机终端的 最低硬件配臵和软件要求;需要软件

15、客户端或相关阅读软件 浏览信息的,应免费提供软件客户端,或推荐采用较为普遍 使用的文档浏览、阅览软件;(四)明示网站所刊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版权、有偿 使用规则以及侵权法律责任;(五)明示可为信息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项目、资费标 准及付费方式,以及开展相关维修操作所应具备的技术基 础;(六)明示、标记修改或调整过的维修技术信息项目或 内容,提醒用户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错 用、误用,导致严重后果;(七)提供网站使用说明和必要的使用帮助;(八)提供汽车生产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联系地址、电话、 邮箱等联系方式;(九)具备用户投诉、建议等交互式服务功能;(十)支持与交通运输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16、公开监督与 服务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站的相互链接。除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况外,信息公开网站如因故障或系 统升级改造造成无法正常访问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向社会 公告。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者应为信息用户提供可选择的,能 够满足临时、短期或长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户访问权 限(即信息服务项目)。不同的用户访问权限除可有效连接 网站、使用网站信息的时间长度权限不同外,所访问、浏览 的信息内容应确保一致。基于各类用户访问权限,信息用户均应能够检索、查询、 浏览网站上公开的所有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且每次登录可 打印不超过限量的技术文件。汽车生产者应确保其售后服务 授权者与其他汽车维修经营者所访问、浏览的网站信息

17、内容 一致。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者可以对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 实行有偿服务,对不同访问权限的信息用户设定相应收费标 准,但不得根据用户检索、使用车型信息的数量另行收费。汽车生产者可以依法对维修技术信息自主定价,价格应 公平、合理。汽车生产者的有关价格行为应遵守价格法 规定。汽车生产者应在其网络信息公开系统中设立相应服务 模块(版块),免费向消费者公开各车型的车辆维护技术信 息,具体内容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有关 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对于汽车维修经营者、消费者之外的其他信 息用户,需要获取维修技术信息的,应与汽车生产者订立书 面合同,信息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但应保持公平、公正、 合理。

18、第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CCC认证的汽车车 型,汽车生产者应在该车型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开维修技 术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相关车型上市时间。车型上市之日的计定,以相关车型获得 CCC 认证日期 为准。预计同一型号车型年销售量在 500辆以下的乘用车车型 以及年销售量在 50辆以下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型, 可以纸质文件、光盘等媒介形式公开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同 时应以公众便于知晓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对于上述免于上网公开的乘用车车型累计销售量达到 1000 辆的,或者免于上网公开的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车 型累计销售量达到 200 辆的,有关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转 至网上公开。

19、第十六条 各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应当自该车型上市之 日起 10 年内保持公开状态;超过 10 年的,汽车生产者可以 将相关车型信息存档,但应公布相关车型信息的索取方式。第十七条 鼓励汽车生产者及零部件供应商采用直接或 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积极向各类维修经营者提供维修技 术培训,提高维修经营者有效获取、正确使用维修技术信息 的能力。第十八条 汽车生产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 车型维修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章 信息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 各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 定要求,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维修 质量责任。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行业标

20、准以及汽车生产 者提供的维修技术信息开展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按规 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履行机动车维修质 量保证期责任。第二十条 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 应积极运用维修技术信息,研发、生产各类汽车维修诊断工 具、设备及合格配件,为维修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市 场选择。第二十一条 所有信息用户、承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 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不 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车生产者的维修技术信息版权。信息用 户应遵守相关约定,不得超出汽车生产者规定范围使用信 息。未经汽车生产者授权,信息用户不得将所获取的维修技 术信息用于转售、出版、公开或其他商业

21、用途。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市场监管第二十二条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应当公 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知 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应加强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 开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维修技术信 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定期对信息公开实施效果进行评 估;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 开监督与服务网络平台,为社会提供权威、方便的信息服务, 提高信息公开主体监管水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可以就本行 政区内的汽车生产者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情况进行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有关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

22、律,督促汽车生产者贯彻落实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 应当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搜集整理汽车生产者的意见建 议,并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维护汽车生产者合法权益。汽车维修、汽车保修设备、汽车保险等有关行业协会及 第三方机构认为有关汽车生产者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存 在问题或不足的,可以向汽车生产者提出意见建议,由其改 进完善;也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档案管理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制 度。交通运输部应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全国汽车电子 健康档案系统平台,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 市场服务、促进汽车“三包”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第

23、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 委建立汽车产品 CCC 认证及售后服务信息共享机制,就汽 车生产者备案、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有关信息与汽车产品 CCC 认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三包”管理有关信息实施共 享,提升对汽车生产者的监管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应就涉及汽车污 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实 施等工作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汽车排气 及噪声污染控制装臵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信息,促进汽车污染 物排放治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 汽车及零部件经营中的有关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案件时, 可以利用汽车生

24、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充分运用汽车生产者公开的 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依法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不合格以及不 符合CCC认证要求的零部件产品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应指导有关汽车 维修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企业,运用汽车生产者 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科学测算、公布事故汽车维修工 时信息,规范事故汽车维修和理赔;加强同质配件使用推广, 促进保险企业依据维修技术信息、同质配件使用精确定损, 降低维修成本和保险费用,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应依法加强对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所涉及知识产权的保 护。第三十一条 对于汽

25、车生产者未有效执行本办法规定,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一)未制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二)未及时备案、如期更新汽车生产者有关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目录和要求有效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的;(四)未按照规定方式、途径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或信 息公开系统功能和服务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 对于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公开车型维修技 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 运输部依法予以通报、罚款等处罚,并抄送国家认监委,由 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交通运 输部会同国家认监委建

26、立违规企业、车型抄送处臵制度。第三十三条 对汽车维修后存在维修质量争议、纠纷的,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处理。对因维修不 当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造成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维修经营 者应依法承担责任;对因汽车生产者所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 不当或存在错误造成维修不当、质量问题的,汽车生产者应 承担法律责任。对维修质量纠纷涉及相关维修技术信息提供、使用,需 要专家委员会做出技术鉴定、纠纷调解的,可以向专家委员 会提出申请,由专家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处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 依法受理涉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或滥用的有关投诉、举 报,并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汽车生产

27、者、各类信息用户等相关方应当积极配合调 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 办法规定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从事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相关工 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的维修技术信息公 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仅用于军事目的、用途车辆的维修 技术信息公开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 )定义的汽车。汽车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

28、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 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 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汽车生产者。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是指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为维持或 恢复汽车出厂时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延长汽车使用寿 命,确保汽车符合安全、环保使用要求所进行的汽车诊断、 检测、维修作业必需的技术信息资料的总称。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是指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提 升汽车维修质量,保障消费者安全、合理使用汽车的合法权 益,由汽车生产者履行义务,通过设立一定信息渠道,向维 修经营者、消费者及相关经营者(包括维修诊断工具及设备 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险企业、培训机构等) 提供其所销售汽车的维修技术

29、信息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1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有 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 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 2015 年版)附件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2015 年版)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所要公开汽车 维修技术信息的基本内容,应遵照本目录执行。汽车生产者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以基本车型为主, 个别车型改款和变型可归入相关基本车型,但应作出说明。 本目录所提出的“基本车型”是指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所规定的车辆“型号”。汽车生产者需 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30、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编码规则以及车辆识别代 号中汽车生产者自定义码段的编码规则(可以不包括 VIN 后 6 位的生产顺序号),或其他有效的将具体车辆与所属车型进 行关联、识别的方法。二、汽车维修手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统和部件的 信息:1. 动力总成及排放控制系统:发动机(含附件)和变速 箱,也包括新能源汽车的驱动系统,如驱动电机、电池等; 排放控制系统,包括燃油供应系统、蒸发控制系统、排气后 处理系统、噪声控制系统及其他系统,如增压器、排气再循 环系统(EGR)等。车上若有车载诊断系统(OBD )的,应包括在内;2. 底盘系统:

31、动力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 驶系统,包括离合器、变速器、分动器、传动轴(驱动半轴)、 主减速器、差速器、制动器、转向器、悬架、轮胎和轮毂等3. 电气系统:包括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仪表、灯光、 扬声器、定位导航和多媒体、数据总线等;4. 车身及附件:车身和车架、座椅、气囊和安全带、刮 水器、车窗、天窗、门锁、后视镜、内外饰件等。汽车生产者所公开的涉及上述系统和部件的维修技术 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车辆维护信息,包括车辆定期维护项目、检查内容、 维护作业和维护间隔设臵依据、方法,以及润滑油、冷却液 等油液的规格参数。此条款信息应按照规定方式,由汽车生 产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

32、2. 总成及零部件的拆装方法、技术规范及图示说明,零 部件检测方法及鉴别判断的信息;3. 电路接线图,包括接线图、器件位臵、插接件型号规 格等;4. 各电子控制系统(含 OBD 系统)故障代码表(包括 通用故障代码和汽车生产者自定义故障代码)、代码定义、 故障诊断及排除的方法和步骤;用于检测和故障诊断的相关 参数信息(即指能够在诊断仪器上显示的各项数据参数及含义、故障出现时的冻结帧、数据参数值的合理范围等);5. 排放控制系统信息,包括排放控制系统的安装位臵示 意图、装配图和维修技术要求,排气后处理系统关键零部件 的型号、生产厂家及更换时间等信息;6. 车身尺寸图,如车身及车架的基本尺寸及定位

33、基准; 钣金和涂装作业所需的技术信息;7. 车轮定位参数的标准范围及调整方法;8. 在零部件更换或维修后,需进行匹配、基本设臵等操 作所必需的信息(如电动车窗、天窗、节气门、加速踏板、 制动踏板等零部件的重新匹配设臵所需的信息);9. 维修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及其他必要说明等。三、零部件目录,包括汽车生产者提供的用于售后服务 的原厂零部件的名称、商标和编号,零部件变更、升级、换 代信息,以及为方便确定具体车型车款所适用零部件必需的 信息。四、适用具体车型电子控制系统的软、硬件版本识别号 (不包含软件本身)。五、除本办法规定可以免于公开的内容外,对车辆电子 控制系统需要重新编程的信息(即需要进行重新

34、编程的认定 条件及基本操作,但不包含程序软件本身内容)。六、专用诊断、检测、维修工具和设备及其相关软件信 息(如型号、规格、软件版本等) ,及其相关购买渠道信息。七、车辆认证信息,主要是 CCC 认证证书信息,如车 型型号、规格和参数以及零部件供应商信息。八、技术服务通告,包括由实践经验得到的,针对某类 故障,通常影响某一车型或车辆批次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 在授权维修网络内可进行免费维修的通告等。九、汽车召回信息和缺陷消除措施等。十、上述各项信息的所有后续修订和补充。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十二、若某车型不具备上述某种特定功能系统或零部 件,则免于公开有关信息。本目录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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