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监督观念体现在三个方面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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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性监督观念体现在三个方面100字 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在立法上被确认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最根本的特点在于法律监督的功能,即运用国家权力对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检察,或者要求有关机关依法纠正,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惩处。在我国现行的法制构架之下,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当前应树立理性监督的观念维护司法权威。 一方面要树立执法与监督并重,配合与制约并重的观念,切实改变“重执法,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倾向。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也应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法定条件下确有错误的裁判要接受监督,勇于纠正,确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从观念层面上说,理性监督是“监
2、督法定主义”,其核心内涵是有限监督和程序性监督,这是保证法律监督权的合理行使的基础和保障,这种监督理念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监督观。检察机关既不是地方行政机关,也不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有限监督和重点监督观。检察机关职权主要是围绕诉讼的司法性监督设计的,主要是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而不是全面监督。三是程序性诉讼监督观。检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法定主义”实施监督,而不能自行创设程序。 从总体来看,这种“理性监督”理念的树立对检、法行使各自职权,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起着基础性理念保障作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主要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是国家设置的一种提示和救济机制,其效力主要是启动相应程序,或督促有关部门对违法情况进行纠正,并不是终局性或实体处分的权力,同时检察权也受到审判权的程序制约,并不意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双方地位的高下和权威的大小。诉讼中的错误或违法情况最终能不能得到纠正,还要取决于监督对象是否接受监督。因此,要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等的法律监督,解决好司法不公、以罚代刑、枉法裁判等问题,既要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也要完善监督对象接受法律监督义务的规定,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够得到监督对象的积极响应,有效启动其自身的纠错程序,从而达到法律监督的目标,以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荆忠 作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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