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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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企业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单小明单小明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企业与企业法概述企业与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在法律概念中,企业一般要进行适当的分类才能用法律来规范。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企业不外有如下几类:(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

2、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1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

3、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三)公司(三)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

4、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二、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二、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2 2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中国现行企业法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所调整。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涉及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法律主要有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涉及公司企业的法律主要有 公司法;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律主要有企业破产法,另外,在民事诉讼法中对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企业破产作了规定.另外,

5、在企业经营当中还涉及其他大量的法律法规,如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等。接下来的讲座中,我们会就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并且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公司的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即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

6、的概念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3 3三、现行公司法的背景及特点三、现行公司法的背景及特点我国公司法是1993 年 12 月 29 日通过,199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由于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巨大变革时期,且当时的公司法理论研究十分薄弱,其条文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等等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这部法律出台之时就是酝酿修改开始之日。虽经 1999 年和 2004 年两

7、次修改,但由于立法理念落后,制度设计不合理,两次修改都远未达到预期效果.从 2004 年开始公司法又进行了规模很大的一次修改。2005 年10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正案。2006 年 1 月 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涉及面广泛,而且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有实质突破,是根本的制度性修改,因而有人将现行公司法称为“新公司法”。短短 13 年间,我国公司法经历了 3 次修改。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即使是合法的频繁修改也会损害法律的稳定性。是什么样的背景和原因使得立法者们宁愿牺牲法律的稳定性,频繁修改公司法呢?这种做法既是事出有因,也是实出无奈。公司法制定于1993 年,市

8、场经济体制还在酝酿中。一方面,我国公司起步晚,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还是以国有和集体为主,政府又面临国企改革和改制的战略难题,因而公司法的不可避免的以国有企业为本位,许多条文背后实际隐藏着对非国有企业的歧视.另一方面,当时的中国社会计划经济色彩仍然浓厚,自治精神薄弱,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制仍十分严重,并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这样,公司法又是一部国家本位的公司法,条文中强制性、管制性、禁止性规范多,任意性、可选择性规范少,严重束缚了我国公司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还有其他因素4 4导致公司法的频繁修改,如立法者对法律的稳定性不够重视、利益阶层的相互博弈等等,但上述立法理念落后则是最主要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正

9、因为这个立法理念落后,在其指导下制定的公司法就像一座根基不稳的房屋,需要时时修补,而这也正是立法者们的无奈之处.从立法理念这一根本层面出发对旧公司法进行全面、实质修改成为大势所趋,并且是一个长期过程。现行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与旧公司法相比有了明显进步,这种进步可从对其特点的归纳中看出.现行公司法的特点主要有:(一)鼓励创业投资一)鼓励创业投资1、现行公司法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 3 万并可在两年内分期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降至 500 万;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这有利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场投资创业。2、修改了股东

10、的出资方式及比例;出资方式上,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出资比例上,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 70%。这就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3、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对其有所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 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1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个最大进

11、步。5 54、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就大大方便了公司的投融资活动.(二)(二)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加大对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加大对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监管力度的监管力度1、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2、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3、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

12、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4、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损害股东利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5、给予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6、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7、规范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13、6 6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监事会制度创新,规定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三)放松管制、鼓励公司自治(三)放松管制、鼓励公司自治1、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增加了10 处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公司自己的事情.在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至少有八个条款都是放给公司自己来决定的。如自然人股东继承人可否继承股权、转让出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表决权的行使、红利的分配、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

14、先认购权和对于其他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等。对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红利的时候也允许实现章程的自治;2、经营范围扩大:公司在经营范围外签订的合同有效。3、担保方面,原公司法里在董事、经理的义务里规定了董事、经理不得用公司资产给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新公司法上就这一点很明确地列出,公司是可以给所有的人提供担保的。(四)突出平等、国企与民企一视同仁(四)突出平等、国企与民企一视同仁现行公司法取消了许多对国企的一些特别规定。在公司法中删除了所有有关国有控股或者是国有投资公司的特权。例如发起人人数的限制,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的时候对于业绩连续 3 年的计算被废除。删除了原来公司法中第

15、四条关于国有公司的公司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这样的规定;公司法删除了所有政策性或者宣誓性的文句,大多数没有法律责任来伴随的规定已经不复存在了。7 7现行公司法还有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公司职工利益的保护等特点,出于主次轻重考虑,这里就不赘述了。公司法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行公司法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有:欠缺关于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债权出资规定得过于简陋;对股东利益保护仍有欠缺;忽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有些条款可操作性差,规定不全面等等。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公司相关法律知识公司相关法律知识一、公司章程的利用一、公司章程的利用(一)概念与意义(一)概念与意

16、义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首先,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没有章程,公司就不能获准成立.其次,

17、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8 8最后,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及细则,它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向第三者表明信用和相对人了解公司组织和财产状况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向外公开申明的公司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以及责任形式等内容,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

18、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便于相对人了解公司的组织和财产状况,便于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经济交往。(二(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1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2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

19、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9 9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3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股东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

20、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4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三)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若干重要事项(三)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若干重要事项现行公司法规定

21、了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在此毋庸赘言,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公司法非常重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 10 处共计27 处公司章程可以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在此,我仔细研究了现行公司法中的授权性条款,结合公司的实践,作出以下分析及整理,供各位参考:1 1、股东会表决制度方面、股东会表决制度方面现行公司法第 43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1010根据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根据不仅仅依赖于出资的多少,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作出其他规定.此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

22、义。比如具有不同背景和投资工具的投资者约定设立一公司,有的投资者拥有资金,但不一定拥有产品销售渠道;有的投资者拥有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技术,但又缺乏资金。因此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短的投资者利用其所长出资设立公司。而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所长在公司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如果仅由出资的多少决定股东的表决权,货币出资较少的出资者就处于劣势地位,对公司的决策就具有较小的影响力,对公司的发展很可能就是极不利的.面对这一现状,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

23、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甲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丙。2 2、股东分取红利的依据标准、股东分取红利的依据标准现行公司法第 35 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 167 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1111现行公司法赋予股东对分取红利时,股东有权根据章程的约定采取约定依据为标准分取红利

2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相同的变动,改变了过去仅仅根据出资或股本分取红利的一刀切的方式,给投资者极大的自治空间,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比如可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甲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丁。又比如:全体股东约定,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丁分取红利的比例为.3 3、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方面、法定代表人的确定方面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

25、长或执行董事为法定的法定代表人。现行公司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化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确定权。即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公司经理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扩大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择范围.4 4、股权转让方面、股权转让方面现行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76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了法定的条件1212和程序.现行公司法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的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作出

26、另外的规定。同时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继承事宜作出特别的规定。比如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股东在公司成立若干年内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5 5、公司担保、公司担保现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7、过半数通过。“原公司法在公司的担保能力的规定反面规定的语焉不详,在现实中造成很多困惑和分歧。现行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公司的担保能力,且对公司为其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解禁,并授权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事宜作出约定。二、股东权利二、股东权利(一(一)股东身份权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1313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28、,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二)参与重大决策权二)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三三)选择、监督管理者

29、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四四)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

30、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1414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

31、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知情权(五)知情权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32、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六)关联交易审查权(六)关联交易审查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1515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

33、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八)决议撤销权(八)决议撤销权现行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34、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九)退出权(九)退出权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1616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

35、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

36、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1717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

37、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股东的权利并不仅限于上述十项,股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其他权利.三、股东维权三、股东维权(一)股东派生诉讼一)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现行公司法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38、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1818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二)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

39、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1 1、对有瑕疵的公司决议之诉、对有瑕疵的公司决议之诉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40、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2 2、查阅权请求之诉、查阅权请求之诉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1919供查阅。3 3、损害赔偿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41、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4、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之诉、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之诉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

42、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5、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2020公司。上述表决权百分之十可以是一个股东所持的股份,也可以是几个共同作为原告的股东共同所持有的股份.四、股权转让四、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

43、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 1、股权转让的形式、股权转让的形式(1)1)股权的内部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2 2)股权的外部转让)股权的外部转让即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4、。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212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2、股权转让的程序、股权转让的程序根据现行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1)欲转让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中请,由董事会提

45、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这主要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另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转让出资的意向。(2)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3)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转让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的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按法律的规定并以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

46、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六条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了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2222册,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6)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出资必然引起股东结构及出资发生变化,所以,按现行公司法第三十

47、八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提议要求股东会予以更换,可由其出任或委派新的董事或监事。(7)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至此,完成了股东转让出资的全部法定程序。(8)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顿程序;但是对较大规模的公司来说,股东转让出资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特别是市场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信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实践中较少,且比较复杂,因时间

48、原因不便赘言,因此只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规定作一简单介绍。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2323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49、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50、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五、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一)概述(一)概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2424共利益,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规

51、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二(二)可能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况可能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况下面列举的一些情况,有的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需要在公司经营中避免出现:1、如果投资人出资不到位而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标准,但是又领取了营业执照,这时候相对债权人因纠纷而起诉公司.对于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一般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首先应当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能承担的,由公司股东在未缴纳范围内承担。2、对于在公司停业或清算时,出资者尚未缴清其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52、尚未清理完毕而公司被注销。这实际上是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时应当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不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这就是说,在企业未被撤消或者歇业的情况下,可以否定法人格.4、对于公司还未注销、而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又不尽清算责任时,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格,由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25255、对于欺诈或利用法人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例如为逃避债务抽逃、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等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追究股东的责任.6、人格混同。此种情形在一人公司和家族公司中尤为常见,其实质是

53、法人人格与法人成员人格完全混同,使法人成为法人成员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致于形成股东(法人成员)即公司(法人),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如果控制公司的股东未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备置公司的各种簿册文件,公司的业务经常以股东名义进行,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财产没有明确的区别,法院就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人格混同来否认法人人格。7、财产混同。如果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即股东财产发生混同,不能予以区分,则不仅难以适用公司有限责任,而且极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此隐藏财产、转移财产,也会使某些股东非法侵吞公司财产。在这种情形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完全可以适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对债权人进行

54、保护.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1 1、公司设立过程中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违法的法律责任(1)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626(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责令改正,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

55、上 15以下的罚款。(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2 2、违反财务会计规则的法律责任、违反财务会计规则的法律责任(1)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薄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

56、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3 3、公司合并、分立以及解散清算中的违法责任、公司合并、分立以及解散清算中的违法责任(1)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2727(2)公司在清算期间

57、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清算组不依照 公司法 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二(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1 1、虚报注册资金罪、虚报注册资金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58、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 2、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8283 3、隐匿会计凭证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

59、,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4 4、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 5、逃税罪、逃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

60、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6 6、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2929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7

61、 7、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企业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企业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一、什么是合同一、什么是合同合同就是契约、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

62、,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二、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二、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3030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二)标的(二)标的当事

63、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三(三)数量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

64、重要条款。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四)质量(四)质量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3131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

65、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五)价格或者报酬(五)价格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

66、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六)履行期限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3232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七)履行地点和方式(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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