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直播平台规范化管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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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网络直播平台规范化管理制度研究 作者:李泳璇 祝可寒 张彤 余建琼 郭子怡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 年第 35 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革新,直播带来的新增流量成为各行业角逐的新战场,但随之也带来了系列问题。本文将从网络直播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实践调查,明晰造成不良现象的原因;通过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探究建立平台间相互监督机制、加强监管主体职能,进而规范网络直播行业规则等措施的可行性。关键词:网络直播;监管问题;规范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1.35.031 信息时代,网络在

2、人们日常的交往和娱乐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新兴互联网行业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网络直播行业便是其中之一。网络直播是“互联网+”时代的新产物,任何发布者都可以通过在直播现场架立信号采集设备,将音频和视频倒入直播端,再经由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到网络供人观看,这样新颖特殊的形式使得网络直播行业拥有互动性强、門槛低等优势特征,从而能够迅速地发展壮大。根据 2021年 2月份发布的第4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至 2020年 12 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达 6.17亿,较 2020年 3月增长 5703万,占网名整体的 62.4%可以看出,在这个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的发展势不

3、可挡。但是,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时代发展初期的产物,其发展时间较短,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一系列的新生问题都随着行业本身的快速发展“井喷式”地显现出来。网络直播所带来的问题虽不似刑事违法等问题具有紧迫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却潜在地影响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网络直播带来的各方面的问题,相较于直播发展初期法律贫瘠的状态,我国对于互联网领域的规范和法制建设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由于技术不成熟和法律滞后等诸多原因,网络直播行业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探究和解决。1 网络直播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从直播内容本身来看,直播间主播的不当言论和虚假宣传情况屡见不鲜,例如,

4、不久前的“直播造人”以及“虚假燕窝”事件,此类的直播“闹剧”时常发生,并且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同时也导致了社会信任危机的出现,这让我们不得不正视直播带来的负面影响,认识到建立完善的规范制度对直播管理工作的必要性。想要规范直播内容,必然要发挥直播监管工作的独特作用。但调查发现,由于立法和技术水平的原因,实际监管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首先,监管主体较混乱。依据法律规定,文化部、广电管理部门、网信办、公安局等政府部门都具有一定的监管权力,但是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较为混乱,法律未具体规定各个部门的职权行使范围,同时也不存在一个对直播集中行使监管权力的部门,这使得监管工作变得模棱两可,容易产生互相推

5、诿的现象;由于直播行业出现的问题不具有普遍性和紧急性,监管部门有时会将管理权下放至平台,由平台自主监管,但平台并不具有专业的监管功能,且其作为直播的相关利益主体,在其对直播内容进行监管时,又有新的问题产生:第一,直播平台对主播入驻平台进行直播的门槛较低、对主播直播活动的监管不足,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平台监管机制体制;第二,平台与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较为模糊,当出现直播事故时,双方责任难以明晰;第三,各直播平台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了吸引观众注意,其对主播和直播内容的监督有效性难以保证。其次,监管技术水平有限。由于直播活动的各阶段都具有较强的实时性,要等到直播事故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后,平台和执法人员

6、才会发现问题。当前人工审核和大数据人脸识别技术的作用有限,难以及时地获取信息、发现问题,由此加大了监管部门对直播的监管难度,扩大了直播的负面影响。最后,实际执法困难。目前,我国关于直播行业的立法大多仅限于行政性法规和指导意见,法律层级较低,针对性不强,行刑衔接度不够高,导致了立案难、行政惩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高等问题,实践中执法工作难以开展。2 国外立法的借鉴意义 纵观世界,许多国家都出现了各类因网络直播带来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规制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对于经济的积极作用,各国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此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在法律规制下的良性发展。如欧盟网络直播媒体监管

7、体系采取未成年人保护与直播网站内容监管并举的方法,同时赋予了数字内容运营商和网络直播平台加强内容安全审查和网络舆情报道的责任;美国网络法律体系建设起步较早,最初构建管控网络媒体直播媒体法律法规来源于1966年电信法,与欧洲不同的是,美国十分注重禁止向儿童传播淫秽色情及暴力信息的法律工作;日本政府在 2009 年出台了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以打击不良信息为重点,保护青少年上网安全。对比之下,从整个直播立法环境来看,我国在 2020 年之前对直播的重视程度不足,涉及直播的法律规范仅存在于较为宏观的规定中,与国外的立法状况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所以,对于国外关于直播立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应该

8、批判式学习,借鉴外国立法中较为先进和完善的部分,例如,对直播内容的监管以及对直播中出现的有关青少年问题的规制等;考虑到我国直播行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借鉴,不能完全照搬。随着直播在大众日常生活出现频率的增加,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国家和社会逐渐认识到解决直播相关问题的紧迫性。因此,我国对直播方面的立法工作更加重视,部分企业和平台也开始承担起社会责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自律公约等规定的出现就体现了我国对直播行业问题重视度的提升。今年 3 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比如第 2

9、3 条“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计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的征求意见,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这些都体现我国在直播立法工作上的进步。结合直播行业存在的问题与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便是只有明确有关主体的责任及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促使国家、平台、主播等多方发力,通过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规范直播行业,才能促进直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3 对各主体的针对性建议 2021年 1 月,群众举报“抖音”平台中个别主播直播的游戏未经审批,含有大量血腥、暴力、恐怖等內容。经执法人员勘验取证,相关内容属于“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

10、者教唆犯罪”。北京市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对“抖音”平台运营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责令立即改正有关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公司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容管理,对发布色情内容及引流信息的用户坚决予以封禁。据统计,2020 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中心共接到反映涉“抖音”平台传播色情低俗信息的举报线索 900 余条,从这些数据中也可以对当前直播平台的现状窥知一二。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容许把人的丑行、恶行当作网络流量和卖点。大型互联网平台用户数量庞大,动辄亿计,一旦有害内容公开传播,将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对大型直播平台加强内容监管,是为了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更加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网

11、络传播秩序,构建良性竞争的大环境。监管部门及时敲响安全管理的警钟,就是要提醒直播平台企业时刻不能忘记内容安全的主体责任。首先,平台作为直播行业中最主要的参与者,不仅应当规范主播在直播活动中的行为,更要承担起监督和维护整个直播行业秩序的责任,依法规范直播行业的发展。从目前平台对主播的监管情况来看,虽然多数平台内部存在着一套主播上岗考试制度,但是该制度很大程度上仅流于表面,没有专门化和强制化;另外,平台在落实对主播的监督时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其对主播的监督考核仅限于一时,在主播上岗后便不会再进行跟踪检查,在法律意识淡薄和利益驱使的条件下,主播很容易做出违法行为,因此平台应当多对主播进行跟踪监督和定

12、期考核,以确保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平台在对主播的直播活动进行监管时,不能忽视观众的作用,观众作为直播的实时参与者与信息接收者,可以较快地发现主播的不良直播行为。为促使观众积极投身直播行业规范化建设、承担起社会责任,平台应当广开举报途径,使举报变得更加公开、简便,同时也应建立适当的奖励制度,增强观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举报的有效性。建立健全完善的观众举报制度,让观众有渠道对不良的直播内容进行及时的举报,让平台能够及时地进行检查和处理及时地向观众反馈处理结果,对有效举报进行奖励,由此形成良性的循环,发挥观众在营造良好直播氛围中的作用。最后,为了发挥平台自身在建设良好直播风气中的积极作用,平台间有必

13、要建立一种相互监督机制。在此机制的作用下,各平台不仅可以加强对自己的监督,而且可以通过对同行的监督,减少主播的不当行为言论、减少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该制度的目的在于运用行业自身的力量进行相互监督,使监管部门下放到直播平台的监管权能得到有效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监管主体混乱和责任划分不明的问题,减少司法、行政等资源的浪费。另外,就国家层面来说,为了给建立网络直播平台规范化制度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需要从技术和立法两个领域投入力量。在技术层面,我们只有加财力支持和人力投入,才能提高相应的技术水平,应对因直播的实时性、传播快、范围广等特征带来的监管问题;而在立法方面,虽然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处于

14、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但大部分仅在宏观上对各方主体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缺乏专门性和针对性,也不够具体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的困难。因此,国家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应当更加重视立法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网络直播作为新时代科技进步的成果,因其较强的新兴性和技术性,带来了许多极具时代性的问题,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改变陈旧的观念,运用新时代的方法和理念。规范网络直播行业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第一步便是在我国建立起规范化的网络直播平台管理制度。因此,我们不能仅依靠一方的能力,各主体也不能各自为政、各搞一套,国家、平台、主播及观众等多主体必须协同合作、共同发力,从不同的角度助力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制度的建立。参考文献 1金仙辉.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20.2万思鸣.网络直播深陷“乱象门”的分析与研究J.载数字通讯世界,2020,(01).3邹雨函.网络直播的法律监管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9.4高荣伟.国外网络直播相关法律法规J.检察风云,2018,(11).5姚安安.多元治理视角下网络直播监管研究D.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018.6贾伟.我国网络直播规制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9.7赵墨林.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D.长春:吉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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