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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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区别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独资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既有利于明确国家与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营责任,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有利于企业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是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依照新的公司法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一是股东人数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 二是出资者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者只能是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

2、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我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三是公司章程的制定者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四是设立股东会与否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设股东

3、会;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必设股东会。 五是设立董事会与否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必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六是公司权力机构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七是董事会成员人数和组成不同:新公司法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上限和下限,但其成员中必须有职工董事;设立董事会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八是董事的产生方式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董事会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

4、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则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如果为其他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九是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产生办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董事会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十是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中成员不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

5、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十一是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十二是法律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有无限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法律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

6、级管理人员的能否兼职未做规定。 十三是监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尽相同: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设立监事会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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