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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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请假制度建筑工程请假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校内体制改革,加强对教职工管理,完善有关规章,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第一条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1、教职工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请假期限。请假在1 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3 天以内或请病假 5 天以内的,由系(院)、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处备案;请事假410天或请病假 630 天的,由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后报人事处审批;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交人事处报校领导批准。2、正处级及其以上干部请假按学校工作规那么执行,报人事处备案。3、请

2、假出境(国)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部门签署意见交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第二条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我校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建议休息天数,下同)为有效证明。校外就医(须到区级或区级以上医院)须经校医院批准(急诊除外),就医后(含急诊)持病历等原始材料到校医院审查,确认后由校医院提出建议休息天数。1、短期病休(指 6 个月以内),应凭校医院医生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2、长期病休(指 6 个月以上),应有两名校医院医生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需半年开具 1 次证明。3、校医院医生要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严禁开具假证明。对开具假证明者,

3、学院将严肃处理。第三条病假工资1、经组织批准,病休在 6 个月以内者,按我校院内分配改革暂行方案减发工资和院内津贴,奖及目标管理奖按目标管理奖和考勤奖发放暂行方法(鲁建院发xx24 号)的规定执行。2、根据国发198152 号文件规定,连续病休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2)工作年限满 10 年和 10 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3、病休工资总额低于济南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的按济南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发放。第四条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教职工连续病休在 3 个月以上者,病愈需要恢复工作,应凭医疗单

4、位的有效证明,证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不满3 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第五条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因病经组织批准离岗休养在 6 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治疗、休养时间超过 6 个月的,超过的时间停止计算工龄。病愈后连续工作的,其病休前后工龄合并计算。第六条教职工因事请假,各单位要从严掌握,每人每年事假一般不超过 15 天。事假期间待遇按我校院内分配改革暂行方案减发工资和院内津贴,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按目标管理奖和考勤奖发放暂行方法(鲁建院发xx24 号)的规定执行;事假期间不计算工龄。第七条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1、女职工产假

5、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晚育(女23 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两个月。假设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2、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 至 30天的产假;怀孕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 l 至 2 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在职发给工资,不发院内津贴。第十条因特殊原因,女职工可请哺乳假,假期(含寒暑假)到婴儿满

6、1.5 岁止。婴儿满 1.5 周岁后,休假者应按时上班。第十一条经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职工,休假期间职务工资发80,停发根本工资中津贴局部、考勤奖、目标管理奖及院内津贴。第十二条婚假婚假假期为 3 天,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晚婚者(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以上)可以增加两周婚假(增加的 2 周婚假须在寒暑假期间休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十三条婚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异地结婚的,路途费自理。第十四条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 3 天,另外增加路程假。第十五条丧假期间,工资及津贴按在职发给,路

7、途费自理。第十六条探亲假期我校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探亲路费。未婚教职工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票价、长途汽车票价,下同)。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自负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30,超过局部由学校负担(产业人员由各实体自己负担),第十八条出境(国)探亲出境(国)探亲,按事假对待,探亲假一般不超过3 个月(含寒暑假);自离境(国)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在规定时间内回校工作者,按规定补发给探亲假工资。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校报到者,半年以内的按停薪留职对待,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十九条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无正当理

8、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教职工在休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第二十条凡旷工者按以下规定处理:当月旷工 1 天者(不满 1 天按 1 天计),扣发当月根本工资中津贴局部、

9、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当月旷工 25 天者,扣发当月职务工资、津贴、考勤奖及目标管理奖。当月旷工 5 天以上不满 10 天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20 个工作日者,扣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并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一条上述的休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各类请假除有特殊规定外,工资及院内津贴的发放按学校院内分配改革暂行方案和目标管理奖、考勤奖发放暂行方法(鲁建院发xx24 号)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

10、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建筑工程现场请假制度 xx-11-20 23:35为严格队纪队规,保证工作正常秩序,掌握施工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本工程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本工程部所有管理人员、职工应本着为公着想的思想,请假必须根据施工进度,服从工程部统一安排。2、因公,事假等均应履行手续,管理人员必须由工程经理同意,班组职工必须由班组长同意,方可安排出差或休假,财务凭手续考勤,未经领导同意擅自休假出差者作旷工或离岗处理。3、工程部根据请假事因性质的轻重,给予考虑,一般有急事的职工给予优惠安排,一般请假作统一安排。4、工程部管理人员一年一次探亲假(来回七天),探亲前应

11、经负责人同意,要服从工程进度安排。海运与港航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请假制度xx-11-20 20:50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标准学生的请假行为,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请假规那么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1病假: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2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4临时性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

12、长向班主任请假,必要时班主任可令其缴验医生证明。二、请假权限1.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并报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 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学工办主任审批,并报学院备案;超过一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报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由带队老师审批。2.请假天数包括双休日。3.节假日前后的审批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必须交由学工办主任审批,获批方行。三、请假流程1.请假学生按要求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交-班主任签署意见,再根据请假权限,交相关领导审批,最后交各支部书记备案。学院将于每周五汇总请假情况,假条未交学院备案的那么记为旷课。2.假条需一式两份,一份交-

13、班级学习委员,一份报学院备案。四、补假、续假手续1.学生因急事无法及时请假,必须在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并说明情况,假设本人无法到场,那么由班长或学习委员代办理请假条,并由本人亲自给班主任或相关辅导员说明情况。2.学生在假期满后无法到校,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并说明情况,获批方行。五、销假请假期满回校后须及时到班主任或相关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六、其它1.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此类行为者,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2.不得模仿班主任或辅导员笔迹,复制假条等作假行为。一旦发现,给予作假者严惩。3.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需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是否批准。4.假设学生违反请假制度,按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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