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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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通知书登报【篇一:债权转让通知书(范本)】 债权转让通知书 _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_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_,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_履行全部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债权转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债权标的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现将甲方对_公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

2、让给乙方,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 二、甲方承诺和保证 1,甲方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 2,甲方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3,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签发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数份,一份直接邮寄给债务人,其余交给乙方。债权转让通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5,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并承诺今后将协助乙方向债务人收取标的债权。 三、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

3、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四、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年 月 日授权代表: 乙方:【篇二:债权转让通知书(范本)】 债权转让通知书 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_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你方所拥有的债权(担保追偿权),共计人民币(大写):_ 元,小写:_元。依法转让给_,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

4、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五日内应向_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篇三:杨卫华律师: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 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 杨卫华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18939729680 笔者近期处理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的案件。案件中,400万债权击鼓传花样快速转让,诉讼、仲裁轮番登场,债务人不堪其扰。具体案情简述如下:债权人甲将房产买卖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乙享有的债权400万元转让给丙。甲丙双方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债权转让通知书由甲向乙发送或由甲授权丙通知乙或丙直接通过诉讼“送达诉讼状副本”方式通知乙。

5、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甲并未通知乙,丙直接向浙江某法院起诉乙,乙发动管辖异议成立,法庭驳回丙的诉请。丙被驳回后再次将债权转让给丁,丙丁双方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丙向乙发送或由丙授权丁通知乙或丁直接通过诉讼“送达诉讼状副本”方式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丙向乙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手机短信,丁向有管辖权的上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乙偿还债权400万及相应违约金。 该案涉及民间高利贷、虚假债权、管辖异议、形式交易等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关注的仅是一个细节问题: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该案涉案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在通知问题上同时规定了债权人通知、债权受让人通知、裁

6、判机关通知三种方式,在具体实施时又采取了电子通知的方式。这些方式都是有效的吗?如何做到有效的通知?这就是本文想讨论的问题。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小,但却是债权转让中的关键性问题!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建立了债权转让制度,其中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明确了债权转让的生效以通知债务人为前提。未通知的不生效。这是很要命的,因为不通知或通知存在瑕疵,债权转让的效力就可能被推翻。 不过,这又是一个模糊的规定。合同法及其最高院发布的三个司法解释对什么的行为方式才是“通知”这个问题都没有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在很多判例中,主审法官对这个问题

7、的认知也存在诸多差异。实践中常见的通知行为按通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债权人通知、债权受让人通知、裁判机关通知;按通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协议通知、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电子通知、公告通知、公证通知等。笔者认为,对这些不同通知方式的法律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80条的立法本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分述如下: 1.债权人通知。债权人通知可继续分为债权人自行通知、债权人委托通知、债权人授权通知。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从文意解释上看,其立法本意是“谁转让、谁通知”,通知的主体明确无误的确定为债权人。债权人自行通知符合该条的规定。 债权转让的通知作为一项民事行为,债权人当然可以根据我国的民

8、事代理制度委托他人(一般是代理律师)代为通知,但由于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代理权限并不知晓,债务人在收到代理人发送的通知书后,如果以需要合理时间来查实相关代理关系、代理权限为由进行延迟履行的抗辩,该抗辩成立。 债权人授权他人(一般是债权受让人)通知可能存在效力问题。这涉及到对通知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所谓“应当”,是指一项法律义务,而不是一项法律权利。也是就是说,通知是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对债务人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合同法为债权人设立该项法律义务符合合同双方平等保护的合同法原理,也是债权转让得以实现的实际需要。既然是一项法律义务,则债权人

9、根本就不能在债权转让时“授权”他人(一般是债权受让人)去履行该项法律义务,除非债务人同意。所谓授权通知,债权人其实是搞错了通知的法律性质,把通知义务当作权利与债权一起转让了。这种做法将使债务人陷入毫无保护、突然面对陌生债权人的不利境地,等于完全废掉了合同法第80条,因此债权人授权通知是无效的。 2.债权受让人通知。如上所述,合同法第80条确立的通知义务主体是债权人,不是债权受让人。在债权人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债权转让尚未生效,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还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债权受让人根本无权向与之毫无法律关系的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发送

10、的债权转让通知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实际操作中,这种通知方式也很容易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比如债务人收到通知后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了债务,但债权人事后却否认存在转让关系,并继续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3.裁决机关通知。与上述案件一样,实践中很多债权转让协议都可能规定以直接起诉或仲裁作为通知方式。这种通知方式实际上是把裁决机关当成了代为通知者。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协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机关在收到债权受让人的材料并立案后向债务人发送相关诉讼材料和文件。债务人收到此类裁决机关寄送的文件后才获悉其债务已经被转移且债权受让人已诉至裁决机关。有学者认为从方便债权受让

11、人行使债权的角度上讲该通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笔者认为,这种直接起诉、由裁决机关通知的方式并不符合合同法第80条的立法本意。因为起诉的前提是债权转让已经生效,而债权转让生效的前提是债权转让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则债权转让根本没有生效,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还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受让人也就无权起诉。必须先通知再起诉,这是两个不可或缺、不可相互取代、前后相继的步骤,不能说起诉同时发生了两个法律效力:一意味着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生效;二意味着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必须诉讼(或仲裁)追索。 对此,也许有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

12、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6条第2款予以反驳。该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这说明最高院承认了直接起诉、当庭通知的效力。但需厘清的是,根据该款,即使当庭通知有效,通知主体也是债权人,而不是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直接起诉(或仲裁)本身并不发生通知效力。而且严格来讲,先起诉再当庭通知不符合合同法第80条的立法本意,在逻辑上会导致尚未生效却已起诉的致命缺陷。最高院在该司法解释中承认当庭通知的效力只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

13、的变通做法,不能由此得出当庭通知就符合立法本意的结论。 4.协议通知。协议通知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受让人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三方在协议上签字就等于债务人收到了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这种通知方式合法有效。5.口头通知。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法无禁止不为非。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通知债务人,只要债务人予以认可。口头通知很容易受到质疑,若债务人对口头通知不予承认,则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或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支持。考虑到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有限,笔者建议最好不要采取口头通知的方式。 6.书面通知。这是最稳妥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一个完

14、备有效的书面转让通知要符合以下几点:a.通知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并在快递面单上写明;b.通知书的内容必须完备有效并签名盖章;c.以特快专递形式寄送(绝对不采取当面交付的形式,否则死无对证);d.特快专递面单内容栏务必写明“xxx项下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债权转让协议原件xx页”(否则债务人可能否认快递中的文件系通知书和债权转让协议)e.及时查询保存送达签收的快递回单(推荐在网络搜索中查询各快递公司的快递单进度)。如果债权人认为这样仍无法保证通知书送达,建议可尝试公证通知,即在公证员的当面见证下快递相关文件并获得公证书以防备债务人抗辩。 7.电子通知。现在短信、qq、微信等即时网络通信工具非常发达,有些债权人为方便起见会采取电子通知的方式。在上述案件中,债权受让人采取的就是短信通知的方式。但电子通知方式容易遭到债务人抗辩。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说明该通知义务采取的是送达主义,而不是邮筒规则,也就是说债权人需发送通知并确保该通知送达债务人,此时债权转让才能生效。如果采取电子通知方式,债权人可能很难证明该电子通知到达了债务人的电子终端账号,从而陷入举证不能的败诉境地。债务人则可能以该电子通知造假、债务人未收到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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