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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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载线标志和水尺勘划体I kJ I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征求意见稿)1 一般要求1.1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 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 特制定本指南。1.2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 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 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1.3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 海船和河船。1.4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 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 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

2、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 南的要求。2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 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2.1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 所示。45Ci7imELUSCN图2.1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图2.2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2.5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2.6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

3、用CS以代替ZC。3水尺的勘划3.1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 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 ;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 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 线段的长度有80mm (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 (简称短水平线段)两 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 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为以1.0m为倍数的 吃水值。从垂直线段引出

4、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 尺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2)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1m 倍数进行标注,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 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宽为60mm ;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 为100mm,宽为80mm。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及数字与水尺 刻度的垂直线段之间的间距为25mm。(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 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 字所示的吃水。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 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

5、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 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 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 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 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 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1m处划起,并还应保证空 船时(包括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3.3内河船舶和小于3000总吨的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 3.3.1和图3.3.2所示。2M18图 3.3.2图 3

6、.3.12M1.81.6 L4 1.2 IM 0.80.6 04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 )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 段组成。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 ;从垂直线段每隔20mm 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20mm),水平线 段的长度有80mm (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 (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 每隔20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 2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以0.2m为倍数的吃 水值。从垂直线段引出水平线段的方向为水尺刻度线的槽口方向,水尺 刻度槽口方向由水尺标志勘划的位置确定。(2)

7、水尺数字由数字、小数点和单位组成。水尺标志吃水值以0.2m 倍数进行标注,吃水值为整数时在数字的后面加注单位M,吃水值有小 数时不加单位。水尺读数的线粗为20mm ;数字的字高为100mm,字 宽为60mm ;单位以大写M表示,M的高度为100mm,宽为80mm。 数字与数字之间、数字与单位之间的间距为25mm。(3)水尺刻度线中长水平线段的下缘标注水尺读数,水尺读数的下 缘与长水平线段的下缘平齐,吃水到达水尺读数下缘时,即表明为该数 字所示的吃水。水尺刻度线与水尺数字之间的间距为25mm,当水尺刻 度线由垂直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字一般位于与水尺刻度槽口 方向相反的一侧;当水尺刻度线由

8、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时,水尺数 字一般位于水尺刻度槽口方向相同的一侧。(4)水尺一般应以船中平板龙骨(或龙骨底缘)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作 为计量基准线;对于有原始纵倾船舶(即倾斜龙骨船舶),则以船中倾斜龙 骨的外表面及其延长线为计量基准线。首、中、尾水尺以基准线与首、 中、尾垂线的交点作为计量基准点。(5)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0.2m,应保证空船时(包括 纵倾情况)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3.4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 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1200mm (海船)或600mm(河船)处,其水 尺刻度的槽口方向应背向载重线标志。3.5首、尾水尺标志尽可能勘

9、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 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 置。首、尾水尺刻度的槽口方向一般应面向船中。3.6在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中,应标注所述水尺基准线的位置,并 标注3.5所述首、尾水尺标志的位置。3.7船体左、右两舷水尺标志的勘划位置和式样如图3.7a和图3.7b 所示。图3.7a右图3.7a左图3.7b右图3.7b左4船舶主船体、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标识4.1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船长20m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船舶。2011年 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应满足本要求,现 有船舶应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满足本要求。4.2船舶满载水线颜色标

10、识(1)船体两外侧从船首至船尾应清晰标识满载水线。(2)海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满载出港状态 的载重线;河船所标识的满载水线对应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出港状态 时的载重线。(3)满载水线应通过载重线标志圆环的中心。(4)内河船舶特殊要求:当内河船舶存在两个及以上航区、航段载 重水线时,为能较明显体现各级航区、航段满载出港状态时的载重水线, 还需作以下油漆颜色的标识。 应在船体船肿处两侧外卜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 (4)a所示。图 4.2(4)a 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

11、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 志圆心向右侧水平延伸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水线 的高度。如图 4.2(4)b、4.2(4)c、4.2(4)d 和 4.2(4)e 所示。图 4.2(4)b图 4.2(4)c图 4.2(4)d图 4.2(4)e 除仅有一级航区满载水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 区满载水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 能清晰标识。船舶最高一级航区满载水线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 线下油漆颜色一致,最高一级满载水线以下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线 上油漆颜色一致。(5)海船特殊要求: 应在船体船肿处两侧

12、夕卜板划出载重水线的专属油漆区域,如图4.2 (5)a所示。图 4.2(5)a 专属油漆区域内的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颜色形成明显反差。 专属油漆区域的形状为方形。方形的一边为通过载重线标志的圆 心,并垂直于与圆环中心相交的水平线。方形的长度值为起于载重线标 志圆心向载重线侧水平延伸1.0m,高度值为从最轻满载水线至最重满载 水线的高度。如图4.2(5)b、4.2(5)c和4.2( 5)d所示。25mmH4NJs5blooonnmLEH4.2 ( 5 ) c图 4.2(5)d 当载重线标志在其左右两侧均有载重线时,其左右两侧的专属油 漆区域应为两个独立的区域。 除船舶夏季载重线和当热带载重线(

13、标有“R”的线段)与夏季淡 水载重线(标有“Q”的线段)不处于同一吃水d时,其中吃水d较小 的载重线在专属油漆区域可不标识外,其余各航行区域和季节的载重水 线上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以使其在专属油漆区域能清晰标 识。船舶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C.1/C.2以上的专属油漆区域颜色与水 线下油漆颜色一致,夏季载重线或分舱载重线C.1/C.2以下的专属油漆区 域颜色与水线上油漆颜色一致。4.3船舶主船体涂料颜色标识(1)船体在满载水线以上与满载水线以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 相同。(2)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

14、浅色底时,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3)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涂料颜色应确保其能清晰可见。5检验5.1初次检验:5.1.1干舷核定与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检查:5.1.1.1干舷、水尺核定:(1) 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2) 检验实船型深测定并对船厂检验报告认可签署;(3) 型深D的建造公差CD)如在士( 1/1000)D范围内,即按审 批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自上而下勘划干舷,自下而上勘划水尺;(4) 如D超出( 1/1000 )D范围,建造或设计单位应按实船主尺 度重新计算再次送审,亦可由执行验船师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要求,从偏于安全角度处理公差而勘定干舷。5.1.1.2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1) 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 划的正确性。载重线和水尺位置的高低偏差应在1.0mm范围内。(2) 检查载重线圆盘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 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 母符号的正确性。应确认各线段均按规定位于圆盘船首方向,仅木材载 重线标志按规定位于圆盘船尾方向。它们应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 面向载重线标志时,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3 )检查水尺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4)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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