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旌德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监管细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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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旌德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监管细则版 旌德县农业委员会权力清单监管细则(2023年版) 一、县农委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234号),负责全县范围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该

2、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

3、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 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

4、,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5、、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 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

6、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3.植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证的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旌德县植保站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管理条例、农业部植物检疫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检疫证书的核发及监管工作。 二、检查对象 取得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单位或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产地检疫; 2检查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相应许可事项符合情况。 3检查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相关植物检疫单证。 四、监督检查标准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相关

7、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调入、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产地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为不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 (五)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不合

8、格的植物、植物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七、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 (四)检查实施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进行现场调查;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做好相关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八、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规定作出处理。 4.动物防疫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旌德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负责全县

9、动物防疫条件许可暨养殖监管 二、监管对象 全县养殖场、养殖小区、家庭牧场、散养户;基层畜牧兽医站。 三、监管内容 1.对从事畜禽养殖场户,是否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畜产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进行审查。 2.基层畜牧兽医站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五、监管措施 (一)根据养殖规模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抽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对畜牧养殖场户许可事项符合情况及生产经营行为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

10、监测抽检等方式,对养殖场户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 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场户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组织开展计划性防疫监测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检,主要针对风险程度高等重点养殖企业,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 (四)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对基层畜牧兽医站监管行为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六、监督处理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对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机

11、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检查发现应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案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三)县畜牧局不定期对基层畜牧兽医站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发现基层畜牧兽医站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七、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12、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人体健康和动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负责全县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三、监管内容 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按

13、照规定的畜禽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技术人员资格证件是否齐全;是否执行质量管理和防疫育种记录制度。 2、种畜禽销售是否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是否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是否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是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是否销售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是否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3、是否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五、监管措施 (一)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14、(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部分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抽查。 (三)受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六、监管处理 1、检查时发现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种畜禽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证件不齐全,未完全执行质量管理和防疫育种记录制度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 3 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 七、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种畜禽生产经

15、营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人体健康和动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动物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负责全县动物诊疗许可的

16、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3、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4、取得动物诊疗许可的机构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四、监管措施 (一)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是否符合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诊疗活动。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进行重点抽查和监督评审。 (二) 组织开展计划性飞行性监督抽检,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 (三) 根

17、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对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监测抽检等方式,对诊疗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诊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五、监管处理 (一)加强监管,对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 罚措施。 (二)县畜牧局不定期对诊疗机构经营活动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发

18、现诊疗机构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必要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六.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

19、事后监管阶段: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兽药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市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负责全县兽药经营许可。 二、监管对象 养殖场户、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兽药饲料经营企业或个人、动物诊疗机构。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兽药制品。 四、监管措施 (一)制

20、定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对养殖场户由监管兽医每周进行监督检查,县畜牧局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审查。 (二)实施现场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检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 (四)落实整改。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五)对检

21、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 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监管处理 (一)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并将其作为信用评价和量化分级的主要依据。 (二)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决定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22、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事后监管阶段: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水产苗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渔业法负责全县水产苗种许可证书的核发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3、 三、监管内容 1、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或人个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2、从事水产苗种生产作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对水产苗种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项规范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4、从事水产苗种生产作业行为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渔业生产。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管。加强对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渔业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生产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专

24、项检查。每年组织至少3次专项检查行动,主要针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的证件、养殖设施设备、生产记录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 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松果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公开有关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

25、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5、实施信用监管。完善信用管理措施,规范渔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渔(农)民,依法取消其持有的相关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6、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核发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

26、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 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

27、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9.水域、滩涂养殖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渔业法负责全县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书的核发监管工作。 二、监

28、管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内容 1、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人个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2、从事渔业生产作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对渔业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项规范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4、从事渔业生产作业行为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渔业生产。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管。加强对渔业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渔业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生产企

29、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专项检查。每年组织至少3次专项检查行动,主要针对渔业生产单位的证件、养殖设施设备、生产记录等内容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松果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公开有关渔业生

30、产中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发放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5、实施信用监管。完善信用管理措施,规范渔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渔(农)民,依法取消其持有的相关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6、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书核发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

31、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 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

3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0.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234号)

33、, 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取得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

34、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

35、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 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

36、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

37、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 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1.农业机械维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农机维修经

38、营企业。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取得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是否申请了续展。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的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

39、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企业的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

40、期评定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

41、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

42、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负责全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的核发等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 三、监管内容

43、1、是否依法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驾驶资格。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每年对已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一次,并核查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 4、驾驶证件是否在6年的有效期内,有效期满继续从事驾驶的 是否申请了续展。 5、是否仍在使用已经依法注销的驾驶证件。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

44、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5、。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台帐和监管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

46、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

47、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13.农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职责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业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负责本县范围内农药监管

48、工作。 二、监管对象 本县范围内农药经营者。 三、监管内容 1、是否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3、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该许可所要求的实施条件,是否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农药经营活动。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农药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同步开展接到报告的重大问题、专项整治、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以及举报投诉等检查活动。 2、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按照监管内容开展现场检查,采取当场查验、

49、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应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3、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时公开办理结果。全面落实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机制,推行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检查结果。经检查整改、跟踪督查,需暂停甚至取消行政相对人许可资格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企业的监管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经营

50、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诚信制度,推行“黑名单”管理。对重点监管的经营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同时,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 沟通协作,强化协同监管。 5、保障正当权益。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药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

51、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

52、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县农委行政征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4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渔业捕捞环节的监管,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养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检查制度。 一、监管职责 县农委依据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53、负责全县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 二、监管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三、监管内容 1、从事捕捞的渔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件是否携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2、从事捕捞的渔船生产作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对渔船捕捞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项规范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4、从事捕捞的渔船生产作业行为是否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渔业生产,是否依法进行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缴纳。 四、监管措施 1、日常监管。加强对从事捕捞人员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

54、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常态化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渔业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渔业捕捞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专项执法。每年组织至少3次专项执法行动,主要针对捕捞从业人员证件、渔具渔法等内容。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渔业行政执法证。依法对渔业捕捞从业人员情况、安全措施、日常捕捞记录、捕捞范围和对象等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捕捞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处理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阳光政务。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及

55、时公开办理结果。公开有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5、实施信用监管。完善信用管理措施,规范渔业捕捞从业人员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渔(农)民,依法取消其持有的相关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6、保障正当权益。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渔业资源 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县

56、农委对承担具体监管任务的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

57、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三、县农委行政确认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监管是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具体包含

58、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土地流转监管等内容。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监管,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农业站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各乡镇农业站对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抽取1-2个乡镇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

59、查、不定期抽查和监督检查。 (二)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承包权益落实、纠纷调处、流转后用途等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抽检,主要针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地区,集中力量,限时完成。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调查复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档案抽检等方式,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三)专项检查。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四)总结报告。要求各乡镇农业站每年定期向县农委提交土地承包监管工作报告。 (五)及时反馈。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监督检查对象。 (六)事后跟踪。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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