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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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2【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

2、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 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安全另行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单位(以下统称煤层气企业)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科学方法抽采煤层气。依法设立的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 企业煤层气应当遵守本规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

3、产许可证。第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满足需 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第五条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并 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煤层气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

4、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 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第八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 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 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部门。第九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矿矿井的,煤层气企业应当与煤矿企业 进行沟通,统筹考虑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 和工程资料,确保煤层气地

5、面开采安全和煤矿井下安全。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条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 评价。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开采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 算。第十二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和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 供电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钻井、压裂、排采、修 井等施工方案,由煤层气企业负责。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度,严格安全条件的审查。施工方 案未经煤层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三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工程施工应当由

6、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 督。第十四条煤层气企业进行工程发包时,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 生产业绩进行审查,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 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层气企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第十五条煤层气企业应当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 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处理。第十六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和监测设备进行定期 校验、检定。煤层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

7、期检测。第十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 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所在地消防、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消防救援合同。第十八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指导、教育从业人 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他可能产生火 花的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井 场、站场内禁止烟火。第二十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设备管理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一

8、)安全标志正确、齐全、清晰,设置位置合理;(二)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三)机械传动部位安装安全防护栏或者防护罩;(四)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换季维护保养,防止设备锈蚀、冻裂;(五)带压设备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一条 站场控制室内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煤层气企业应当 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应的设备和室内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第三章硫化氢防护第二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 当对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课堂防护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9、并符合培训 时间规定。对于临时作业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 气企业应当对其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第二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 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和鉴定。硫化氢重点监 测区域应当设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置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级别报警时,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含硫化氢 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SY/T 5087)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 防护装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在钻井、试井、修井、井下作业以及站场作

10、业中,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 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二)有专人管理硫化氢防护装置,确保处于备用状态;(三)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第二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的矿区,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当考虑季节风向。在 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的聚集处,应当确保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警示标 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区。第二十六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以及气体 处理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当适合用于含硫化氢环境。第二十七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防硫 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的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应当规定煤层气

11、井点火程序 和决策人。第二十八条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煤层气井钻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地质及工程设计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二)采取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能够满足预期的井口压 力;(三)井场内禁止烟火,并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四)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并监测、控制钻井液pH值;(五)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和进行测试作业时,采取有效的防硫化氢措施。第二十九条在煤层气企业含硫化氢的煤层气井进行井下作业,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一)采取防喷措施;(二)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三)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时,立即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者采 取其他处理措

12、施;(四)进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闭空间或者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 时,采取相应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五)进行对射孔作业、压裂作业等特殊作业时,采取硫化氢防护措施。第三十条在进行含硫化氢的煤层气生产和气体处理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 当对煤层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 硫化氢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进入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井场、站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 易于积聚的区域时,以及进入煤层气净化厂的脱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区进 行检修和抢险时,应当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第三十一条含硫化氢煤层气井废弃时,煤层气企业应当考虑废弃方法和封 井的条件,使用水泥封隔产

13、出硫化氢的地层。埋地管线、地面流程管线废弃时,应当经过吹扫净化、封堵塞或者加盖帽。容 器应当用清水冲洗、吹扫并排干,敞开在大气中,并采取防止铁的硫化物燃烧的措 施。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三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对 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调研,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第三十三条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 带。第三十四条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的规定。第三十五条钻井作业时,生活区、值班房应当置于井架侧面,且处于最小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井口的间距不小于1

14、0米。井场发电房与柴油罐的间距应当 不小于5米。第三十六条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当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 少于25米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米以上的行人通道。第三十七条 钻井工程地质设计应当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含水层组深 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钻机及配套设备应当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 度应当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当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动力设施应当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功率。第三十九条钻井工艺技术应当有利于保护煤储层,并制定井漏、井涌、井 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条 探井设计应当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

15、用的井身结构。井径应当留有 余地。套管系列设计应当能够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当至少下到稳定基岩内10米。第四十一条固井作业设计应当保证后续增产作业施工的安全。套管柱应当进行强度设计,综合考虑内应力、挤应力和拉应力,以满足后续作 业的需要。第四十二条 设计方案应当对各种复杂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第四十三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测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处理措施。煤层 气企业应当对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防护作出特别规定。第四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爆炸物品运输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储和销 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管理制度。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错误、炸枪(卡枪)及炸坏套管

16、 的安全防范和处理措施。第四十五条 所选压裂井口的耐压等级应当大于设计的最高井口压力,泵车 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不得超过生产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 砂堵、砂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排采设备地基、底座基础应当满足载荷要求。电缆、变速箱、 其他电气设备、连接设施配套设备应当与电机功率匹配。抽油杆柱应当满足疲劳应 力强度要求。第四十七条 排采泵的防冲距合理值应当根据下泵深度、泵型号、抽油杆的 规格及机械性能确定,避免正常工作时柱塞碰泵。第四十八条 井口应当设置排采沉淀池,煤层气井排出的水经过沉淀后,满 足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排放;水管线应当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

17、采沉淀池,保证 水流畅通。第四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下列设备和管线应当设置防 静电装置:(一)进出装置或者设施处;(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三)煤层气储罐、过滤器、脱水装置、缓冲器等及其连接部分;(四)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米处;(五)压缩机的吸入口和加气机本身及槽车与加气机连接环节。在站场入口和主要的操作场所,煤层气企业应当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防静 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0欧姆。在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煤层气企业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 外)。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以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 通路。第五十条工程和设备的防静电

18、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共同设置的,其接地电阻不 大于10欧姆;(三)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埋设周围情况 良好;(四)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击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测量点位置不得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五)检修设备、管线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预先设置临时性接 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第五十一条进站槽车的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槽车及槽车驾驶员、押运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二)槽车设置汽车专用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三)槽车的防静电接

19、地线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且不得采 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四)槽车的防静电接地连线采用专用导静电橡胶拖地线或者铜芯软绞线。第五十二条防雷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建(构)筑物、工艺设备、架空管线、各种罐体、电气设备等设置防雷 接地装置;(二)进入变(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 涌)保护器;(三)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 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四)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引下线地面以下0.3米至地面以上1.7米无破坏,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埋设周围情况良好;(五)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不得缩小

20、;(六)防雷击接地措施不得影响输气管线阴级保护效果;(七)接地装置定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第五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 看到的位置。第五十四条压缩机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压缩机房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二)采用封闭式厂房时,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 足够的泄压面积;(三)压缩机房电缆沟使用软土或者沙子埋实,并与配电间的电缆沟严密隔 开;(四)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五章钻井与固井第五十五条 井场应当平整、坚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四分之一面 积。填方部分应当采取加固措施。煤层气企业在山坡上修筑井场时,当地层坚硬、稳

21、固时,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 于85度;当地层松软时,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60度。必要时,砌筑护坡、挡土 墙。第五十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井场的井架、油罐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 置,其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欧姆。第五十七条 暴雨、洪水季节,在山沟、洼陷等低凹地带施工时,煤层气企 业应当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第五十八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 当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消防器材摆放处应当保持通道畅 通,确保取用方便。第五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 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

22、 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六十条煤层气企业进行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当与架空线路保持安 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第六十一条 井架绷绳安设不少于4根,绷绳强度应当与钻机匹配,地锚牢 固可靠。第六十二条钻机水龙头和高压水龙带应当设有保险绳。第六十三条钻台地板铺设应当平整、紧密、牢固。井架2层以上平台应当 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当大于1.2米,采用防滑钢板。活动工作台应当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 安全装置。第六十四条钻机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大于7;吊卡处于井口时,绞车滚筒钢 丝绳圈数不少于7圈;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当不少于

23、3个。第六十五条发电机应当配备超载保护装置。电动机应当配备短路、过载保 护装置。第六十六条 柴油机排气管应当无破损、无积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环罐, 不得指向油罐区。井场油罐阀门应当无渗漏,罐口封闭上锁,并有专人管理。第六十七条井场电气设备应当设保护接零或者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 当小于4欧姆。第六十八条井场电力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并架空架设;经过通道、设备处 应当增加防护套。井场电器安装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对井场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执 行。第六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安装、拆卸井架时,井架上下不得同时作业。第七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有可靠的通信联络,并保持24小时畅通。第七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安装井控装置时,放喷管

24、线的布局应当考虑当地季 节风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况。第七十二条钻进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常规钻进安全技术的要求;(二)一开、二开、钻目标煤层前等重要工序,由钻井监理进行全面的安全检 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三)钻井队按照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执行钻井作业设计中有关防 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四)选择适当的钻井液;(五)钻进施工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七十三条下套管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吊套管上钻台,使用适当的钢丝绳,不得使用棕绳;(二)套管上扣时推荐使用套管动力钳,下放套管时密切观察指重表

25、读数变化 并按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三)套管串总重量不得大于钻机或者井架的提升能力,否则需采取相应的减 重措施。套管下放时,需边下放边灌注钻井液,以免将浮鞋、浮箍压坏。第七十四条固井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摆车时设专人指挥,下完套管需先灌满套管,不得直接开泵洗井;(二)开泵顶水泥浆时,所有人员不得靠近井口、泵房、高压管汇、安全阀及 放压管线。第六章测井第七十五条 煤层气企业进行测井施工前,应当召开安全会,提出作业安全 要求。测井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测井作业。第七十六条 井场钻台前方10米以外应当有摆放测井车辆的开阔地带。器材 堆置不得影响车辆的进出及就位。第七十七

26、条车载仪器及专用器具上井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妥善包装和固 定,运输中禁止与有碍安全的货物混装。车载计算机必须采取防震、防尘措施。测井车辆行车前及长途行车途中,应当做好车况、放射源及仪器设备安全检 查。途中留宿的,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第七十八条测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允许在井架、钻台上进行与测井无 关的其他作业,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非本岗位的仪器设备。第七十九条 摆放测井设备应当充分考虑风向。测井仪器车等工作场所的电 源、温度、湿度应当符合安全需要,并做好相应消防措施。测井车应当接地良好, 电路系统不得有短路和漏电现象。当钻井井口一定区域内可能有煤层气积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停止测井作业。第八十条

27、 测井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将井口附近的无关物品移开,及时清除钻台转盘及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冬季测井施工时,应当及时清除深度丈量轮和 电缆上的结冰。在井口装卸放射源或者其他仪器时,应当先将井口盖好,不得将工 具放在转盘上。仪器开机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电源、仪器接线及接地、各部件及计算机、需 固定装置的安装状况、绞车的刹车及变速装置进行复查。测井过程中,操作人员应 当观察仪器、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第八十一条 下井仪器应当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时,煤层气企业 应当有专人在井口指挥。第八十二条绞车启动后,电缆提升和下放过程中,应当避免紧急刹车和骤 然加速,工作人员应当避开绞车和

28、电缆活动影响区,严禁触摸和跨越电缆。第八十三条 仪器起下速度应当均匀,不得超过4000米/小时,距井底200米时应当减速慢下;进入套管鞋时,起速不得超过600米/小时,仪器上起离井口 约300米时,应当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行。第八十四条下井仪器遇阻时,操作人员应当将仪器提出井口,通井后再进 行测井作业。严禁遇阻强冲。第八十五条 下井仪器遇卡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车,缓慢上下活动;如 仍未解脱,应当迅速研究具体的处理措施。第八十六条 仪器在井底及裸眼井段静止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对停留时间 有特殊要求的测井项目除外。第八十七条仪器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当将各操纵部件恢复到安全位 置。严禁在通电

29、状态下搬运仪器设备和拔、插接线。第八十八条夜间施工时,井场应当保障照明良好。第八十九条 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煤层气企 业应当暂停测井作业。如正在测井作业,应当将仪器起入套管内,并关闭仪器电 源。第九十条 测井作业时,井内产出硫化氢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煤层 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制定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测井作业。第九十一条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用源库中,源库的设计及源库内外的剂量 当量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煤 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使用档案及领用、保管制度。施工区应当建立临时源库,源库应当

30、设有警戒标志并有防盗、防丢失措施。第九十二条运输放射源的防护容器应当加锁。容器外表面除应当标示放射 性核素名称、活度、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外,还应当标示容器的编号。防护容器、运 源车内及车附近的剂量当量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 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九十三条 放射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途停车、住宿时应当有专 人监护。运源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押运生活消费品。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运源 车不得进入人口密集区和在公共停车场停留。第九十四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源工作时,煤层气企业必须根据辐射水 平或者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范围划出警戒区,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设 专人监护

31、,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第九十五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 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被确认为放射损伤 者,煤层气企业应当将其调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治疗。拟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测井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辐射防护的时间、距离、屏蔽原则,采取最优化的辐射 防护方式,进行装、卸放射源作业,禁止直接接触放射源。第九十六条严禁打开放射源的密封外壳,严禁使用密封破坏的可溶性放射 源测井。必须裸露使用放射源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放射性液体和固体废物应当 收集在贮存设施内封存,定期上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2、处理。第九十七条 放射源的调拨、处理、转让、废弃处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盗、遗失等放射性事故时,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放射源掉入井内的,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打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打捞失 败的,应当检测放射源所在位置,并按照有关规定打水泥塞封固。第九十八条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饮水。第七章射孔第九十九条 射孔作业前应当通井。射孔作业现场周围的车辆、人员不得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装配现场除工作人 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装配时,操作人员应当站在射孔 枪的安全方位。第一百条煤层气企业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

33、当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 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枪身应当在断开引线并做好绝缘后,方可起 出井口。未起爆的枪身或者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当在圈闭相应的作业 区域内及时拆除雷管和射孔弹。使用过的射孔弹、雷管不得再次使用。第一百零一条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炸药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火工品安 全管理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检测雷管时,检测人员应当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下深超过 70米时方可接通电源。第一百零三条 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射 孔和井壁取心作业。第一百零四条施工结束返回后,施工人员应当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 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爆炸物品的销毁

34、,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销毁标准 的规定。第八章压裂第一百零五条井场应当具备能摆放压裂设备并方便作业的足够面积,设有 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一百零六条施工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当详细了解井场内地下管线及电缆 分布情况,并按照设计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第一百零七条新井、一年内未进行任何作业的老井均应当进行通井。通井 时遇到异常情况的,施工人员应当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第一百零八条压裂设备、井口装置和地面管汇应当满足压裂施工工艺和压 力要求。压裂施工所用高压泵安全销子的剪断压力不得超过高压泵额定最高工作压力。井口应当用专用支架或者其他方式固定。高压管线长度每间隔8米时应当有

35、固定高 压管线的措施。以井口 10米为半径,沿泵车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两侧10米为边界,设定为高 压危险区,并使用专用安全带设置封闭的安全警戒线。第一百零九条摆放设备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安排好混砂车与管汇车、管汇 车与压裂泵车、压裂泵车距井口的距离。仪表车应当安放在能看到井口、视野开阔 的地点。第一百一十条压裂施工必须在白天进行。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压裂施工进行 统一指挥,指挥员应当随时掌握施工动态,保持通讯系统畅通。第一百一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在施工前应当召开安全会,提出安全要求,明 确安全阀限定值,同时进行下列安全检查:(一)检查压裂设备、校对仪表,确保压裂主机及辅机的工作状况良好,待修 或者未达到

36、施工要求的设备不得参加施工;(二)按照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当灵活好用。设备和管线泄漏时, 应当在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三)压裂车逐台逐挡充分循环排空,排净残液、余砂。第一百一十二条施工期间煤层气企业应当派专人负责巡视边界,严禁非施 工人员进入井场。高压区必须设有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一百一十三条 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当安装阻火器。施工车辆 通过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缆时,煤层气企业应当采取防止碾压的保护措 施。第一百一十四条 泵车操作应当平稳,严禁无故换档或者停车。出现故障必 须停车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指挥员采取措施。第一百一十五条压裂期间,煤层气企业必须有专人

37、监测剩余压裂液液面、 支撑剂剩余量和供应情况,确保连续供液和供砂。第一百一十六条 加砂过程中,压力突然上升或者发生砂堵时,煤层气企业 应当及时研究处理,不得强行憋压。使用放射性示踪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对放射 性示踪剂的活度、存储装置是否完好进行检测,对接触人员进行体检。第一百一十七条压裂施工后,煤层气企业应当对设备的气路系统、液压系 统、吸入排出系统、仪表系统、混合系统、柱塞泵、卡车、燃料系统等进行安全检 查和维修保养。第九章排采第一百一十八条排采井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平整、清洁、无杂草;(一)井场周围应当设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并有明确的警示标 识

38、;(三)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 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第一百一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将排采沉淀池布置在井场围栏范围内;布 置在排采围栏范围外时,应当设独立围栏。第一百二十条选择放空火炬的位置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一百二十一条排采设备应当置于远离放空火炬的一侧摆放,发电机排气 筒方向不得正对井口。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阀门、管线是否 漏气,发现漏气应当立即检修处理。气、水管线应当分别安装气、水阀门,气管线应当涂成黄色,水管线应当涂成 绿色。第一百二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气水分离器(如有)的阀门、

39、安 全阀是否灵活好用。第一百二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气水分离器(如有)定期排水,防止造 成水堵或者积聚。第一百二十四条 抽油机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地基夯实,水泥基础坐落在土质均匀的原土上,冰冻地区应当开挖至冰冻层以下;(二)基础表面没有裂纹、变形现象;(三)抽油机底座与基础墩接触面紧密贴实,地角螺栓不得悬空;(四)平衡块与曲柄的装配面及曲柄燕尾槽内严禁夹入杂物。第一百二十五条 抽油机启动前,煤层气企业应当确保抽油机各部位牢固可 靠、刹车及皮带松紧适宜、供电系统正常。第一百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巡检时应当与抽油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刹车 操作后应当合上保险装置。抽油机运转或者未停稳时,不得

40、接触、靠近抽油机的运 转部位,也不得进行润滑、加油或者调整皮带等操作。第一百二十七条进行调整冲程、更换悬绳器等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当 系好安全带并站稳,防止滑落跌伤和工具掉落伤人。第一百二十八条更换井口装置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防火、 防爆设施。割焊井口时,煤层气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一百二十九条 螺杆泵设备运行期间,应当确保各连接部位无松动、减速 箱不漏(缺)油、皮带无松弛、光杆不下滑、机体无过热现象。第一百三十条 欠载跳闸时,工作人员应当排除方卡子松动、传动部分打 滑、断杆卸载等原因后方可开机;过载跳闸时,应当排除短路、缺相现象后方可开 机。第一百三十一条排采设备的

41、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埋地电缆处应当有明 显标记。第一百三十二条 测量电潜泵机组参数时,测量人员必须把控制柜总电源断 开,并悬挂警示牌。第一百三十三条 电潜泵停机时,不得带负荷拉闸。电潜泵出现故障停机 时,如未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不得二次启动。第一百三十四条 动液面测试前,必须在关闭套管阀门并释放压力后,方可 安装井口连接器。测试动液面时,应当采用氮气进行击发,严禁采用声弹进行击 发。第一百三十五条 连接器安装完毕后,连接器上的放空阀应当关严,缓慢打 开套管阀门。对有套压井,有关人员必须在套管阀门打开时无异常情况下方可装接信号线。第一百三十六条 测试结束后,测试人员应当关严套管阀门,打开放空阀

42、门,拆除各连接电缆后,方可卸下井口连接器。第一百三十七条 示功图测试前,抽油机驴头必须停在下死点,拉住刹车; 操作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的操作位置安装仪器;仪器安装后,必须确保挂上保险装 置。第一百三十八条修井时,探砂面、冲砂起下管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常规修 井作业规程的安全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冲砂前,水龙带必须拴保险绳,循环管线应当不刺不漏。 冲砂时,禁止人员穿越高压区。第一百四十条 下泵时,井口应当安装防掉、防碰装置,严防井下落物和因 碰撞产生火花。禁止挂单吊环操作。修井机绷绳强度应当与修井机匹配,并确保地锚牢固可靠。第一百四十一条洗井时,泵车、水罐车等设备的摆放场地应当处于便于操 作的安全

43、位置,出口管线连接应当平直,末端用地锚固定。第一百四十二条 洗井前必须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当灵活好用。第一百四十三条 洗井期间,提升动力设备应当连续运转,不得熄火。泵压 升高,洗井不通时,应当及时分析处理,不得强行憋泵;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当 在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发生严重漏失时,应当采取有效堵漏措施后再进行施工。第一百四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报废的煤层气井进行封井处理,建立报 废煤层气井的档案,并有施工单位和煤层气企业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报废的煤层气井的井筒必须用水泥浆或者水泥砂浆封固,封固高度为从井底到最上面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100米。废弃的井筒必须在井口 打水泥塞,并

44、将地面以下1.5米套管割掉,用钢板将套管焊住,然后填土至与地面 平齐。第十章煤层气集输第一百四十六条煤层气集输管线线路走向应当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沿线 井场(站场)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条件,确定最优线路。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 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 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四)严禁管线通过铁路或者公路的隧道、桥梁(管线

45、专用公路的隧道、桥梁 除外)以及铁路编组站、大型客运站和变电所;(五)避开地下杂散电流干扰大的区域;当避开确有困难时,需采取符合标准、规范的排流措施;(六)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第一百四十七条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综合考虑使用压 力、温度、煤层气特性、使用地区、经济性等因素。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煤层气集输钢质管道的设计符合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的有关规定,煤层气采气聚乙烯管道的设计符 合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的有关规定;(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

46、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四)管线材质满足当地的抗震要求;(五)采用钢管和钢质组件时,应当根据强度等级、管径、壁厚、焊接方式及 使用环境温度等因素提出材料韧性要求;(六)穿越铁路、公路、大型河流及人口稠密区时,采用钢管,管线组件严禁 使用铸铁件。第一百四十八条煤层气集输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方式敷设,特殊地段也可以 采用土堤、地面、架空等方式敷设。管线敷设应当满足抗震要求。第一百四十九条 埋地管线坡度应当根据地形的要求,采用弹性敷设,管线 埋地深度应当在冻土层以下。覆土层最小厚度、管沟边坡和沟底宽度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管线与

47、其他管线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0.3米;当小于0.3米时, 两管间应当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线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 得小于0.5米。管线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米以上的管段,应当采用相应的最高 绝缘等级。管线改变方向时,应当优先采用弹性敷设(曲率半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管线直 径的1000倍),垂直面上弹性敷设管线的曲率半径应当大于管线在自重作用下产 生的挠度曲线的曲率半径。曲率半径的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 范标准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用于改变管线走向的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外直 径的4倍,并便于清管器或者检测仪器顺利通过。现场冷弯弯管的最小曲率半径

48、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弯管上的环向焊缝应当进行X 射线检查。管线不得采用斜口连接,不允许采用褶皱弯或者虾米弯,管子对接偏差不得大 于3度。第一百五十一条管线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时,应当符合国家油气输 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管线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 久性标志。里程桩应当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里程 桩可以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第一百五十三条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 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管线阴级保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

49、检测确认防腐层发生老化时,煤层气企业 应当及时进行防腐层大修。第一百五十四条裸露或者架空的管线应当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 的,采取保温和防水措施。管线应当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冰堵。站场的进出 站两端管线,应当加装绝缘接头,确保干线阴极保护可靠性。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依据煤层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所在 地区城镇规划、集输管线走向,结合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统一规划 站场的选址及布局,并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区,在站场服务年限内避免受采空区、采 动区的影响,确保站场安全。第一百五十六条站场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站场主要设施

50、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第一百五十七条站场内平面布置、防火安全、场内道路交通及与外界公路的连接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站场规模和受淹损失 等因素,集气站重现期为10年至25年,中心处理站重现期为25年至5

51、0年。第一百五十九条 放空管应当位于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 于站场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 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 /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 米。第一百六十条 站场设备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企业生产,有产品合格 证书并满足安全要求。第一百六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 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调节阀、减压阀、高(低) 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

52、并按照规定定 期校验。第一百六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的进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站场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站场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站场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第一百六十三条站场的供电负荷和供电电源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安全规 程(AQ2012)的有关规定确定。用电设备及线路走向应当合理,导体选择及线路 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第一百六十四条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 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

53、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 期检验,避免沟内窜气。第一百六十五条站场内对管线进行吹扫、试压时,煤层气企业应当编制作 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时发现管线泄漏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查明原因,制定修理 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修理。第一百六十六条压缩机应当允许煤层气组分、进气压力、进气温度和进气 量有一定的波动范围。第一百六十七条压缩机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应当完好。压缩机的吸入口应当有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压缩机的各级进口应当设凝液分 离器或者机械杂质过滤器。分离器应当有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报警及放空等设 施。第一百六十八条在煤层气脱水装置前应当设置分离器。脱水器前及压缩机的出

54、口管线上的截断阀前应当分别设置安全阀。第一百六十九条 煤层气脱水装置中,气体管线应当选用全启式安全阀,液 体管线应当选用微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弹簧应当具有可靠的防腐蚀性能或者必要的 防腐保护措施。第一百七十条含硫化氢的煤层气应当脱硫、脱水。距煤层气处理厂较远的酸性煤层气,如因管输产生游离水,应当先脱水、后脱硫。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煤层气处理及输送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时,煤层气企业 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要求,并落实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 施。第一百七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脱硫溶液系统中设过滤器。第一百七十三条进脱硫装置的原料气总管线和再生塔应当设安全阀,液硫 储罐最高液位之上应当设

55、置灭火蒸汽管。储罐四周应当设置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 墙,墙高应当为1米,四周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第一百七十四条在含硫容器内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进行有毒气体测 试,并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第一百七十五条集输系统投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管线与设备的严密性试验合格;(二)各单体设备、分系统试运行正常,设备工作状态良好,集输系统整体联 合试运行正常;(三)集气管线全线进行试压、清管;(四)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一百七十六条 管线投运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管线内的空气进行置换, 避免空气与煤层气混合。置换过程中的混合气体应当利用放空系统放空,并以放空口为中心设立隔离区 并禁止烟火。进行氮气置

56、换时,进入管线的氮气温度应当不低于5摄氏度;排放氮 气时应当防止大量氮气聚集造成人员窒息,管线中氮气量过大时应当提前进行多点 排放。第一百七十七条对管线的监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重要工艺参数及工作状态进行连续检测和记录;(二)根据沿线情况定期对集输管线进行巡线检查,但每季度至少徒步巡查一 次;(三)定时巡查线路分水器,及时排放污水,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四)在雨季、汛期或者其他灾害发生后加密巡查;(五)定期对装有阴极保护设施的管线保护电位进行测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站场的监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压力、计量仪表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根据集输流程分布情 况,在站场设置限压放空和压力高

57、、低限报警设施;(二)定时巡查站场内的分离器,及时将污水排放,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三)站场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 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维护与抢修时,应当制定相应的维护与抢修安全措施和实 施方案,合理配备专职维护与抢修队伍,抢修物资装备。第一百八十条维护与抢修现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划分安全界限,设置警 戒线、警示牌。进入作业场地的人员应当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 得进入警戒区内。第十一章煤层气压缩第一百八十一条压缩站厂房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58、)压缩机地基基础满足设计载荷要求;(二)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三)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 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四)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设置通风设备。第一百八十二条压缩工艺流程设计应当根据输气系统工艺要求,满足气体 的除尘、分液、增压、冷却和机组的启动、停机、正常操作及安全保护等要求。煤层气处理后应当符合压缩机组对气质的技术要求。第一百八十三条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四)煤层气压

59、缩机单排布置;(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 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第一百八十四条新安装或者检修投运压缩机系统装置前,煤层气企业应当 对机泵、管线、容器、装置进行系统氮气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投运。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置压缩机组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线时,应当避免管线 的振动对建筑物造成有害影响;应当有防止空气进入吸气管线的措施,必要时高压 排出管线应当设单向阀。第一百八十六条 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 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压缩机组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保护要求:(一)压缩机级间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得小于

60、压缩机的安全泄放 量;(二)压缩机进、出口设置高、低压报警和停机装置,冷却系统设置温度报警 及停车装置,润滑油系统设置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第一百八十八条 压缩机气液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得对外放散;(二)回收气可以输送至压缩机进口缓冲罐;(三)对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进行集中处理。第一百八十九条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 定;(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 取其他防撞设施;(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

61、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 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第一百九十条 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当安装紧急放空、安全 泄压设施及压力仪表。煤层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当经放空、清洗、强制通 风,并检验气体中甲烷浓度(低于0.5%为合格)。第一百九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煤层气储罐定期检测。煤层气储罐区应 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一百九十二条固定式储罐应当有喷淋水或者遮阳设施。冬季应当有保温 防冻措施。第一百九十三条压缩煤层气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 撞柱(栏)。在寒冷地区应当选用适合当地环境温度条件的加气机。第一百九十四条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当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

62、 材料。加气软管上应当设置拉断阀,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当自行密 封。第一百九十五条 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 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 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第一百九十六条工艺安全及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站场压力设备和容器上设置安全阀;(二)当工艺管线、设备或者容器排污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时,将其引入分离 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储罐或者处理系统;(三)每台压缩机有独立的温度和压力保护装置;(四)压缩站在管线进站截断阀上游和出站截断阀下游设置限压泄

63、放设施。第一百九十七条站场供电和电气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站场的消防、通信、控制、仪表等使用不间断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消 防、控制、配电等重要场所设置应急照明;(二)站场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 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三)配电室有防水、防鼠措施,安装挡鼠板,安全通道畅通,指示标志明 显。第一百九十八条 压缩站的防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压缩站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前,检查其产品合格证、产品安全标志及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保养、检修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并 在机房、调配区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四)固定电气设备安装稳固,防止外力碰撞、损伤。第一百九十九条 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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