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专用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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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专用权的商品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 如何证明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此条款的具体适用和理解存在一些问题。 旧商标法对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处罚,没有区分经营者是否明知这个条件。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此条款的

2、具体适用和理解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一:只要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就只能责令停止销售而不能给予罚款、没收处罚?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是: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但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是知道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的确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符合这个前提条件,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决定,不给予罚款、没收处罚,而不是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就可以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或者说,经营者虽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

3、得并说明提供者,但还需要办案机关查明经营者是否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 问题二: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 经营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在查办具体案件中,结合下面情形综合认定: 被工商部门认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并责令停止销售后,仍然继续销售的;或者因销售该侵权商品被工商部门处理过,又销售该侵权商品的。 销售者直接从已经查获的制假窝点进货的,或者经查证与制假窝点有联系的。 经营者长期经营某个品牌的商品,但忽然改变进货渠道,且不能提供明确的供货人的。一般多是陌生人“送货上门”,经营者贪图小便宜的。 经营者长期经营某个品牌商品,熟知商品的市场价格,但本次进货商品

4、的价格明显偏低的,或者进货时间不在正常营业时间的。 在店面上摆放有正品,但在其他隐蔽地方存放有侵权商品的。 某个品牌商品的专营店、专卖店、代理商销售假冒该品牌侵权商品的。 销售者未尽到产品进货质量审查义务,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的,且冒牌产品标识、包装等与正品有明显区别的。 销售的商品是“傍名牌”(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但经营者却能够正确区分的。如,销售“周佳”洗衣粉,冒充“雕牌”洗衣粉。 曾经有消费者投诉、退货,应当预见到该商品有问题的。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 在工商机关调查

5、期间,转移、销毁证据(商品)的。 销售者虽然能够提供商品买卖合同、发票、供货商等,经查证是虚假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的,且销售的产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问题三:如果案件当事人是生产者怎么办?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是针对销售商销售侵权商品行为作出的规定。但生产商也可以是销售者,只要查证生产商生产的商品是为了投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就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如果还查证

6、有销售记录的,该生产商就是销售者,其销售的商品构成侵权的,按商标法第六十条处理。 问题四:当事人的确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对已经实施了扣押的商品怎么办?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采取扣押措施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侵权,但要给予罚款、没收的处罚条件是经营者“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也就是说,能证明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不一定承担被处以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的责任。如果证明经营者的确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且经营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办案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并责令停止销售,同时跟踪监督经营者对解除强制措施后对商品的处理情况; 该侵权商品的供应商是本地的,继续调查供应商是否明知;是外地的,通报供货商所在地工商机关; 告知被侵权人、受害人,可以在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采取扣押措施; 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留下书面材料,并由对方签名确认,这样做可以防止被追究“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周波 四川省自贡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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