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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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管理小组职责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管院长、医务、医学、药学、护 理、保卫等相关科室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高危药品、化学危险品等特 殊管理药品的采购、贮存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1. 认真学习并落实特殊管理药品的法律法规。2. 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3. 指导和监督临床合理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确保用药安全。4. 检查特殊管理药品购入、保管情况,保证药品供应。5. 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检查全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情况。及时处 理本院不合理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不良事件。二、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

2、、储存、使用行为,加强特殊管理 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特殊管理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 定义: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和放射性药品。药品管理法及其相关管理法规要求对此类药品实行特殊管理。2. 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2.1麻醉药品:2.1.1医疗机构必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麻醉 药品购用印鉴卡,才能采购麻醉药品。2.1.2购进麻醉药品,必须在浙江省特殊药品监控网上实行网上 集中采购,从指定的经营单位购进,并于每月月初在网上填报上月用量以及当月采购 数量。2.1.3麻醉药品的购进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2.2精神药品:2.2.

3、1购进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应凭卫生部门核发的麻醉药 品药品购用印鉴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存档备查。2.2.2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必须从具有该类经营资格的单 位购进,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2.3医疗用毒性药品:2.3.1购进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严格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审核下达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品种或数量。2.3.2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 购进。2.3.3购进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2.4放射性药品2.4. 1放射性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药品生产销售资格的单位购进。2.4.2购进医疗用毒性放射性药品要及

4、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 查。3特殊管理药品的验收3.1麻醉药品:3.1.1麻醉药品要在外包装完好的前提下双人开箱查验、验收至 最小包装,双入签字确认。3.1.2验收入库时,做好质量验收记录。3.1.3麻醉药品的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3.2精神药品:3.2.1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同麻醉药品,即应坚持双人开箱验 收,清点,验收至最小包装,双人签字入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 与保管同普通药品,验收合格后可储存在普通药品库内。3.2.2验收入库时,做好质量验收记录。3.2.3精神药品的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3.3医疗用毒性药品:3.3.1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双人验收,双人签字.并做好验收记录。3.

5、3.2外观检查验收可从药品包装外表查验,不得随意拆开容器。3.3.3医疗用毒性药品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3.4放射性药品:3.4.1放射性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并做好入库质量验收记 录。3.4.2放射性药品外包装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4. 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与保管4.1麻醉药品:4.1.1麻醉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柜)保管,可与第一类精 神药品储存放于同一专库(柜)内。4.1.2麻醉药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库内应安装有安全 报警,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等。4.1.3按照具体品种的性质决定贮藏条件,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 种,特别是针剂,易遇光变质,应采取有效的避光、遮光措施。4.1.

6、4建立麻醉药品收支专怅,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 相符:如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1.5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双人 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 医政管理部门。4.1.6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 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建立档案,记录内容应 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 法等,销毁执行人员及销毁监督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4.2精神药品:4.2.1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保管,双入双锁保管, 库内需有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器:

7、但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同一专 库(柜)内。4.2.2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收支专帐、专人登记、定期盘点, 做到帐物相符,若发现差错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2.3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 登记,单独妥善保管,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列表上报卫生局医政 管理部门。4.2.4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管 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 备查,不得随意处理。4.3医疗用毒性药品:4.3.1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柜或固定的库位, 并由专人保管。4.3.2储存该类药品的仓库要应配备安全措施,如报警器,监控

8、 器,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4.3.3建立医疗用毒性药品收支专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若发现差错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3.4不可供药用的该类药品,经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核,报卫生 局医政管理部门。4.3.5销毁该类药品时,卫生局医政管理部门指派专人和医院特 殊管理药品使用管理小组人员现场监督销毁。4.3.6填写销毁记录,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 数量、方法等内容;销毁批准人及销毁执行人员、销毁监督人员均应 签名或盖章。4.4放射性药品:4.4.1放射性药品的储存专库应配备与放射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 置;放射性药品置入的铅容器应避免拖拉或撞击。4.4.2由于过期失效

9、而不可供药用的放射性药品,应清点登记, 列表上报当地公安、环保、能源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批后监督 销毁。4.4.3做好销毁记录,并由监销人员及销毁执行人员签字备查, 不得随便处理。5. 特殊管理药品的出库与运输5.1特殊管理药品在出库复核时要有双人对品种、数量进行复查 核对,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5.2放射性药品运输时应有与放射剂量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严禁个人私自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6. 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6.1特殊管理药品仅限本院医疗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 用。因科研需要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 准。6.2医院药房和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10、药品应存放在 保险柜内,严防丢失,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医疗用毒性药品要仓 位,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6.3在病区、手术室存放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供 调配使用并及时补充,班班交接并做好记录。病区、手术室补充注射 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甑。6.4住院病人的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护士来配取, 处方用量控制为1天量;门急诊病人的麻醉药品与一类精神药品注射 剂必须由注射护士来配取,处方用量控制为针剂1次量。6.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空安甑或 废贴的回收和记录。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 药剂科有权拒绝调

11、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6.6因癌症以及长期、慢性疼痛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或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患者,凭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户口本和身份证等 证件,到本院医务科办理专用病历。专用病历存放在门诊药房,患者 到药房取得病历后,至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生 处诊治并开具专用处方。建立的专用病历信息及时输入“浙江省医院 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系统”。6.7需要带出医院使用药品时凭本院的医疗证明、患者户口簿、 患者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将 药品带出医院,以后继续用药时也须凭患者的身份证和原代办人的身 份证才能取药。6.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 存2年备查。6.9医疗用毒性药品需单独开具处方,严格审核、调配、核对程 序处方保存2每年备查。6.10放射性药品需单独开具处方,严格审核、调配、核对程序,处方保存2每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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