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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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使用管理制度阜平县医院 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二、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三、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 四、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五、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 六、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
2、瞒报。 七、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八、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阜平县医院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怀孕需要终止妊娠的,须经乡镇计生办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属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议终止妊娠医学证明,由乡镇计生办初步审核后,再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出具全县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3、、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查明原因,并应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和查验及留存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如发现属于符合政策生育的孕妇而要求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计生专干、医生、育龄妇女三方签字方可进行。 四、实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已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机构,施行人流、引产等手术,必须坚持实名登记制度,并注意做好个人隐私的保密,如实详细登记终止妊娠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每3日前汇总上月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并抄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和婴儿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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