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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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 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 改 造,包括城中村和棚户区,以及按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拆迁的 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 的村庄。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 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 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舌L、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本办法所称企事业

2、单位是指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 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市级推动、区为主体、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 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第五条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办)负责本市 旧城改造管理工作。市发改、城建、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市旧城 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旧城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应当在市旧城办设立派出机构, 负责与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六条秦都区、渭城区

3、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作。其设立 的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城办)具体负责本辖区 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旧城办的指导。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 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国资委(工业办)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旧城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八条市旧城办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 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旧城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

4、划管理,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市旧城办商市发改委,按年度分批次进行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对存在社 会公共安全隐患或因城市发展急需的旧城改造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 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管委会随即上 报审批后,组织限期改造。第十条城中村改制完成后,鼓励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有相应资质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第二章方案制定第一条旧城改造方案,应当根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 求,以及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搬迁安置、 环境风貌和

5、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由区旧城办组织编制。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区域内的旧城 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旧城改造方案应当包括用地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现状或设立方案、拆迁 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基本内容。第十二条旧城改造方案由区旧城办报市旧城办批准。高新区、沣河新区、 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区域内的旧城改造方案由管委会报 市旧城办审批。旧城改造涉及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企业就资产处置(包括土地)、人 员安置等依据国家政策规定提出拆迁安置方案,经市区旧城办审查后报 市区两级政府审批。旧城改造涉及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

6、位或相关单位的, 由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拆迁安置方案,经市区旧城办审查后,报市区 两级政府审批。旧城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旧城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 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城中村改制第十四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 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第十五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 口。第十六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七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包括土地)应当依法进行清产 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农业

7、、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八 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第十九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 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设立的社区居 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 准执行。第二十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 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

8、排原村民。第二一条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前款规定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收益中支付。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 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二十三条旧城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确需增加,且周围 有闲置用地的,可一并纳入作为改造项目用地,但增加用地面积人均不得 大于35平方米。改造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

9、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 定储备。第二十四条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 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模式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变更 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第二十五条实施改造旧城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 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第二十六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 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 村。第五章规划建设第二十七条旧城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 后实施。主要街区、明清城保护区的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

10、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第二十八条旧城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旧城改造同步进行。第二十九条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第三十条全部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发展新墙体 材料专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占道费、自来水入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挖掘费、散装水泥押 金、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查费、房地产交易费等一律免收。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费、

11、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设施检测费、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费等企 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旧城改造项目非安置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不含天然气、 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未建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减 半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第六章拆迁安置第三十一条实施旧城改造,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 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旧有房屋拆除工作应当在所在区旧城办、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 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的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有房屋未拆除的,其 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二条旧城改造主体应当按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

12、旧城改造主体应当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暂行办法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第三十三条旧城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旧城 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 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 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在拆迁安置完毕前,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实施房屋拆迁,旧城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 迁资质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第三十五条旧城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

13、构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贝U执行。 第三十六条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 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城中村村民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 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 面积进行安置。第三十八条凡在年10月31日之前所建城中村被拆迁房屋两层以上(不含二层)的,按照房屋残值给予补偿,之后的不予补偿。第三十九条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

14、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 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综合造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 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价结算。第四十条旧城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期限不得超过 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改造实 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旧城

15、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第四十二条旧城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第七章项目管理程序第四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区旧城办审 核同意后上报市旧城办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由区旧城办提出申请, 上报市旧城办审批。企业改造项目申请由企业

16、主管部门和企业提出,市区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 /10旧城办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区两政府审批。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 单位改造项目申请,由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市区旧城办审查同意 后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第四十四条市旧城办会同市建设规划局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经批准后提供给区旧城办。第四十五条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区旧城办组织编制城中村、棚户 区的改造方案,并在市旧城办的指导下,由区旧城办组织对现场进行踏勘, 并召集相关专家和当事人等参与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 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区旧城办上报

17、 市旧城办审批。其中,企业的改造方案,由市区旧城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 及企业编制,并上报市区两级政府审批;市区两级政府事业单位或相关单 位的改造方案,由市区旧城办会同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编制,并上报市区两 级政府审批。第四十六条市区旧城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完成农民转居民、农村经济组织转城市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转城市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转国有土 地工作。第四十七条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市旧城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项目备案、规划、拆迁、土地招、拍、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 性评估、文物保护等手续。第四十八条辖区旧城办负责对旧有房屋实施拆迁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市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有关政策对拆迁安置情况、工程 投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监管。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旧城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 改造方案进行的旧城改造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旧城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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