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56建设法规自己整理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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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 第一节概述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1)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2)建设民事法律关系(3)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3. 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4、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涉及关系的综合性 2、国家监管的严格性5、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公民)、建设法律关系客体(物、财、行为、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内容(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三要素。6、建设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建设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7、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8、事件:是指不以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1、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

3、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我国建设法规的渊源是制定法形式,分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4、建设法规的构成: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调整范围:城乡规划活动及其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4、。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2、住宅和房地产法(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调整范围:为了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房地产开发、买卖、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3、工程建设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调整范围:建设工程领域各类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4、城市建设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

5、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调整范围:调整城市的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第三节 建设法规立法原则及实施1、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1、法制统一的原则2、协调配套的原则3、实用有效的原则4、科学借鉴的原则5、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市场经济的规律: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自主经济、竞争经济、法制经济)。2、建设法规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有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3、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

6、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建设行政强制执行。4、建设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5、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1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做到执法有依据2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做到行为有规范3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权力有制约4实行政务公开,推行“一站式”服务方式5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做到过错有追究。6、建设司法: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建设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建设行政的司法的内容:1

7、,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以法向指定部门重新处理申请3,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调解,做出判断和裁决。第二章 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法1、行政法: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特征:1涉及的领域广泛、内容丰

8、富2没有统一的法典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3、行政主体: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4、行政主体包括:1国务院(权利最大的行政主体)2国务院的行政机构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6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7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6、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2一定的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7、行政行为的分类:1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

9、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第二节 民法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包括: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侵权责任制度、诉讼时效制度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3、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代理的种类

10、: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5、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行为;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6、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7、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8、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9、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0、债产生的根据:1合同2侵权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11、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

11、事责任。12、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1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4、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15、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内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16、诉讼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

12、效重新计算。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1、环境保护法:国家为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保护与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调整人类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环境标准(6):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4环境方法标准5环境标准物质标准6环保仪器设备标准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

13、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60天);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30天);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5天)。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7、建设项目施工中的环境保护:1妥善处理泥浆水2除设有符合规定

14、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6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第四节 劳动法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的无效是指由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致使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

15、力。(1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或形式不合法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4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终止)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时解除、预先通知解除、因经济性裁员而发生的解除)6、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其他情形)7、集体合同:是指授权参与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

16、书面协议。8、集体合同的特征:1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的团体组织,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合同内容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全体劳动者的义务3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4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9、劳务派遣:指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派遣合同,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10、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评价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11、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1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妇女就业方面的保护2禁忌劳动范围3“四期”保护(经期

17、、孕期、产期、哺乳期)1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劳动。14、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在失业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5:社会保险(5类):1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基本医疗保险(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3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

18、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4失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5生育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1、城乡规划: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规划区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土地合理利用,规划区的空间布局和规划区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2、城乡规划的作用:1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

19、城乡管理的基本依据2保障城乡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的基础3城乡规划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和作用4还具有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5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3、城乡规划的分类: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4、城镇体系规划: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了合理分布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5、城镇体系规划作用:1为政府引导区域城镇发展提供宏观调控的依据和手段,谋求整体性、层次性、关联性、动态性和开发性的协调发展。2确立区域城镇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合理分配区域资源3建立合理的产业结构,防止不正当竞

20、争。6、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7、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市、镇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镇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主要任务是:1综合研究和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2统筹安排城镇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知道城市、镇合理发展。8、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9、乡规划、村庄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对乡、村庄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土地的合理利

21、用;乡、村庄的合理布局所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具体安排。10、城乡规划的原则:1城乡统筹原则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3关注民生原则4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第二节 城乡规划的制定1、城镇体系规划(一般20年):(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设市城市、重要的县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2、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1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2制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3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镇化水平4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5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6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7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和布局8指导城镇总体规

22、划的编制。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依据。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镇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镇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镇合理发展。5、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6、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的衔接。7、城镇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以总体规划

23、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8、城镇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9、乡总体规划、村庄总体规划主要内容: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10、乡建设规划主要内容: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11、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

24、、道理、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三节 城乡规划的实施1、城乡规划公示:城乡规划编制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乡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城乡规划编制前后都要公示、涉及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要公示)2、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的目的:便于公民了解城乡规划,便于公民参与城乡规划,便于公民监督城乡规划。3、城乡建设应当遵循的规划要求:1城镇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2乡村建设应当因地制宜3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尽量利用现有条件4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4、基础设施的重要作用:是实现国家或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重要条件,对区域经济的发展

25、具有重要作用1基础设施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支撑条件2是生产力要素的一种体现,反映了一个现代化社会的物质生活丰富程度3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5、城市新区开发的内容:1普通的新区开发建设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3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4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需要)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

26、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确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个人和单位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许可证。11、我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的条件:1上级人民政府制

27、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建筑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1、建筑法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首要目的)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重要立法目的)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关键目的)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核心目的)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是在我国境内实施的狭义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市场交易关系、经济与技术协作关系和其他相关民事关系。3、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地域范围)、适用主体范围(一切从事建筑活

28、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特殊适用范围4、建筑法基本原则:1基本技术原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发展导向性原则(国家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在建筑活动中节约能源)3基本行为规范性原则(合法性、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5、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五种基本法律制度:1建设行政许可法律制度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3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 建筑工程发

29、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2、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3、建筑工程承包: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承揽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去的报酬的行为。4、建筑工程联合共同承包(联营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筑工程的承包模式。5、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根据发包单位的同意或建设工程合同的

30、规定,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范围内的非主要部分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内容另行发包给其他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承包单位承包的行为。6、建筑工程转包: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未获得发包单位的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与其承包范围、内容相一致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其他承包单位,并不对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承担技术、管理和经济责任的行为。第三节 建筑工程监理1、建筑工程监理:是指由依法取得法定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

31、建设资金使用的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技术性、专业性服务行为。2、建筑工程监理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现监理的其他工程。3、建筑工程监理地位: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负责。4、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对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5、建筑工程监理的实施依据: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等设计文件3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工程监理

32、单位的基本执业准则: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3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4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7、工程监理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则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四节 建筑安全生

33、产管理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及有关单位为保证建筑生产安全,对建筑工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包括: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全行业性建筑安全生产管理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监督管理3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为保证其从事相关专业建筑活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所进行的自我管理。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必须做到:1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2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

34、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计划性,在建筑活动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统筹规划和各方面的通力协作。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4对有关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员工发放保障建筑工程生产安全的劳动保护用品6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和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建筑施工企业各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具体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6、群防群治制度:全体员工群众共同参与的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治理各种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35、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7、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相关制度:1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2建筑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4建筑安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8、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满足建设单位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3、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36、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组织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通过颁发组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对象是组织,通常是企业。目的是为了使企业向用户提供可靠的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4、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时,由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1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3有经过签署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4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

37、竣工条件。6、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的制度。7、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2屋面防水工程3其他土建工程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6其他应当保修的项目范围第六节 民用建筑节能1、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2、新建建筑节能:1城市规划中的节能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的节能要求3建设单位

38、的节能要求4施工中的建筑节能要求5公共建筑的节能要求3、既有建筑节能: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第五章 建筑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建设行政许可: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行业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建筑活动的行为。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国家建设主管机关,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

39、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准予该项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法律制度。3、无须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范围: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4、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建筑工程范围:1抢险救灾工程2临时性建筑工程5、建设单位申请建筑施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40、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后果: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效性约束力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效性约束力的中止和恢复7、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8、建筑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建筑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建筑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甲乙丙)、建筑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9、建筑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乙丙)、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乙丙丁)、建筑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乙)10、建筑工

41、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甲)、专业资质(甲乙丙)和事务所(不分)11、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的申请制度、许可或审查审批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12、我国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许可种类: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物业管理师。1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许可制度的基本内容:1资格考核制度(特许和考核制度、统一考试制度、资格互认制度)2注册制度3执业范围和执业制度4继续教育制度5监督管理制度6法律责任制度7信用档案管理1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是政府建设主管机关准予建筑施工

42、企业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生产)活动的行政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具体表现是依法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1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法律制度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制度、处罚规则等方面的相关制度。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制度: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2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

43、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撤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制度。17、以下情况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1、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提供方)者提出自己

44、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2、招标投标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3、招标投标是民事行为,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是一种要约。4、强制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5、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赊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

45、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建设工程招标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公开招标的优点:1提供均等的机会2竞争的结果有利于最经济地利用公共基金3公开竞争招标的方法可以防止浪费、贪污和偏袒的保证作用3、公开招标的缺点:1单纯依靠书面文件确定中标人村庄的缺点2招标成本高3招标周期长4、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必须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5、被邀请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资信良好6、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1技术比

46、较复杂或者专业性很强的货物、工程、服务,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比较了解2期限紧张或者是采购价值低3需要保密4时间要求紧张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种类:1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2建设工程勘察招标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5建设工程监理招标6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8、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一种广泛的通告。9、招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参加投标的邀请。10、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47、的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11、资格预审的程序:1资格预审公告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审查的内容:1施工经历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4财务状况)12、资格预审的方法:一般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13、招标文件内容:第一部分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及协议书格式等,第二部分是技术规范;第三部分是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第四部分是图纸。第三节 建设工程投标1、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2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2、投标预备会是由招标人召集主持的、

48、为投标作准备的会议。会议的目的是为了澄清、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担。3、投标文件一般要求: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4投标人要对计算数量如工程量、总价、单价等进行认真核对。4、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的组织方式。5、联合体投标人应具有的法律特征:1必须签订联合协议2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3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投标应当是潜在投标人的自愿行为。

49、6、联合体各方具备的条件:1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国家有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第四节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程序:1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开封、宣读投标文件2、评标专家库的设立:由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3、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符合本办法第7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2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3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4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

50、种方式。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5、评标的保密性表现在: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评标的过程应当保密。6、初步评审的内容: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2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评审3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审7、详细评审: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综合评估法3其他第七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1、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51、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2、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3、建设工程勘察的阶段划分:1可行性研究勘察2初步勘察3详细勘察4、建设工程设计的阶段划分:1方案设计2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第二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实施与审批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2、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3、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

52、的需要。4、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5、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1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6、施工图审查的处理:1审查合格(出具审查合格书)2审查不合格7、施工图审查责任: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的知识产权保护1、勘察设计业知识产

53、权: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2专利权3专有技术权4商业秘密权5商标专用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2、勘察设计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归属:1执行勘察设计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和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2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企业所有3勘察设计企业自行组织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是职务作品

54、,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4执行勘察设计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5勘察设计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个人所有。第八章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1、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工程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2、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1前瞻性2科学性3民主性4权威性3、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1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企业的技术标准、管

55、理标准、工作标准)、工程建设国际标准)2按标准的性质分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3按照标准的专业进行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第二节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2、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计划的原则:1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2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3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4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清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3、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组成。其内容:1计

56、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2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4、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组成。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1有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2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3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4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5参编单位已落实。5、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复审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7、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

57、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8、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9、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10、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11、建设单

58、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2、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3、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1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章

59、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已经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2合同标的特殊3合同履行期限长4计划和程序严格5合同形式要求特殊。3、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1从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划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2从完成承包的内容划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节 合同法基本知识1、

60、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分类:1合同的基本分类(15类)2其他分类:计划与非计划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3、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可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4、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有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61、受该意思表示约束。6、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7、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8、格式条款(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10、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

62、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城市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11、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必须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2、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讲:1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2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13、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后,合同有效)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63、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一般具备条件: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4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越权代表订立的合同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有两种情况合同有效: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2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14、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

64、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15、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6、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17、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18、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以下形式可撤销或变更: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19、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0、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第三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人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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