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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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26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 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 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 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 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

2、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 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 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 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 管理:负责设计任 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 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 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

3、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 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六条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 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 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 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 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 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4、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 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八条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 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九条 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关各方面必须 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 状等有关 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 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5、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第十二条 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 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 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 土 告书。第十三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 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 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

6、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或批准: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 .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 .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 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 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 保护局规定颁布。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十五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

7、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 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在正 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 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 性研究费用中支出。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 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 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

8、 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 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 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 重新报批。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 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 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 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 效果,达到的标准

9、。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 投入生产或使用。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 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 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 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 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 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 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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