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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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 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 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 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 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 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 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 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一、封建性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 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 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 配。” 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 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 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 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 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一)包办性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

3、上拥有包 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 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 疏议也不例外。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 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 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 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定罪方面 “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二)买卖性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

4、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 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 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 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 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 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 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三)强迫性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 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户婚律第1

5、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 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 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即视为夫妻恩断 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在唐代,政府在婚姻关系 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有时候甚至决定了夫妻的离合。户婚律第184条:“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 嫁之。”由此可见,只要是这个丧夫女子的守丧期满,而她的祖父母或是父母又 想要让她改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什么目的,即使她不愿意,她也要遵从家长 的意愿改嫁,因为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肯定了家长对丧夫女子“夺而嫁之”的

6、权力。(四)等级性在中国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下,不同阶级和等级的男女是不能通婚的,婚姻 要讲求门当户对。户婚律中更是明文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 何宜配合”,为禁止良贱通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违反者也有不同的处罚措施, 第191条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 自娶者,亦如之疽第192条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 户娶良人女者,亦如是。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在封建社会,不仅良贱之 间不能通婚,士庶之间也不能通婚,甚至在地主阶级内部,建立婚姻关系时也要 讲求门当户对,门阀之见很深。这样,在整个封建社会内部就形成了一个自上而 下的

7、、等级森严的婚姻关系网。同一等级只能在等级内部通婚,不同等级之间禁 止通婚。二、开放性有唐一代,疆域广阔,四海归一,经济繁荣,文化昌盛,造就了唐人自信、 开放、宽容的心态。“中国与亚洲各国人民交往非常频繁,各国商人、僧侣及学 者不断来到中国,他们带来了异域文化、外来宗教,带来了各具特色的婚姻道德, 经过相互碰撞、交融,形成了相对自由开放的新内容,触动了中国传统婚姻道德 的准则。” 4另外,唐代的婚姻制度的开放性可能还与其鲜卑血统有关,婚俗中 保留了很多鲜卑遗风。从户婚律中的一些法律条文来看,唐人在结婚和离婚 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虽然自由度有限,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却是难能可 贵的。另外,有

8、些条文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有很大的进步 意义。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 如洗。”就是说,子孙在外缔结婚姻,如果是在尊长为之定婚之前,就承认其婚 姻的合法性。可见,当时“在外”的子孙结婚还是有了一定的自由度,这让我们 在封建礼教要求缔结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高压环境中看到了一 丝曙光。同样,在离婚方面夫妻双方也享有一定的自由。第190条规定:“若夫妻不 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所谓“夫妻不相安谐”,即“彼此情不相得”,在这种 夫妻感情不好的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可以和平离婚,国家不予追究。由此可 见,在当时唐人对离婚是持宽

9、容态度的,社会容忍度比较高。对于丈夫“出妻”,户婚律也做出了一些限制条件,力求保护婚姻的完整 性和从一而终性,带有一定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色彩。第189条规定:“伉僵(俪) 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强调伉俪情深,终身不悔。同时还规 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夫(去), 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所谓“七出”是指“一无子,二淫洗,三不事舅 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夫(去)”是指“一,经持舅姑 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就是说如果妻子没有“七出”和 “义绝”的情况,丈夫是不能“出妻”的,就算是犯了“七出”之罪,有“

10、三不 夫(去)”的情况,还是不能离婚。这对防止男子喜新厌旧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 用,有进步意义。三、小结唐代在这一时期刚刚经历了 “贞观之治”处于封建社会发展鼎盛时期,政 治、经济、文化以及对外交往方面全面繁荣。在这样一个承前启后的时代里,处 在内外文化激荡、融合的开化环境下,她既保留了以前历朝历代固有的封建保守 性,也适时地展示出自己的开放性特征,正是在这样的双重环境下,其婚姻制度 才呈现出兼具封建性和开放性的双重性特征。作为唐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 律疏议户婚律对唐代婚姻的方方面面做出了种种规定,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封 建性特征是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痼疾,是落后的,是糟粕,应该剔除;但是其表 现出来的开放性特征,对处于封建社会中的唐代来说,却是先进的,是精华,应 该发扬。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对于我们研究封建社会后世的婚姻制度,以及 现代婚姻制度都有重大的启迪和导向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释】1 中国法律史学会 法律史论丛编委会:法律史论丛一,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81年版,第111页。2 中国法律史学会 法律史论丛编委会:法律史论丛一,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81年版,第114页。3 张永萍著:西夏和唐代婚姻制度的异同研究,甘肃农业,2006年第7期。4 刘永刚胡群常宝著:是开放,还是保守唐代婚姻形态的比较分析,黑 龙江史志,2009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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