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规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上传人:m**** 文档编号:193290001 上传时间:2023-03-0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6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司法新规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司法新规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司法新规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资源描述:

《司法新规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新规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10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司法新规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2009年4月,结合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受到性侵 害案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 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恰逢贵州习水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件发生,研究 报告率先由中国青年报以花季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分析报告为标题 做了长篇专题报道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多年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 中心持续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问题。今年初以来,媒体又报道了大量未成年 人受到性侵害的案件,这一问题再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今年上半年,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主,就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做 了大量调研。我们提供了相

2、关报告和研究资料,也参加了有关征求意见座谈会, 提出了很多具体修改意见。可以说,最高司法机关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是认 真负责的。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 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发布 非常必要和及时,绝大多数意见针对性很强,可以说是回应了现实社会的关注和 需要,如果严格依法落实,将对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加大打击此类犯 罪发挥重要作用。我希望结合2009年我们发布的研究报告以及最近一些年来对这一问题的关 注重点,来介绍最高法院等部门所发布的最新意见社会背景和重大意义。一、平衡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

3、害人的权益。报告指出,“在统计分析的340个案件中,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有 42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2.4%,可见所占比例是比较大的。未成年人对其他未 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存在利益保护平衡问题。”所以报告提出,“行为人 与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双方的利益保护进行平衡”。意见首先在最初基本要求中明确了平衡保护的原则,第4条规定,“对于 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 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在准确适用法律部分的第27条再一次重申了原来最高法院已有规 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

4、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另外还要提到的一个问题是,在法律援助部分,以往我们更强调要帮助未成 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97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必须保障未成 年人的辩护权,新修订的刑诉法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延伸到侦查 阶段,这是重大的进步。但遗憾的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未成年被害 人尤其是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重视不够,以致很多受到性侵的未成年人 并不能获得法律援助。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 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就可 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对被害人,却是案件移

5、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申请,而要 知道,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帮助对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也非常重要。意见强调了对受到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第15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 法律帮助。”但是,上述规定与现实依然存在差距,从平衡保护的视角看,希望未来所有 刑事案件未成年受害人尤其是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不仅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 判

6、阶段,而且在公安的侦查阶段,都能获得法律援助。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不 仅有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安抚其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和仇视社会, 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二、通过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立案工作、规定强制举报义务等措施,让此 类案件尽快进入司法程序1、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立案工作报告中指出,“在贵州习水县的案件中,被害人李某的母亲发现女儿被侵害 后,在8月份带其报案,到10月份仍然没有消息,由于担心被人报复,只能赶 紧带着女儿偷偷躲到外地。到11月初,公安机关才通知案件有了突破。从报案 到有答复经过了将近三个月的时间,这充分体现了性侵害案件立案的困难。实际 上,立案难也是被害人不主动报案的主

7、要原因。在统计的340个案件中,不主动 报案的案件有36件,占案件总数的10.6%。”其实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湖南唐 慧案件首先就涉及到最初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立案问题,这必然引起唐慧不满。所以在报告中我们提出,“现有的立案严格标准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 件并不适合。因为如果按照现有的立案标准,不仅会放纵犯罪人,使更多的未成 年人受到伤害,而且会对本来已经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对于未 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只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就应当立即立案而且开展调查。要充分意识到,对犯罪进行侦查获取证据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被害人没有能力获取 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发生,尤其是对那些监护人、熟人侵害的

8、案件,又怎 么可能要求一个年幼的女孩自己来提供这些证据呢。”这次意见对此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迅速进行审査。经审査,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 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 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工作的法律监督,意见第11条还规定,“人民检 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査而不立案侦査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

9、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 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有明显进步,但坦率地说,与现实需要还有差距,公安机关对刑事 案件立案的严格审查依然可能成为推诿立案的借口。在同样是上述四部门发布的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凡是接到拐卖妇女、 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 工作,这条规定对推进打拐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是建议未来公安机关 进一步改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立案工作,凡是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 报案、控告、

10、举报的,不仅是及时受理,而是要马上立案,立即展开刑事侦查工 作。2、规定强制举报义务报告曾经介绍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两个鲜明特点,那就是受害人往 往众多、受害时间往往持续很长,这两个特点尤其在熟人作案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统计分析的39个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中,“39个案件中时间最长的为 13年,一件案件持续了 10年,有两件案件持续了 8年;总共39个案件的持续 平均时间约为4.8年。” “受害人数多和侵害持续时间长也是校园内性侵害案 件的特点。受害人人数多一方面表现为平均受害人人数众多,在50个案件中, 平均受害人数为25人;另一方面体现为在个别案件中,受害人人数之多令人震 惊,如

11、在一起案件中,乡小学校长在20年的时间内共强奸猥亵70名女生,犯罪 人曾经担任三所小学的校长,在三所学校都实施过犯罪行为,一直没有受害人采 取报案等措施。” “案件持续时间长和不积极报案的态度表明此类案件非常容易 成为隐蔽案件。”尽管受害人数多、持续时间长以及很多案件容易成为隐型案件有着复杂的原 因,但缺乏举报也是原因之一。报告提出尤其是对家庭内发生的此类案件,要规 定“强制举报义务”。这次意见规定了负有特定职责人员的举报责任,意见第9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 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 受到性侵害的,有权

12、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 举报。”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 的人对此类案件有举报义务,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让此类案件尽快进入司法程 序。尽管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也就是不举报的法律后果,但在追究机构或 个人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过程中,这样的规定显然将有重大作用。三、通过完善取证方式、提高侦査水平、保护当事人隐私等措施,预防和 减轻对受害未成年人“二次伤害”。在2003年我接受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儿童立法体系研究中,我就重 点关注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的“二次伤害”问题。所谓“二次伤害”就是指儿童在遭受 性侵犯之后

13、,受害儿童的亲属、邻居、老师、同学等人和在寻求司法帮助过程中公、检、法 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言语上、态度上对她们的继续伤害。当时我在给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儿童性 侵害案件过程中,因为诉讼阶段的独立性和分离性,受害儿童往往被不同的部门反复的询问 情况,使她们不断的回忆和说出自己被侵害的过程及细节,往往会再次造成更深的伤害。还 有,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询问受害儿童时言语、态度和方式方法上的不合适,也 会让受害儿童感觉到伤害。再有,公案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主动侦查、搜集证据,或者让 受害儿童及其亲属自己提供或寻找证据,以及对案件久拖不决等消极做法,也会继

14、续伤害受 害儿童。这些都属于二次伤害。儿童性侵害案件是属于绝对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公、检、法部门在办理儿童性侵害案件过程中,都能够做到 不公开报道和披露案情,但是也存在着有的办案人员向自己的家属、朋友传说案情,或者办 案人员到被害儿童的住处、学校询问或调查时开警车、鸣警笛、不避讳众人等等不利于保护 受害儿童隐私的情况。这些做法也会给受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以上这些情形是在刑事诉讼中可能会给被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的主要情况。此外, 儿童遭受性侵害后,受害儿童的父母、家庭成员、老师、同学、邻居、朋友等人对其的抱怨、 疏远、歧视、议论等也属于对

15、受害儿童的二次伤害。结合上述问题,本次意见规定了多 项具体措施。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查水平,意见第1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査未成年 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査,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査,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 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 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 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为了避免造成社会影响、保护被害人隐私和避免反复询问,意见第13条规定,“办案 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

16、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査取证的,应当避 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 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 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为了在询问时保障孩子有安全感以及保障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意见第14条规定,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 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

17、、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 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 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这些规定有重大进步。但未来还有很多工作可以深化,比如,从工作层面,要考虑能否 采取录像、录音的方式录下其完整的口供,供检察院、法院日后使用,以避免多部门反复询 问。要达到这种证据要求,就需要加强对侦查人员办案以及询问能力的培训。另外,询问时 是否通知受害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亲属等到场,也要征求有辨别能力的受害未成年人 的意见。四、保障受害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在贵州习水案件中,受害女生康某

18、的父亲甚至不知道开庭的日期,在他申请 进入法庭时也被阻止。当康父拿出户口簿,试着解释作为未满15岁的女儿的监 护人,自己应该进入法庭旁听。但法官说:你进去,一是影响不好,二是确实 违法。判了以后判决书会给你,你可以过几天提起民事诉讼。”而另一位法官向 康父解释说,本案分两个案件开庭,与康倩相关的被告母明忠(县人大代表、利 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当天暂时不审,所以康父无权进入法庭。但这是明显的侵害被害人权利,根据媒体报道,当天审理的是袁荣会的“强 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而这个罪就与被害人康某相关。司法机关认为有 公诉人代表了被害人的权益,所以被害人出庭与否都不重要。但这种观点是完全 错误的,

19、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被害人有权代表自身维护权益。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被害人权利被忽视甚至公然侵害的现象非 常普遍。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办理的一起案件中,14岁的玲玲(化名)由于父亲在外打工,母亲回老家而一个人住在租赁的房屋内。玲玲被邻居带 走实施了强奸。玲玲的父母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玲玲的父亲提出了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但是检察院让其父亲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再提。过了很长时间案件也 没有消息。玲玲的父亲到法院问案件的进展,法官告诉其父亲说本案已经判决了, 被告人因强奸罪被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法官称,由于被害人受伤不严重,没有 什么需要赔偿的,所以直接对刑事部分做出了判决。该案

20、中充分暴露了对未成年 人诉讼权利的漠视,没有充分保障其权利。实际上我国法律已经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 件中,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的案件进展情况,并履行告知提起民事诉讼权利、 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等法定义务。为了保障受害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意见从两个方面予以规 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 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

21、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 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 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五、压缩嫖宿幼女罪的适用空间我曾经多次在媒体采访和搜狐博客文章中呼吁撤销“嫖宿幼女罪”,我在博客 文章中详细解释了理由,其中最主要的理由是: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 孩子权益的伤害。之所以制定奸淫幼女的标准,不管她同意与否,都会认定为构 成犯罪,就是从立法的角度我们承认了孩子对自身的行为及后果缺乏判断,所以 不具备性处分的权利。既然立法已经明确不满14周岁幼女不具有性处分权利, 那就不应再把嫖宿、嫖

22、客、卖淫这样一些污秽的字眼扣在这些孩子身上。另外,从社会观念上来看,大家一提到强奸都知道,这是一个重罪,要受到 刑法严厉的处罚,但是一提到嫖娼,都会说这是违法,可能是公安的治安处罚, 也就是从整个公众的视野当中,大家会认为:嫖娼是轻的,强奸是重的,事实也 确实是这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嫖宿幼女这个罪尽管它本身可能也是想保护 幼女的权益,但是它客观上弱化了整个社会对幼女性侵害后果的认识,助长了类 似犯罪行为的发生。但遗憾的是,不仅当前法律还有这样的规定,最高法院难以改变人大立法的 规定,很多刑法学者依然认为这种规定有其必要性。归纳反对的理由,核心问题 是站在特殊、优先保护儿童权益视角还是保护犯

23、罪成年人视角而已。在现有立法背景下,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 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 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对那些以为“花钱”就是“嫖 宿”观念人的警告和震慑。但未来立法改革努力的方向依然是要撤销嫖宿幼女这个罪名,这个罪名本身 就是一种讽刺。六、严厉打击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一个重要特点是熟人作案。根据报告统计,“在340 个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了 68%。”在统计的340件案件中,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39件,“其中有29件发 生在特殊家庭,比例高达75%,其中被生父、养

24、父和继父强奸的占监护人侵害案 件总数的61%,其次还有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等其他类案件。”在学校发生的 案件有50件,这类案件有两个明显特点值得关注:“一是农村处于高发状态, 有60%的性侵害案件发生在农村;二是高比例的老师、校长性侵害,在统计中占 到校园性侵害的70%。”再有就是公职人员性侵幼女,贵州习水的案件中,涉嫌强奸、强迫卖淫的有 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这也是案件产生如此大 影响和各方咼度关注的原因。今年最初引发社会咼度关注的海南校长带学生开房 案件,也涉及到另外一名国家公职人员。这类案件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挑战了民众对公职人员道德底线的期望,败坏

25、了社会风气。所以本次意见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意见21条规定,“对幼女负 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 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 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根据25条、26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 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 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 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

26、惩处。七、通过明确单位赔偿责任等措施,加强对受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报告指出,“民事赔偿在性侵害案件中一直都是个大问题,因为依照现有 的法律规定,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都不支持,只支持直接的物质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只是赔偿少 量的医药费,而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得不到有效安慰。因此,在统计的案件中, 我们发现在15件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长不愿意报案,而曾经通过达成或者努 力达成私了协议以获得赔偿。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通过立法将精神 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但在立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建议被害人尽量将伤害 转化为直接

27、的物质损失,司法机关也通过尽量多支持赔偿请求弥补现有精神损害 赔偿不能支持的不足。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可以将受到的心理伤害转化为医院 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断结论要求赔偿,即主张心理治疗的费用等。司法机关支持该 类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弥补了精神损害不赔偿的不足,最大限度抚 慰了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精神伤害,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人性化。在统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一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发生在学校或 者打工宿舍,而学校及其打工宿舍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没有安排教师值班,没有 对教师有效管理,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甚至没有门锁等。实践中,法院判决学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不多。在

28、统 计的案例中,我们只发现一起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针对这种情况,意见也做出了一些重要规定。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 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意见第32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八、保障受害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和救助报告当时提出,“作为家庭成员的侵害人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

29、,受害人的后 续生活保障可能出现问题是监护人实施性侵害案件长时间不被发现的重要原因。 一些案件中,即使其他监护人发现侵害行为后,考虑到维持生活的需要也没有及 时报案。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母亲由于家里贫穷离家出走,13岁的被害人和爸爸奶奶一起生活。她曾被父亲强奸多次后怀孕,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当案 件被报道出来后,她仍然不敢说是父亲实施的侵害行为,经过胚胎鉴定后警方才 确定了犯罪人。她表示,自己曾经想报警,但是一想到是爸爸,想到一家人的生 活都得靠父亲打工维持,因此一直没有报警。在另一起案件中,13岁的受害人 父母不知去向,和大伯一起生活,在两年时间内多次遭到大伯强奸,虽然自己报 了案,大伯也

30、将接受法律制裁,但是由于没有其他亲属照顾,只能再回到原来的 家庭中由伯母抚养。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监护人实施性侵害后未成年人对后续安 置和生活保障的忧虑。如果未成年人被监护人性侵害后,还有其他监护人,应当由其他人履行监护 职责。如果除了犯罪人之外,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其他监护人,其他监护人不愿意 承担监护职责或者受害人继续留在原来的家庭中会使其有可能受到更大的伤害, 政府民政部门就要担负起责任,代表国家对其监护。如果未成年受害人因为监护 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生活困难或者失去生活来源,依照现有的规定,可以向当 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救济。同时建议政府加强对这类儿童的特 殊物质保障。”针对这

31、种局面,本次意见也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意见第33条规定,“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 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意见第3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 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 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从加强对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建设角度而言,意见具有重大意义, 很多条款都是在当前立法背景下的善意理解和突破。但有两个问题持保留和关 切:首先,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32、, 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 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 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反映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 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我一直认为,在与幼女发生关系认定是强奸的案件中,责任在成年人,也就 是说,只要成年人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一 些罪犯辩解,我不知道她未成年啊,她看起来已经很成熟了啊,她没有告诉我啊 等等,理由可以千奇百怪,但只要对象错了,就构成犯罪。只有这样,才能强化

33、成年人责任和自律。就如烟酒问题一样,为什么成年人可以吸烟,卖烟、酒给他 没问题,而要限制卖烟酒给孩子?为什么我们说成年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没问题, 但是对孩子来说不满14周岁会认为是犯罪?为什么我们说成年人流浪,他可能 是一种生活方式,但是对孩子来说在流浪的过程当中,政府要承担责任,要给予 救助和保护?孩子是弱小的,他的心智和身体都尚未成熟,要想保障孩子健康成 长,就必须给孩子以特别保护,这已经是国际社会共识。上述意见将严格保护的对象降低到12周岁,对满12岁不满14周岁的也 力图加大保护力度,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这种规定可能导致受害人满12周岁不 满14周岁的案件出现漏洞。其次,任何制度的关键还在执行。上述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会否得到善意、 准确、全面执行,这非常重要。我们期待各地司法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这个文件,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最大善意,认真办理好每起未成年人 受到性侵害的案件,让最烦受到严厉处罚,让孩子们得以安全健康成长。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