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分支机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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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分支机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的探讨 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对外提供担保;能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和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和行政责任能力;有必要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 分支机构;法律;实务笔者在工程总承包公司从事内部法律顾问工作,公司出于拓展业务范围以更好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之需要,在住所地之外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笔者工作过程中时常遇到有关分支机构方面的法律问题咨询,现将这些问题梳理并探讨如下,以期能对实务工作提供有益参考。一、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定性法人分支机构指由法人投资设立的,其业务、资金、人事受法人管理

2、控制,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要素:依法成立,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有一定的可支配、使用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上看出,分支机构在形式上与法人有相似性,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法人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1.分支机构的“依法成立”是指其是由法人决定并申请登记而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2.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独立核算,其拥有的“可支配、使用的财产或经费”由其所属法人提供,是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3.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但该名称必须标明其与所属

3、法人的隶属关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但没有自己的治理结构(如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负责人(如经理)也是由其所属法人指派。4.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只能代表法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活动,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二、法人分支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分支机构从属于所属法人,二者的关系已在上文中阐析。实践中还有几个概念与法人分支机构容易混淆,现试图加以区分比较。1.分支机构与子公司(1)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2)“分支机构”名称中有“分公司”、“分厂”等字样,相对应的概念是“总部”

4、、或“总公司”、“总厂”,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权,其名称前必须带上所从属法人的名称,与所属法人属同一个法人;“子公司”相对应的概念是“母公司”,子公司有独立的名称权,其与母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3)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营业登记(是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又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所应办理的登记手续),能在经营所在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是法人营业执照,能办理税务登记但不是独立的税务登记证;子公司的设立采取企业法人登记,能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独立办理税务登记。(4)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治理结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2.分支机构与现场项目部分支机构是能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从事

5、经营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现场项目部是工程总承包商或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现场管理和施工而设立的临时性管理部门,没有营业执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现场项目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可能会被按“冒用分公司名义”进行定性处罚。当然,实践中也有些现场项目部根据法律规定,按分支机构进行了营业登记,实际上变成了“分支机构”,也是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3.分支机构与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指法人为了工作便利,往异地派驻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机构,办事机构相当于一个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在异地负责业务联络、协调活动的直接部门,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6、故办事机构与持有营业执照、可有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也有实质上的不同。办事处若要从事经营活动,则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属于擅设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4.分支机构与法人内部部门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部门(如职能管理部门、车间、生产所等)都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但“法人组织的各个组成部分并不一定都是该法人的分支机构,只有那些能执行一定职级,即从事一定民事活动的分支机构,才能称作法人的分支机构”。二者是有区别的。(1)分支机构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履行法定登记程序而设立的。法人内部部门是根据企业法人的内部规章制度而不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2)分支机构具

7、有相对独立性,能以自己的名义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当发生争议时,有权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只是其民事责任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法人内部部门只能以所在法人的名义而非以部门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否则,该行为如得不到法人的追认就归于无效。三、分支机构有无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是指依法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要想成为民法上的“人”,就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否定观点认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民事责任能力,所以也就没有民事主体资格。肯定观点认为,现实中众多分支

8、机构从事着广泛的社会经济活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当赋予法人分支机构限定性民事主体资格。所谓限定性,是指分支机构须在法人授权的经营活动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除经特别授权,不能从事那些风险很大或涉及法人财产重大处分的活动”。笔者认为,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分支机构能领取营业执照,是因为所属法人已事前明确授权该分支机构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是分支机构进行合法经营的凭证,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就失去了核发营业执照的本意。目前我国立法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有必要在民事法律中确立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以保护其

9、合法权益,并将其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四、分支机构有无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同样,分支机构也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支机构是“其他组织”的一种,可以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对分支机构经营中产生的纠纷,实践中常常将法人和分支机构作为共同

10、被告一并起诉,有的甚至直接只起诉所属法人。实际上,由于分支机构更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其作为诉讼主体便于也能够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有利于及时查明事实,解决纠纷。而分支机构的所属法人并不完全了解案情,由法人参加诉讼,查明案情费时费力,反而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当然,分支机构在诉讼中的法律责任,最终是由法人承担的。五、分支机构能否对外提供担保分支机构原则上是不能对外提供保证的,除非得到法人的书面授权。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关于分支机构保证合同的效力和法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修改稿)第115条规定,“

1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上述法律一方面规定分支机构没有保证资格,所签保证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对因保证无效产生的责任,又要求法人对分支机构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规定的不合理性,“将无法避免通过无效担保向法人转嫁债务的情形”,难免助长不良主体利用分支机构向法人转嫁保证责任,应当予以修改。六、

12、分支机构能否签订经济合同和劳动合同如前所述,分支机构由所属法人申请设立,其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提前得到了法人的授权,故分支机构享有有条件的经济合同签订权。同样,分支机构虽然是非独立法人,也是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然,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分支机构因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也由设立它的法人承担。七、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能力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

13、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刑事犯罪中,只存在法人犯罪的问题,其他非法人主体不具备犯罪的主体资格。因此分支机构不予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分支机构为“其他组织”;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二者规定明显不一致。公司法认为分支机构并无责任可言,而民诉意见实际上确认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存在。笔者认为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民事责任能力,所属法人仅对分支机构超过自身能力范围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在立法上应当予以补缺。

14、从行政责任角度看,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174号)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233号)再次强调,“但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故分支机构也有一定的行政责任能力。八、对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必要限制由于分支机构民事责任最终由所属法人来承担,为防止分支机构超越、滥用权限影响法人的安全,有必要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权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如要求分支机构不得超出经核准登记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活动;未经企业法人的特别书面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充当保证人;不得购买、出售不动产,或以不动产设定抵钾;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借款等。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规定处于模糊、缺失状态,建议在修订民法通则或制订民法典时,进一步系统明确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以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参考文献:1江平,赵旭东.法人分支机构法律地位析J.中国法学,1991(5):772马骏驹.法人制度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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