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第二章行政法槼八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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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建 筑筑 法法 规规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张张 晖晖ZH-OCT163.COM0755-8612695813501586913l 提示:提示: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是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法律制度是确保工程勘查设计的科学性和严肃确保工程勘查设计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的指导性文件,它贯穿于勘察设性的指导性文件,它贯穿于勘察设计的全过程之中,是勘查设计中必计的全过程之中,是勘查设计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须遵守的法律条文。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l 要求:要求:了解勘察设计管理立法的目的,了解勘察设计管理立法的目的,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的资质管理规定,从事

2、勘察设计工作的资质管理规定,了解勘查设计的发包和承包,熟悉了解勘查设计的发包和承包,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以及质量管理规定。和要求以及质量管理规定。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一、概述:一、概述:1.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

3、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一、概述:一、概述:2.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建设

4、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二、资质管理二、资质管理3.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设计活动。第二章

5、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二、资质管理二、资质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 勘察、勘察、设计活动。设计活动。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当在评标

6、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 最大限度满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法重新招标。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2.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关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

7、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计。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3.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计 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个勘察、设计单位。4.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经 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发包方书面

8、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单位。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承揽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

9、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1.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下列规定为依据:()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还应当以专业规 划的要求为依据。划的要求为依据。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

10、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2.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设计文件和控 制概算的需要。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招标文件、主 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实施 2.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11、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备材料采购、非标 准设备制作和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使用年限。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实施 3.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必 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

12、计单位不得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4.设计修改设计修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 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经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 其他具

13、有相应资质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 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责任。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4.设计修改设计修改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设计文件不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

14、设工程勘察、设计单设计单 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大修改的,建 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5.设计交底、工地配合设计交底、工地配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程 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

15、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图,解释建设工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施工中出现的 勘察、设计问题。勘察、设计问题。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设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勘 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

16、门、跨地区承揽跨部门、跨地区承揽 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 设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用。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门或 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 共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施工图设计文件

17、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六、罚则六、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依 照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 的;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产厂、供应商的;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

18、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 的。的。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六、罚则六、罚则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一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一或造成重大质量事

19、故的,吊销个人执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六、罚则六、罚则 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活动的;a)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回扣的;b)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

20、,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c)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七、附则七、附则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 两层以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录目录l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l 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l 第三章第三章

21、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l 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l 第五章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l 第六章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l 第七章第七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l 第八章第八章 罚罚 则则l 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 则则 一、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原

22、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2.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得使用。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

23、织贷款、援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5.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

24、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和设备。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的,不得

25、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完整的

26、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用。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二、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勘查、设计单位的质

27、量责任和义务务(详见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详见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内承揽工程。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二、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详见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详见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

28、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责。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施工单位的质量

29、责任和义务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

30、检验或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31、,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程的监理业务。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书中应当明确 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四、建设

32、工程质量保修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个采暖期、供冷期;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33、,建设工程的最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保修期限为: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装修工程,为2年。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修义

34、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任。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定,并 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 3.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

35、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 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

36、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 5.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认可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家有关建设

37、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罚则六、罚则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位工作期间违 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

38、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思考题:思考题:1.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2.简述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活动的简述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要求和规定。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要求和规定。3.简述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及简述建设工程勘查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及各设计阶段文件的要求。各设计阶段文件的要求。4.试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单位、试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要求。监理单位的要求。5.简述建设工程主要部位的质量保修要求。简述建设工程主要部位的质量保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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