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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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作者:ChinaRM财产一切险条款解释 在保险单除外责任范围损失之外,一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均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保险人用在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来限制可保风险的范围。财产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而非 被保险人,除非保险人证明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否则所有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内。而列明风险的 保险单则相反,除非被保险人证明损失系属于列明风险的责任范围,否则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单的构成保险单由封面、引言、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条款等部分组成,与国际上通行的保险单的形式相一 致。“引言”简要地说明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扼要地概括了保险合同

2、的基本内容。次页说明构成保险单的几个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不可偏废,所有这些部分都应理解为一个保险合同的 内容。同一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合同的哪一部分,其释义都是相同的。责任范围条款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 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 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解释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

3、任分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意外事故。除了保险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 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均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现行条款对自然灾害 和意外事故规定了明确的定义。自然灾害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极度大的自然现象,本条款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加以列明。这些自然灾 害包括:1. 雷电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 直接雷击:由于雷击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 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 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

4、,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2. 飓风飓风是强台风的别称,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对于这种热带气旋在东南亚 地区称之为台风,而在西印度群岛和大西洋一带叫做飓风。3. 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 气象站的认定为准。4. 龙卷风龙卷风是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一 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5. 风暴风暴是大气中的猛烈扰动和剧烈天气变化过程的统称。如强烈的大风、雷暴、雪暴和台风、低气压等。6. 暴雨暴

5、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7.洪水大面积持续暴雨致使山洪暴发、江河泛滥、堤围溃决致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 冲毁等损失都属于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 裂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应属于保险的除外责任。8. 水灾水灾是指因暴雨、山洪爆发、江洒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等造成的灾害。9. 冻灾 冻灾是指由于冰冻造成的灾害。10. 冰雹冰雹是指由于强冷空气的作用,空气水滴凝结成各种形体不规则的冰块从升降气流特别强烈的积雨云中降 落的现象。11. 地崩

6、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山体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12. 山崩由于多裂隙的山岩体经强烈的物理变化、雨水渗入造成规模巨大的陡坡上的岩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塌 落的物理地质现象。13. 雪崩溃山地大量积雪且由于本身重量、大风、新旧积雪面摩擦力减小、积雪底部溶解、气温骤升等原因引起 积雪顺坡下滑、大块陷落和巨团滚下等突然塌落现象。14.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15. 火山爆发一种极强烈的火山活动现象。地球内部深处呈熔岩状态的岩浆在高温高压作用下,从地表喷溢出火山角 砾岩、火山弹岩等各种碎屑物质以及熔岩岩浆、气体等,具有强

7、大的破坏力。16. 地面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此外,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在建筑房屋前没 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对于因地基不牢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地面下陷下沉”是地面“突发性”的下陷下沉,而不是一些渐变性的下陷下沉。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突发事件,构成意外事故有三个因素:一 是被保险人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二是必须存在直接的物质损失;三是事故的突发性,而不是渐变性。 意外事故包括

8、火灾和爆炸:1.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 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 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火灾责任还包括以火灾近因导致财产的直接损失,如由于火灾引起的烟熏损失,由于救火造成的水渍损 失,消防队因防止火灾蔓延拆毁建筑物造成的损失,消防员救火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以及为防止损失扩大 将财产从火灾现场运至安全地点时该财产被盗窃的损失。2.爆炸爆炸分物理

9、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前者是指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 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后者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 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性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 炸等。锅炉爆炸属于锅炉保险的范围,是一种特殊保险,本保险予以除外。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 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四、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亦称责任免除。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绝对除外责任,这类风险是在 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承保的;第二类是通过扩展责任方可承

10、保的风险,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中列入除外 责任,但可以通过增加保险费或提高承保条件加以扩展承保;第三类是通过其他险种予以承保的风险, 这类风险在财产一切险中被列入除外责任,但可以由其他险种,如机器损坏险、锅炉爆炸险来承保。财 产一切险不能扩展承保机器损坏和锅炉爆炸风险。下面按条款顺序逐条解释。条款(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解释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保险财产在其建设或制造时就已存在的或其固有的设计上的错误和原材料缺陷、工 艺不善等。分别属于设计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及制造商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所承保的范畴,本保险列为除 外。条款(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

11、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 (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解释本条所列内容都是自然原因及保险财产本身内在的各种缺陷或其本身的物理性或者化学性变化,不具有 偶然性或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均属于人为的而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 失。条款(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解释本条所列的损坏属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条款(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解释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保险保障范畴,但因爆炸而造成其他财产损失应予负责。条款(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解释本条所列的损失属

12、于机器损坏险保障范畴。条款(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解释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不构成意外事故,它是企业账目的错误或实物管理上的过失所致。条款(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解释本条所列的损失属于一种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产品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及各 种经济贸易、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或者经营、决策错误,导致其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不属于自然危 险所致的直接的物质损失。本保险仅承保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直接的物质损失,因此列为除外责任。条款(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 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

13、损失。解释本条除外的目的在于限制保险人对露天堆放财产的责任。保险财产所列的存放状况下不具备财产一切险 所要求的基本承保条件。露堆及罩棚下的财产,倘若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很容易遭受本条所列的风险 引起损失,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条款(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解释本条所列的风险是一种异常的巨灾风险。地震: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地面发生震动;海啸:由于 地城或风暴造成海平面巨大的涨落现象。地震、海啸所引起的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或费用,保 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理由:一是发生地震、海啸的区域有限,风险难以分散;二是地震、海啸发生的 频率及其造成的损失程度难以预测,费率难以厘

14、定;三是这种巨灾风险不是商业保险公司所能补偿的。条款(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 雇员的偷窃;解释保险人承保的是意外损失,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必然损失结果,应予除外。但是一般工作人员的 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指使或授意的,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一般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 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故意行为指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它是一种可 预见的道德危险,不是意外事故。重大过失是指负有特定责任的

1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即使按普通人的标准应当预见或者能 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行为。对于被保险人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如亲友或雇员的从偷窃损失本保险均列为除外,雇员的偷窃属于雇 员忠诚保证保险范畴。条款(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 不在此限;解释公共能源中断有多种复杂原因,由此造成的损失也非商业保险公司所能处理,这种损失属于供电、供 水、供气部门的责任,所以列为除外责任。但是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则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保险人负责赔偿。条款(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

16、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 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解释战争风险属于政治原因的风险,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绝对除外的,由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无论是 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至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等风险,在财产保险 合同中是除外的,但保险人可以通过使用扩展条款承保。条款(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解释政府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属于非常性的行政措施,一般是从国家、社会整体的利益出发或维护更大的利 益,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决策,不属于财产一切险承保的意外事故风险范畴,且这里所列没收、征 用、销毁或毁坏的财产一般是与政府当局的规定相违背的

17、。故此类损失在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均是除外 的。条款(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解释该风险属灾难性的风险,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难以确定,在所有财产保 险合同中均是绝对除外的,由其造成的任何损失,无论是直接造成的,还是间接造成的,保险人均不负 责赔偿。条款(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解释污染属于渐变式的风险,不属于意外事故风险范畴,此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范围和程度难以准确测定,故 这类风险造成的损失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除外的。但该除外

18、责任不适用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所造 成的污染引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污染实质上是一种突然性的、不可预料的风 险,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条款(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解释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金额是被保险人自己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保险人计算赔款时应把免赔金额扣除后将余 额赔付给被保险人。五、赔偿处理本条规定了本保险赔偿的原则,内容包括:保险人赔偿的方式、受损财产价值的确定、委付原则、成对 成套项目赔偿的方式、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的赔偿以及发生赔偿后保险单 项下保险金额的技术处理问题等六个方面。中心内容

19、是说明根据保险赔偿的原则,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在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将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恢复至保险标的受损之前基本一致的程度。被保险人不 能因保险财产损失而从中不当获利。现逐条解释如下:条款(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解释本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处理方法。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即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市价计算的实际价值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标准。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受损财产的原状所实际需要的修理

20、或修复费用计算应该支付的赔款。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即财产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可以通过 安排对受损财产的修理或修复来履行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以上三种赔偿方式由被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后选定其中一种方式赔偿。条款(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 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解释本条款体现了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保险财产受损当时的市价实际上为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当市价 低于保险金额时,视为超额保险,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

21、视为不足额保险,赔偿按保 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财产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免赔额条款(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 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解释本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时应扣除其残值,这体现了保险补偿原则,被保险 人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利。所谓残值是指财产受损后的残余部分的经济价值。受损财产的委付是水险中经常遇到的概念,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用口头或书面形 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明确表示愿将该项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要求按全损赔付的行为。因为委 付不仅是受损的

22、保险标的的物权和追偿权的转移,而且还包括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 任,这种责任往往很大,所以保险人不能轻易接受。条款(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 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解释本条规定成对或成套保险标的的赔偿处理方法和赔偿程度。即被保险人不能以受损的保险标的是成对或 成套为由,因其中一项发生损失而向保险人提出整对或整套保险标的全损的索赔申请,或提出残余部分 设备归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被保险人同样不能以受损项目难以更换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全 损赔付。成对或成套保险标的其中某一项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

23、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 或整套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条款(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 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解释本条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施救费用作了明确的规定。施救费用的用途是要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 险人应支付该项目费用,但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施救费用必须是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自行施救所支付的费用;2. 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所支付的防灾防损费用不在此列;3. 支付的费用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保险人鼓励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积极抢救受损财产,但要求其 不能盲目支出施救费用;4. 该项费用在保险的损失额

24、以外另行计算,但不能超过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5. 对损失后的场地清理费用,如果被保险人事先投保了该项费用,保险人可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 人不予负责。6.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付施救费用须经保险人局面同意。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条款(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 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 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解释本条款规定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相应部分减少,但保险金

25、额减少部分保险费不退 还被保险人,这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保险人应出具批单减少保险单项下相应 部分保险金额。同时为使被保险人有一个充足的保障,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恢复原有的保险金额,并按 规定缴付一定的保险费。应缴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缴保险费=恢复部分的保险金额X原费率X自损失之日至保单终止日天数/365天条款(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解释本条与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一致的。此条所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 正式提出书面索赔要求的期限是在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保险人同被 保险人就赔偿处理问题达

26、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诸法律,只要初次起诉是在规定的两年时效内,即使法院过 了两年以后才判决,索赔仍然有效供电故障导致畜禽损失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免费扩展赔偿因承保风险、机器损坏、电路故障以及公共供电或被保险人自备供 电设施故障而使农场中的通风系统或保暖系统失灵或失调所造成的鸡和猪窒息或冷冻至死亡的损失。附加条款及其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一、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在承保财产(一切)险业务过程中,除上述财产(一切)险保单所提供的主体保障外,有时客户认为保 单保障不充分会要求增加的保障,经保险人搞清客户的具体要求后,可选用下列附加条款出具批单作为 财产(一切)险的附加保障。这些附加条款分为四大类:一

27、是扩大承保风险,二是改善保险单保险保 障,三是明确赔偿基础,四是制约被保险人的行为。前两类因为承保风险扩大,应收取附加的保险费; 后两类则不需加收保费。现分别简要介绍如下:(一)扩展承保责任条款1. 盗窃险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 贼侵入被保险财产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 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3. 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

28、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4. 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5. 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盗窃险主要是承保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上列明的存放场所(不包括室外)因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 侵入后抢劫所致的灭失或损坏。条款还规定了除外责任。盗窃险一般不单独订立保额,财产险的保额即 盗窃险的保额。但如果客户特别要求单独另立盗窃险的保额,也可以满足客户需要。不论以哪种形式承 保,都应按费率表规定加收保费,并订明一个每次事故免赔额。在承保时应注意财产的性质,其周围地 区环境、社会治安、被保险人内部管理、信

29、誉情况、防盗设施等。特别是承保金银、珠宝、玉器等贵重 财物,承保前应详细了解被保险人的安全防盗措施以及账务是否健全、保管手续是否完善等,再确定是 否承保。2. 碰撞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控 制的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建筑物、围墙、门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碰撞条款主要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拥有或控制的各种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人的围墙、围栏、 棚、房屋建筑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对于其他东西的碰撞,不予负责。在承保时应注意保险财产周围 环境,是否处于闹市区、处于交通要道或道路狭小地段。根据

30、当地实际情况,风险小者,可不加收保 费;风险大者,则应加收保费。3.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扩展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 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 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 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 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条款主要保障保险财产在发生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及恶意行为过程中所遭

31、受的损失,包括有关当局 镇压或阻止这些活动过程中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同时还规定了除外责任。承保此种危险时应考虑企业 的经营、劳资关系和公共关系等是否正常,保险财产所在地社会治安情况及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是否良好 后决定是否承保以及加收费的幅度。4.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 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一)火灾;(二)地震。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条款承保固定于建筑物上的玻璃,如玻璃门、窗、外墙玻璃遭受外力影响造成的破碎,并规定了除外 责任。本条款单列赔偿限额,规定每次事故免赔额,并按费率

32、表规定,加收保费。5.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 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损失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 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条款承保保险财产因有恶意行为的人的破坏所遭受的损失,但不包括政治原因引起的损失,以及玻璃 破碎损失和盗窃损失等。承保时应注意建筑物是否闲置,对闲置的建筑物一般不予承保此风险,同时考 虑保险财产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是否良好而确定加费的幅度。此风险可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风 险合为一起承保,订

33、立一个较小的免赔额。6.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 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二)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二)改善保险保障条款1. 增加资产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相关项下类似财产保 额的()为限。被

34、保险人须每个季度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新增加的资产予以负责,但只负责有形资产的增加, 不负责资产自动升值。每次增加的金额以保险单生效时约定的百分比为限,一般规定为20%-25%。被保 险人须每个季度如实申报一次增加资产的价值,并缴付自资产增加之日起至保障单终止日的按日比例计 算的保费。本条款适用于财产变动或增加频繁的新建的大型工业企业、宾馆。运用此条款时应注意:(1)在保单生效时与被保险人商定新增资产限额,可以是一个具体金额,也可以是一个增加比例。(2)承保时不加收保费而根据被保险人日后申报的具体金额按日比例收费。每申

35、报一次都应出具批单,说明哪项财产自何时起增加了多少金额和应收的保费数额。(3)如被保险人不如实申报,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若发生损失,则按保单总则第七条规定处理,即按比例赔偿。2. 运输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 范围内,保险财产于运输途中及临时储存期间遭受的损失。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条款主要承保保险财产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在运输途中及临时存放期间遭受的损失。在承保时应注意:(1)规定一个承保地域范围。一般以保险标的所在地区为限。并应了解保险财产一般会存放在什么样 的场所,还应了解其装卸情况;(2)了解

36、运输工具情况,是自运还是委托他人运,以便控制所承保的风险;(3)订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保险人只对因承保的危险所致的物质损失负责;(5)此条款不能取代陆上运输货物保险。3.临时移动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 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由陆 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1. 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 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2.

37、 若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3.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本公 司不负责赔偿;4.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条款主要承保除仓储物以外的保险财产(一般是机器设备)为了清洁、维修、修理或类似目的时在保 单上注明的存放场所或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来往运输途中因承保的危险所致的物质损失。本条款方便客户不必每次申报财产需要移动,但受四个条件限制:(1)被移动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赔款不能超过其若未经移动遭受损失的赔款,也不能超过

38、保单项下总保额扣除楼宇和仓储保额后的10%,也可以大一些,但一定要有一个限额:(2)受损财产若另有保险存在一概不适用;(3)本条款不适用于各种仓储物品或商品;(4)本条款不适用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车辆及除机器设备以外由被保险人托管的财产。在运用本条款时应注意:(1)规定适当的地域范围(一般均限制在本地);(2)可能被移动的财产名称、种类;(3)适当加收保费。4.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

39、条款主要规定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之后,原保单项下保额将不会因保险财产损失而减少。或者说保额维 持原状,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日止恢复保额部分(即指所支付赔款数 额)的保费。计算公式如下:所支付赔款X保单年费率X损失之日至保险终止日天数/一年的天数(365)=应补缴保费5. 错误和遗漏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 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 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

40、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的利益不会因其无意错报或漏报保险财产所在场地和价值变更而影 响。对于大客户,由于其财产存放多处且变动频繁,此条款是十分适用的。运用本条款应注意:(1)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2)本条款受保单条款第五款被保险人的义务和总则有关规定制约;(3)要求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其错误或遗漏应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订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限制自己承保的风险。6. 公共当扩展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 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

41、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二)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三)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四)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 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 时,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而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 减少。四、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

42、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条款主要承保保险财产由于所承保的风险造成损失之后,被保险人根据政府有关当局的指令,必须拆 除或重建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不超过各自的保额为限。这与恢复基础赔偿条款没有矛盾,它只是 增加了一种风险,即因执行有关当局的指令法规而产生的附加费用。而且保险人对本保险生效前已发生 的损失,非本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当局通知拆除重建以及非受损财产的 拆除重建费用等等,均不负赔偿责任。本条款还规定恢复工作须立即进行,并在12个月内或保险人同 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受损财产也可在异地重建,但不论在哪里建,保险人的赔偿责

43、任不得因此增加。 本条款将受比例分摊损失条款制约。运用本条款应注意承保财产与当地城市发展规划是否有矛盾,是否属违章建筑,有无征用的可能;当地 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的经营性质等,以此作为评估风险的依据。风险小者特别是已加保了恢复基础赔 偿条款可免加收保费;风险大者,则应适当加收保费。本条款仅适用于楼宇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对其他标的不适用。对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引起政府令其拆除或销毁保险财产也不适用。7. 清理残骸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 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本公司在本扩展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44、的保 险金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条款主要承保保险财产因承保的危险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清除、拆除或支撑 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此项费用应以第一损失责任赔偿方式单独列出保险额承保,一般情况下, 其保额控制在保险财产保额的5%以内,除特殊情况外,每一张保险单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 值货币。其保额计入总保额并按保单约定费率收费。8. 专业费用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 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员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 何费用。上述赔偿

45、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 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本条款主要承保保险财产受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所致损失后,被保险人在恢复受损财产过程中对所请设计 师、检验师和工程咨询人员等根据当时有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而支付的费用。此条款一般情况 下与恢复基础赔偿条款联用,在采用此条款时应注意:(1)本条款仅适用于楼房和安装的机器装置,不适用于其他项目;(2)保险人不负责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单证而产生的费用;(3)被保险人所支付的费用标准应是政府当局的行业管理机构规定或认可的标准。(4)一般情况下

46、,此项费用应以第一损失责任赔偿方式单独列出保额承保,其保额控制在财产保额的 5%以内,除特殊情况外,每一张保险单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其保额计入保单保 额,并按保单约定费率收费。(三)明确理赔基础条款1.重置价值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重置价值是指: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

47、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 状态。特别条件: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 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x损失金额一免赔金额=赔偿金额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失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

48、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财产(一切)险第四款第二条规定赔偿以市价为基础,本条款则对市价赔偿基础作了部分修正,即规定 对保险建筑物(包括装修)或机器设备等可以按恢复重建所支出的费用作为核定损失尺度,从而在赔偿 方式方面增加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保险人应事先与被保险人商定如果发生损失,保险人将以重置价值 为基础进行赔偿,即在损失后被保险人自己将受损财产予以恢复重建的一切费用都由保险人支付。不言 而喻,其中包括部分通货膨胀和自然增值的因素,恢复费用往往大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市价。重置 价值的基本概念:(1)保险财产全部损失时,若是建筑物,则重建受损建筑物;若是其他财产,

49、则重置相似的财产。在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恢复后财产须相同于受损财原来的时候的状况。(2)保险财产部分损失时,修理或修复保险财产的损坏部分,使基本上保持受损财产原来新的时候的 状况。本条款规定的要点如下:(1)在前两种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增加;(2)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部分财产全损时的恢复费用;(3)受损财产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金额,保险人将按比例分摊原则赔偿。(5)在后三种情况下,本条款不适用,保险人的赔偿将按受损财产的市价计算。在采用本条款时,应注意如下几点:(1)承保时提醒被保险人确定保险金额要适当,否则会发生损失时赔偿不足。被保险人可以按

50、投保时 重新建造或购置所需的费用确定保险财产的保额。(2)本条款只适用于保险建筑和机器设备,不适用于商品、物资和原材料等仓储物品。(3)本条款适用于多项保险财产,每一项保险财产都应有单独的保额,并且是足额的,否则发生损失 时,保险人将按比例分摊原则赔偿。(4)了解清楚承保的财产恢复重建的可能性,只有存在恢复重建的可能,本条款才能起作用。(6)适当加收保费。2. 定值保险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财产 约定价值确定。一旦发生损失,本公司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提 供详细的财产清单,该财产清单作为

51、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但有些财产,如珠宝、古玩、字画以及计算机资料复制费用等。在保险单列明 的一些内容,其价值难以估算,没有一个市价标准,发生损失时难以计算。为避免不足额保险,承保时 可用一个经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商定同意的价值来承保。如发生损失,则用确定价值来赔付。被保险人必 须提供详细的定值财产清单,清单将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承保这类财产要注意确定价值应该合理,防 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使用定值保险条款,一般不存在不足额保险的问题,定值保险不适用于建筑物、楼 宇保险。(四)制约被保险人行为条款1仓储财产申报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缴付

52、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 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 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二、发生损失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保险金额/实际仓储财产价值X损失一免赔金额=赔偿金额三、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75%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 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

53、应缴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 费。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这一条款适用于以仓储业务为主的财产保险。仓库物品的可变性非常大,保险人往往难以估算自己承担 的责任。使用这一条款,可使仓库业主在一个合理费用基础上获得保障。被保险人要确定一个保险期限 内预计最高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为了运作方便,本条款选用了每季度申报仓储价值的方式。这个条款 有如下几个要素:(1)申报要求;(2)惩罚条款;(3)预付保险费;(4)对不申报价值的处理方式。根据本条款,被保险人先按确定的保险金额的75%预付全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申报

54、该季度最后一天的财产价值,该申报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如没按期申报,则保险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将视为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按受损财产的实际仓储价值予以赔偿。如仓储价 值超过保险金额,则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保险金额/实际仓储价值X损失金额一免赔金额=赔偿金额保险单期满时,保险费按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 0%。使用这个条款,须要求被保险人按最高库存金额为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要安排一个与财产险相一致的 免赔额。2. 建筑物变动条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 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

55、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 职责防止损失发生。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解释)建筑物变动条款主要承保楼宇在进行扩建、改建、装修工程过程中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的 物质损失。本条款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对拥有大型建筑物的客户适用,以免这些客户每次因进 行上述工程而另行安排保险。在运用本条款时应注意:(1)规定每个合同价限额;(2)要求被保险人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在工程合同价限额以内工程不加收费,若工程合同价超过规定的限额,应视危险程度加收费;(4)要求被保险人采取有力措施以防事故发生;(

56、5)本条款只适用于保险建筑物,不适用于其他保险财产。二、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条款1. 附加盗抢险条款该条款内容、承保注意事项与财产(一切)险相同。2.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该条款内容、承保注意事项与财产(一切)险相同。3. 露堆财产附加暴风雨责任条款按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的规定:“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 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需要投保罩棚下财产或堆放在露天的财产,应 使用该附加条款。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是基本险,特约附加本保险时,应一并附加暴风、暴雨、 龙卷风、洪水责任险,但被保险人对其露堆财产的存放,必须符合仓储及有关规定,并采取相 应的防护安全措

57、施,否则不予特约承保。承保该附加险时应适当加收保费。4. 附加矿下财产保险条款矿井、矿坑的地下机器设备和物资,可以承保财产保险时附加承保,但矿井、矿坑本身不能承 保。矿井、矿坑之地下机器设备的承保条款是:正在使用的矿井、矿坑,已经废弃的矿井、矿 坑不能承保,无证乡(镇)村办小矿也不能承保。特约矿下财产保险责任,除了财产保险条款 中的责任外,还负责因瓦斯爆炸、冒顶塌方、提升脱钩以及地下水穿孔而造成的保险财产损 失。承保时,一般应查验保险标的,如投保单位矿下财产账务不健全的,应分项填造清单,详 细列明各类设备、物资的名称、数量以及保险金额。承保该险种应加收保费。5. 附加水管爆裂损失险条款附加水管

58、爆裂损失险条款是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因自有的供水管道发生爆裂所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保险金额以财产险(不含附加险)总保额为准,其他事项以以财产险 条款为准。承保该附加险应加收保费。6. 附加三停损失险条款附加“三停”责任险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因公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设备遭受雷击、暴风、龙 卷风、暴雨、洪水、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致使供 电、供水、供气突然中断,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所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 偿,其保险金额按财产险(不含附加险)总保额确定,其他有关事项以财产险条款为准。承保 该附加险应加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附加条款由各省市分公司自行设计报当地保险主管部门批准,所以各地 条款的种类及内容均有所差异,本节仅选入上述几条。除上述几个主要附加险条款外,有的省 市分公司还设计了“附加广告牌保险,、“附加污染责任险,、“附加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煤堆 自燃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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