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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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山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泰山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为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泰山医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泰医办字20032号)进行修订。第一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一条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以标准学制制定,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可在四至七年内浮动,毕业时其学制均以标准学制年限记。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可为三至六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及试读期限均包含在修业年限内。要求提前毕业的五年制专业学生须在大学三年级末向所在

2、院(部)系提出申请,四年制专业学生,须在大学二年级末向所在院(部)系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凡延长学习年限者,从延长第一年起,按山东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定额拨款及学费总额收费(住宿费等另收)。第二章学分第二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它以学时为主要计算依据,方法如下: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均实行学分制,每1618学时计1学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成绩计算学分绩点,选修课成绩不计算学分绩点。实践教学环节和实习一般以教学周数计,每一周计1学分。毕业设计(论文)学分计算办法依照泰山医

3、学院关于加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第三条各专业学生应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具体学分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2 / 8(或见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具体比例可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自行确定。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课的实

4、验课和实践课单独计算成绩,每3236学时计1学分。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第六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要求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除任意选修课外,学生如果出现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按60分记,并注明补考。补考后仍然不及格者必须对该门课程进行重新学习并按学分缴纳学费,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重新学习以后的成绩。重新学习次数限2次,以最高成绩登记。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包括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的课程),因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新学习一次,成绩取两次修读的最高分登记。第七条

5、实践教学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应重新学习(补做),除按学分缴纳学费外,所需其它费用由学生自理。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未取得学分者应补考或重新学习。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凭诊断证明,经所在院(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上体育保健课。对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记为60分。第九条 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对考核作弊者应视其作弊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考

6、核成绩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并在一周内提交学生成绩,院(部)系要在学生毕业二年内保存好教师提交的原始成绩单和学生考试试卷。成绩若需更改,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经教研室及院(部)系负责人核实、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如教师在考核评定时有弄虚作假现象,视为教学事故。第十一条因专业培养方案更改,某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使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记。第十二条学生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相关规定。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之外,结合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有意义的科研和实践活动,其主要形式包

7、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在学习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学科课程时,可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课程内容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学生在活动中积极参与,并写出较高水平的书面总结报告,经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考核通过后,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个该类学分。(二)学生在学习专业基础课阶段,可开展课外专题讨论、写读书报告、组织课外科技活动小组等多种形式的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个该类学分。(三)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程阶段,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或任课教师组织成立的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并撰写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研

8、究论文、实验设计等,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按照设立第二课堂学分与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每生每项活动可获得12个学分,每生最多可获得4个该类学分。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必须完成的实践环节(包括社会调查报告、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等)内容,不能作为第二课堂活动取得学分。在确定学生获得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的同时,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完成情况及水平等方面综合确定其成绩,并按要求填写泰山医学院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签字,经所在院(部)系分管领导核实,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可获得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第十三条学生创新学分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下列活动,具有较

9、强的创新能力,取得优异成绩者,由本人填写泰山医学院学生获得创新学分申请表,经指导教师评价,所在院(部)系核实,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可获得创新学分。(一)参加国家级、省级知识技能竞赛并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13学分;(二)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或较高质量作品,可获得13学分;(三)取得各种小发明、小创造成果者可获得13学分;(四)独立完成各种实验设计者可获得12学分;(五)参加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者可获13学分。以下情况不授予创新学分:(一)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二)某门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三)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四)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第十四条学生有

10、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二)某门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三)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四)课程中的实验(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一)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以60分为1.0个绩点,60分以上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60分以下不获得绩点。(二)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所得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修读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

11、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第四章课程的选修、补考、重新学习和免修第十六条选课(一)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学期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确因重新学习课程太多或其他原因无法修完本学期的必修课程,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系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推迟必修课修读。(二)学生按照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任意选修课程公告,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课。原则上每学期修读的任意选修课程不得少于2学分。第十七条补考和重新学习(一)除任意选修课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

12、周选择补考或重新学习,并填写泰山医学院学生补考申请表(附表三)或泰山医学院学生重新学习申请表(附表四),经所在院(部)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统一组织补考和重新学习。(二)参加重新学习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所修学分缴纳学费,并随本专业下一级学生听课(不再单独安排上课),并在假期后随该级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第十八条免考因转学、专业调整造成二次修读的课程,学生可在考核前两周提出免考申请,填写泰山医学院学生免考申请表(附表五),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和院(部)系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可予以免考。第一次修读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不能申请免考,两次考核取最高的一次记入成绩档案。第五章毕业

13、、结业、肄业第十九条对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及必修环节,且均取得学分,修满所规定的选修课学分,身体健康,毕业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如在校学习已满规定学制期限尚未修满所规定学分(包括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等)者,准许延长两学年期限,在两年内,达到毕业资格的,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条在规定的学制或延长学制的最后期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必修课及必修环节均取得规定学分,但选修课学分只达到所规定学分的90以上者;(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都已修读,必修课学分达到所规定学分95以上,且选修课学

14、分修满者;(三)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必修课都已修读,总学分达到所规定学分的98,但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均未修满者。第二十一条在规定的学制内因学习成绩未达毕业要求而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毕业资格者,换发给毕业证书。第二十二条修满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且符合泰山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二十三条申请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生必须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才能取得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资格,否则所修课程只能作为选修课登记成绩和学分。学生修满第二专业规定的学分,经考核合格,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如学分绩点达到规定的要求,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例,发给第二学位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二十五条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泰山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泰医教字200523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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