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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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

2、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1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

3、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 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

4、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2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2.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

5、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 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

6、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书面告知组织单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3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

7、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四)申请定级之日前 1 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 3 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4(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 1 年;(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 1 年;(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

8、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申请一级企业的,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一)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 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 2 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二)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三)曾被定级为一级,或者被定级为二级、三级并有效运行 3年以上。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第九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 3

9、年。第十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5(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 3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5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

10、建、扩建工程项目;(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二)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 3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6(六)提供虚假材料,

11、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级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企业不纳入范围;(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一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四)标

12、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7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负责

13、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第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制定二级、三级企业定级实施办法,并送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备案。8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11 月 1

14、 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2149 号)同时废止。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9自评报告填写说明1.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填写。2.所属行业:主要包括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3.专业:按所属行业中的划分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等。4.企业概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企业规模(含职工人数)、机构设置、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5.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申请一级企业定级还需提供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数据。6.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需另附表。7.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应当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要求。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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