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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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及界定中顾网律师解答: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 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标准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区别是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即死亡1人以上或 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 故罪。否则不构成本罪。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 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

2、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 或经济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如果违章行为。与自然事故相竞 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定关机,遇雷击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 单纯的自然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的界定是: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解释为:1) 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相关法规:概念及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 全。现代

3、生产,愈来愈表现为协作、有序的状态,从而形成各行各业生产的系统化。某个环 节发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操作者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并且往往直接关系到整 个生产安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生产安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 工作的几项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教育、检查等方面作 了规定。此外,为了使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国家陆续发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 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 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4、监察暂行条例、森 林防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 规定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 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其特点是这些损害发生在生产过程中。(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即一般职工本 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服管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 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 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劳动保护等规定。“不服管理”与“违 反规章制度”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如擅自移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 的标志、开关、信号,在禁火区生产时使用明火作业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值班时外 出游玩、睡觉打吨、精神不集中等。其实,在许多情况下,“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是 一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强令 工人违章冒

6、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有关生产、作指挥、 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在这种表现形式中,首先是工人不愿听从生产指 挥、管理人员的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其次是生产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强迫命令 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即强迫工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而工人不得不违章作业。在 这种情况下,虽然工人客观上是违章作业,但由于违章作业不是工人本人的意愿,而是被指 挥、管理人员强迫去违章作业,因此,不能追究被强迫违章作业的工人的刑事责任,而要追 究违章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1.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不仅指上述国家发布的各 种有关安全生

7、产的法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 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 条例、办法和制度等,而且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 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并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但是,应 逐步将这些操作习惯和惯例条理化、规范化并见诸文字,以便于衡量和检验。违反上述规章 制度,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处于不同岗位的人员, 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往往具有不同的形式。普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 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和工艺设计

8、要求,盲目蛮干,或者擅离岗位。技术人员违反规章 制度,主要表现为违背科学原理,对设计、配方等应予论证、检验而不进行论证、检验。生 产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主要表现为不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 违背客观规律在现场瞎指挥。认定某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应查明其是否具有违 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没有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具有违章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2. 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等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区别, 就在于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只有在生产过程中有违章行为

9、,才 可能出现责任事故。就普通职工而言,虽然在生产过程中具有违章行为,引起严重的危害结 果,但如果同其生产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仍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过失犯罪,而不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就生产管理人员而言,其违章管理、违章指挥行为只有与生产直接联 系,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否则,仅在一般管理层次上出现漏洞,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 产的规章制度,引起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则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3. 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有违章行 为,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要时可予以适 当的行政处罚。从造成的结果看

10、,本条规定了 “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两个标准,具备 其一便构成犯罪。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 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两个标准作了量化 规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 重大损害的。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 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 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

11、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的职工,并非该 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包括生 产工人、技术员、安全员、化验员、检验员、生产调度、段长、矿长、车间主任等。而非生 产性的工作人员,如党、团和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资料员、收发人员、治安人员等, 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他们参加车间生产期间,违章造成 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此

12、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 个体经营户生产中因违章发生重大事故的案件开始增加,上述主体范围已不能适应现实情 况,因此,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 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将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也包括在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中。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 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 处罚。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体的批复指出,“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

13、作业,造成重大 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198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指出,”在押犯是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 的人员,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至于三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能否 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指出,但根据立法与司法解释的 精神,应当认为他们可以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 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 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14、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 言人就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业、事 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 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 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认定(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谓自然事故,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 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如

15、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 如果违章行为。与自然事故相竞合,如离岗时不按规定关机,遇雷击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单纯的自然事故。(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 损失。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现有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事故, 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主观努力本 来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

16、刑。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巨大。(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 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 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 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 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 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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