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教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思考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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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一章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1.合同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合同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答: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

2、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2.2.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

3、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3 3。了解法律事实的分类。了解法律事实的分类.答: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4 4。代理的特征

4、有哪些。代理的特征有哪些?答: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无论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何种法律事实,代理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也应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这种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代理人

5、自己承受。(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它具体表现为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关系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5 5。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代理的种类有哪些?答:以代理权产生的

6、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

7、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6.6.担保的方式有哪些担保的方式有哪些?答: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 担保法 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至少必须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质

8、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7.7.哪些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哪些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

9、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8.8.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答: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

10、产.9.9.理解保证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理解保证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答: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工程建设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这种保证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的。在工程建设中习惯把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称为保证书。(1)施工投标保证。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

11、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证到期,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或者保证书有效期。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在评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承包商,一般有两种情况:1)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索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以便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办理注销或使押金解冻;2)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即可退回投标保函或者保证书。(2)施工合同的履

12、约保证。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 46 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履约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如果工程拖期,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都应与发包人协商,并通知保证人延长保证有效期,防止发包人借故提款。(3)施工预付款保证。由于工程建设施工中承包人是不垫资承包的,因此,发包人一般

13、应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帮助承包人解决前期施工资金周转的困难。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在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每次结算工程款(中间支付)分次返还时,经发包人出具相应文件担保金额也应当随之减少。1010。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合同。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合同?答: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

14、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危险,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1)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3)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15、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11.1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是谁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是谁?答: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商.如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以承包商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备设备装置投保保险。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1 1。简述合同的分类。简述合同的分类。

16、答: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不同的分类.(1)合同法的基本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 15 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对合同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对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其他分类。其他分类是侧重学理分析的,虽然合同法中也有涉及。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虽然在市场经济中,依计划订立的合同的比

17、重降低了,但仍然有一部分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订立的。对于计划合同,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这种合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立合同的生效时间。4)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

18、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须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如果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2.2.为什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用不要式原则为什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用不要

19、式原则?答: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当然,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并不排除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规定的形式(这种规定形式往往是书面形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有以下理由:(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现代市场经济中

20、,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合同一切制度的核心,反映在合同订立形式上不再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从合同的本质上看,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内容及法律效力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为准,不能以其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为准.(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现代市场交易活动要求商品的流转迅速、方便。而“要式原则”无法做到这一点。如:书面合同的要求将使分处两地的当事人无法通过电话订立合同(也不能通过电话办理委托);标准合同形式或者要求书面签字盖章的合同无法通过电报、电传等方式订立.特别是通过竞争性方式订立的合同,“要式原则”更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拍卖,在合同实质成立之前并无任何书面的形式。(3)国际公约要求不

21、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立法应当与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一致,这已成为我国的共识。虽然目前许多国家对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并未改变“不要式为主”的状况,要式仅是对不要式合同的一种例外要求.在国际公约中也存在着“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如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然我国对国际公约的这方面的规定声明保留,但从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角度考虑,我国也应建立起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主的立法体系。(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和电子邮件(Email)等电子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交流更为快捷,订货和履约更为迅速。并且电子技术实现了订立合

22、同无纸化,在这种形势下对合同形式的严格要求无疑将极大地阻碍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3 3。要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要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表现在:(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23、,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具体确定;(2)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合同意义的约束力.4.4.哪些合同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哪些合同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

24、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5.5.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哪些限制?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哪些限制?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

25、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6.6.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答:(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施工企业知悉自己的竞争对手在协商与乙企业联合投标,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联合投标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与乙企业联合的机会,之后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故

26、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以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没有得到进(出)口许可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27、中或者合同谈判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如果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7.哪些情形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哪些情形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8 8。合同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答: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9.9.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答:(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因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履行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从立法的角度,应当鼓励和要求合同的实际履行.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履约责任。(2)采取补救措施.所谓的补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国民法通

29、则和合同法中所确定的,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以给权利人弥补或者挽回损失的责任形式。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形式,主要发生在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种方式是承担违约责

30、任的主要方式.因为违约一般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赔偿损失是守约者避免损失的有效方式.(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应当按照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

31、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1010。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哪些?。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有哪些?答: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在这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1)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合

32、同的履行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2)调解.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3)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4)诉讼。

33、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1111。仲裁的原则有哪些?。仲裁的原则有哪些?答:(1)自愿原则.解决合同争议是否选择仲裁方式以及选择仲裁机构本身并无强制力。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贯彻双方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如有一方不同意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即无权受理合同纠纷。(2)公平合理原则.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同时,仲裁应当符合

34、法律规定。(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作出的选择,因此其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212。仲裁庭如何组成?。仲裁庭如何组成?答: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

35、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章第三章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建设工程招标管理1.1.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如下几方面的监督:(1)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1)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a

36、。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3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7、,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承担建设任务: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b。抢险救灾工程;c.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d。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e。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f.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g。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h。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招标备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进行.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或地方总体发展规划,以及能使招标后工作顺利进

38、行,因此不同标的的招标均需满足相应的条件.1)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a.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b。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c.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d.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e。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f。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为了保证招标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地评标,达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预期目的,招标人应满足以下的要求:a。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b.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c。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d.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招标人具有编

39、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如果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要求,则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3)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a。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b.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c。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4)对招标文件的核查。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3

40、)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5)对投标活动的监督。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6)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明确提出,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视情节和对招标的影响程度,承担后果责任的形式可以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2。公开招标程序包括哪些步骤。公开招标程序包括哪些步骤?答:按照招标人和投标人参与程度,可将

41、公开招标过程粗略划分成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由招标人单独完成,投标人不参与。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招标方式。a.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b。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c.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d.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2)办理招标备案.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招标手续.招标备案文件应说明: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

42、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等内容。获得认可后才可以开展招标工作。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好招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有关文件,保证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文件大致包括: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方法。(2)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该阶段从发布招标广告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时间.1)发布招标广告。招标广告的作用是让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以便进行项目筛选,确定是否参与竞争。2)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公开招标时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

43、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3)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通常分为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几大部分内容。4)现场考察。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书;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他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招标人对任何一位投标人所提

44、问题的回答,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书面解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为准.(3)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从开标日到签订合同这一期间称为决标成交阶段,是对各投标书进行评审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1)开标。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并邀请项目建设有关部门代表出席。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所有在投标致函中提出的附加条件、补充声明、优惠条件、替代方

45、案等均应宣读,如果有标底也应公布.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更改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投标书经启封后不得再更改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定标办法。2)评标.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的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通常分成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进行。a。初评。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审查各投标书是否为响应性投标,确定投标书的有效性。投标书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存在重大偏差,应于淘汰。(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ii)没有按照招标文件

46、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iii)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iv)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v)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vi)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vii)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对于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详评。详评通常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首先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以及若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在履行过程中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风险。评标委员会认为必

47、要时可以单独约请投标人对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内容也要整理成文字材料,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在对标书审查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则量化比较各投标书的优劣,并编写评标报告。c。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等内容。3)定标。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

48、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原则是,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他们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如何进行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如何进行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答:(1)资格预审程序.1)招标人依据项目的特点编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分为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两大部分。a。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

49、括招标工程概况和工作范围介绍,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投标人填写资格预审文件的有关说明;b.资格预审表列出对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实施能力、技术水平、商业信誉等方面需要了解的内容,以应答形式给出的调查文件。2)招标人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发包工作性质划分评审的几大方面,如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并分别给予不同权重。对其中的各方面再细化评定内容和分项评分标准。通过对各投标人的评定和打分,确定各投标人的综合素质得分.3)资格预审合格的条件。首先投标人必需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其次评定分必须在预先确定的最低分数线以上.目前采用的合格标

50、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限制合格者数量,以便减小评标的工作量(如5 家),招标人按得分高低次序向预定数量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函并请他予以确认,如果某一家放弃投标则由下一家递补维持预定数量;另一种是不限制合格者的数量,凡满足80 以上分的潜在投标人均视为合格,保证投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后一种原则的缺点是如果合格者数量较多时,增加评标的工作量。不论采用那种方法,招标人都不得向他人透露有权参与竞争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资格预审须知中明确列出投标人必需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可分为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两类.1)必要合格条件通常包括法人地位

51、、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2)附加合格条件视招标项目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殊要求决定有无。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附加合格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招标人可以针对工程所需的特别措施或工艺的专长;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环境保护方针和保证体系;同类工程施工经历;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等方面设立附加合格条件.4 4。监理招标有哪些特点。监理招标有哪些特点?答:监理招标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监理服务是监理单位的高智能投入,服务工作

52、完成的好坏不仅依赖于执行监理业务是否遵循了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和方法,更多地取决于参与监理工作人员的业务专长、经验、判断能力、创新想像力,以及风险意识。因此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时,鼓励的是能力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如果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不给予足够重视,只依据报价高低确定中标人,就忽视了高质量服务,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不一定就是最能胜任工作者.(2)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工程项目的施工、物资供应招标选择中标人的原则是,在技术上达到要求标准的前提下,主要考虑价格的竞争性。而监理招标对能力的选择放在第一位,因为当价格过低时监理单位很难把招标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采取减少监理人员数量或

53、多派业务水平低、工资低的人员,其后果必然导致对工程项目的损害.另外,监理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往往能使招标人获得节约工程投资和提前投产的实际效益,因此过多考虑报价因素得不偿失。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服务质量与价格之间应有相应的平衡关系,所以招标人应在能力相当的投标人之间再进行价格比较。(3)邀请投标人数量较少。选择监理单位一般采用邀请招标,且邀请数量以 3家为宜。因为监理招标是对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方面综合能力的选择,每一份标书内都会提出具有独特见解或创造性的实施建议,但又各有长处和短处.如果邀请过多投标人参与竞争,不仅要增大评标工作量,而且定标后还要给予未中标人以一定补偿费,与在众多投标人中好中

54、求好的目的比较,往往产生事倍功半的效果。5.5.施工招标的评标有哪些方法施工招标的评标有哪些方法?答: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有:(1)综合评分法。施工招标需要评定比较的要素较多,且各项内容的单位又不一致,如工期是天、报价是元等,因此综合评分法可以较全面地反映投标人的素质。评标是对各承包商实施工程综合能力的比较,大型复杂工程的评分标准最好设置几级评分目标,以利于评委控制打分标准减小随意性。评分的指标体系及权重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设定.报价部分的评分又分为用标底衡量、用复合标底衡量和无标底比较三大类。1)以标底衡量报价得分的综合评分法。首先以预先确定的允许报价浮动范围确定入围的有效投标,然后按照

55、评标规则依据报价与标底的偏离程度计算报价项得分,最后以各项累计得分比较投标书的优劣。应予注意,若某投标书的总分不低,但其中某一项得分低于该项及格分时,也应充分考虑授标给此投标人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2)以复合标底值作为报价评分衡量标准的综合评分法。具体步骤为:a。计算各投标书报价的算数平均值;b。将标书平均值与标底再作算数平均;c.以(b)算出的值为中心,按预先确定的允许浮动范围确定入围的有效投标书;d。计算入围有效标书的报价算数平均值;e。将标底和(d)计算的值进行平均,作为确定报价得分的衡量标准。此步计算可以是简单的算数平均,也可以采用加权平均(如标底的权重为0.4,报价的平均值权重为0。

56、6);f。依据评标规则确定的计算方法,按报价与标准的偏离度计算各投标书的该项得分。3)无标底的综合评分法.为了鼓励投标人的报价竞争,可以不预先制定标底,用反映投标人报价平均水平某一值作为衡量基准评定各投标书的报价部分得分。此种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比较的标准值和报价与标准值偏差的计分方法,视报价与其偏离度的大小确定分值高低。采用较多的方法包括:a。以最低报价为标准值。在所有投标书的报价中以报价最低者为标准(该项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按预先确定的偏离百分比计算相应得分。但应注意,最低的投标报价比次低投标人的报价如果相差悬殊(例如 20以上),则应首先考察最低报价者是否有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竞标,若

57、报价的费用组成合理,才可以作为标准值。这种规则适用于工作内容简单,一般承包人采用常规方法都可以完成的施工内容,因此评标时更重视报价的高低.b.以平均报价为标准值.开标后,首先计算各主要报价项的标准值。可以采用简单的算数平均值或平均值下浮某一预先规定的百分比作为标准值。标准值确定后,再按预先确定的规则,视各投标书的报价与标准值的偏离程度,计算各投标书的该项得分。对于某些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不同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可能产生不同效果的情况,不应过分追求报价,因此采用投标人的报价平均水平作为衡量标准。(2)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首先通过对各投标书的审查淘汰技术方案不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书,然后对基本合格的

58、标书按预定的方法将某些评审要素按一定规则折算为评审价格,加到该标书的报价上形成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不是投标报价最低)。评标价仅作为衡量投标人能力高低的量化比较方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仍以投标价格为准。可以折算成价格的评审要素一般包括:1)投标书承诺的工期提前给项目可能带来的超前收益,以月为单位按预定计算规则折算为相应的货币值,从该投标人的报价内扣减此值;2)实施过程中必然发生而标书又属明显漏项部分,给予相应的补项,增加到报价上去;3)技术建议可能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按预定的比例折算后,在投标价内减去该值;4)投标书内提出的优惠条件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好处,以开标日为准,按一定的方法

59、折算后,作为评审价格因素之一;5)对其他可以折算为价格的要素,按照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增加或减少到投标报价上去.第四章第四章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1.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有何关系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有何关系?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的补充和修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由于标准条件

60、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1)补充.在标准条件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2)修改。对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2.2.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哪些权利?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哪些权利?答:(1)委托人的权利。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61、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62、。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a.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b.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c.合同履行的

63、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监理人的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a。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

64、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奖励办法通常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内。b.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a.工程建设有关事项

65、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b.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商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

66、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c。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d.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e。审核承包商索赔的权利.3 3。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哪几类?。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哪几类?答: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三类:(1)正常工作。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的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2)附加工作。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3)额外工作。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 天的准备工作时间.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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