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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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 .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一)劳动关系主体适格;二)存在劳动关 系;(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四)必须地定的时限内提出认定申 请。现实中,不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就一律 可以认定构成工伤。此时需要到相关部门申请进行认定之后,才 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那么此时认定工伤要满足的条件有哪 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在我国,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三资企业以及私 人雇工,凡使用劳动力,均须用人单位与劳

2、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即使是国营企业,也都全面实行 全员劳动合同制。因而,无论是职工与企业之间,还是职工与雇 主之间,凡是用工,一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劳动法律关系。 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是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必 要要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 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至于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 式,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应当予以公证;但对于一 般的私人雇工等,口头约定劳动合同,也并非不准许。即使是在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了

3、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确认这种劳动关系,使职工的权利 受到保护。应当区分提供劳务的承揽加工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劳动 合同是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企业或者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 酬或者是劳动力价格;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行为和加工的成果 为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加工费。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加工人遭 受损害,定作人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二)职工必须受有人身损害事实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 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职工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 权,都在劳动保险的范围之内,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工伤 事故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职工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事故致职工伤 害,致伤或者

4、致残,侵害的是健康权;致死,则侵害的是生命权。 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侵害的客体是健康权。 身体权的侵害也可以构成工伤事故,但是如果只是身体遭受一般 的不甚痛苦的撞碰、打击,没有具体的伤害后果,不应认为构成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如果职工从事的是特种行业,对身体的外 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员、特别需要的操作者等, 如果造成了身体组成部分如头发、指甲、皮肤的颜色等的损害, 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至于使其从事特种工作能力遭受影 响的,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在工伤事故责任中,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需要研究。 按照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观察,似乎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 在残

5、疾津贴、死亡抚恤金中,实际上是包含了精神损害的抚慰的, 因此,职工受到损害的事实中,实际上包括精神损害的事实。只 不过由于采用一揽子工伤待遇方法救济工伤职工的损害,因而没 有明确表现出来而已。如果纯粹研究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应当 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那就要有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工伤造 成的精神痛苦。在确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时候,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 鉴定。工伤认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 能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因此,只要 将职工的人身伤害认定为工伤,即具备工伤事故损害事实的要 件。(三)职工的损害必须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在这一点上,工伤事故

6、责任与雇用人监督、管理不善使受雇 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些相似,但二 者有两点原则区别:第一,职工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致自己伤亡, 而非他人伤亡,这是区别这两种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原则界 限。第二,在执行职务的要求上,工伤事故的构成要求明显比雇 用人对外赔偿责任的要求为低;雇用人对外的替代赔偿责任要求 受雇人必须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他人以损 害,非因执行职务的行为致害他人,不构成此侵权责任;工伤事 故也要求受雇职工的损害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这也是执行 职务,但并不要求必须是因其执行职务行为所致,也包括在执行 职务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致,如:机器故障、他人

7、疏忽等。无论 何种原因,只要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内造成自身损伤,就 构成本要件。在实践中,怎样判断工伤事故的履行工作职责,就是工伤事 故构成的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 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 定适当放宽。第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 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因工外出时间, 认为是工作时间;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执行工作 任务的场所,就是工作场所。因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 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

8、。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事故, 也认为是工伤事故。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 泛的理解,不能过窄。例如,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 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认为是工作原因。确认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就是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衡量确定。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为 工伤的七种情形,都是根据这三个要素确定的。应当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在 这三种情形下,也应当作为工伤处理。(四)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事故必须是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原因,这是构成工伤事故责 任对因果关系要件的

9、要求。换言之,事故须与职工受到人身损害 的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事故,原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条例只是规定了事故的 概念,没有对事故概念作出解释或者界定。在工伤事故责任中, 事故一般是指企业事故,并非都是意外而生损失或灾祸,包括管 理、指挥、设计、操作上的疏忽、不慎等过错所致的损失或灾祸。 在现代科技发展状况下,很多企业事故因无法预见的原因而生, 因而非疏忽亦可发生。企业事故主要是指工业事故,如民法通则第123条所列 举的高度危险作业所生事故。但是,如果认为只有工业事故才可 以构成工伤事故,显然是不正确的。事故还应包括其他企业工作 中发生的事故。除此之外,认定工伤事故责任中的事故远不止这 些事故,还包括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因工外 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等。这些也认为是广义的事故。各位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之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虽然多数 时候都是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但法律中同 时也规定了受伤职工及其家属、工会组织也是有权提出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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