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范本)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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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肇事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电话:家庭住址:乙方(受害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电话:家庭住址:丙方(见证人、调解方或交警):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XX 年 X 月 X 日 X 时左右,甲方无证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回家,在乙方家门口将其撞倒并拖行五六米后致使乙方病重住院,于当晚在XX 医院住院治疗。二、双方协商情况(一)、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二)、双方经过充分

2、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本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 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三、协议内容:(一)、2016 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2、人身损害赔偿依据:(1)城镇住户人均年均可支配收入:26500 元(2208.33 元/月)。(2)农民人均年纯收入:11139 元(928。25 元/月)。(3)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99 元/年,3941。58 元/月,131元/天。(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1394。33 元/月(16732 元/年)。(5)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8486 元/年.(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 3 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

4、 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二)、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需费用情况如下:1、医疗费:元(甲方先期支付,以医院治疗实际情况为准)。(1)、医药费、住院费等(2)、康复费(如有)(3)、整容费(如有)(4)、后续治疗费(如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

5、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129 元/日):元。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5 年度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7299 元)365 日】误工天数(住院日+2 个月休息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6、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666 元/日):元。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乙方陪护人员为乙方配偶,根据我县上年度泥水装修工人年平均收入 12 万多元(333 元/天),乙方为日夜陪护,每日 666 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

7、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 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4、住院伙食补助费(省内 30 元/天):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营养费: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6、精神损害赔偿金:元。可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

8、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至 5000 元,30000 至 50000 元。8、残疾赔偿金:元(如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9、残疾

9、辅助器具费:元(如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三)、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全部费用,总计 元。甲方在扣除自身已支付乙方住院医疗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损害赔偿金总计 元(大写:)。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一)、以上损害赔偿金在乙方病出院当日,在丙方见证下,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二)、乙方或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向甲方出具收到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的收条,乙方或委托代理人

10、、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甲方处,复印件留存于丙方存档备查。(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其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四)、在甲方向其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但乙方自身所投保险与甲方无关.五、甲、乙双方的承诺:(一)、甲、乙双方均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 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甲乙方

11、保证在此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反悔。(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三)、甲乙双方确认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处理完毕,以后无论乙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四)、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也不得采取上访及其他过激行为.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请求。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八、其他事项:(一)、如若甲方积极

12、配合乙方治疗并且在乙方病愈出院当日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约定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乙方承诺放弃追究甲方刑事责任及一切法律后果.如若甲方消极配合医院治疗乙方,甚至阻扰医院正常治疗行为,乙方永久保留对甲方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权利!(二)、本协议如有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则该条款自始 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并每页双方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四)、本协议共九页,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持一份,丙方一份存档备查。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甲方签名盖章(手印):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名盖章(手印):签约时间:年月日 丙方(见证人、调解员或交警签名):年月日 协议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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