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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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第二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第四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

2、。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

3、散核算。(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第五条 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第六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一)以前年度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第七条 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第八条 存货的管理(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二)企业每

4、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第九条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第十条 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5、分清情况进行处理。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

6、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

7、并按相关规定使用。第四章 负债的管理(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五章 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十五条 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第十六条 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第十七条 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

8、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第十八条 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第六章 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 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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