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集团公司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1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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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力集团公司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对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范承、发 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关系和安全工作行为,明确有关单位应承担的安 全责任,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 产工程(含小型基建工程)承、发包管理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2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1 发供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 单位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承包单位,不得录用。2.1.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建筑施工企 业需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

2、法人代表授权 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有效业绩证明。2.1.2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 工程施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2.1.3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 安全准用证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 全用具。2.1.4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 30 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 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2.2 发供电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 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承包 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必-2-须在其资质范

3、围之内,发包单位不得超资质 发包。承、发包合同签订前,工程发包部门应将拟订的合同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审查内容有:合同中安 全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 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经审查同意后始可正式签订合同。承包合同(含附件)的副本于开工前送安全监督部门备查。发供电企业的车间(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发包单位向外 承、发包工程项目。2.3 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2.3.1 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2.3.1.1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 2.1 条所列条件。2.3.1.2 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4、 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2.3.1.3 承包单位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 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 械伤害、起重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电网、设备事故 的场所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 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 督实施;发包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安全措施,设立工作联系(监护)人,办理许可手续。2.3.1.4 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施工情况和施工人员安全防 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应立即 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并限期整改完毕。

5、2.3.1.5 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 等其它事-3-宜。2.3.2 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2.3.2.1 开工前,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体检,并将考试、体检合格者的记录报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备查,经抽考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安全考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每两年一次。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 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和体检,并报发包单 位安全监督部门备案。2.3.2.2 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并签字,使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安全施工措施、注意事项 等。2.3.2.3

6、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必须在开工前制 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危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内容,经发包 单位审查合格后严格执行。2.3.2.4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 全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程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2.3.2.5 自觉接受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 理,对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必须按时整改完毕。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 位。2.3.2.6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电力行业要求,为施工人员配备 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2.3.3 承包单位进入施工现

7、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发包单位 应给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在上岗时 佩戴。2.3.4 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 30%的施工管-4-理费或合同价款的 3-10 万元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承包单 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负主要责任的一般电网、设备事故,扣除全 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或负主要责任的电网、设备一类障碍,扣除保证金的 50%。2.3.5 严禁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2.4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 2.4.1 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对承包单位的 定期

8、安全考核、评价机制,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2.4.2 工程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承包单位施工安全、质量、进 度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问题。工程管理部门应 每月组织对发包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向承包单位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事故通报,总结分析安全施 工情况,制订整改措施。2.4.3 安全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安全、技术、组织措 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监督工程发包、工程管理等部门和承包单位 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查禁违章,对监督检查中 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2.4.4 发包工程中按规程规定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

9、实行“双 人负责制”,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发包单位设立工作联系 护)人。2.4.4.1 发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联系(监护)人分别 由经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的具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 员担任。承包单位的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由发包单位对其 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2.4.4.2 发包单位工作联系(监护)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 责:应始终在现场监督;协助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列 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检 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查禁违章;-5-监督开好每日的开工会和收工会,交待好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安全措施,总结安全施工情况;应经

10、 常抽查核对承包单位人员情况,发现无证上岗者,应立即停止其工 作,并通知承包单位负责人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考试、查体、办理上 岗证和安全技术交底。2.5 本企业所属多经电力施工单位承包电力生产工程安全管 理要求 2.5.1 承包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工程 2.5.1.1 工程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由多经电力施工单位负 责,接受企业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并接受企业分 管生产的副职领导。2.5.1.2 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 安全工作规程,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多经 电力施工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工作票签发人必须是设备检修 或运行单位的人员。2.5.1.3 如

11、需将承包工程的子项目进行分包,应选择经安全资 质审查合格的队伍,依法签定承、发包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 责任,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 2.1 至 2.4 条规定条款。涉及到与带电 运行设备交叉施工、电气设备停送电的工程项目,不得分包、转包。2.5.1.4 开工前,工程发包部门应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 底,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2.5.1.5 杆塔组立、重要跨越架的搭设和拆除、放紧线、大型 变压器的运输、吊罩、干燥及耐压试验等重要施工工序,应制订专 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危险点预测及防范措施内容,经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2.5.1.6 多经电力施工单位承包的电力生产

12、工程项目,必须与 其资质相符。2.5.1.7 多经电力施工单位人员参加本企业生产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6-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资格证书。2.5.2 承包非本企业的电力生产工程 2.5.2.1 在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大型、复杂工程和在有危 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经 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字后认真执行。2.5.2.2 如需将承包工程的子项目进行分包,应严格执行本规 定第 2.5.1.3 条规定条款。2.5.2.3 在施工中应接受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 理,认真落实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责任条款和安全、技术、

13、组织措施。3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的安全管理 3.1 发供电企业(含所属的多经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必须符合 下列要求 3.1.1 签订正式用工合同。3.1.2 体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1.3 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 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3.2 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 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立围栏和警 告标志。工作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 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始工作。严禁在 没有监护的

14、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3.3 临时工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包括个人履历 卡、体检记录、-7-安全培训考试记录、技术水平记录等。3.4 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固定职工相同。3.5 短时雇用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等),根据工作 任务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在技工 的带领下进行地面工作。3.6 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包括县电业公司)的职工参 加电力设备检修、维护或施工,需持有相应的上岗证。工作前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参加工作,并做好安全 措施。3.

15、7 雇用民工和借用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其安全防护用 品按从事的工作标准由雇人(借工)单位配备。4 事故考核与奖惩 4.1 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安全管理,保持良好 安全业绩的承包单位,应全额返还预扣安全施工保证金,并给予适 当奖励。4.2 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按*电力集团公司 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负责人不服从安全监督部门管理,或 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单位,必须 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不得重新录用。4.3 承、发包工程中发生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 事故,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分析、定性和处理,按照*电力集团公司安

16、全生产奖惩规定对事故单位、事故责任者进 行处理。4.4 对承、发包单位事故责任考核原则 4.4.1 因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发包单位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 单位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发包单位根据合同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8-4.4.2 因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单位人身事故,不对发 包单位进行考核,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 者除外。4.4.3 因发包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单位人身事故,不对承 包单位进行考核,但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 者除外。4.4.4 非本企业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单位承包与电力生 产有关工作中,发生发包

17、单位负下列责任之一的人身事故,对发包 单位进行考核。4.4.4.1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单位不符合要求。4.4.4.2 开工前未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 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4.4.4.3 对承包单位在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烧烫伤等容 易引起人身伤害和电网、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 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备 案,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 安全警告标志等)。4.4.4.4 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未明确双方的安 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联系(监护)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5 附则 5.1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是指:承包单位:指持有效营业执照,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经济上实 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生产性企业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民工:是指送变电工程或特定环境中为完成带有突击性任务,而在施工现场附近临时使用的农村劳动力,一旦任务完成便立即辞 退的人员。5.2 各发供电企业可按照本规定,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实 施细则。5.3 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文件有抵触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 准。本规定-9-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5.4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集团公司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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